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十種法定離婚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說明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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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攏、對方不肯簽字,想離婚卻只能上法院時,第一個問題往往是——法律到底准不准我離? 答案在民法第1052條:法院判不判離,只看兩件事,要嘛你的情況符合第1項明文列舉的十款事由,要嘛符合第2項那句概括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只要中一項,你一個人就能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需要對方同意。下面把這十款加上那句概括條款,一條一條講清楚,也告訴你哪些情況實務上算、哪些不算。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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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離婚事由

訴請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十種法定離婚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說明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兩條路 符合第1項十款事由之一,或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單方可離 符合任一事由,一方即可訴請裁判離婚,不必對方同意
第2項破綻主義 客觀看婚姻是否已無回復希望(長期分居+零互動最具說服力)
有責方變化 但書經憲判112-4宣告部分違憲、修法期限已過,有責方在破綻持續相當期間時也可能訴離
除斥期間 外遇等事由有時效(知悉6個月/發生2年,第1053條),拖太久就不能用

雙方都同意,走的是兩願(協議)離婚——簽字、找證人、到戶政登記就完成。談不攏才需要走裁判離婚,由一方起訴、法院依民法第 1052 條判決。所謂「條件」,指的就是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法院判不判離只看兩件事:你的情況是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的十款事由之一,或是否符合第 2 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這個概括規定。只要中其中一項,一方就能訴請離婚,不必對方同意。

法律明文列出的十款離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

第一條路,是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的十款事由其中一款。符合任一款即直接具備離婚事由,原則上不必再證明婚姻已經難以維持。條文寫得很清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白話拆解,並點出實務上最常爭執的界線:

  • 第一款 重婚:已有配偶又再與他人結婚。依民法第 988 條,重婚原則上婚姻無效,但這一款獨立作為他方訴請離婚的事由仍然存在。
  • 第二款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外遇。一旦合意性交事實成立,就具備離婚事由,不必再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但要注意第 1053 條的除斥期間。實務多靠住宿、通訊、目擊、坦承等間接證據推認,深寫見外遇離婚。求償走「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路,與離婚分屬兩件事。
  • 第三款 不堪同居之虐待: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須達「繼續同居顯有困難」程度。偶發、單次、傷勢輕微的衝突通常不算;要有反覆施虐事證,或通常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刑事確定等積極證據才較易被認定。長期恐嚇、言語威脅同樣可能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仍需具體事證。
  • 第四款 對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一方長期虐待對方父母,或對方父母長期虐待你,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
  • 第五款 惡意遺棄且在繼續狀態中:實務上要「拒絕同居」加上「不給家庭生活費、害對方無法維持生活」兩件事並存,且持續一段期間。離家有正當理由(躲家暴、家用不足外出工作),或主張惡意遺棄的人其實是自己先拒絕同居(換密碼鎖不給對方進來),通常不構成。
  • 第六款 意圖殺害他方:有殺害配偶之故意,未必以實際造成傷害為必要,但要有可供認定的事證。
  • 第七、八款 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罹患法律所定重大、無法治癒之疾病或精神病,實務多需醫療診斷與長期狀態事證支持。
  • 第九款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配偶失蹤、生死不明超過三年。下文另與「死亡宣告」區分。
  • 第十款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對方因故意犯罪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且判決確定,過失犯不在此款範圍內。

這十款是「列舉」的——符合哪一款,就直接具備離婚事由。但很多人的婚姻,其實不是哪一款說得清楚的,而是「就是過不下去了」。這時候要看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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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出哪一款,但「就是過不下去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就算不符合上面十款,只要婚姻已出現無法挽回的破綻,一方仍可以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請求離婚。條文是: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一項採客觀標準的破綻主義,是實務上最常用的兜底事由。法院判斷的不是當事人嘴上說不說得出口,而是客觀地看:婚姻是不是已破裂到沒有回復的希望、到了「換成任何人處在同樣的處境,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的程度。

實務上,長期分居、雙方早已沒有感情互動,是認定婚姻破綻最有力的指標。法院還會一併看雙方有無修復意願、是否只剩子女事務的聯繫、有沒有一連串的訴訟對立,整體綜合判斷。沒有「分居滿幾年自動准離」的硬性年限;第 2 項本身雖然沒有第 1053、1054 條那種明確的短期除斥期間,但事由的形成過程仍會被整體納入評估,深寫見難以維持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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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有錯,還能訴請離婚嗎?(近年最重要的轉變)

