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怎麼提?管轄、裁判費計算、舉證責任與停止執行擔保

202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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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寄來一張本票裁定,准許對你強制執行,可是那筆錢你根本沒拿到,或者那張票只是擔保用的。要請法院判斷這筆本票債權存不存在,走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遞到哪個法院、裁判費怎麼算、20 天在講什麼、執行能不能先停,以及法院會要求誰拿出證據。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最後更新2026-09-09閱讀時間10 分鐘焦點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裁定已經在手上了?把裁定、本票和你的證據一起傳過來,先判斷主張哪一種原因關係、要不要聲請停止執行、自己打還是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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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要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最常見的有五種:票上的字不是你簽的或金額被改過、票只是拿來擔保的、錢根本沒交到你手上、簽的時候被騙或被脅迫、空白票事後被填上你沒同意的金額。共同點是,法院實務上本票裁定只審票面形式、不判斷你欠不欠錢,這個爭執要另外提訴訟才處理得掉。適用的是被列為發票人的那一方。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依據是票據法第 123 條。法院實務上這個程序只審票據形式,裁定一下來,執票人隨時能拿去聲請查封薪水或存款。這份隨時可能被執行的不安,就是確認利益的來源——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要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才能提。

不同主張要證明的東西不同,起訴前先想清楚自己站在哪一種:

  • 票是偽造、變造的:簽名不是本人簽的、金額被改過,這一類另有 20 天的特別規定。
  • 錢沒有交到手上:法院實務上借貸是要物契約,簽本票不等於錢已交付。
  • 擔保票或債務已清償:法院實務上,被擔保的債務不成立、已清償或損害已由其他方式填補,票據債權通常跟著不存在。
  • 被詐欺、被脅迫而簽:要證到簽票當下有具體施術或恐嚇,並注意撤銷有期限。
  • 空白本票被灌金額:主張票面是被變造的,走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20 天內提確認之訴那條路,並且要舉證原本約定的金額。

還有個誤區:本票也可以擔保別人的債務。法院實務上,「我自己沒跟他借錢」單獨提出來通常不會贏,重點在那張票擔保什麼、那筆債務還在不在。

向哪個法院提、20 天是什麼意思

向作成本票裁定的那個法院提,法律上的講法是為裁定之法院,裁定書封面印的法院名稱就是答案。20 天講的是:主張本票偽造、變造的人,要在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對執票人提起確認之訴,這是停止執行的門檻。20 天過了訴訟照樣能提,差別在執行不會自動停,要另外聲請並提供擔保。規定在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超過 20 天的人也不必放棄:同一條另外規定,確認之訴不合於偽造變造那一項時,法院可以依發票人聲請,許他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訴訟照打,停止執行另外爭取。

另一個容易搞混的期間是抗告:對本票裁定本身的抗告是送達後 10 天的不變期間(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怎麼寫另有專頁。收到裁定當天就把送達日期抄下來。

👉 接著看:本票裁定抗告怎麼寫?

起訴狀要寫什麼:聲明怎麼寫才擋得住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規定,起訴要用訴狀表明三件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要寫兩句:確認被告持有的那張本票,對原告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以及被告不得執該本票裁定作為對原告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兩句一起寫,是實務上常見的聲明方式。送出前拿裁定原本對照一次,聲明裡寫的票據與裁定資料要跟裁定上的一致。

原因事實這一欄最花力氣:那張票在什麼場合、為了什麼原因簽的,錢有沒有交付、後來還了多少。每張票背後的原因關係都不一樣,法院也會就這一段追問。證據則把本票與裁定影本、匯款或還款紀錄、簽票前後的對話紀錄一併整理好。

裁判費怎麼算

按票面金額算,級距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10 萬元以下的部分收 1,000 元;超過 10 萬元至 100 萬元的部分,每萬元收 100 元;超過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每萬元收 90 元;超過 1,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部分,每萬元收 80 元;畸零的數不滿萬元的,以萬元計算。

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
10 萬元以下部分1,000 元
逾 10 萬元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00 元
逾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90 元
逾 1,000 萬元至 1 億元部分每萬元 80 元
畸零之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算

票面金額 50 萬元的算法:前 10 萬元的部分是 1,000 元,剩下的 40 萬元落在「逾 10 萬元至 100 萬元」那一格,每萬元 100 元,40 個萬元乘以 100 元等於 4,000 元。兩段加起來,裁判費 5,000 元。

