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離婚脫產怎麼辦?5 年內追加計算與追第三人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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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趕在離婚前把存款轉走、賤賣或過戶房子,就是要壓低剩餘財產分配的數字。法律對這種脫產是有對策的——可以把搬走的財產追加計算回來,甚至向接手的第三人追討。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最後更新2026-06焦點 離婚 脫產
法律得來訴重點摘要
法條核心 §1030-3:為減少分配而於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財產
時間窗口 處分須落在分配基準日前五年內;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基準日往回推
追第三人 對方不足清償時可向受領第三人於所受利益內追討;有償取得限顯不相當對價
撤銷權期間 §1020-1可聲請撤銷有害分配的處分;§1020-2知有原因起6個月、行為時起1年消滅
常見錯誤 以為要等離婚後才能動作、拖過撤銷時效;其實存續中即可撤銷或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離婚前對方把錢轉走、賤賣房子,分配少一大塊怎麼辦

對方在離婚前故意把錢轉走、賤賣或過戶房子,目的就是壓低剩餘財產分配的數字,這種情況法律是有對策的。民法第 1030-3 條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簡單說,被偷偷搬走的那筆錢或財產,可以「當作還在」一起算進去分。

要走得通有三個關鍵:第一,被處分的是「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本來就不列入分配);第二,處分發生在分配基準日往前推「五年內」;第三,對方是「為了減少你的分配」才處分,也就是帶著惡意。三個條件都到位,那筆錢就會被拉回分配的總額裡重算。

要注意一個例外:條文但書寫明,「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追加之列。例如對年邁父母合理範圍的孝親、對子女必要的照顧支出,金額與目的相當的,不會被當成脫產。

👉 接著看: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與比例

民法第 1030-3 條:五年內惡意處分要「追加計算」

追加計算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030-3 條,效果是把被處分的財產「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算進分配。這條的時間框架很明確:處分行為要落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分配的基準日怎麼定?依民法第 1030-4 條,夫妻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換句話說,如果是打離婚官司,就從起訴那天往回推五年,這段期間內的可疑處分都在射程內。而被追加計算的那筆財產,它的價值認定時點不一樣——依第 1030-4 條,追加計算的婚後財產「以處分時為準」,也就是用對方當初轉走、賣掉時的價值來算,不是用現在的價值。

光把財產追加進總額,有時還不夠拿回該分的錢——如果對方名下已經沒有足夠財產可以清償你應得的分配額,第 1030-3 條第 2 項給了第二道防線:分配權利人在義務人不足清償時,得就不足的金額,對「受領財產的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也就是把錢轉去的那個人(例如親友、人頭),在他拿到的利益範圍內,可能要把錢吐出來。

但對第三人追討有界線。條文限定: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意思是,如果第三人是用明顯偏低的價格買走(例如市價千萬的房子用兩百萬過戶),才追得到;如果是正常市價的買賣,第三人受到保護,不在追討範圍。至於對第三人的這個請求權,依第 1030-3 條第 3 項,自知悉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婚姻還沒結束就發現對方在搬錢:撤銷權與改用分別財產制

如果你在婚姻關係「還存續中」(離婚程序還沒走完、財產制還沒消滅)就發現對方在脫產,不必等到離婚才動作——民法第 1020-1 條給了「聲請法院撤銷」的權利。對方就婚後財產所為的「無償行為」(例如白白把房子贈與他人),只要有害於將來你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就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它。

如果對方是「有償行為」(例如賣掉),門檻高一些:依第 1020-1 條,必須對方在行為時「明知」有損你將來的分配請求權,而且「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這個情事」,你才能聲請撤銷。也就是買方也是知情的共犯,撤銷才打得動;單純的善意交易撤不掉。

撤銷權有很緊的時效,不能拖。民法第 1020-2 條規定,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六個月跟一年是兩道各自獨立的關門時間,任一個先到都會讓撤銷權消失,所以一發現就要儘快處理。

除了撤銷個別行為,還有一條釜底抽薪的路:民法第 1010 條第 1 項第 5 款,當對方「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他方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旦改用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提前消滅、分配的基準日提前鎖定,等於先把「結算點」釘住,不讓對方繼續邊拖邊搬。

法院實際怎麼判「是不是惡意脫產」

法院判斷一筆處分到底是正常用錢、還是惡意脫產,不是只看金額大小,而是把好幾件事擺在一起綜合判斷:處分的時間點(是不是很接近提離婚或聲請分別財產制的時候)、處分的金額、次數與頻率正不正常、有沒有具體用途、能不能提出對應的憑證、跟過去的理財消費習慣合不合、是不是日常生活開銷、以及處分金額和當事人經濟能力的比例。

