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卻對不上外遇、家暴那些具體事由,還能離嗎?這就是民法§1052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要處理的狀況——而「破裂是我造成的能不能離」這條線,2023年憲法法庭之後已經改變。
重點摘要| 法源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破綻條款)+本文後但書 |
| 核心判準 | 客觀上婚姻是否已生破綻、有無回復希望;任何人處於同境況均將喪失維持意願 |
| 最強指標 | 長期分居(數年)+零感情互動,且看不到復合可能 |
| 有責方能否離 | 憲判112-4後修法期限已過,破綻持續相當期間、強留過苛時有責方亦得訴離 |
| 常見錯誤 | 把「分居滿3年就能離」當現行法(仍是草案、未施行) |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什麼?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一項常被稱為「概括事由」或「破綻條款」,意思是就算對方沒有外遇、家暴、惡意遺棄這些第 1 項明列的十款情形,只要婚姻已經走到難以維持的地步,配偶也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第 1 項的十款事由是「具體列舉」,必須證明對方做了某件特定的事;第 2 項則是「概括」的安全網,處理那些說不出單一罪狀、但婚姻實質上已經死亡的狀況。很多離婚訴訟最後不是靠某一款具體事由打贏,而是主張婚姻已生破綻、難以維持。
第 2 項本文後面還有一句但書:「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句話過去長期被解讀成「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不能主動訴請離婚」,但這個界線在 2023 年之後已經鬆動。
法院怎麼判斷婚姻「難以維持」?破綻主義的客觀標準
法院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看的是「客觀上婚姻是否已生破綻、有沒有回復的希望」,而不是看哪一方嘴上說想不想離。實務上常用的判準是:以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是否都將喪失維持這段婚姻的意願為準。換句話說,不是你個人受不了就算數,而是換成一般人站在同樣處境,多半也會認為這段婚姻撐不下去了。
採取這種看法的理由叫「破綻主義」,重點在婚姻關係本身的實質狀態,而不是追究誰對誰錯。法院通常會綜合觀察幾件事:
- 分居的時間長短:長期分居(數年)是婚姻破綻最強的指標。分居越久、越看不到復合跡象,越容易被認定已達破綻;但分居本身要排除是不是有正當理由、或一方其實還在試著修補。
- 雙方還有沒有互動:如果只剩下小孩的事務還在聯絡,感情上完全零互動,甚至彼此一直互提訴訟、聲請保護令,都指向婚姻已經破裂。
- 有沒有修復的可能:如果一方仍積極接受婚姻諮商、明確表示想維持,法院有可能認為破綻還沒到「無回復希望」的程度。反過來,一方說想修補、但他方早已心死毫無意願,法院仍會整體評估客觀上能不能回復,不會因為一句「我想挽回」就駁回。
實務上很重要的一個原則是:法院不能把這些事實拆開來各看各的、逐一說「這件不夠嚴重、那件也還好」,而要把衝突、分居、零互動、訴訟對立等等通盤合在一起看。曾有案件因為原審把各項事實「割裂觀察」、認定還沒到破綻,被上級法院認為判斷有誤而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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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責的一方到底能不能訴請離婚?(憲判 112-4 後的重大變化)
這是最多人搞不清楚、而且近年法律剛剛改變的地方。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寫的是:「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照字面,如果婚姻破裂完全是你造成的(例如你離家另組家庭),那只有對方能告你離婚,你自己不能反過來訴請離婚——這就是「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的舊規則。
但這條但書已經被憲法法庭宣告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2023 年作成)認為:不分婚姻破綻發生後是否已經過了相當期間、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一方請求離婚、完全剝奪他離婚的機會,在會造成個案顯然過苛的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判決同時要求修法,修法期限為 2025 年 3 月 23 日,這個期限現在已經過了。
期限過了、法律還沒修完,並不代表回到舊規則。實務的處理是:法院得直接依照憲判的意旨個案判斷——當婚姻破綻已經持續相當期間(實務上常見參考是逾 1 年),繼續強迫當事人維持婚姻顯然過苛時,即使是有責的一方,也可以訴請離婚。也就是說,唯一有責的一方不再是「一律不能離」,而是回到看破綻有沒有持續夠久、強留是否過苛的個案衡量。
至於「雙方都有責任」的情況,現行實務見解是:兩個人都對婚姻破裂有責時,雙方都可以依第 1052 條第 2 項本文請求離婚,不需要再去比較誰的責任比較重。過去那種「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責任較輕的一方請求離婚」的看法,已經被統一見解推翻。
簡單整理現在的界線:
- 完全是對方的錯 → 你(無責或責任較輕的一方)本來就可以請求離婚。
- 雙方都有責任 → 兩個人都可以請求,不必比較責任輕重。
- 完全是你的錯(唯一有責) → 不再一律禁止;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維持顯然過苛時,你也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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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滿 3 年就能離」是真的嗎?
