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漏水屋、凶宅、海砂屋怎麼辦?賣方隱瞞屋況的求償完整指南

202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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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後才發現房子漏水、驗出海砂或輻射,甚至得知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買方並不是只能自認倒楣。依民法規定,房屋若在交付(危險移轉)時就存在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買方可以就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三種主張依情況評估。能不能成立,關鍵常落在賣方是不是「故意隱瞞」屋況——這會直接影響現況交屋條款是否失效、以及六個月的短期期間是否適用。發現問題後的第一步,是保留照片、鑑定報告與對話等證據,並儘快以書面通知賣方。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7-22
閱讀時間12 分鐘
焦點 買到瑕疵屋怎麼求償

交屋後才發現房子漏水、驗出海砂、輻射,甚至得知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買方並不是只能自認倒楣。依民法規定,房屋若在交付(危險移轉)時就存在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買方原則上可以在「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三種主張裡依情況評估。能不能成立,關鍵分水嶺常落在一件事:賣方是不是「故意隱瞞」屋況——這會直接影響現況交屋條款是否失效、以及六個月短期時效是否適用。發現問題後的第一步,是先保留照片、鑑定報告與對話等證據,並儘快以書面通知賣方,避免權利因怠於通知或期間經過而受影響。至於個案能否求償、能主張到什麼程度,仍須依你的契約內容與屋況證據綜合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一、交屋後發現瑕疵,第一步先做什麼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什麼算瑕疵 房屋在交付時減損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或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即屬物之瑕疵;減損無關重要者不算(民法 第354條)
凶宅沒有法定定義 法律未明文定義凶宅,是否構成瑕疵屬實務與契約認定,回到「有無減損交易價值或使用意願」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現況交屋不等於免責 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的特約,於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無效(民法 第366條);但此類條款並非一律無效,關鍵在有無故意隱瞞
三種主張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擇一,解除顯失公平時僅得減價(民法 第359條);缺少保證品質或故意不告知時,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 第360條)
期間要盯 解除權與減價請求權於通知後六個月、交付後五年消滅;六個月之限制於賣方故意不告知時不適用(民法 第365條)
Stage 01
保留證據
記錄屋況照片錄影、鑑定或檢測報告、契約與現況說明書、與賣方仲介的對話紀錄

Stage 02
書面通知賣方
儘快以書面通知瑕疵內容;怠於通知可能被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民法 第356條)

Stage 03
評估主張
判斷走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並檢視是否另涉被詐欺撤銷或仲介責任

Stage 04
確認期間與途徑
核對六個月/五年期間與故意不告知的例外,再決定民事、刑事途徑如何搭配

發現屋況問題後的第一步,是保留證據並儘快以書面通知賣方。口頭爭執不會留下日後可用的紀錄。依民法 第356條,買方在受領房屋後,應該按房子的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一旦發現屬於賣方要負擔保責任的瑕疵,就應該「即時通知」賣方。

這條規定背後有一個對買方不利的效果要注意:如果買方怠於通知,除了「依通常檢查本來就發現不了的瑕疵」以外,法律上會把買方當作「承認接受了這房子」。也就是說,明明看得出來、卻拖著不講,就可能被視為已承認接受這房子,喪失對該瑕疵的擔保主張。

不過民法 第356條 也留了緩和空間。像海砂(氯離子過量)、輻射,或是藏在牆體、地坪裡的滲漏,這些往往不是交屋當天肉眼就能判斷的,屬於「不能即知之瑕疵」。這類瑕疵在日後真正發現時,買方一樣要儘快通知賣方;同樣地,發現後又拖延不通知,仍可能被視為承認接受。所以真正影響權利的,是發現問題當下有沒有及時處理與通知。

