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孩子在身邊、不讓對方接觸就會判給你?實務上正好相反——刻意切斷孩子跟另一方的關係,往往是親權爭取中最容易失分的舉動。
重點摘要| 法源 |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 |
| 不友善行為 | 阻撓探視、藏匿搶奪、灌輸仇視、隱匿學校、無謂刑告 |
| 搶小孩 | 不當搶奪藏匿被認定不利,對方可聲請暫時處分 |
| 定位 | 七項因素之一,與主要照顧者、現況穩定綜合判斷 |
| 常見錯誤 | 把「難以配合」當成「不友善」;以為先搶先贏 |
友善父母原則是什麼?阻撓探視為什麼反而不利
友善父母原則的核心是:法院判親權時,會看哪一方比較願意讓孩子跟另一方保持關係,越願意的一方越有利,刻意阻撓的一方反而扣分。它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其中要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很多人以為「孩子在我這邊、我不讓對方接觸,法院就會判給我」,這是相反的。當父母一方故意切斷孩子跟另一方的關係,法院看到的不是「這個人很愛孩子」,而是「這個人沒辦法把孩子的需要放在自己的情緒前面」。對孩子而言,能同時擁有父母雙方的愛與陪伴,通常更符合最佳利益,所以擋住這條路的人,往往在親權爭取上落於下風。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不友善」
不友善行為不只是「不讓探視」一種,常見被認定違反的情形包括:
- 拒絕交付子女、刻意阻撓對方依約定的時間探視
- 把孩子的就讀學校隱匿起來,沒有知會對方就逕自辦理入學
- 在孩子面前灌輸仇視、貶低對方的觀念,挑撥親子感情
- 長期封鎖對方的通訊聯絡,讓對方完全聯繫不上孩子
- 對另一方提起無謂的刑事告訴,把訴訟當成施壓手段
- 惡意搬遷、藏匿子女,讓對方找不到人
這些行為的共同點,是把孩子當成對抗前配偶的工具,而不是優先考慮孩子需要什麼。法院在實務上會透過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民法第 1055-1 條第 2 項,法院得參考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來查證雙方互動,不友善的一方很難只靠口頭否認過關。
「搶小孩先搶先贏」是錯誤觀念
不當把孩子帶走、藏起來,不會讓自己更有利,反而可能被認定不適任。實務上「先搶先贏」之所以是迷思,原因有二:
第一,搶奪、藏匿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友善行為,正好命中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減分因素。第二,這種行為不會造成「既成事實」就鎖死結果——在親權還沒確定前,被搶的一方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先就暫時親權、暫時會面、禁止把孩子帶離等事項作成裁定,避免一方用搶奪製造優勢。
要特別區分的是:擔心孩子安全(例如對方有家暴、施虐疑慮)而暫時把孩子帶在身邊保護,跟為了爭親權而惡意藏匿,是兩件不同的事。前者若搭配驗傷、報案等證據,反而是保護孩子;後者才是法院眼中的不友善。如果是涉及家暴的情況,民法第 1055-1 條判斷時也會把安全因素一併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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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不是唯一因素,要和其他因素一起看
友善父母原則只是子女最佳利益七項審酌因素之一,不會單獨決定結果。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列出的因素還包括: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形;子女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以及親子間的感情狀況等。
實務上,法院會把「友善程度」和「主要照顧者」「現況穩定」等因素綜合衡量。如果一方平常是主要照顧孩子起居的人、孩子跟他生活穩定,這個分量很重;但若這一方同時長期阻撓對方探視,友善這一項就會被扣分,整體仍是綜合判斷。反過來說,光是「兩造不合、難以配合」並不等於「不友善」——夫妻吵架、溝通不良是離婚常態,法院不會只因為兩個人處不來,就認定其中一方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必須是有具體妨礙行為才會被認定。
還有一個關鍵:友善與否是看「現況」。如果先前曾經阻撓,但後來已經停止、恢復正常會面,法院可能認為這個不利情事已經消失,不再構成改定親權的理由。換句話說,及時停止不友善行為、回到配合的軌道上,是可以挽回的。
阻撓探視,可能變成被改定親權的理由
已經取得親權的一方,如果持續阻撓對方探視,可能被請求改定親權。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子女、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實務上,明顯且持續違反友善父母原則,正是常見的改定事由之一。
如果案件牽涉家庭暴力,法院的態度更嚴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該子女。也就是說,施暴的一方一開始就站在不利的位置,必須提出反證才可能推翻這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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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麼辦?
先確認你跟對方之間有沒有書面或法院裁定的會面交往方式;如果有,對方阻撓就是違反約定,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改定。如果還沒有確定的探視安排,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得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對方持續阻撓的事實,也會成為你日後爭取或改定親權時的有利證據。
我把孩子帶在身邊不還給對方,會對我爭親權有幫助嗎?
通常沒有幫助,反而有害。不當搶奪、藏匿子女是典型的不友善行為,會在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中被扣分。被搶的一方還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先處理暫時親權與會面,搶奪不會自動變成既成事實。
只是因為我跟對方處不好、很難溝通,會被認定不友善嗎?
不會。「難以配合」不等於「不友善」。兩造不合、溝通不良是離婚常見的狀況,法院不會單憑這一點就認定誰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必須是有具體的妨礙行為,例如刻意阻撓探視、灌輸孩子仇視對方、藏匿子女等,才會被認定。
我之前一時情緒不讓對方探視,現在後悔了,還來得及補救嗎?
來得及。友善與否看的是「現況」,如果你已經停止阻撓、恢復正常會面,法院可能認為這個不利情事已經消失。及時回到配合的軌道,主動安排探視,是可以挽回的,重點是讓法院看到你現在願意維護孩子跟對方的關係。
友善父母原則是不是只要我表現得很配合就一定贏?
不是。友善父母只是子女最佳利益七項因素之一,要和主要照顧者、孩子的意願、現況穩定、雙方的照顧能力等因素一起綜合判斷。表現友善是加分,但不會單獨決定結果。
親權爭取的勝負,常常不是看誰更愛孩子,而是看誰更能在情緒裡守住孩子的需要——而阻撓探視、搶藏小孩,往往是最容易讓自己失分的舉動。如果你正面臨對方阻撓探視、或擔心自己的處境被誤解,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目前的互動會不會影響親權、該保留哪些紀錄、要不要聲請暫時處分或改定,把每一步走在對孩子最有利、也對自己最有利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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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