級距是分段累加的,直接拿票面金額去套最高的那一格會算錯;有零頭時,不滿一萬元的部分以一萬元計算。

怎麼停止執行:偽造變造 vs 其他主張的差別

分成兩條路,都寫在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主張票是偽造、變造,在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向為裁定之法院起訴,又向執行法院證明已起訴的,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執票人得聲請供相當擔保繼續執行,發票人也得聲請供相當擔保停止執行。其他主張或 20 天已過,由法院決定要不要許你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後停止執行。

你的主張期間執行怎麼處理擔保
本票偽造、變造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起訴證明已起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執票人得聲請供相當擔保繼續執行;發票人亦得聲請供相當擔保停止執行,金額由法院裁定
沒拿到錢、擔保票、已清償、被詐欺脅迫等不受 20 天限制不會自動停止,要另外聲請法院得許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執行,金額由法院裁定

條文寫的是「證明已依規定起訴」,這幾個字很重要:起訴狀遞出去,執行那邊不會自己知道,要主動把已起訴的證明送到執行法院,效果才接得上。擔保要多少由法院裁定,沒有固定比例可以先算,提供了擔保也不代表法院會准。

👉 接著看: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20 天內要做的事、抗告與停止執行

舉證責任在誰:法院實務怎麼分

法院實務上先看你和執票人是不是直接的前後手。是的話,可以拿原因關係對抗他,但要先由你把那張票當初為什麼簽的說清楚並且證明;講不出來,就得依票面上寫的文義負責。原因關係一旦被確定是借貸,錢有沒有真的交付,回頭由執票人舉證,因為借貸是要物契約,簽了本票不等於錢已經交到你手上。

第一關在你身上,過了球才回到對方那邊。有一種文件特別難處理:近年有法院認為,借據上有「借款如數親收無誤」這類文字,又是發票人親簽按指印的,執票人通常會被認為已盡交付的舉證責任,事後再主張沒拿到錢相當吃力。這時要把方向轉到金流:當天的帳戶進出、有沒有現金提領紀錄。

主張賭債、被詐欺、被脅迫的,法院實務上由主張的人自己舉證,要證到簽票當下有具體的施術或恐嚇;空泛指述、來源不明的對話截圖,通常還不足以證明到這個程度。近年有法院認為,報案、對方帳戶被列警示、案件移送偵辦屬於刑事調查措施,不等於民事上被騙的證明。

👉 接著看:莫名其妙被告欠錢?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之訴怎麼打

法院實務上會贏、會輸的典型

勝敗的差別集中在證據來自誰。會輸的典型是書面已經寫得很明確,加上事後的行為和自己的主張互相矛盾;會贏的典型是有第三方單據、可逐筆對帳的金流,以及簽票當下的客觀紀錄。差別在手上有沒有這些東西。法院實務上,會輸的大致是三類:

  • 書面自己簽好簽滿:借據、切結書、親收欄、指印齊全,簽約錄影還在對方手上。
  • 事後的行為和自己的主張互相矛盾:簽票後照常繳息數月、簽完沒多久還匯款過去、事隔數月才報案,會被拿來反推當時沒有被詐欺或脅迫。
  • 票已經轉到第三人手上:又證不出受讓人取得票據是惡意的,或是沒有付出對價。

法院實務上,發票人勝訴的案件裡常見到的材料是這幾種,這是實務觀察,不代表有這些就一定會贏:

  • 被擔保的債務不存在或已消滅,又有第三方單據:估價單、維修單、保險理賠資料。
  • 金流可以逐筆對帳:轉帳明細、每期還款的對話紀錄,把票面金額和實際流動的錢對起來。
  • 簽票當下有客觀紀錄:錄音錄影譯文、中立第三人證述、偵查筆錄,彼此吻合。

還有一種常見而且值得爭的情形。近年有法院認為,票面金額或約定利率超過實際借到的錢、超過原因關係約定的利率,超過部分的本票債權不存在;預扣利息的借款只在實際交付的範圍內成立;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無效。票面金額灌水、利息先扣的案型,即使不能全部推翻,也可能把票據債權壓回實際借到的數字。

👉 接著看:地下錢莊借錢還不完?高利貸、重利的法律救濟

被騙簽、被脅迫簽:撤銷有一年期限

因為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簽下票的人,可以撤銷當初的意思表示,依據是民法第 92 條。如果詐欺是第三人做的,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要收票的那一方在你簽票時明知或可得而知那個詐欺,才能撤銷。撤銷還要在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做,而且從意思表示之後經過十年就不能再撤銷,這是民法第 93 條的限制。

