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離婚就能跟對方要贍養費」,但現行法律的門檻其實很高——必須是法院判決離婚、自己是沒有過失的一方,而且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有資格依法請求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少了任何一個,法院都不會准。
最後更新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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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贍養費
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誰有資格、怎麼算、法院認定的關鍵

重點摘要
| 三條件 | 判決離婚+無過失+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缺一不可(第1057條) |
| 協議離婚 | 原則不適用法定贍養費,可在協議書自行約定生活補助 |
| 生活困難 | 看「有無具體困難」非「有無謀生能力」,須積極舉證(稅務+健康) |
| 金額 | 無固定公式,法院個案酌定,且限合理年限非終身 |
| vs 慰撫金 | 贍養費不問過失;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慰撫金)才是向有過失方請求 |
很多人以為「離婚就能跟對方要贍養費」,但現行民法第1057條的門檻其實很高——判決離婚、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才能請求。一般人最容易踩到的誤會是兩個:以為「協議離婚也可以依法要贍養費」、以為「沒有工作就一定能領」,這兩件事在現行法下都不成立。下面分七段把現行法、法院實務怎麼看「生活困難」、金額怎麼定、和扶養費/剩餘財產/離婚損害賠償差在哪、以及 2025 年送進立法院的修法草案(還沒通過),一次說清楚。
誰可以請求贍養費?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能不能請求贍養費,要看符不符合民法第 1057 條的三個條件。條文原文是:「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拆開來看:
- 是「判決(裁判)離婚」——必須是經過法院判決而離婚的情形,協議離婚原則上不在這條的射程內。
- 請求的人「無過失」——造成婚姻破裂,你不是有責的那一方(例如不是出軌、不堪同居虐待的施暴方)。
- 「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離婚這件事本身,把你推到生活上沒有辦法維持的狀態。
這三個要件是累積要件(and),不是擇一(or)。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少一個就不能依 第1057條 請求贍養費——這是先要建立的基本認識。
條文最後一句「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是這條的特色,學理上稱為無過失主義。意思是:對方就算同樣沒有過失(例如雙方都沒有出軌、沒有重大過錯,是因「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判決離婚),只要你符合上面三個條件,他仍然要給付贍養費。換句話說,贍養費的法律性質不是「對方做錯事所以罰他賠你」,而是「離婚之後對經濟弱勢一方的扶助」,這跟下一段要說的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 1056 條)邏輯完全不同。
另一個常被搞混的地方是協議離婚。法律上的贍養費(第 1057 條)限於「判決離婚」,協議(兩願)離婚原則上不適用。如果是好聚好散、自己談妥的協議離婚,又希望對方給付一筆費用,做法是寫進離婚協議書、約定清楚金額與期間,這時候它的法律地位是「契約上的給付義務」,依協議書追究,而不是第 1057 條的法定贍養費。協議書漏寫贍養費,事後再回頭主張幾乎都會被駁回。
至於調解離婚——也就是進了法院、由法官調解成立而消滅婚姻關係的——可以在調解過程中併同主張贍養費,由法官把贍養費條件寫進調解筆錄,這時候它依民法第 1052-1 條的效力消滅婚姻、依家事事件法調解筆錄與確定裁判同一效力來執行;如果調解筆錄裡沒有寫,事後再單獨依第 1057 條請求,仍要回到「判決離婚」的要件門檻去爭執,難度會明顯升高。
「陷於生活困難」法院怎麼認定?
