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除斥期間:知道外遇後拖太久就不能告了

2026 年 6 月 23 日

目錄

部分法定離婚事由設有「除斥期間」,一旦超過,就算事情真的發生過,也不能再拿這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最常見的就是外遇:發現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後,如果知道已經超過六個月,或事情發生至今超過兩年,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就不能再用這個事由請求離婚。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7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離婚 除斥期間

離婚事由也有「保存期限」,過了就不能再用它訴離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性質 除斥期間=固定權利存續期間,不中斷不延長,過了請求權直接消滅
外遇·重婚(第1053條) 知悉後逾6個月,或情事發生後逾2年,不得請求離婚
殺害·入監(第1054條) 知悉後逾1年,或情事發生後逾5年,不得請求離婚
宥恕陷阱 知情後原諒、繼續同居即請求權消滅,連6個月、2年都不用算
過期退路 改走第1052條II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無此短期限制

除斥期間和一般「時效」不太一樣。它是一段固定、不會中斷也不會延長的權利存續期間,時間一到,請求權直接消滅。法律這樣設計,是要求知道事由的一方及時決定要不要離婚,不能一邊把柄握在手裡好幾年、一邊維持婚姻,等到哪天想用再拿出來。

換句話說,時效可以因為起訴、催告、承認等情形而中斷重新計算,除斥期間沒有這種機制,時間一過權利就直接消滅,連法院也無法替你延長。當事人最常吃虧的地方,就是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想,以為自己提早寄了存證信函、找過調解委員、甚至上過法院告過妨害家庭,期間就可以暫停或重新算——這些動作對除斥期間都沒有效力。

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每一種離婚事由都有這種短期限制,下面分開講哪些有、哪些沒有、知悉時點怎麼認定、連續狀態怎麼起算,以及最容易踩到的「宥恕」陷阱,最後再說明若期間真的過了,還有沒有別條路可以走。

👉 接著看:訴請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十種法定離婚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說明

哪些事由有除斥期間?六個月、一年、兩年、五年各對應什麼

有除斥期間的,集中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這兩條,分別管不同的事由: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管的是第一款「重婚」和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外遇)。條文寫明:「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管的是第六款「意圖殺害他方」和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條文寫明:「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把兩條放在一起看,會發現是兩組門檻:外遇、重婚這類,是「知道後六個月」加上「發生後兩年」的雙重上限,先到的那個先封住;意圖殺害、入監這類,則放寬成「知道後一年」加上「發生後五年」。無論是哪一組,只要兩條時間線其中一條先跨過,該事由就完全用不了,不會因為另一條還沒到而保留

舉個常見的情境幫助理解:發現另一半三年前出軌一次,雖然「知道後六個月」剛剛開始起算,看似還在期內,但「事實發生後兩年」這條早就跨過,依然不能再用這次外遇訴請離婚。反過來,事情才發生一個月你就抓到,雖然「兩年」遠遠沒到,但從你看到具體證據那天起六個月的鐘就開始走,沒及時提起,照樣失權

👉 接著看:訴請離婚流程:從起訴到判決要經過什麼

實務上還要注意,這裡的「知悉」指的是知道有這件事,不是知道可以告。很多人是事情過了一年多才意識到原來能訴請離婚,但期間是從「知道事情發生」起算,不會因為晚一點才懂法律而重新計算。期間是「程序權」的限制,不是「實體權」的限制,所以法院不會因為你不懂法律就放寬。

「知悉」怎麼算?聽到風聲、看到對話截圖、抓姦在床不一樣

六個月、一年的鐘到底從哪天開始走,是最容易吵的點。實務上區分得相當細:單純聽到風聲、懷疑、看到一兩則曖昧訊息,多半不算「知悉」,必須是看到具體、可指認的證據——對象是誰、何時、何地、做了什麼,能在腦中拼出完整事實——才算起算

舉幾個常見情境:
同事傳訊息說「好像看到你老公跟誰一起吃飯」:這只是傳聞,無法確定對象與行為,通常不會被認為已經知悉,期間還沒開始走。
手機裡看到曖昧對話但無從證明已發生性行為:屬於可疑事證,但對於「合意性交」這個事由還沒形成具體認識,期間多半也沒有起算。
看到雙方裸照、旅館發票、或對方自己承認:已經足以指認對象與行為,從你看到這些具體證據的那一天起,六個月就開始倒數,不會等你冷靜、不會等你蒐證齊全、不會等你決定要不要離
抓姦在床或司法機關通知到案:這種已經沒有合理懷疑空間,期間從事發當下起算。

