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保單、股票離婚要分嗎?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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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保單、股票要不要列入離婚財產分配,原則上要看兩件事:是不是婚後累積的、以及是不是繼承、受贈或慰撫金這類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同條第 1 項但書又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排除在外。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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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離婚 退休金

退休金、保單、股票,原則上要看「是不是婚後累積、又不是無償得來」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判斷標準 婚後累積且非繼承/受贈/慰撫金(第1030條之1)
股票/基金 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部分→以基準日市值列入
保單 有解約金價值者→婚後累積以離婚時解約金價值計
退休金 爭議大、實務見解不一、看個案,無固定公式
關鍵日 判決離婚以起訴時、協議以登記時計價(第1030條之4)

所以判斷標準不是看名目是「股票」「保險」還是「退休金」,而是看來源與時間:婚後靠工作、經營、繳費累積起來的,原則上列入差額計算;婚前就有的、或婚後繼承受贈得來的,不列入。下面把這三類最容易算錯的財產逐一說清楚——其中退休金的爭議特別大、實務見解並不一致,會單獨說明。

👉 接著看: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哪些不列入、分配比例怎麼定

三類財產的共同前提:婚後累積、用基準日的價值算

要列入分配,前提是「婚後取得」且「非無償取得」,而且金額用某一天的價值來定。這三件事對股票、保單、退休金都一樣:

  • 取得時間:婚前就持有的股票、婚前繳完的保單、婚前年資累積的部分,偏向婚前財產不列入;婚後才買進、繳費、累積的部分,才進入婚後財產。
  • 取得原因:就算婚後拿到,若來源是繼承、受贈或其他無償取得,依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但書第一款仍排除;自己因受害取得的慰撫金,依第二款也排除。
  • 用哪一天的價值算:股票會漲跌、保單價值隨繳費變動,所以基準日很關鍵。民法第 1030-4 條規定,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簡單說,協議離婚通常算到離婚登記日、判決離婚算到起訴日

股票、基金等投資: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的部分要列入

股票、基金等投資,只要是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的部分,原則上列入剩餘財產分配。這類投資只是把婚後收入轉成另一種形式持有,不會因為「換成股票」就脫離婚後財產的範圍,計算時以基準日當天的市值估算。實務上分幾種情況:

👉 接著看: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怎麼分?婚前協議有沒有用

  • 婚後用婚後收入買進的股票、基金 → 屬於婚後財產,以基準日市值列入。
  • 婚前就持有、婚後沒再加碼的股票 → 本金偏向婚前財產各自取回;但婚後產生的股利、配息這類孳息要不要列入,仍要看個案資金狀況與舉證。
  • 婚後用繼承、受贈來的錢買的股票 → 只要能證明源頭是無償取得,性質上偏向排除;但舉證責任在主張排除的一方,拿不出憑證常被當成婚後財產列入。

股票的價值浮動,基準日當天是漲是跌直接影響這筆被認定值多少,常是雙方爭執處。如果一方在快離婚前把持股低價賣出、或大額轉到他人名下,還可能涉及脫產與追加計算,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保單: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婚後累積的價值多半列入

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例如儲蓄險、還本型或投資型保單,其婚後累積的價值,實務上多認為屬於婚後財產、可列入計算,並以離婚時(基準日)的價值衡量。因為這類保單具有財產上的價值,要保人隨時可解約取回一筆錢,等於把婚後繳費轉成可變現的資產,性質上接近存款或投資。判斷關鍵在「這張保單有沒有可變現的價值」「這個價值是不是婚後繳費累積的」:

  • 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儲蓄險、投資型、還本型等):婚後繳費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實務上多認屬婚後財產,以基準日的解約金價值列入——看的是「現在解約能拿回多少」,不是總繳保費,也不是將來滿期能領多少。
  • 純保障型、沒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多數定期壽險、實支實付醫療險):解約拿不回什麼錢、沒有實質財產價值,通常不會被當成可分配的婚後財產。
  • 保單來源是繼承、受贈:若能證明保費源頭是無償取得的財產,性質上偏向排除。

常見的誤會是:保單登記的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誰,並不直接決定這筆價值算不算婚後財產,看的還是婚後累積、可變現價值。保單價值怎麼估、婚前已繳部分要不要扣,常需調出保單的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證明來核對。

退休金:爭議最大、實務見解不一,要看個案,沒有標準公式

退休金要不要分、怎麼分,是這幾類財產裡爭議最大的一塊,實務見解並不一致。和股票、保單不同,退休金往往不是已經拿在手上的錢,而是要等到退休、符合條件才領得到。民法第 1030-1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退休金要被列入分配的前提,是它必須先構成「現存之婚後財產」,而退休金的特殊之處正在於:它常常還不是「現存」的、而是「將來才會發生」的請求權。

