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退休金、保單、股票要分嗎?實務見解整理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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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保單、股票離婚要不要分,原則上看是不是婚後累積、又不是繼承受贈或慰撫金。股票婚後增值多半列入、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以離婚時價值算;退休金爭議大、實務見解不一,要看個案。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最後更新2026-06焦點 離婚 退休金
法律得來訴重點摘要
判斷標準 婚後累積且非繼承/受贈/慰撫金(§1030-1)
股票/基金 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部分→以基準日市值列入
保單 有解約金價值者→婚後累積以離婚時解約金價值計
退休金 爭議大、實務見解不一、看個案,無固定公式
關鍵日 判決離婚以起訴時、協議以登記時計價(§1030-4)

退休金、保單、股票,原則上要看「是不是婚後累積、又不是無償得來」

退休金、保單、股票要不要列入離婚財產分配,原則上要看兩件事:是不是婚後累積的、以及是不是繼承、受贈或慰撫金這類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同條第 1 項但書又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排除在外。

所以判斷標準不是看名目是「股票」「保險」還是「退休金」,而是看來源與時間:婚後靠工作、經營、繳費累積起來的,原則上列入差額計算;婚前就有的、或婚後繼承受贈得來的,不列入。下面把這三類最容易算錯的財產逐一說清楚——其中退休金的爭議特別大、實務見解並不一致,會單獨講。

👉 接著看: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與比例

三類財產的共同前提:婚後累積、用基準日的價值算

要列入分配,前提是「婚後取得」且「非無償取得」,而且金額用某一天的價值來定。這三件事對股票、保單、退休金都一樣:

  • 取得時間:婚前就持有的股票、婚前繳完的保單、婚前年資累積的部分,偏向婚前財產不列入;婚後才買進、繳費、累積的部分,才進入婚後財產。
  • 取得原因:就算婚後拿到,若來源是繼承、受贈或其他無償取得,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第一款仍排除;自己因受害取得的慰撫金,依第二款也排除。
  • 用哪一天的價值算:股票會漲跌、保單價值隨繳費變動,所以基準日很關鍵。民法第 1030-4 條規定,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簡單說,協議離婚通常算到離婚登記日、判決離婚算到起訴日。

股票、基金等投資: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的部分要列入

股票、基金等投資,只要是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的部分,原則上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這類投資只是把婚後收入轉成另一種形式持有,不會因為「換成股票」就脫離婚後財產的範圍,計算時以基準日當天的市值估算。實務上分幾種情況:

  • 婚後用婚後收入買進的股票、基金 → 屬於婚後財產,以基準日市值列入。
  • 婚前就持有、婚後沒再加碼的股票 → 本金偏向婚前財產各自取回;但婚後產生的股利、配息這類孳息要不要列入,仍要看個案資金狀況與舉證。
  • 婚後用繼承、受贈來的錢買的股票 → 只要能證明源頭是無償取得,性質上偏向排除;但舉證責任在主張排除的一方,拿不出憑證常被當成婚後財產列入。

股票的價值浮動,基準日當天是漲是跌直接影響這筆被認定值多少,常是雙方爭執處。如果一方在快離婚前把持股低價賣出、或大額轉到他人名下,還可能涉及脫產與追加計算,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保單: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婚後累積的價值多半列入

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例如儲蓄險、還本型或投資型保單,其婚後累積的價值,實務上多認為屬於婚後財產、可列入計算,並以離婚時(基準日)的價值衡量。因為這類保單具有財產上的價值,要保人隨時可解約取回一筆錢,等於把婚後繳費轉成可變現的資產,性質上接近存款或投資。判斷關鍵在「這張保單有沒有可變現的價值」「這個價值是不是婚後繳費累積的」:

  • 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儲蓄險、投資型、還本型等):婚後繳費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實務上多認屬婚後財產,以基準日的解約金價值列入——看的是「現在解約能拿回多少」,不是總繳保費,也不是將來滿期能領多少。
  • 純保障型、沒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多數定期壽險、實支實付醫療險):解約拿不回什麼錢、沒有實質財產價值,通常不會被當成可分配的婚後財產。
  • 保單來源是繼承、受贈:若能證明保費源頭是無償取得的財產,性質上偏向排除。

常見的誤會是:保單登記的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誰,並不直接決定這筆價值算不算婚後財產,看的還是婚後累積、可變現價值。保單價值怎麼估、婚前已繳部分要不要扣,常需調出保單的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證明來核對。