實務上,「儘快以書面通知」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口頭告知事後很難證明。買方可以先把屋況以照片、錄影完整記錄,保留與賣方、仲介往來的對話紀錄,必要時委請專業單位鑑定(例如漏水位置、氯離子含量檢測),再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瑕疵內容與要求。書面通知的形式、內容怎麼寫,會影響後續舉證與主張,這裡不提供固定書狀範本。

值得先整理起來的證據,通常包含幾類:一是屋況本身的紀錄,例如漏水滲漏的位置、範圍、發生時間的照片與錄影,最好能顯示日期;二是專業鑑定或檢測資料,例如漏水成因鑑定、海砂屋的氯離子含量檢測、輻射劑量量測報告;三是交易過程留下的文件,例如買賣契約、賣方填載的現況說明書、仲介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四是溝通往來的紀錄,例如與賣方、仲介之間關於屋況的訊息、電子郵件或錄音。這些資料日後在判斷瑕疵是否成立、賣方有沒有故意隱瞞、以及損害範圍時,往往是關鍵。至於哪些證據最有份量、要怎麼補強,要看瑕疵型態與取得的難易程度而定。

還有一個例外:如果賣方根本是「故意不告知」瑕疵,那麼從速檢查、即時通知的義務就不適用。換句話說,賣方故意隱瞞時,買方不會因為沒有馬上檢查、沒有立刻通知就喪失求償權利。但「賣方是否故意隱瞞」要靠證據支持,例如有沒有維修或遮蔽的痕跡,不是買方單方面主張就算數,因此在多數情形下,及早蒐證與通知仍是最穩妥的做法。

二、什麼算房屋瑕疵?漏水、海砂屋、輻射屋與凶宅

房屋算不算有「瑕疵」,依民法 第354條 判斷:賣方要擔保房子在交付(危險移轉)給買方時,沒有滅失或減少「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並且要具有賣方所「保證的品質」;但如果減損的程度很輕微、無關重要,就不算瑕疵。

把這段拆開來看,房屋瑕疵大致從三個角度成立:一是減損「價值」,例如結構受損讓房子交易價值明顯下降;二是減損「通常效用」,例如嚴重漏水影響居住使用;三是減損「契約預定效用」或缺少「保證品質」,例如契約或說明書上寫明的條件根本不存在。

以幾種常見的重大屋況來說:

  • 漏水屋:長期滲漏、抓漏無效影響居住與價值,實務見解上多被認為屬於減損通常效用或價值的物之瑕疵。
  • 海砂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過高、可能加速鋼筋鏽蝕,影響結構安全與價值,實務上同樣多被定位為物之瑕疵。
  • 輻射屋:建材輻射劑量異常影響居住安全,實務上也多被認為屬於影響價值或效用的瑕疵。

要提醒的是,即使歸類為物之瑕疵,能不能求償、能主張到什麼程度,仍要看瑕疵的嚴重程度、是否無關重要,以及有沒有其他免責或時效因素,不能一看到漏水、海砂就斷定「一定構成瑕疵、一定可求償」。

凶宅算不算瑕疵?

凶宅比較特別,要先講明白一件事:法律沒有明文定義什麼是「凶宅」。市場上常說的凶宅,通常指專有部分曾發生凶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但這是交易習慣與契約上的用語,並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瑕疵類型。

那凶宅到底算不算瑕疵?實務上是回到民法 第354條 的物之瑕疵框架來認定,重點放在「這件事實有沒有減損房屋的交易價值或一般人的購買、使用意願」。如果賣方隱瞞了應告知的相關情事、而這確實造成房屋價值或交易性的減損,就有機會被認定屬於物之瑕疵,買方也才有後續求償的空間。至於範圍怎麼認定、減損到什麼程度,實務見解不完全一致,仍須依個案的具體事實與證據判斷,無法給出一個「符合某條件就必然構成凶宅瑕疵、就必然退得掉」的一體適用答案。也因為凶宅屬於契約與實務上的認定問題,買方在評估時,通常會一併檢視契約有沒有相關約定、賣方在現況說明書裡是否據實填載,以及是否有隱瞞的跡象,再判斷有沒有主張的空間。