實務上大致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來理解,但都要看個案,下面講的是傾向,不是保證的結論

  • 已經實際領取、或屆期可領,而且屬於婚後年資累積的部分:這時退休金比較接近一筆已確定、可計算金額的財產,實務上比較可能被認為屬於婚後財產而納入計算。
  • 還沒到可領取時點、只有將來才領得到的「期待」:性質上比較像尚未實現的期待,到底算不算現存的婚後財產、若要算又該用什麼方法估價,實務上有相當大的爭論,見解並不統一。

也因為如此,退休金分配沒有一個固定的計算公式可以套。婚後年資佔總年資多少比例、用哪一天的價值衡量、未屆領的部分怎麼換算成現值,都是個案裡雙方激烈攻防、法院也未必有一致見解的地方。有人會以為「退休金婚後的部分要分一半」,但這種說法把高度爭議的問題講得太絕對——能不能分、分多少,要看退休金的種類(勞退、軍公教、私人退休金性質不同)、是否已屆領、以及承辦法院的見解,不要自己照公式算了就當定數。

「基準日」是退休金分配的第一個關鍵:婚姻存續期間怎麼算

要判斷退休金有多少屬於婚後財產,第一步要先確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起訖點。民法第 1030-4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條直接影響退休金的計算範圍,因為退休金每多累積一年年資、價值就可能不同。協議離婚算到離婚登記日;判決離婚算到起訴時——不是判決確定時,訴訟期間繼續累積的年資原則上不再列入分配。

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婚後提撥部分接近「已現存」的婚後財產

先講最容易處理的勞退新制。勞退新制採「個人專戶制」——雇主每月按月提繳工資 6% 提撥到個人專戶,勞工本人也可自願再提撥最高 6%。這筆錢一進專戶,所有權就歸該勞工所有、不會因為換工作而中斷,性質上接近一筆「已經存進個人帳戶、只是還不能領出來的存款」。

正因為勞退新制專戶裡的錢已經是「現存」的、有明確金額、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閱結算,實務上多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內,雇主提撥+個人自願提撥累積進專戶的本金與孳息部分,屬於婚後財產,應列入第1030條之1 的剩餘財產差額計算。婚前年資累積的舊制結算金額或婚前已存在的專戶餘額,則偏向婚前財產不列入。計算思路一般有兩種:直接調閱專戶餘額法(基準日金額減結婚日金額),或比例法(婚後年資÷總年資×基準日專戶總額)。「人還沒退休、錢還不能領」實務上多認不影響勞退新制專戶餘額作為現存婚後財產的性質——錢已經在帳戶裡,只是領取時間延後。

勞保老年給付:實務見解最分歧的一塊

勞保老年給付的情況跟勞退新制完全不同。勞保的性質是社會保險,不是個人專戶——勞工每月繳保費進入勞保基金、雇主與政府也分擔保費,等勞工符合「年齡+投保年資」雙重條件時,才能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一次金或月退)。重點在於:在請領條件未成就前,被保險人對勞保局並沒有「現存的、確定金額的請求權」,只有一個「將來符合條件後才會發生」的期待。

這導致實務見解分歧:較嚴格見解認為請求權在條件成就前尚未發生,不屬於第1030條之1 所稱「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列入;較寬鬆見解認為被保險人已實質累積相當年資,應視為具有財產上價值的期待,可按婚後年資比例估算現值列入;折衷見解則看離婚時是否已達請領年齡。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回答「對方的勞保老年給付能不能分」時,常常給不出一個肯定答案——同一個事實到不同法院、不同承辦法官手上,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結論

軍公教退撫:結構類似勞保、見解也分歧

軍公教退撫(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結構接近勞保,也是「年資+退休條件成就」才能領取,而非個人專戶。已實際退休、開始月領者,基準日前已領取部分落入婚後財產範圍較沒爭議;尚未退休、僅累積年資者,爭議與勞保相同。退撫新制(公務人員 2018 年 7 月後採部分提撥制)開始後,部分提撥進個人專戶的金額較接近勞退新制;月退本俸部分仍是傳統社會保險式給付。

私人退休金、商業年金:接近保單的處理邏輯

商業年金保險、個人退休帳戶(如外商或自營業者投保的私人退休金)通常具備解約金價值,性質接近儲蓄險,婚後繳費累積的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價值,實務上多認屬婚後財產,以基準日的解約金價值列入。勞退新制的個人自願提撥部分,婚後提撥部分明確屬於婚後財產。

