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時,舉證責任原則上落在「主張有離婚事由的那一方」身上——你說婚姻已經到了可以離的程度,就要由你拿出證據說服法院。對方不肯離,不代表他要證明「婚姻沒問題」;而是你要證明自己的情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的某一款事由,或第 2 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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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離婚 舉證
離婚事由要由誰舉證?主張的一方要拿出證據

重點摘要
| 舉證責任 | 主張離婚事由的一方負責證明;對方無須證明婚姻沒問題 |
| 虐待/家暴 | 驗傷單、就醫紀錄、報案三聯單、保護令、對話錄音——持續累積呈現反覆與嚴重 |
| 惡意遺棄 | 不給生活費的金流紀錄、對方搬離不歸的事證、你曾要求履行同居與家用的紀錄 |
| 難以維持婚姻 | 長期分居證明(租屋/戶籍/水電)+雙方零互動,證明婚姻已破裂無回復希望 |
| 合法性界線 | 自己持有、自己參與的對話可用;非法竊錄、侵害他人隱私取得的可能不被採或另涉責任 |
這一點很關鍵,因為家裡發生的事,外人看不到、也很少留下白紙黑字。實務上最常見的敗因,不是「事情沒發生」,而是「發生了卻證明不出來」——只有自己的陳述、沒有客觀事證佐證,法院多半很難採信。所以發現婚姻走到要離的地步,第一件該做的事,往往就是開始有意識地保留證據,而不是等到要打官司了才回頭找。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翻成白話,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你要法院認定有離婚事由,就要拿得出證據說服法院。但書講的「顯失公平」是窄門,家事審判實務上多半還是回到客觀事證原則,法院不會因為「家裡的事很難證明」就替你降低門檻。真正能幫上忙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與第 344 條的「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與「聲請調查證據」制度——你拿不到的銀行往來、通聯紀錄、家防中心通報資料、就診紀錄,可以透過律師聲請法院函查或命他人提出,不必硬靠自己冒風險去蒐集。
不同的離婚事由,要證明的重點不一樣,該留的東西也不同。下面按幾種最常見的事由,整理「該保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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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同居之虐待、家暴:驗傷、報案、保護令要持續累積
要證明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家暴,靠的是能呈現「反覆」與「嚴重」的客觀事證,自述被打卻拿不出佐證,常常直接不被採信。實務上最該即時保存、也最有力的,包括這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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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傷單與診斷證明書:受傷當下盡快就醫,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這是最基本的敲門磚——沒有驗傷單,僅憑自己說被打成傷,法院往往不予採信。
- 報案紀錄(含三聯單):每次事件都報警,留下時間與經過。一次次的報案紀錄串起來,正是呈現「反覆性」最好的時間軸。
- 保護令:核發通常保護令,代表法院已認為有相當理由相信家暴存在,是很強的佐證。實務上最有利的組合,是握有通常保護令、再加上對方因違反保護令被判刑確定。
- 錄音、錄影:威脅、辱罵、施暴過程的影音,是精神虐待最直接的證據。
- 身心科就醫紀錄:長期精神虐待造成焦慮、憂鬱,身心科的診斷與治療紀錄能補強精神受創的事實。
關於精神虐待的認定標準,老牌見解可參考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678 號判例所揭的核心精神——夫妻一方受他方虐待,必須達到「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危及婚姻共同生活,才會被認為構成不堪同居。這也是為什麼證據要呈現的,不只是單一爭吵,而是長期、反覆、超越常人忍受範圍的對待。身心科持續就診紀錄、規律的服藥處方、以及把事件按日期記錄下來的日記,對精神虐待型的案件特別有用——它們在法院眼中能拼出「長期承受、持續惡化」的圖像,比起事發後才補的單張診斷書,說服力高得多。
關鍵在「持續累積」:每一次事件都留下紀錄,才能拼出反覆施虐的圖像,而不是只剩一次衝突的片段。驗傷的時機、報案與錄音的細節,另有專頁說明。
惡意遺棄:留下不給生活費、搬離不歸的事證