法院看的是你有沒有具體陷於生活困難,而不是單純看你有沒有謀生能力。「我還能工作」不等於「沒陷於生活困難」,重點落在「陷於」二字。第 1057 條的法定標準就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這句話,重點落在「陷於」二字——是不是因為離婚,把你推到一個沒有辦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狀態。
這裡要特別與民法第 1117 條畫清界線。第 1117 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那是處理父母、子女等親屬間扶養請求的條文,門檻更高、要件不同,不要把第 1117 條的「無謀生能力」當成贍養費的門檻。實務上像是重度身心障礙、長期沒有收入、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年齡偏高且長年脫離職場等情形,都可能被認定屬於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反之,年輕、健康、有穩定收入、有相當財產的一方,要主張陷於生活困難就會很吃力。
不過要特別注意:有工作能力的人仍然可以主張贍養費,但必須積極舉證自己「實際上」陷於困難。 實務上曾有這樣的情形:請求的一方雖然具備某項專業技能(例如有相關教師或證照工作能力),卻只主張「工作不好找」、「景氣不好」,沒有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自己實際已經陷於生活困難(例如沒有提出近年所得清單、求職紀錄、健康狀況等),最後法院認為不符合第 1057 條的要件,駁回了請求。換句話說,「找不到工作」這句話本身不會自動成立,要拿得出證據——這是請求人最大的舉證責任區。
那要準備什麼來證明?實務上認定生活困難,主要看三類材料,缺一類就可能被打折:
- 稅務與財產資料:近年綜合所得清單、財產歸戶資料、銀行存款明細,用來證明你的收入、財產很低或為零。可以到國稅局申請各年度所得清單,是最直接、最被信任的客觀資料。
- 健康狀態: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長期就醫紀錄,說明你因為健康因素難以工作或勞動能力受限。如果有重度身障或慢性病,這一項通常是分量最重的。
- 年齡與就業展望:身分證、學經歷、求職紀錄、勞保投保資料,用來說明年齡偏高、長年脫離職場、客觀再就業確實困難。
這三項加起來,是讓法院相信你「不是不想工作,而是客觀上陷於困難」的關鍵——只有口頭主張、沒有書面證據,駁回率非常高。準備材料時,最好把時序拉到結婚到離婚整段期間,呈現完整的經濟脈絡,而不是只有離婚當下一個月的快照。
贍養費可以領多少?怎麼算
贍養費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金額由法院個案酌定。沒有公式:法院綜合請求人需要、對方財力、雙方生活程度三項酌定。法院依第 1057 條條文所稱「相當」二字,會綜合三件事來決定金額:請求人這一方的需要(收入、財產、健康狀況、是否仍需照顧子女)、對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總額、年收入、有無其他扶養負擔)、以及雙方的身分地位與婚姻存續期間的生活程度。簡單說,請求人越困難、對方越有能力、過去共同生活程度越優渥,金額就可能越高。
實務上,贍養費常見以一次給付數十萬元的方式酌定,也有按月分期給付的案例(通常配合義務方收入較穩定的情形)。但這些都只是落點參考,每個家庭的財產狀況、健康狀況、婚姻存續期間都不一樣,沒有「離婚就一定拿得到多少」的標準答案。坊間流傳的「半年收入」、「年收入三倍」等公式都不是法定標準,法院不會照表操課。
還有一點很重要:贍養費不是終身給付,實務上以「合理年限」過渡期酌定。民法第 1057 條條文本身沒有具體規定給付期間,但實務上常以「合理年限」(屬實務解釋、非條文明文)來酌定——目的是幫助經濟弱勢的一方度過離婚後最艱難的過渡期,給到請求人能夠找到工作、或取得經濟獨立為止,而不是對方要養你一輩子。這個「合理年限」要看請求人的年齡、健康、再就業可能性個案酌定,沒有固定年數。給付方式(一次給清還是按月給)也由法院斟酌決定,請求時可以表達自己的偏好(例如一次給清以利日後就學進修,或按月給較有穩定生活費),但最後由法院定奪。
贍養費、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不要搞混
這三件事是分開的,常常被混在一起問,但請求的法律依據、對象、性質都不一樣,不能用同一套邏輯去爭:贍養費給配偶、扶養費給子女、剩餘財產是夫妻財產清算。
- 贍養費:給「配偶」的。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時,向對方請求(民法第 1057 條)。性質是經濟弱勢一方的扶助,不問對方有沒有過失。
- 子女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的。不論誰拿到親權,沒有跟孩子同住的一方仍要分擔孩子的扶養費用,這跟父母離不離婚、有沒有過失無關(民法第 1116-2 條);金額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按比例分擔,但最終由法院依個案酌定。
- 剩餘財產分配:是把「婚後累積的財產」做清算,原則上夫妻各分一半(民法第 1030-1 條),這是夫妻財產制的問題,不是補助、也不是賠償;繼承所得、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這三項可能同時存在——例如一位無過失、又是主要照顧者、婚後沒有自己財產的配偶,理論上可以同時主張贍養費、為孩子請求扶養費、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三項可同時主張,但要分開舉證、不能混為一談:贍養費要舉證自己陷於生活困難,扶養費要算孩子的生活成本,剩餘財產要算婚後財產的差額。三件事的請求權基礎、計算邏輯、消滅時效都不同,混在一起反而會弱化每一項的說服力。
👉 接著看:離婚後子女扶養費怎麼算?誰付、付多少、付到幾歲 →