計算思路:兩種常見方法,沒有唯一正解

對於可列入分配的退休金部分,實務上常見的計算思路有兩種:「離婚時可請求金額」法以基準日當天若該方立刻終止勞動關係可向勞保局/雇主/退撫機構請領的金額為準,適用勞退新制專戶餘額這類已現存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比例」法以「婚姻存續期間年資÷總年資」的比例×「基準日的退休金價值(或預估價值)」推算婚後累積部分,適用勞保、軍公教這類年資型給付,但「總年資」的計算基準、「退休金價值」怎麼估,都會產生不同答案。沒辦法寫死一個比例或金額在這裡——真實個案要看退休金種類、年資結構、雙方主張、舉證資料,以及承辦法院的見解

對方還沒退休、未來才領的:執行上的真實困難

就算法院願意把對方未屆領的退休金部分認列為婚後財產、估出現值並判決分配,實務上還會碰到執行困難。退休金請求權在領取時點前是「將來給付」,沒辦法在離婚當下就從對方退休金帳戶劃一半過來。常見處理方式包括將來給付判決、從對方其他現有財產扣抵一次結清,或取得將來給付判決後追蹤對方領取時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退休金分配」這件事,並不等於「拿得到對方退休金一半的錢」。談判桌上常見的折衷是:把退休金分配的潛在請求權作為其他項目(贍養費、子女扶養費、不動產分配比例)的協商籌碼。

一個常被誤會的問題:對方有外遇,退休金要不要多分?

最後提醒一點常被誤會的:「對方有外遇」這個事實本身,原則上不會改變退休金、保單、股票算不算、值多少——外遇造成的精神損害走的是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是另一條請求權,不是把對方的退休金保單股票直接打折給你。

👉 接著看: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

但要把另一面也說清楚:民法第 1030-1 條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前項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中「無貢獻或協力」是核心適用情境,「或有其他情事」則是個概括條款。實務上單純「對方有外遇」很少被認定為足以調整分配比例的事由——這項機制保留給「一方對婚姻財產累積長期完全無協力」的極端情形,不是過錯比較的工具。也就是說:別期待「他有錯,財產就少分給他」會自動成立;但這條空間在法條上並非不存在,個案差異仍要看具體事證。

至於用哪一天、什麼價值認定,主張排除的一方又要拿得出哪些憑證,常需調出對帳單、保單證明、年資資料逐筆核對,建議由律師依個案判斷。

常見問題

對方的退休金,離婚時我分得到嗎?

要看個案,沒有一定的答案。退休金分配是實務上爭議很大的領域:已經領取或屆期可領、又屬於婚後年資累積的部分,比較可能被認為屬於婚後財產而納入計算;還沒到可以領取、只有將來才領得到的部分,算不算、怎麼估價,實務見解並不一致。退休金的種類(勞退、軍公教、私人退休金)也會影響判斷,建議整理好年資與金額資料,由律師依個案評估。

Q2:儲蓄險、投資型保單,離婚要分嗎?

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其婚後累積的價值,實務上多認為屬於婚後財產、可列入計算,並以離婚時(基準日)的解約金價值來衡量,看的是「現在解約能拿回多少」,不是總繳保費或滿期金。至於純保障、沒有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如多數定期壽險、醫療險),因為沒有實質可變現的價值,通常不會被當成可分配的財產。

Q3:婚後買的股票、基金,離婚一定要分一半嗎?

分的是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不是某一筆股票直接對半砍。婚後取得或婚後增值的股票、基金,原則上以基準日市值列入婚後財產,再和對方的婚後財產相比、就差額分配。婚前就持有、或用繼承受贈來的錢買的部分,性質上偏向排除,但要拿得出憑證。

Q4:保單算不算婚後財產,是看要保人是誰嗎?

不是只看名字。保單算不算可分配的婚後財產,看的是「有沒有可變現的解約金價值」「這個價值是不是婚後繳費累積的」,而不是直接看登記的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實務上會調出保單的解約金或價值準備金證明來核對婚後累積的部分。

下一步建議

退休金、保單、股票最常出問題的不是「要不要分」,而是「婚後累積的部分怎麼切、值多少、誰證明得了」——退休金能不能主張、保單以解約金價值怎麼估、股票用哪一天的市值算,都直接影響你能拿回或要分出多少,而退休金更是實務見解不一、要看個案的領域。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先盤點名下這幾類財產哪些列入、哪些可排除、要先調哪些對帳單或保單證明,再評估怎麼主張、怎麼談。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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