要證明惡意遺棄,重點是同時呈現「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和「不給家庭生活費、害你無法維持生活」這兩件事,而且持續了一段期間。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講的是「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以單一次短暫離家不夠,要能看出是持續的狀態。該保留的事證大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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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給生活費的金流紀錄:銀行往來、轉帳明細、停止給付的時間點。能呈現對方原本有負擔家用、某個時點起就斷掉,特別有用。
- 對方搬離、不歸的事證:搬走的時間、遷出戶籍的紀錄、長期不回家的往來訊息或對話。
- 你曾要求對方履行同居、負擔家用的紀錄:例如你催對方回家、要求給付生活費的訊息,能反映對方是「無正當理由」拒絕。
要先有心理準備:惡意遺棄常見的防禦,是對方主張「離家有正當理由」——例如因受家暴而離開、家用實際上沒缺到要外出工作、或健康因素需要長期在外就醫、工作被外派到異地不得不分開住等。正當理由的核心,是離家本身有客觀合理的根據,而不是「我想離開就離開」;所以面對這類抗辯,反過來要呈現的是「對方離家期間家中並無家暴、家用其實夠用、工作異地也仍可以負擔家用或保持聯繫」這些反向事證。另一種常見抗辯,則是反過來主張「是你先拒絕同居」——例如換門鎖、不給對方進門、把對方東西打包丟出去。所以你留的證據,最好能同時說明「對方無正當理由」以及「你並沒有先把對方趕走或拒於門外」。至於「繼續狀態」要多久?實務上一般以 6 個月以上為常見的觀察基準,但法條並沒有寫死硬性年限,法院還是回到「離家原因、有無聯繫、有無履行扶養」整體判斷。
難以維持婚姻:用分居與零互動證明婚姻已經破裂
要證明「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核心是呈現婚姻客觀上已經破裂、沒有回復的希望,其中長期分居加上雙方早已沒有互動,是實務上最有力的指標。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採「破綻主義」,法院看的不是你嘴上說不說得出口,而是客觀上這段婚姻是不是已經到了「換成任何人處在同樣處境,都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該保留的,多半是能說明「分居多久」「互動到什麼程度」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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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分居的證明:不同地址的租屋契約、水電帳單、戶籍資料、出入境或居住地紀錄,能標出分居的起點與持續時間。實務上分居達數年、雙方幾乎無往來,是相當強的破綻證明。
- 雙方零互動的事證:往來訊息中斷、只剩子女或事務性的聯繫、長期不同住不同桌的生活狀態。
- 婚姻破裂過程的紀錄:能呈現感情如何走到無法挽回的對話、事件時間軸。
「客觀標準」這四個字在這裡很關鍵——法院不是看你自己覺得這段婚姻還能不能走下去,而是看「換成任何理性第三人處在同樣處境,是不是也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所以分居證據不只是「住不一起」這麼簡單,要能拼出不同地址、各自獨立的水電瓦斯帳單、社群與通訊軟體上長期無往來、子女接送或財務只剩事務性聯繫這樣的整體圖像,才能說服法院婚姻已名存實亡。沒有「分居滿幾年就一定准離」的硬性年限,法院是把分居時間、互動狀況、有沒有修復意願整體一起看,不會把每件事拆開來個別認定。所以證據愈能呈現「整體上婚姻已名存實亡」,愈站得住。
外遇(合意性交):證據門檻較高,而且取證有界線
外遇作為離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要證明的是達到「性交」的程度,這需要相當程度的證據——而不是泛指任何親密往來。難處在於:合意性交幾乎不會有當場被拍到的直接證據,法院多半靠一連串間接證據去推論,例如共同住宿、出遊紀錄、足以顯示親密關係的通訊內容、目擊證人,或對方自己的坦承。如果只能證明到牽手、單獨約會、傳曖昧訊息,通常還不到第 2 款的程度,這時候要改走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的破綻事由。
實務上能說服法院的「直接事證」,通常是這幾類的組合:足以辨識身分的影像紀錄、明顯非業務必要的旅館或汽車旅館共同出入加上一定時間的滯留、對話中明白的告白或事後追認的訊息、共同帳戶或金流上看得出特殊往來的紀錄。反過來說,光是同坐一桌吃飯、深夜傳訊息、社群上互動親密,這些屬於「破綻型」事證,比較適合走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的路徑,而不是硬要套第 1 項第 2 款。
這裡要先把一條界線講清楚:外遇的取證與後續求償,牽涉到侵害配偶權,是另一條路。 抓姦怎麼進行、能不能委託徵信、跟監蒐證的細節,因為直接關係到向配偶或第三者請求賠償,整理在配偶權那一面,這裡只點到為止。要特別注意的是,蒐證不能用非法手段——偷裝設備竊錄他人私下對話、入侵對方隱私去取得的資料,證據能力本身就有疑慮,弄不好不但證據不被採用,自己反而惹上民事或刑事責任。徵信社蒐證也有合法邊界:不得侵入他人住宅、不得跟監過度造成騷擾、不得偷錄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間的對話,違反時可能成立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哪些是你本來就持有、可以合法使用的證據,哪些做法有風險,下一段接著說。