正因為「知悉」的時點直接決定期間是否還在內,建議發現可疑事證時,第一時間用書面或截圖紀錄「我何時看到、看到什麼」,不只是日後舉證之用,也是反過來保護自己——萬一拖太久才提離,至少能說明真正具體知悉的時點是哪一天,而不是被對方一口咬定你「老早就知道了」。

連續狀態的事由怎麼起算?家暴、遺棄、虐待不是只算一次

除斥期間的另一個關鍵,是區分「一次性事由」和「持續性事由」。外遇、意圖殺害、重婚這類,原則上是一次行為對應一個事由,期間從那次行為起算。但家暴、惡意遺棄、不堪同居的虐待,往往不是單一事件,而是一段持續的狀態。

👉 接著看:惡意遺棄能離婚嗎?不給生活費、趕人出門怎麼算

實務通說採取的方向是:對於繼續中的事由,除斥期間原則上從「最後一次行為」或「狀態結束時」起算,狀態還在繼續中,期間就還沒開始跑。這個處理方式對受害一方比較公平,因為不可能要求一個還在被打、還在被丟下不管的人,就因為「第一次發生」已經兩年前,從此就失去訴離權。

幾個具體場景:
長期家暴:對方從去年到今年陸陸續續動手,最近一次是上個月。即使第一次毆打是兩年多前,只要施暴狀態仍在持續,整段過程仍可作為訴離事由,期間從最後一次行為才開始計算
惡意遺棄:對方離家三年不回、不給生活費,屬於繼續中的狀態。只要狀態沒解除(沒回家、沒復合、沒履行扶養),就還在繼續,談不上期間屆滿。
持續性精神虐待:例如長期言語羞辱、控制金錢、隔離親友,只要這種對待還在發生,期間就沒開始走。

但反過來說也要注意:如果遺棄、虐待、家暴早就停止,雙方後來甚至和好同住一段時間,期間就從「狀態結束」那一刻起算。恢復共同生活、表面上回到正常婚姻一段時間後,再回頭翻舊帳,法院很可能認為當初已被默許或宥恕,要重新主張會非常困難

「宥恕」是什麼?原諒了還繼續一起住,請求權就沒了

「宥恕」指的是知道事由之後,明確表示原諒、或用行為表現出不再追究,最典型的就是知情後仍繼續同居、維持夫妻生活。一旦構成宥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請求權直接消滅,連六個月、兩年都不用算,就不能再用這個事由訴離

宥恕分成兩種:明示宥恕是寫了「我原諒你」、簽了悔過書並表示既往不咎、口頭明確表態不追究;默示宥恕是雖然沒講,但用行為表現出來,例如知情後繼續同房、繼續以夫妻名義出席家族活動、繼續共同經營家庭事務一段相當時間。實務上判斷默示宥恕,看的是「整體行為是否客觀上可解讀為原諒」,而不是當事人主觀有沒有「真的原諒」的心情

但這裡有個常被誤會的地方:事後同住、生活費繼續供應、為了孩子暫時不分開,不必然等於宥恕。如果同住期間並未恢復夫妻關係、保留分房、且明確向對方表達不再信任或正在準備離婚,加上有蒐證、諮詢律師的紀錄,較不會被認定構成原諒。所以發現外遇後若還沒決定要不要離,建議至少:分房、保留書面溝通紀錄、避免再有親密行為、不要在家族或社交場合表現出「沒事了」。這些動作不是要當場羞辱對方,而是替自己留下「我從來沒原諒」的證據空間。

這也不代表原諒之後就完全沒有別的路。如果原諒之後對方又有新的外遇行為,那是另一個新的事由、重新起算期間;又或者整段婚姻已經走到無法挽回,還可以走「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條概括規定,不受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那組短期限制離婚事由。

👉 接著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破綻主義與有責方能不能離

沒有明文短期除斥的事由:是不是就可以慢慢拖?