三、簽了「現況交屋」還能求償嗎?免責條款的界線

簽了「現況交屋」不代表買方一定不能求償——依民法 第366條,如果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這種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的特約就無效,賣方不能拿它來免責。這是判斷免責條款效力最重要的界線。

實務上,買賣契約裡常見「現況交屋」「買方已充分了解屋況」「賣方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這類條款。很多買方看到這種字眼,就以為自己已經放棄了所有權利。兩個方向都要講清楚:一方面,這類條款不是一律無效,在正常情形下,它確實可能限制或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一律有效,只要賣方是故意隱瞞瑕疵,這個免責特約就會因為民法 第366條 而失效。這個特約有沒有效,取決於賣方有沒有故意不告知瑕疵。

要判斷這條界線,還要一併看兩條相關規定。

第一是民法 第355條 的「買方已知或重大過失」問題。依民法 第355條,如果買方在簽約時就已經知道房子有這個瑕疵,賣方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如果買方是因為「重大過失」才沒發現,而賣方也沒有保證無瑕疵,賣方原則上也不用負責。但同一條有個關鍵的但書:只要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就算買方有重大過失沒發現,賣方仍要負擔保責任。所以「買方簽約前有去看過房子」這件事,並不會自動等於「買方已知瑕疵、賣方免責」——牆內滲漏、結構性的海砂問題等隱蔽瑕疵,一般看屋根本看不出來,而賣方是否故意隱瞞,要另外評價。

第二是民法 第357條 的「故意不告知排除檢查通知義務」。買方原則上有從速檢查、即時通知的義務(民法 第356條)。但依民法 第357條,如果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那麼民法 第356條 的檢查通知義務就不適用。把這三條合起來看:賣方故意隱瞞時,現況交屋的免責特約會失效(第366條)、買方就算有重大過失沒發現賣方仍要負責(第355條 但書)、而且買方不會因為沒有及時檢查通知就喪失權利(第357條)。「賣方是否故意隱瞞」因此成為整個房屋瑕疵求償的核心分水嶺。

不過要務實地提醒:故意不告知不是買方口頭主張就成立,它需要證據支持。像賣方明知漏水卻在現況說明書勾「無漏水」、事前有維修或粉飾遮蔽的紀錄、或有對話中閃避、否認的痕跡,都可能成為判斷依據。因此看到現況交屋條款,不必然就等於放棄權利,但也不能理所當然認為一定告得成,關鍵仍在於能不能舉證賣方明知屋況卻未告知。

四、可以主張什麼: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房屋確定有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時,買方主要有三種主張可以考慮: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前兩種來自民法 第359條。依民法 第359條,房子有應由賣方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買方可以選擇「解除契約」,把房子退還、要回已付的價金;或選擇「請求減少價金」,房子留著,要求賣方退還一部分價金。民法 第359條 的文字是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要注意的是同條的限制:如果依當時情形,解除契約會「顯失公平」,買方就只能請求減少價金,而不能解約。實務上是否嚴重到可以解約、還是只能走減價,會看瑕疵的性質與嚴重程度、修復可能性等因素,不提供任何「能退多少、能減幾成」的金額或成數試算。

第三種是損害賠償,來自民法 第360條。依民法 第360條,如果房子「缺少賣方所保證的品質」(例如賣方明確保證過無漏水、無滲漏,結果並非如此),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買方除了解約、減價之外,還可以選擇不解約、不減價,改而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這條的兩個成立前提要特別留意:一是要有「保證品質」,隨口說一句「應該沒問題」未必等於民法上的保證,是否構成保證要看當時的表示方式與契約記載;二是「故意不告知」同樣要有證據。賠償範圍到哪裡,須依實際損失與舉證情況判斷。