👉 接著看:哪些財產要分、哪些不分(繼承、贈與、慰撫金除外)

退休金:爭議最大、實務見解不一,要看個案,沒有標準公式

退休金要不要分、怎麼分,是這幾類財產裡爭議最大的一塊,實務見解並不一致,很難給一個適用所有人的肯定答案。和股票、保單不同,退休金往往不是已經拿在手上的錢,而是要等到退休、符合條件才領得到,這讓「它現在算不算一筆婚後財產、值多少」變得複雜。

實務上大致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理解,但都要看個案,下面講的是傾向,不是保證的結論

  • 已經實際領取、或屆期可領,而且屬於婚後年資累積的部分:這時退休金比較接近一筆已確定、可計算金額的財產,實務上比較可能被認為屬於婚後財產而納入計算。
  • 還沒到可領取時點、只有將來才領得到的「期待」:性質上比較像尚未實現的期待,到底算不算現存的婚後財產、若要算又該用什麼方法估價,實務上有相當大的爭論,見解並不統一。

也因為如此,退休金分配沒有一個固定的計算公式可以套。婚後年資佔總年資多少比例、用哪一天的價值衡量、未屆領的部分怎麼換算成現值,都是個案裡雙方激烈攻防、法院也未必有一致見解的地方。有人聽說「退休金婚後的部分要分一半」,但這種說法把高度爭議的問題講得太絕對——能不能分、分多少,要看退休金的種類(勞退、軍公教、私人退休金性質不同)、是否已屆領、以及承辦法院的見解,不要自己照公式算了就當定數。

最後提醒一點常被誤會的:「對方有外遇」這個事實本身,原則上不會改變退休金、保單、股票算不算、值多少——外遇造成的精神損害走的是離婚損害賠償(§1056)、是另一條請求權,不是把對方的退休金保單股票直接打折給你。

但要把另一面也說清楚: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仍授權法院在「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其中「無貢獻或協力」是核心適用情境,「或有其他情事」則是個概括條款。實務上單純「對方有外遇」很少被認定為足以調整分配比例的事由——這項機制保留給「一方對婚姻財產累積長期完全無協力」的極端情形,不是過錯比較的工具。也就是說:別期待「他有錯,財產就少分給他」會自動成立;但這條空間在法條上並非不存在,個案差異仍要看具體事證。

至於用哪一天、什麼價值認定,主張排除的一方又要拿得出哪些憑證,常需調出對帳單、保單證明、年資資料逐筆核對,建議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常見問題】

對方的退休金,離婚時我分得到嗎?
要看個案,沒有一定的答案。退休金分配是實務上爭議很大的領域:已經領取或屆期可領、又屬於婚後年資累積的部分,比較可能被認為屬於婚後財產而納入計算;還沒到可以領取、只有將來才領得到的部分,算不算、怎麼估價,實務見解並不一致。退休金的種類(勞退、軍公教、私人退休金)也會影響判斷,建議整理好年資與金額資料,由律師依個案評估。

儲蓄險、投資型保單,離婚要分嗎?
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其婚後累積的價值,實務上多認為屬於婚後財產、可列入計算,並以離婚時(基準日)的解約金價值來衡量,看的是「現在解約能拿回多少」,不是總繳保費或滿期金。至於純保障、沒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如多數定期壽險、醫療險),因為沒有實質可變現的價值,通常不會被當成可分配的財產。

婚後買的股票、基金,離婚一定要分一半嗎?
分的是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不是某一筆股票直接對半砍。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的股票、基金,原則上以基準日市值列入婚後財產,再和對方的婚後財產相比、就差額分配。婚前就持有、或用繼承受贈來的錢買的部分,性質上偏向排除,但要拿得出憑證。

保單算不算婚後財產,是看要保人是誰嗎?
不是只看名字。保單算不算可分配的婚後財產,看的是「有沒有可變現的解約金價值」「這個價值是不是婚後繳費累積的」,而不是直接看登記的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實務上會調出保單的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證明來核對婚後累積的部分。

退休金、保單、股票最常出問題的不是「要不要分」,而是「婚後累積的部分怎麼切、值多少、誰證明得了」——退休金能不能主張、保單以解約金價值怎麼估、股票用哪一天的市值算,都直接影響你能拿回或要分出多少,而退休金更是實務見解不一、要看個案的領域。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先盤點名下這幾類財產哪些列入、哪些可排除、要先調哪些對帳單或保單證明,再評估怎麼主張、怎麼談。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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