可以,而且這正是近年最重要的轉變。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的但書原本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唯一有責的一方(外遇、離家的那一方)原本不能自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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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但書已被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2023 年 3 月 24 日)修正了方向。憲法法庭認為:但書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一方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在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的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判決並要求相關機關自宣示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這個 2 年修法期限(至 2025 年 3 月 23 日)已經過去、法律修正尚未完成,依憲判主文,法院目前得逕依憲判意旨裁判——當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再強迫繼續維持顯然過苛時,即使有責方也可能訴請離婚。但法院仍會就「是否逾相當期間」「強迫維持是否顯然過苛」作個案審酌,不是有責方一提就准。

雙方都有錯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雙方都對重大事由有責時,雙方都可以依第 2 項本文請求離婚,不再比較誰責任比較重(此部分屬實務見解整理,非條文明文,仍以個案為準)。

現在還能「告通姦」嗎?合意性交與民事責任的分流

不能再以刑事告訴通姦了。刑法第 239 條(原通姦處罰規定)在 2020 年 5 月經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宣告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通姦行為已除罪化,不再是犯罪,自然也沒有對應的刑事告訴可走。

但這不影響離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仍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離婚事由,照樣可以據以訴請離婚。容易混淆的是「賠償」:向外遇配偶或第三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走的是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求償,與離婚是兩條獨立的路,求償細節不在本主題展開。

小心「除斥期間」——拖太久,這個事由就不能用了

有些離婚事由有時間限制,過了就不能再用它請求離婚,這叫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固定的權利存續期間,期間一過,請求權直接消滅,沒有中斷或延長的問題。最常碰到的是兩組:

👉 接著看:離婚除斥期間:知道外遇後拖太久就不能告了

  • 重婚(第一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二款):依民法第 1053 條,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得知後又與對方繼續同居、共同生活相當期間,可能被認定為宥恕。
  • 意圖殺害他方(第六款)、因故意犯罪判刑逾六個月確定(第十款):依民法第 1054 條,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其他款別(如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生死不明等)法律並未就「事由本身」設短期除斥期間,但實務上若事由已停止相當期間,仍可能影響「事由是否在繼續狀態」的認定。發現事由後別一直拖。

幾個特定事由的補充——服刑、失蹤、懷孕期間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裡有兩款比較少被討論,加上「懷孕期間能不能離」這個常被問的問題,集中說明:

配偶因故意犯罪入監逾六個月(第 10 款)。 注意第 1054 條的除斥期間:知悉判決確定起逾一年、發生起逾五年,就不能再用這款。對方在獄中仍可辦兩願離婚,由監所協助簽署;不願意離才走訴請。軍人離婚沒有特別法,依民法處理。

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第 9 款)。 對方失蹤、無從查證生死且狀態已逾三年,就具備離婚事由。找不到人的訴訟可依民事訴訟法以「公示送達」方式進行。要與「死亡宣告」分開:依民法第 8 條,失蹤滿七年(80 歲以上滿三年、遇特別災難滿一年)才能聲請死亡宣告。訴請離婚門檻三年、效果是「離婚」;死亡宣告門檻七年、效果是「視為死亡」並連動繼承。

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可以。法律沒有「懷孕期間不能離婚」的規定。但要注意民法第 1063 條的婚生推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推定為前夫的婚生子女——即使懷孕中或離婚後不久才生產,只要受胎時點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受此推定,要否認需提否認之訴。離婚協議書可先就未來出生子女的親權、扶養費約定方向,出生後再依民法第 1055 條由父母協議或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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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能依民法第 1052 條訴離嗎?依的是 748 施行法

不是。同性配偶想終止關係,依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簡稱 748 施行法),不直接適用民法第 1052 條。同性婚姻的「終止」有自己的事由清單,準用而非直接適用民法

依 748 施行法第 17 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與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虐待、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意圖殺害他方、有重大不治之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同條第 2 項另設概括條款,除斥期間結構與民法第 1053、1054 條類似。

合意終止依第 16 條,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終止登記;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依第 18 條第二條關係消滅。寫狀紙、上戶政時要寫「終止第二條關係」而非「離婚」。

對方不肯離、不肯簽字,怎麼辦?

