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範圍:婚前、繼承、慰撫金不計入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只分「婚後財產」差額。婚後薪資、存款、投資獲利要列入;婚前財產各自取回,婚後繼承、受贈的財產與慰撫金依民法第1030-1條不列入。一次看懂哪些財產要分、哪些不用分。
離婚剩餘財產分配只分「婚後財產」差額。婚後薪資、存款、投資獲利要列入;婚前財產各自取回,婚後繼承、受贈的財產與慰撫金依民法第1030-1條不列入。一次看懂哪些財產要分、哪些不用分。
離婚事由有除斥期間,過了就不能再用該事由訴離。民法§1053外遇重婚知悉後6個月、發生後2年;§1054意圖殺害入監知悉後1年、發生後5年。一次看懂宥恕與起算。
訴請離婚由主張離婚事由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按虐待、惡意遺棄、難以維持婚姻、外遇整理該保留什麼證據,並講清楚證據合法性的界線——哪些能用、哪些可能不被採。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台灣現行法沒有「分居滿幾年自動可離」的規定,分居是民法§1052破綻主義的重要事實。說明分居期間的夫妻義務、財產與子女安排,以及「分居滿3年」草案目前還不能直接適用。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民法§1052II婚姻破綻條款)怎麼認定?法院看分居、互動與有無回復希望。憲判112-4後修法期限已過,有責一方也可能訴請離婚。
對方無故離家不給生活費、把你趕出家門,構成民法第1052條惡意遺棄就能訴請離婚。一次看懂惡意遺棄的兩個要件、繼續狀態,以及離家有正當理由的抗辯界線。
不堪同居之虐待如何認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要求虐待達不堪同居程度,通常須反覆或嚴重。說明家暴、精神虐待與保護令的關係,以及該保留哪些證據才能訴請離婚。
外遇可以離婚嗎?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法定離婚事由。整理構成要件、實務怎麼認定、發現外遇後如何主張,以及§1053知悉逾6個月、發生逾2年就不能告的除斥期間。
不是每種離婚都要請律師——協議離婚多半可自己辦,對方不離、財產或孩子有爭執、有家暴才需要。說明何時委任、律師能做什麼、費用怎麼算、有沒有免費律師。
對方不肯離、想上法院離婚,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十款法定事由之一,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逐款說明,並涵蓋憲判112-4後有責方也可能訴離的最新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