為了讓差別更清楚,可以這樣理解:解除契約處理的是「還要不要這間房」——瑕疵嚴重到讓交易目的落空、且解約不至於顯失公平時,才有機會走這條;減少價金處理的是「房子留著,但價金要不要合理往下調」——瑕疵沒有嚴重到要退屋、或解約會顯失公平時,通常會落在這一類;損害賠償則另外處理「賣方有沒有保證品質、或有沒有故意隱瞞所造成的損失」,它可以在符合民法 第360條 要件時,成為解約、減價之外的選擇。

三種主張怎麼選,沒有標準答案:想徹底脫手、不想再處理這間房,可能傾向解約;房子還想留、只是要求合理補回價差,可能走減價;賣方有明確保證或故意隱瞞、而買方另有實際損失,則可評估損害賠償。解約與減價之外另有損害賠償這個選項,實際上常需要看瑕疵性質與證據,判斷哪一種對你比較有利、能不能併行。

五、時間限制:六個月、五年,與賣方故意隱瞞的例外

瑕疵擔保的權利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不會永遠都能主張。依民法 第365條,買方的解除權或減少價金請求權,原則上在「依民法 第356條 通知賣方後六個月內」不行使,或「自房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就會消滅。這兩個期間是一般情形下要盯緊的界線。

把它和民法 第356條 的通知義務串起來看,就能理解為什麼「及早通知」這麼關鍵:通知本身是行使權利的起點之一,而通知之後又有六個月的行使期間在跑。發現瑕疵卻遲遲不通知、通知後又拖著不主張,都可能讓權利落入期間屆滿的風險。

不過民法 第365條 有一個對買方重要的例外:關於「六個月」這個短期期間的規定,在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適用」。也就是說,賣方故意隱瞞的情形,不會因為買方沒有在六個月內行使就被這條的六個月限制卡死。這與民法 第355條 但書、第357條、第366條 的邏輯一致——賣方故意隱瞞時,法律在多處給了買方緩和。要補充的是,即便六個月不適用,自交屋起五年的期間仍在,實務上也可能受其他相關期間規範影響,而且「是否構成故意不告知」仍須依證據認定,並不是主張了就自動免除所有時效限制。

實務上會建議:發現屋況問題後儘早蒐證、儘早以書面通知,好把「時效」這個變數的風險降到最低。時效確實是房屋瑕疵案件裡最容易因為拖延而喪失的權利,值得認真對待。要再提醒的是,六個月/五年是解除權與減價請求權的期間,和被詐欺撤銷(民法 第92條、第93條)的一年/十年是不同制度,不能混用。

六、賣方隱瞞可能涉及詐欺:民事撤銷與刑事告訴

賣方隱瞞屋況,除了物之瑕疵擔保,還可能牽涉「民事上的被詐欺撤銷」,甚至「刑事詐欺」,但兩者是不同制度,要件與程序都不一樣。

先看民事的被詐欺撤銷。依民法 第92條,買方因被賣方詐欺才簽約、付款,可以撤銷該意思表示;若施詐的是仲介等賣方以外的第三人,依同條但書,須賣方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詐欺情事,買方才能撤銷。撤銷有時間限制:依民法 第93條,要在「發見被詐欺後一年內」行使,而且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就不能再撤銷。這條走的是「因為被騙才成立的合意,事後把它推翻」的邏輯,和物之瑕疵擔保(解約、減價、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基礎,實務上常需要擇一或併行評估。是否構成「被詐欺」要依證據認定,不能斷定某案一定構成、一定可撤銷。

一個常見、也最符合搜尋情境的例子,是「現況說明書」的不實勾選:賣方在現況說明書上勾了「無漏水/無滲漏」,但實際上房子早就有滲漏、甚至事前修飾遮蔽。這種情形可能同時牽動好幾條線——若賣方保證的品質不符或故意不告知,可走民法 第360條 的損害賠償;若買方是被這份不實勾選所詐欺才簽約付款,可評估依民法 第92條 撤銷;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詐欺。

