分類 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時效:知悉 2 年、離婚 5 年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過了就要不到。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離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5年,先到先封。對脫產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同樣是2年/5年。離婚沒一起分財產的人務必盯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