從實務累積的判斷落點可以看出兩種典型。會被認定惡意、判准追加的,通常是「時間集中、金額異常、又拿不出用途憑證」這種組合——例如在提起分別財產制訴訟前約兩週內,密集匯出數筆共約六十萬元,只口頭說是日常開銷卻提不出任何單據,又和過往消費習慣不符,這種就會被當成惡意處分追加計算;又如在兩造分居後的短短幾個月內,密集大額提領累計超過五百萬元、且完全無法提出用途憑證,同樣被認定脫產而追加。

反過來,提不出「惡意」的,就追加不到。例如把錢拿去做有帳務痕跡的房屋修繕、合理範圍的孝親與子女開銷、或法定程序必須的規費,這些有正當目的、有憑證可佐的支出,不會被追加;又例如三年間陸續提領的款項,若金額與當事人的職業收入、家庭日常開銷相符,時間又拉得長,也難認定是惡意脫產。

兩個重點要記住。一是「時間距離」很關鍵——處分離起訴日越遠,要證明是為了減少分配的惡意就越難成立;越接近離婚動作、越集中,嫌疑越重。二是「舉證責任」落在主張追加的一方,你要把對方異常的時間點、金額、頻率指出來;但實務上一旦處分明顯異常,對方就得回頭交代每一筆的具體用途與憑證,交代不出來,惡意的認定就站得住。所以平常留意對方的財產動向、保存帳戶往來與不動產異動的線索,是這類案件能不能打贏的地基。

👉 接著看: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調整或免除嗎?

怎麼避免財產在訴訟中被進一步搬走:保全的概念

打離婚官司、要分剩餘財產的同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避免財產在程序進行中被對方進一步處分或脫手。常見的概念是聲請假扣押——先把對方的特定財產(例如帳戶存款、不動產)暫時凍結,等本案分配確定後再執行,免得最後判贏了卻發現對方名下早就一毛不剩。

保全有它的代價與門檻:聲請人通常要先釋明請求與保全的必要性,法院多半會要求提供一定金額的擔保金,才會准予假扣押。實際要不要聲請、提供多少擔保、針對哪些財產,會因個案財產狀況與證據而不同,這部分牽涉具體程序操作,建議交給律師評估與承辦,不要自行套用網路上的範例貿然遞狀,免得擔保金估錯或保全標的選錯反而吃虧。

把追加計算(第 1030-3 條)、撤銷權(第 1020-1 條)、改用分別財產制(第 1010 條)和訴訟保全合起來看:前三者解決「錢被搬走後怎麼算回來、要回來」,保全解決「先別讓它繼續被搬走」,一個事後追回、一個事前止血,配合起來才能真正守住該分到的那一份。

👉 接著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過了就不能要)

【常見問題】

對方在離婚前一年把存款都領光了,我還分得到嗎?
有機會。民法第 1030-3 條規定,為減少他方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要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所以一年前領走的款項在射程內。關鍵在能不能呈現對方「為了減少分配」的惡意——時間點集中、金額異常、又提不出合理用途與憑證,惡意就容易成立。

對方把房子過戶給他爸媽,我可以要回來嗎?
要分兩段看。一是把房子的價值追加進分配總額(第 1030-3 條第 1 項);二是如果對方名下不足以清償你應得的分配額,可以對受領的第三人(他爸媽)在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但如果是「有償」過戶,限於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的情形(例如遠低於市價)才追得到,正常市價的買賣第三人受保護。

還在離婚協商階段就發現對方在脫產,要等離婚後才能處理嗎?
不用等。婚姻關係還存續中,你就可以依民法第 1020-1 條聲請法院撤銷對方有害分配請求權的處分行為(無償行為較容易撤、有償行為須對方與受益人都知情)。但撤銷權時效很短,依第 1020-2 條,自知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或自行為時起一年就消滅,一發現要儘快動作。

追加計算的財產,是用現在的價值還是當初的價值算?
用「處分時」的價值算。依民法第 1030-4 條,一般現存的婚後財產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但「追加計算」的那筆婚後財產,價值認定以對方當初處分時為準,不是用後來漲跌過的價值。

只要對方在五年內賣過財產,就一定會被追加嗎?
不是。五年只是時間窗口,還要是「為減少分配」的惡意處分才追加。如果處分有正當用途、有憑證、金額與收入和過往消費習慣相符(例如有帳務痕跡的修繕、合理孝親、必要規費、或長期分散的日常開銷),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惡意,也就不追加;條文但書另明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也排除在外。

對方脫產的案子,輸贏往往不在法條,而在你能不能及時把對方異常的處分時間、金額、頻率串成「為減少分配」的證據,並決定該走追加計算、聲請撤銷、改用分別財產制還是聲請保全——每條路的時效和門檻都不同,走錯或拖過六個月、一年的撤銷時效就難救。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對方的動作構不構成惡意脫產、現在該先保全還是先撤銷、以及需要先蒐集哪些財產線索,把握時效把該分的那一份守住。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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