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和贍養費哪裡不同?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請求。贍養費(第 1057 條)是無過失方因生活困難而獲得的扶助,不問對方有沒有過失;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 1056 條)則是因離婚受到損害的一方,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賠償。第 1056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第 1056 條把離婚損害分成兩種:
- 財產上的損害(第 1056 條第 1 項):因離婚實際受到的具體財產損失,例如為了訴訟支出的必要費用、因離婚必須搬遷另租房屋的合理成本等,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填補。
- 非財產上的損害(第 1056 條第 2 項),也就是一般說的慰撫金:精神上的痛苦,只有「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有過失的人不能主張。
慰撫金能拿多少?實務從十萬到上百萬都有,但請求金額與法院准許金額落差大——獅子大開口請求百萬、最後只准許一部分,是常見的情形。決定金額高低的,主要是侵害持續的時間(長期的精神壓迫、肢體暴力,比一時口角嚴重得多)、嚴重程度、受害方精神痛苦的程度(有就醫紀錄、心理治療診斷書會更有利)以及對方的財力(高資產一方酌定金額會比較高)。
把贍養費和離婚損害賠償並列,重點差異一句話講完:贍養費看「請求人是不是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不問對方過失;離婚損害賠償看「對方有沒有過失、請求人是不是無過失」、不問請求人現在有沒有錢。兩條請求權的計算基礎、舉證重點完全不同,需要的話可以同時主張,但不要混用要件。
如果損害是因為對方外遇造成的,要分清楚:外遇本身的「求償」,屬於侵害配偶權的問題,是另一條請求權(民法第 184、195 條侵權行為),跟第 1056 條離婚程序中的損害賠償不完全相同——舉證細節、第三者求償、知悉時效等請見侵害配偶權求償。
修法動向:贍養費未來可能放寬(這是草案,還沒上路)
🔴 以下是「草案」,目前還不是有效的法律,請不要當成現在就能適用的規定。 行政院在 2025 年 2 月把親屬編的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其中針對贍養費(第 1057 條)規劃了大幅放寬的方向,主要包括:
-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也可以請求贍養費(不再限於判決離婚);
- 刪除「無過失」的限制(讓有過失的一方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也可能請求);
- 把「就業能力減損」也納入考量(例如為了家庭長期離開職場、工作能力下降,這項損失也算);
- 規定再婚之後不得繼續請領(避免再婚後仍長期領取)。
這些方向如果通過,會讓很多原本被現行法擋住的情況(特別是長年家庭主婦走協議離婚、或自己有少許過失但對方過失更大的情形)有機會請求贍養費。但要強調的是:草案還沒三讀通過、還沒施行,現在仍以現行 第1057條 為準。實際是否會通過、內容會不會再修改、什麼時候上路,都還需要再確認。在正式三讀施行之前,仍然要以現行第 1057 條為準——也就是「限判決離婚、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三個條件;看到坊間訊息把草案內容當成現行法在講,要警覺那是錯的。
FAQ
離婚一定可以拿贍養費嗎?
不一定。現行法的門檻很高:要是「判決離婚」、自己「無過失」、而且「因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三個條件都符合,才能依法請求。少一個都不行。
Q2:協議離婚有沒有贍養費?
法律上的贍養費(第 1057 條)限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原則上不適用。但你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約定由對方給付一筆費用,這時候它是契約上的義務,依協議書追究。
Q3: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能領贍養費嗎?
可能可以。重點是有沒有「具體的生活困難」,不是單純看你能不能工作;零收入、零財產、重度身障都可能構成。但要用稅務資料和健康證明把困難狀態舉證出來,不能只是口頭主張。
Q4:贍養費可以領多少、要付到什麼時候?
沒有固定金額,法院綜合你的需要、對方的財力和雙方身分地位來定,實務上常見一次給付數十萬或按月分期。而且不是終身——限「合理年限」,給到你能找到工作或經濟獨立為止。
Q5:贍養費和慰撫金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贍養費是無過失方因生活困難獲得的扶助,不問對方有沒有過失;慰撫金(離婚損害賠償)是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而且只有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Q6:草案如果通過,是不是現在就能用協議離婚請求贍養費?
不行。草案三讀施行前,仍以現行法為準。協議離婚的贍養費請求,現在唯一可行的做法還是寫進協議書、變成契約義務。
下一步建議
贍養費能不能請求、能拿多少,關鍵在於能不能把「無過失」和「陷於生活困難」用證據呈現出來,而且要和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分清楚。每個人的財產與健康狀況不同,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先聊聊你的情況,幫你評估有沒有請求的空間、該準備哪些資料。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