目前法律沒有「分居滿幾年就自動可以離婚」的明文規定。分居時間是法院判斷婚姻有沒有破綻的重要證據,但它是「證明方法」之一,不是一個達到年限就成立的獨立離婚事由。
行政院在 2025 年提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確實打算在第 1052 條增訂類似「5 年內分居滿 3 年」的事由,讓符合年限的分居可以直接作為訴請離婚的依據。但這只是草案、尚未三讀通過、尚未施行,不能當成現行法律來主張。草案正式上路前,分居多久能離仍要回到破綻主義整體判斷,沒有保證過關的固定年數。
真正該做的不是死記年數,而是把分居的事實(從什麼時候開始、為什麼分開、期間有沒有往來、有沒有試圖復合)整理清楚,這些才是法院實際在看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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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要準備什麼?
主張婚姻難以維持,核心是讓法院相信「這段婚姻客觀上已經回不去了」。實務上站得住腳的方向通常包含:清楚的分居事實與時間、雙方早已沒有實質婚姻生活、溝通與修復已嘗試或根本無從談起、彼此對立到只剩事務性往來。這些不是要證明對方犯了什麼錯,而是呈現婚姻整體的崩解狀態。
破綻主義讓那些「說不出單一具體事由、但婚姻早已名存實亡」的人有路可走;難處在於它是綜合判斷,沒有一刀切的標準,個案差異大。尤其在有責這條線上,憲判 112-4 之後雖然鬆動,但破綻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維持是否過苛,仍要靠具體事證說服法院,不是主張一下就會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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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對方沒有外遇也沒家暴,只是個性不合、長期冷戰,可以離婚嗎?
有機會。就算對不上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那十款具體事由,只要能證明婚姻已經難以維持、客觀上沒有回復希望,仍可依第 1052 條第 2 項的概括事由訴請離婚。長期分居、零互動、溝通完全破裂,都是法院會看的因素,但需要具體事證支持,不是說「我們不合」就一定准。
婚姻破裂是我造成的,我還能訴請離婚嗎?
過去原則上不行,但這個界線已經改變。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後,修法期限(2025 年 3 月 23 日)已過,法院得逕依憲判意旨個案判斷:當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繼續維持顯然過苛時,即使是有責的一方也可以訴請離婚。是否准許仍要看破綻持續多久、強留是否過苛等具體情形。
夫妻兩個人都有錯,是不是要比較誰錯得比較多?
不用。現行實務見解認為,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時,兩個人都可以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本文請求離婚,不需要再去比較雙方的有責程度輕重。
分居要滿幾年才能離婚?
現行法律沒有「分居滿幾年就能離」的明文。分居時間是證明婚姻破綻的重要依據,越長越有利,但它是證據而非獨立事由。行政院 2025 年雖有增訂「分居滿一定年數」事由的草案,但仍在審議、尚未施行,不能當作現行依據。
外遇可以用「難以維持婚姻」這項離婚嗎?求償怎麼辦?
外遇本身在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已是獨立的離婚事由,也可以一併作為婚姻破綻的事證。但如果你想向外遇的一方或第三者請求精神上的賠償,那是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問題,和訴請離婚是兩件事,處理方式與取證方向都不同。
「難以維持婚姻」這項事由看起來門檻寬,實際上是法院綜合判斷、個案差很大,尤其在「有責的一方能不能離」這條線上,憲判之後雖然鬆動,仍要靠分居事實、互動狀況、破綻持續多久等具體事證去說服法院。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手上的狀況夠不夠構成破綻、該保留與整理哪些事證、以及該走協議、調解還是直接起訴。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