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肯簽字、條件又談不攏,剩下的合法途徑就是向法院訴請離婚。但離婚官司不是看你多想離,而是看事由站不站得住、證據夠不夠,還要先過調解這一關。
重點摘要| 性質 | 雙方談不攏、對方不肯離時,向法院請求判決解消婚姻的家事訴訟 |
| 前提要件 | 須符合民法§1052第1項十款事由之一,或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 必經程序 | 家事事件法§23調解前置: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逕行起訴視為調解聲請 |
| 舉證 | 舉證責任在主張事由的一方;事由與證據要對應(驗傷、報案、分居事證等) |
| 常見錯誤 | 以為一律不能離(憲判112-4後有責方亦有空間)、開庭次數天數無固定、未事先保留證據 |
訴請離婚是什麼?什麼情況下要走法院
訴請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無法和對方達成離婚協議時,向法院請求判決解消婚姻的程序。當對方不肯離、或雙方對財產、子女、贍養費談不攏,協議離婚走不下去,剩下的合法途徑就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斷能不能離。
兩願離婚只要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到戶政機關登記就完成,不必上法院。訴請離婚則是一場家事訴訟,要主張並證明法律允許的離婚事由,經過調解、審理、判決等階段。能不能訴請成功,不是看你有多想離,而是看情況有沒有落在法律規定的事由裡。常見會走到訴訟的,包括對方拒絕簽字、避不見面,或雙方都想離但財產、子女、扶養費條件談不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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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確認你有沒有「法定離婚事由」
訴請離婚的前提,是你的情況必須符合民法第 1052 條規定的離婚事由,符合才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不會因為「感情不好」「個性不合」就准離,主張的一方要先說清楚自己依據哪一款事由。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了十款具體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情況不在這十款裡,還有同條第 2 項的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是實務上最常用的「難以維持婚姻」事由,例如長期分居、一方完全不履行婚姻義務等。事由怎麼分、哪些算數,建議先把離婚事由整套看清楚再決定主張哪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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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準備起訴狀與證據(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
準備起訴的核心,是把「事由」和「證據」對應起來——主張哪一款事由,就要提出能證明該事由的證據,舉證責任落在主張離婚的一方身上。法院依提出的證據判斷事由是否成立,光憑陳述往往不足。
不同事由要的證據方向不同: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常需要驗傷單、報案紀錄、就醫證明;主張惡意遺棄,要證明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同居又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主張難以維持婚姻,則要呈現婚姻已無回復可能的客觀事實,例如長期分居的事證。起訴狀要寫明當事人、請求判決離婚的聲明、所依據的事由與事實,並附上證據。
要提醒的是,外遇若涉及「抓姦取證」與向第三者或配偶請求賠償,金額與取證方式屬於侵害配偶權的範疇,和「訴請離婚」是兩件事;在離婚訴訟裡,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用來證明 §1052 第 1 項第 2 款的離婚事由。各款事由具體要保留哪些證據才有證據能力,可參考事由舉證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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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調解前置——離婚訴訟起訴前要先經法院調解
離婚訴訟有「調解前置」的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離婚屬於乙類家事訴訟事件,因此起訴前要先進入調解程序,這是法律設計的必經關卡,不是可有可無的步驟。
如果當事人直接遞出起訴狀請求裁判,依同條第 2 項,會「視為調解之聲請」——也就是說,即使你逕行起訴,法院仍會先把案件轉為調解。調解由法官或調解委員主持,讓雙方有機會在進入正式審判前談攏離婚與相關條件(財產、子女、贍養費)。
調解有兩種可能結果:
- 調解成立:依民法第 1052 條之 1,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必再經判決。
- 調解不成立:案件接續進入訴訟的言詞辯論審理。
要注意「調解前置」是離婚(乙類)才有的程序;民事保護令屬於丁類事件,不適用第 23 條的調解前置,保護令不會進行調解。離婚調解實際要談什麼、怎麼準備,可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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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調解不成,進入言詞辯論審理
調解不成立後,案件進入法院的審理程序,由法官開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就離婚事由是否成立進行攻防。法院會依雙方提出的主張與證據,調查事由是否存在、是否達到可以判決離婚的程度。
審理過程中,法院為查明事實,可以命家事調查官調查、囑託社工人員進行訪視並參考其報告。這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特別常見:訴請離婚時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會一併依民法第 1055 條之 1,以「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親權(監護)歸屬,審酌子女年齡、子女意願、父母經濟與生活狀況、保護教養的意願與態度、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友善父母)等事項。
至於要開幾次庭、審理要花多久,會因法院、案件繁簡、是否同時處理子女與財產爭議而有很大差異,沒有固定的次數或天數,建議以承辦法院的進度為準。
第五步:判決、上訴與確定
審理結束後,法院會做出准予離婚或駁回的判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案件移審至上級法院,直到判決確定為止。判決確定,婚姻關係才正式因判決而消滅。常見的流程節點是:起訴(含視為調解聲請)→ 調解 → 調解不成進入言詞辯論 → 一審判決 → 上訴 → 判決確定,每階段所需時間因個案而異,不列固定天數。判決離婚也會一併處理因判決離婚而生的損害賠償(慰撫金)與贍養費等附帶請求,前提是符合各自的法定要件。
判決離婚確定後,還要拿著確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身分變更。離婚整體要走多久、各條路徑時間差多少,可一併參考時程的說明。
有責的一方(例如自己外遇)還能訴請離婚嗎?
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原本的理解是唯一有責的一方不能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離婚在個案上可能過苛而宣告部分違憲,並定有修法期限;該期限已過。
因此在現行實務下,法院得逕依憲法法庭判決的意旨處理:當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繼續維持婚姻顯然過苛時,縱使是有責的一方,仍有訴請離婚的空間。換句話說,「唯一有責方絕對不能離」的舊認知已因這號憲判而鬆動,但是否符合「持續相當期間」「顯然過苛」由法院個案認定,並非有責方一律都能離,建議由律師依個案評估。
【常見問題】
訴請離婚一定要先調解嗎?可以直接起訴判決嗎?
離婚屬於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的調解前置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即使直接遞出起訴狀請求裁判,依同條第 2 項也會被「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言詞辯論審理。
訴請離婚要開幾次庭、整個程序要多久?
沒有固定的次數或天數。取決於離婚事由是否複雜、雙方爭執程度,以及是否同時處理子女親權與財產分配等爭議,會因法院與個案而有很大差異,建議以承辦法院實際進度為準。
舉證責任在誰身上?對方不承認外遇或家暴怎麼辦?
主張離婚事由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要提出證據證明事由存在,例如驗傷紀錄、報案資料、長期分居的事證。對方不承認時,法院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判斷事由是否成立,因此事前保留證據往往是成敗關鍵。
調解成立和判決離婚,效果一樣嗎?
都會解消婚姻,但程序不同。依民法第 1052 條之 1,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並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不必再經判決;判決離婚則要等判決確定後,再持確定判決辦理離婚登記。
是我自己外遇,我可以訴請離婚嗎?
原則上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限制唯一有責的一方訴請離婚,但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後(修法期限已過),法院得逕依憲判意旨,在婚姻破綻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維持顯然過苛時,讓有責方也有空間。是否符合由法院個案認定,建議委任律師評估。
訴請離婚最容易卡關的,往往不是「想不想離」,而是「事由站不站得住、證據夠不夠、調解該怎麼談」這三件事——選錯主張的事由、證據沒先保留,都可能讓訴訟事倍功半。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判斷自己的情況落在哪一款離婚事由、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以及調解與訴訟階段該怎麼因應。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