證據合法不合法,會影響能不能用——這條線要先弄懂
判斷一份證據能不能用,很重要的一條線,是它取得的方式合不合法、有沒有侵害到別人的隱私。大原則可以這樣理解:
- 你自己是對話一方、或你本來就持有的東西,通常可以用:你和配偶之間的對話、傳給你的訊息、你自己手機或共同空間裡本來就有的紀錄,這類「你是當事人或合法持有人」的證據,原則上沒有合法性的問題。
- 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隱私取得的,可能不被採或另涉責任:偷裝竊聽、竊錄你並未參與的他人私下對話,或入侵對方私人帳號、裝置去翻找,這類資料的證據能力會被質疑,法院可能不採用;更麻煩的是,取證行為本身可能讓你惹上妨害秘密、侵害隱私等民刑事責任,等於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常被問到的偷錄問題,重點在「自己有沒有參與對話」——你和配偶的對話你自己錄,原則上沒問題;但偷錄你不在場、配偶與第三人之間的私下對話,就會踩到刑法妨害秘密的紅線。所以蒐證的順序,是先盤點「我合法能拿到、能用的有哪些」,把這些先穩穩留好,而不是急著用有風險的方式去取得一份未必能用、還可能反噬的證據。外遇蒐證更細的合法邊界(徵信、跟監、抓姦),看配偶權專頁;家暴蒐證的合法 SOP(驗傷、報案、保護令),看保護令專頁。
👉 接著看:保護令怎麼聲請?流程、向哪聲請與需要的證據 →
證據不夠完整怎麼辦?先穩住手上有的,再評估補強
證據不夠完整,不代表沒有空間,但要懂得「先穩住已有的、再評估能不能補」。實務上很少有人一開始證據就齊全,重點是不要把現有的線索放掉、也不要為了補證據去踩合法性的紅線。可以先做的,大致是:
- 把手上合法的證據先固定下來:截圖對話要連同日期、前後文一起留,紙本收好,影音檔備份,避免事後被刪或遺失。
- 從現在起持續累積:很多事由(尤其虐待、遺棄、破綻)靠的是「持續性」,從發現問題的此刻起,每次事件都留紀錄,時間久了就能拼出完整圖像。
- 評估還缺哪一塊、能不能合法補:例如缺診斷證明就盡快就醫補開、缺金流紀錄就調銀行往來;無法合法取得的部分,就改用其他事由或間接證據去支撐。
這裡有一塊很多人不知道的補強路徑:當證據握在第三人手上、你自己拿不到的時候,可以透過律師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依第 288 條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實務上常見的函查對象,包括銀行(金流往來與停發家用的時間點)、電信業者(通聯紀錄)、社政或衛生主管機關(家防中心通報、保護性案件紀錄)、醫療院所(就診與診斷資料),這些都是你自己直接申請可能碰壁、但透過法院函查就能取得的客觀事證。聲請調查證據時,聲明書上要寫清楚要證明什麼事實、要函查什麼機關、所要的文書內容是什麼,愈具體愈容易准許。律師在這個階段能做的,不是替你去「蒐集」對方的隱私資料,而是評估方向、起草聲請、把合法的補強路徑走出來——這條路才是穩的。
哪些事由用得上你手上的證據、還缺什麼該補、以及離婚要不要一併處理財產與子女問題,往往要看細節判斷,先把方向確認清楚再行動,會比盲目蒐證更有效率離婚事由訴請離婚。
👉 接著看:訴請離婚流程:從起訴到判決要經過什麼 →
常見問題
離婚一定是告的人要舉證嗎?
原則上是。主張有離婚事由、要求判離的一方,要負責證明自己的情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某一款事由或第 2 項的重大事由。對方不同意離婚,並不需要他證明「婚姻沒問題」。所以想離婚的一方,要把心力放在「怎麼把事由證明出來」。
Q2:只有我自己的說法,沒有其他證據,法院會信嗎?
通常很難。家裡的事很少留下白紙黑字,但僅憑單方陳述、缺乏客觀事證佐證,法院多半難以採信。這也是為什麼建議從發現婚姻出問題的那一刻起,就開始有意識地保留驗傷、報案、金流、對話等紀錄。
Q3:我偷錄的、偷看對方手機翻到的東西,可以當證據嗎?
要看取得方式。你自己參與的對話、你本來就合法持有的紀錄,通常可以用;但偷裝設備竊錄你沒有參與的他人對話、入侵對方私人帳號或裝置去取得的資料,證據能力會被質疑,可能不被採用,取證行為本身還可能讓你另涉民刑事責任。拿不準的話,建議先問過再動手。
Q4:要抓外遇、蒐集求償用的證據,該怎麼做?
外遇的取證與向配偶、第三者求償,牽涉到侵害配偶權,是和「能不能離婚」分開的另一條路,相關做法另有專門整理。離婚事由這一面,要處理的只是外遇要證明到什麼程度。
Q5:證據還不齊全,是不是就先不要提離婚?
不一定。很少有人一開始證據就齊全,重點是先把手上合法的證據固定下來、從現在起持續累積,再評估還缺哪一塊、能不能合法補上。與其等到「萬事俱備」(可能永遠等不到),不如先確認方向、把現有的線索穩住。
下一步建議
離婚事由的成敗,常常不在「事情有沒有發生」,而在「能不能用合法、客觀的證據呈現出來」——驗傷、報案、保護令、金流、分居與對話紀錄,每一份在不在、留得夠不夠、取得的方式合不合法,往往決定法院怎麼看。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判斷手上的狀況適合用哪一款事由主張、還缺哪些證據該補、哪些做法有風險不能碰,把方向先確認清楚再行動。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