對方不同意,不代表你離不成。兩願離婚要雙方都同意、一起簽字登記;但只要你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任一事由,就可以一個人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不必等對方點頭。實務上也有一條路是法院的調解或和解——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依民法第 1052-1 條,婚姻關係即消滅,由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必再另外寫協議書,深寫見訴請離婚。

另一個動向:行政院於 2025 年 2 月 20 日將親屬編修正草案送立法院,研擬增訂「5 年內分居滿 3 年」作為離婚事由、刪除部分款別、並調整贍養費規定。這仍是草案、尚未生效,現階段以現行民法第 1052 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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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準備證據?舉證原則點到為止

舉證責任原則上落在主張有離婚事由的一方——你說婚姻到了可以離的程度,就要拿出證據說服法院。不同事由方向不同:第 3、4 款虐待要驗傷單、就醫紀錄、報案三聯單、保護令、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持續累積;第 5 款惡意遺棄要呈現拒絕同居+拒付家用的雙重事實;第 2 款合意性交多以間接事證推認;第 2 項破綻則要呈現長期分居與零互動。

合法性界線:自己持有、自己參與的對話可用;非法竊錄、侵害他人隱私取得的證據可能不被採。深寫見離婚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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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沒有外遇也沒有家暴,可以離婚嗎?

可以。除了十款列舉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還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這個概括規定——長期分居、感情早已破裂、形同陌路,即使說不出符合哪一款也可能構成。法院看的是婚姻客觀上是否已破綻到無法挽回。

Q2:對方一直不同意離婚,我還離得成嗎?

離得成。兩願離婚才需要雙方同意;只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任一事由,一方就能單方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不必對方同意。

Q3:我是外遇的那一方(有責方),還能訴請離婚嗎?

過去但書原則上不准唯一有責方請求,但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已宣告該限制在造成個案過苛範圍內違憲,且修法期限已過、法院現得逕依判決意旨處理。當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維持顯然過苛時,有責方也可能訴請離婚;雙方都有責時,依實務見解雙方都可以請求。

Q4: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法律沒有明定「分居滿幾年自動准離」的年限。分居是判斷婚姻破綻最重要的指標之一,要綜合互動、修復意願整體認定。增訂「分居滿 3 年」事由的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尚未生效。

Q5:發現外遇很久了,還能用它離婚嗎?

要注意除斥期間。對合意性交這一款,事前同意、事後原諒,或知悉起超過六個月、發生起超過兩年,就不能再用此事由請求離婚。即使這條路堵住,仍可考慮從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切入,但需呈現婚姻破綻的客觀事實。

Q6:通姦現在還有刑責嗎?

沒有。刑法第 239 條(原通姦處罰規定)在 2020 年經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失其效力,已除罪化。但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仍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離婚事由;金錢上的賠償走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與離婚是兩條獨立的路。

Q7:對方坐牢、失聯,要等多久才能離?

兩款門檻不同。對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並確定,依第 10 款屬離婚事由(注意第 1054 條:知悉確定起逾一年、發生起逾五年就不能用)。對方失蹤、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依第 9 款也是;要與「死亡宣告」(民法第 8 條,原則上失蹤滿七年)區分。

Q8:同性配偶要離婚,也是引用民法第 1052 條嗎?

不是。同性配偶終止關係依 748 施行法第 17 條,事由清單與民法第 1052 條結構相近但獨立。合意終止依第 16 條(書面+二人證人+戶政登記),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依第 18 條,第二條關係消滅。寫狀紙、上戶政要寫「終止第二條關係」而非「離婚」。

下一步建議

每個人的婚姻狀況不同,「我這種情形到底算不算離婚事由、要走哪一款」往往要看細節:除斥期間還剩多少、證據夠不夠、有沒有有責方議題、是拉到第 1 項某一款還是改走第 2 項破綻條款,不是看一篇文章就能判斷完。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先把情況聊一遍,幫你判斷適合走哪一款事由、要準備什麼,再決定下一步。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5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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