刑事這條線,指的是刑法 第339條 的詐欺取財罪,也就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所有,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理論上,賣方若以積極手段隱瞞或掩飾重大屋況(例如變造、粉飾漏水或海砂的痕跡)誘使買方付款買房,「可能」涉及刑事詐欺;但是否成立,涉及有沒有詐術、有沒有不法所有意圖等要件,屬於個案認定,必須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來判斷,不能對任何個案斷定賣方一定構成詐欺或一定會被定罪。

民、刑兩條線可以並存,但性質不同、要件不同、時效與程序也不同。是否提出刑事告訴、要不要同時走民事的撤銷或瑕疵擔保、彼此怎麼搭配最有利,取決於證據強度與你想達成的結果,不宜單憑一時情緒決定。

七、仲介有沒有責任?不動產說明書與連帶賠償

仲介可能要負責,但它的責任基礎和賣方的瑕疵擔保不一樣,是另一個獨立的請求方向。很多買方誤以為屋況出問題只能找賣方,其實在透過仲介成交的情形,仲介端也可能有責任。

先看仲介的說明義務。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3條,房仲的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該以「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相對人(例如買方)解說屋況等資訊;而且這份不動產說明書在提供解說之前,要先經委託人(通常是賣方)簽章。這是法律課予仲介的說明義務。如果經紀人員沒有盡到說明義務,或甚至協助賣方隱瞞屋況,就可能牽涉仲介端的責任。要留意「不動產說明書」(仲介製作、用來向買方解說)與賣方填載的「現況說明書」是不同文件,實務上會一起檢視。

再看連帶賠償。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6條,如果經紀人員在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時,因為故意或過失害交易當事人受損害,仲介公司(經紀業)要和該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若房仲人員涉及隱瞞或說明不實而害買方受損,買方有機會向仲介公司一併求償。同條還設有透過同業公會、以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的機制,但這個機制有前置門檻:須受害人先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的執行名義、或經仲裁成立、或經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支付,且代為賠償以該經紀業繳存的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為限。

要務實提醒的是,仲介責任的成立有前提:要以「經紀人員執行業務的故意或過失」並「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為基礎,是否成立、賠償範圍到哪裡,仍須依個案證據認定,不能斷定某仲介一定違反說明義務、一定要賠。而且仲介責任與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是兩個不同的請求基礎,兩者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只有其中一方要負責,實務上常會一起評估,看向誰、依哪一條主張最合適,要看證據落在賣方還是仲介端。

八、常見問題

什麼是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古屋買到有問題可以找賣方嗎?

依民法 第354條,賣方應擔保房屋在交付(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並具備所保證的品質;減損無關重要者不算瑕疵。中古屋交屋後若發現屬賣方應負責的瑕疵,買方原則上可向賣方主張。成立與否仍須看瑕疵種類、嚴重程度與個案證據,建議先諮詢律師。

凶宅有法律定義嗎?買到凶宅可以退嗎?

凶宅在法律上沒有明文定義,是否構成瑕疵屬實務與契約的認定問題,通常從是否減損交易價值或使用意願判斷,錨定民法 第354條 的物之瑕疵框架。若賣方隱瞞應告知情事致價值減損,買方有機會依民法 第359條 主張解約或減價,也可評估依民法 第92條 撤銷。能否退仍須個案看證據與契約,無法一概而論。

交屋後才發現漏水、海砂,第一步該做什麼?有沒有時間限制?

第一步是保留照片、鑑定與對話等證據,並儘快以書面通知賣方。依民法 第356條,買方應從速檢查,發現屬賣方應負責的瑕疵即通知;海砂、牆內漏水屬「不能即知之瑕疵」,日後發現仍要儘快通知。依民法 第365條,解約或減價權利原則上於通知後六個月內、或交屋起五年內行使。

簽約前有去看過房子,還能主張賣方隱瞞嗎?

