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十種法定離婚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說明
對方不肯離、想上法院離婚,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十款法定事由之一,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逐款說明,並涵蓋憲判112-4後有責方也可能訴離的最新變化。
對方不肯離、想上法院離婚,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十款法定事由之一,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逐款說明,並涵蓋憲判112-4後有責方也可能訴離的最新變化。
現行贍養費門檻很高——限判決離婚、無過失、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民法第1057條)。說明誰能請求、怎麼算、法院認定關鍵,及與慰撫金、扶養費的差別。
離婚分財產不是「全部對半分」,分的是婚後財產的差額(民法第1030條之1)。說明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哪些不列入、外遇能不能少分、對方脫產怎麼辦。
爭取監護權,法院只看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1055條之1七因素)。真正決定的是主要照顧者、有沒有家暴、孩子意願與友善父母,不是誰收入高。
離婚協議書是兩願離婚的法定必要文件,三要件缺一不生效。說明書面、兩位證人、戶政登記三要件、協議書該寫哪些條款,及最常見的5個錯誤。
離婚協議書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沒有就辦不成離婚登記。說明證人資格、要不要到場、費用、找不到證人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