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暴想離婚,安全永遠擺在第一位。先聲請保護令把對方隔開、穩住孩子的照顧,再一邊蒐證、一邊提離婚,後面的親權與賠償才有時間慢慢處理。
重點摘要| 第一順位 | 確保人身安全+聲請保護令(情況急迫得聲請緊急保護令) |
| 離婚事由 | 家暴通常構成民法§1052 I③不堪同居之虐待;不足時可依§1052 II難以維持婚姻 |
| 親權優勢 | 家暴法§43推定施暴方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受暴方立足點較佳 |
| 可請求賠償 | 受暴無過失方得依民法§1056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含慰撫金) |
| 常見錯誤 | 以為要先離婚才能聲請保護令;其實兩程序可並行,保護令核發較快 |
遭受家暴想離婚,第一步該做什麼
遭受家暴想離婚,第一步不是急著談離婚,而是先確保人身安全、再聲請保護令把對方隔開,然後一邊蒐證、一邊提離婚。安全穩住之後,離婚、親權、賠償才有時間慢慢處理。完整的行動順序是:①離開危險現場、必要時報警;②聲請保護令,命對方禁止施暴、遷出或遠離;③保留驗傷、報案、錄音等證據;④以家暴作為離婚事由訴請離婚;⑤爭取未成年子女親權;⑥向施暴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要先說清楚的是,家暴不只是動手打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長期言語羞辱、恐嚇、跟蹤監控、扣住生活費或不讓你動用金錢,都可能構成家暴。如果你正處於立即危險中,先打 110 報警、或撥 113 保護專線求助——安全永遠優先於蒐證和打官司。
先聲請保護令,把對方隔開
聲請保護令是受暴後最該優先處理的法律動作,因為它能在離婚判下來之前,先用公權力把施暴者隔開、降低你繼續受害的風險。保護令分通常、暫時、緊急三種;情況急迫、有立即危險時,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於受理後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
保護令能命令的事項很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法院可以禁止對方再施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命對方遷出住居所、遠離你的住家或工作場所一定距離。對有小孩的人特別重要的是,同條還能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第 6 款),等於離婚前先暫時把孩子交給你照顧;也能定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禁止(第 7 款),避免對方藉探視繼續接近騷擾;並得命對方給付租金或扶養費(第 8 款)。換句話說,保護令不只擋住肢體傷害,還能先處理住哪裡、孩子先跟誰、生活費誰出這些最迫切的問題。
保護令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丁類事件,不適用離婚訴訟的調解前置,不會被要求先去和施暴者「調解」,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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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蒐證:驗傷、報案、保護令都是證據
蒐證的核心,是把「家暴確實發生過、而且不是偶發」用客觀紀錄留下來。家暴常發生在家裡、沒有第三人在場,法院能不能採信,很大程度取決於你手上有沒有驗傷單、報案紀錄、就醫病歷、對話訊息或錄音。
受傷後盡快就醫並請醫院開立驗傷診斷證明,是最直接的證據;每次報警都會留下報案紀錄;已核發的保護令本身,更是法院認定有家暴事實的有力依據。精神或經濟暴力雖然沒有外傷,但持續的辱罵、恐嚇、監控訊息、轉帳與扣款紀錄一樣可以蒐集。蒐證時請以自身安全為前提,不要為了取證而刻意激怒對方、回到危險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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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作為離婚事由:不堪同居之虐待
家暴在法律上通常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據此訴請判決離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點在於對方的行為已使你的身體或精神受到不堪繼續共同生活的痛苦,肢體暴力、長期精神虐待、恐嚇控制都可能落入這一款。
如果個案情節還達不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仍可能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這一項原本有「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的限制,但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已認定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離婚於個案過苛時違憲,修法期限(2025 年 3 月 23 日)已過,法院得逕依憲判意旨判斷;何況受暴的一方本是無過失、受害的一方,訴請離婚原就不受這個但書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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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孩子的親權:家暴方被推定不利
有家暴紀錄時,法律在親權判斷上對受暴的一方明顯有利。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規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也就是說,一旦施暴事實被認定,施暴方原則上會被推定不適合擔任親權人,除非能提出反證推翻。
法院最終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判斷,但家暴推定是很強的一項因素,受暴方爭取親權的立足點通常較好。在離婚還沒判下來、又擔心對方把孩子帶走時,除了保護令的暫時親權,也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先暫定孩子由你照顧、暫時的會面方式,或禁止對方擅自把孩子帶離。
向施暴的一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因家暴而離婚的受害方,可以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賠償,包括精神上的慰撫金。民法第 1056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但以受害人本身無過失為限。家暴案件中,受暴的一方通常正是無過失的受害方,這正是可以請求慰撫金的典型情形。賠償金額由法院個案酌定,並非固定數字;而且離婚和損害賠償可以在同一個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不必等離婚判決確定後再另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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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流程串起來:保護令和離婚可以並行
保護令和離婚訴訟是兩條可以同時進行的程序,不必先後處理。保護令不經調解、核發較快;離婚訴訟原則上適用調解前置(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但這只是離婚本身的程序,與你已拿到的保護令並行不衝突。先讓保護令擋住眼前的危險,再從容走離婚、親權與損害賠償的訴訟,比較安全也比較踏實。
【常見問題】
還沒離婚,可以先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保護令保護的是家庭成員間的人身安全,不以已經離婚或正在打離婚官司為前提,婚姻關係存續中就能聲請。許多人是先拿到保護令把對方隔開、穩住孩子照顧,之後才提離婚訴訟。
只有精神暴力或被斷金援、沒有被打,算家暴嗎?
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明定家暴包含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長期辱罵恐嚇、跟蹤監控、扣住生活費都可能構成家暴而得聲請保護令。這類情形也可能構成離婚事由,只是沒有外傷,更要靠訊息、錄音、金流紀錄等證據佐證。
有家暴的話,孩子的親權是不是一定判給我?
不是「一定」,但對你有利。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施暴的一方會被推定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不過法院最終仍以子女最佳利益綜合判斷,施暴方仍可舉證推翻。把驗傷、報案、保護令等證據備齊,並維持穩定的照顧環境,對爭取親權很重要。
家暴離婚可以請求賠償嗎?金額多少?
可以。受暴而無過失的一方,得依民法第 1056 條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並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金額沒有固定公式,由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暴力情節與受害程度個案酌定。情況急迫時,請先聲請保護令(甚至緊急保護令)把對方隔開,離婚與賠償可以接著或同時進行,安全永遠優先於程序順序。
遭受家暴想離婚,最難的往往是在害怕和混亂中分不清哪件事該先做、證據夠不夠、孩子和賠償怎麼一起處理。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判斷現在最該先聲請哪一種保護令、整理手上的驗傷與報案紀錄是否足以支撐離婚事由,並一併規劃親權與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先確保安全,其餘的我們陪你一步步釐清。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