有機會,關鍵在賣方是否「故意不告知」。依民法 第355條,買方簽約時已知的瑕疵賣方原則上不負責;但賣方故意隱瞞時,縱買方因重大過失未發現,賣方仍負擔保責任。依民法 第357條,賣方故意不告知時,買方也不因未即時檢查通知而喪失權利。看過房不等於賣方免責,仍須依個案證據認定。

合約寫了『現況交屋、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賣方就免責了嗎?

不一定。依民法 第366條,這種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的特約,若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即無效,賣方不能拿它免責。但這不代表這類條款在任何情況都當然無效——它是在賣方故意隱瞞時才因這條失效;有無故意不告知仍須依個案證據認定,建議交由律師評估。

『現況說明書』勾『無漏水/無滲漏』,實際卻漏水,賣方要負什麼責任?

可能同時牽涉三條線:若賣方保證品質不符或故意不告知,除解約、減價外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 第360條);若買方是被不實勾選詐欺才簽約付款,可評估依民法 第92條 撤銷(依民法 第93條 須於發現後一年內、意思表示後十年內);情節嚴重者可能涉及刑法 第339條,但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與法院個案認定,不宜預作斷定。

賣方隱瞞屋況,會構成刑事詐欺嗎?可以告他嗎?

有「可能」涉及,但不能一概而論。刑法 第339條 詐欺取財罪,指意圖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賣方若以積極手段隱瞞或掩飾重大屋況誘使買方付款,可能涉及;但是否成立涉及有無詐術、不法所有意圖等要件,屬個案認定,須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判斷,建議先諮詢律師。

我可以要求解除契約退錢,還是只能要求減少價金?

依民法 第359條,房屋有應由賣方負責的瑕疵時,買方可選擇解除契約(退屋、取回價金)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約顯失公平時,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此外若賣方保證品質不符或故意不告知,買方也可不解約、不減價而改請求損害賠償(民法 第360條)。能主張哪一種須依個案證據認定,不提供金額試算。

是仲介介紹買的,仲介或房仲公司要不要負責?

有可能。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3條,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等交易相對人解說屋況。若經紀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依同條例 第26條,仲介公司應與該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設有透過公會、營業保證金代為賠償的機制。是否成立仍須依個案證據認定。

九、把你的下一步整理清楚

如果你已經在屋內發現漏水、海砂、輻射或凶宅等問題,接下來可以照這幾個步驟穩住立場:

  1. 蒐證:把屋況以照片、錄影完整記錄,保留與賣方、仲介的對話紀錄,必要時委請專業單位鑑定(漏水位置、氯離子檢測等)。
  2. 書面通知賣方:依民法 第356條,發現屬於賣方應負責的瑕疵應儘快通知,以書面方式留下證據,避免怠於通知被視為承認接受房子。
  3. 評估鑑定與主張:釐清瑕疵的嚴重程度,評估要走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進一步的被詐欺撤銷、刑事告訴、向仲介求償。
  4. 諮詢律師:由律師檢視你的契約條款(含現況交屋條款)、現況說明書與屋況證據,再判斷哪一條途徑較適合、有沒有時效問題。

👉 如果你已經發現屋況問題、不確定該解約還是求償,可以加入得來訴 LINE 免費諮詢。我們會先了解你的契約內容、瑕疵狀況與證據,再說明哪一條路比較適合你。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取代個案法律建議。是否構成瑕疵、能否解除契約或求償,須依你的契約內容、屋況證據與個案情形綜合判斷。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7-21 最後更新:2026-07-22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依現行民法 第354條、第355條、第356條、第357條、第359條、第360條、第365條、第366條、第92條、第93條、刑法 第339條 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3條、第26條 整理,不取代個案法律建議。是否構成瑕疵、能否解除契約或求償,須依契約內容、屋況證據與個案情形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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