一年怎麼起算最需要留意。條文寫的是從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之後起算:被騙的人往往幾個月後才發現真相,被脅迫的人要看恐嚇狀態何時結束。這兩個時點訴訟上會被對方拿出來爭,能證明的資料要先留著。

時間差也要先想好怎麼解釋。起訴狀裡要主動交代當時為什麼還繼續繳錢、為什麼隔了一段時間才報案,這兩件事法院實務上會被拿來反推當時沒有被詐欺或脅迫。

本票已經轉給第三人,確認之訴還打得成嗎

票據法第 13 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能拿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之間所存的抗辯事由對抗現在的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的不在此限。票一旦轉到第三人手上,你和原本那個人之間的糾葛原則上對新執票人講不通,除非能證明他取得票據時是惡意的。

所以第一步是確認被告是誰。裁定上的聲請人如果不是當初收票的那個人,重心就要移到他取得票據的過程——什麼時候、用什麼條件拿到票,有沒有付出對價,和原持票人是什麼關係。法院實務上,光是雙方有親屬關係或資金往來,通常不足以推定受讓人惡意或共謀;要證明的是受讓人取得票據時知情、或沒有付對價。

被詐欺的情形另有一層限制:民法第 92 條規定,被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票已經在第三人手上時,還要再看票據法第 13 條這一層,兩層都要顧到。

自己打還是找律師

自己打是可以的。起訴狀有固定欄位可循,真正難的是判斷要主張哪一種原因關係、證據怎麼配、要不要同時聲請停止執行。案子進了法院要開庭數次,每次都要回應對方的新說法。手上證據齊、金額不大、對方就是直接前手,自己遞狀是可行的。

有幾種情況建議先找律師談過再決定:票已轉到第三人手上;借據上有親收欄或指印;執行已經開始;主張被詐欺或被脅迫而距離簽票已有一段時間;票面金額大到裁判費本身就是負擔。

費用可以拆開來看:不一定要整案委任,可以只委任代撰起訴狀與停止執行聲請,開庭自己去。費用依票面金額與案情報價,先把裁定和票給律師看過,才問得出實際數字。

常見問題

先給答案:向作成裁定的法院提;20 天是偽造變造者停止執行的門檻,訴訟本身沒有 20 天限制;裁判費依票面金額級距計算;提了訴訟執行不會自動停,多數情形要聲請並提供擔保;原因關係先由簽票的人說清楚,確定是借貸後由執票人證明交付。個案適用仍要看那張票怎麼寫、裁定怎麼下。

Q1: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要向哪個法院提?

向作成那張本票裁定的法院提,也就是條文寫的為裁定之法院,依據是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Q2:20 天過了還能提嗎?

可以。訴訟本身沒有 20 天的限制,差別在停止執行:偽造變造且在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起訴的,證明已起訴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執行;逾期或其他主張,要另外聲請,由法院決定要不要許你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後停止執行。

Q3:裁判費多少?

依票面金額的級距計算,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以 50 萬元為例:10 萬元以下的部分 1,000 元,加上 40 萬元每萬元 100 元的 4,000 元,合計 5,000 元。

Q4:提了訴訟對方就不能執行了嗎?

不一定。主張偽造、變造並且在 20 天內起訴、又向執行法院證明已起訴的,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其他情形要聲請並提供擔保,准不准、擔保多少都由法院決定。執票人那一邊也可以聲請提供相當擔保後繼續執行。

Q5:我沒拿到錢,要由誰證明?

法院實務上先由簽票的人把原因關係說清楚並舉證;一旦原因關係被確定是借貸,錢有沒有交付就回頭由執票人舉證,因為借貸是要物契約,簽了本票不等於錢已經交付。

下一步建議

先做三件事,順序不要顛倒。第一,翻開裁定抄下法院名稱、裁定編號、送達日期,以及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第二,判斷要主張的是偽造變造,還是沒拿到錢、擔保票、已清償這一類,這決定停止執行走哪一條路。第三,看執行有沒有開始,薪水或存款被動到就要把停止執行的聲請排到最前面。

接著整理證據:匯款與還款紀錄按時間排好,簽票前後的對話紀錄從頭截到尾,借據、切結書那些對你不利的文件也拿出來,對方多半會提。再確認裁定上的聲請人是不是當初收票的那個人,這會改變攻防重心。

👉 把裁定、本票和你的證據一起傳過來,先判斷主張哪一種原因關係、要不要聲請停止執行、自己打還是委任:傳 LINE 給律師

發布日期 2026-09-09|法律審閱 曹哲瑋律師|內容依現行法規整理,個案適用請以你收到的裁定與票據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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