不堪同居的虐待、惡意遺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幾種,民法並沒有像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那樣訂出「幾個月、幾年」的明確除斥期間,但這不等於可以無限期拖延。

關鍵在於這些事由很多是「繼續中」的狀態。惡意遺棄要件本身就要求「在繼續狀態中」,也就是對方持續不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不堪同居的虐待,法院看的也常是反覆、持續的對待。狀態還在繼續,自然談不上期間屆滿的問題;但反過來說,如果遺棄或虐待早就結束、雙方後來又恢復正常相處很久,再回頭主張,說服力會大打折扣。「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更是看當下,事情拖久了,反而可能被認為雙方其實還能共同生活、或當初的破綻已經修復。

所以即使法律沒有寫死期限,及早行使仍然重要:證據會隨時間散失、人證記憶會模糊、對方也可能主張你早就默許或和好,甚至已經形成新的婚姻穩定狀態。沒有明文除斥的事由,雖然不會「過期失效」,但拖越久,法院越可能認為當下並沒有「難以維持」的具體狀況,反而提高敗訴風險。拖延從來不會讓離婚這件事變得更容易。

已經超過除斥期間了,是不是就完全不能離?

就算某個事由因為超過除斥期間或構成宥恕而不能再用,也不代表這段婚姻就解不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另外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過期的外遇本身雖然不能直接當第二款的事由,但它造成的長期裂痕、互信破壞、分居已久等整體狀況,仍可能合起來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是獨立的概括事由,沒有六個月、兩年這組短期除斥限制,也不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宥恕規定,是個別事由失權後最重要的退路

實務上常見的運用方式是:把過期外遇當成「背景事實」而非獨立事由提出,搭配後續的長期分居、雙方再無實質夫妻互動、子女撫育各自分擔、對方拒絕溝通或重建關係等具體情狀,整體說明婚姻已經客觀上難以維持。法院判斷時看的不是「某一件事」,而是「整段婚姻當下的狀況」,這就讓時間久遠的事由仍能透過第二項間接發揮影響。

要提醒的是,重大事由有但書: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過去長期認為唯一有責的一方不能訴離,但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已指出,在強迫維持婚姻顯然過苛的情形相關限制違憲,修法期限亦已屆至,目前法院得逕依該憲判意旨判斷有責一方能否離婚。情況因人而異,最好讓律師看過具體事證再判斷走哪一條路訴請離婚。

常見問題

發現外遇超過六個月,是不是一定就不能告了?

就「合意性交(外遇)」這個第二款事由本身,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知悉後逾六個月或情事發生後逾兩年即不得再用它請求離婚,先到的時點先封住。但如果整段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仍可改走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的重大事由,那條沒有這組短期限制。

Q2:除斥期間和時效有什麼不同?

時效可以因為起訴、請求等情形中斷而重新計算,除斥期間則是固定的權利存續期間,不會中斷也不會延長,時間一到請求權直接消滅。離婚事由的除斥期間就屬於後者,所以更不能拖;寄存證信函、提出刑事告訴、找調解委員談,都不會讓六個月、兩年的鐘暫停或重來。

Q3:「宥恕」要怎樣才算成立?

知道事由後明確表示原諒,或用行為表現出不再追究,最常見的就是知情後仍繼續同居、維持夫妻生活。一旦成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請求權直接消滅,連六個月、兩年都不用再算。但若對方之後又有新的外遇行為,那是另一個事由、重新起算;事後同住若有分房、保留書面表態、明確準備離婚的紀錄,也未必當然構成宥恕。

Q4:意圖殺害或配偶被判刑入監,期間和外遇一樣嗎?

不一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對第六款意圖殺害他方、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放寬為知悉後逾一年、或情事發生後逾五年才不得請求,比外遇那組的六個月、兩年寬一些。但同樣是「先到的先封住」,不能等到兩條都到才算過期。

Q5:期間已經過了,還有沒有別的辦法離婚?

有。個別事由過期,不影響改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過期外遇造成的長期破裂、分居狀況、互信瓦解可納入整體判斷。實際能不能成立、由誰提出,要看具體事證,建議先諮詢律師。

下一步建議

離婚事由的期間是最容易被忽略、又一旦錯過就難以補救的環節,發現事由後到底還在不在期間內、是否已經因為當初的原諒而不能用、還能不能改走重大事由,往往要把時間點和證據攤開來才看得準。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釐清手上的事由現在處於哪個階段、期間怎麼起算,以及在期間內該優先保留哪些證據、選哪一條路訴離。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標籤 Tags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