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肯離婚怎麼辦?單方訴請離婚的條件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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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肯離婚、不簽字,不代表你被困在婚姻裡。兩願離婚要雙方同意才辦得成,但這不是唯一的路——只要符合法定離婚事由,你可以單方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最後更新2026-06焦點 對方不肯離婚
法律得來訴重點摘要
兩願離婚 需雙方合意+書面+二證人+戶政登記(§1050);對方不簽就辦不成
裁判離婚 符合§1052事由即可單方訴請,法院判准,不需對方同意
關鍵事由 §1052第1項十款;對不上仍有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起訴前 離婚屬調解前置(家事事件法§23),起訴前原則先經法院調解
對方失聯 可聲請公示送達續行;生死不明逾三年本身即§1052第1項第9款事由

對方不肯離婚,婚還離得成嗎?

離得成。對方不同意,頂多是「兩願離婚」這條路走不通,並不代表你被困在婚姻裡。台灣的離婚有兩條完全不同的路:一條要兩個人都點頭,另一條只要你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就能單方向法院訴請,由法官判准,不需要對方簽字。

兩願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合意的離婚。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對方不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二人證人這關就過不了,戶政機關也不會受理。所以只要對方拒絕,兩願離婚這條路確實會卡住。

但離婚不是只有「兩願」這一種。對方不肯,你還有第二條路:訴請裁判離婚。

不必對方同意,你可以訴請裁判離婚

只要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法定離婚事由,你就能單方向法院請求離婚,由法院判准,不需要對方同意。這是法律給的權利,不是要看對方臉色才能行使。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了十款具體事由,他方有其中之一,你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外遇);對你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對你的直系親屬虐待或被你的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以惡意遺棄你在繼續狀態中;意圖殺害你;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就算對不上這十款,還有一個概括的出口。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長期分居、感情破裂、彼此早已形同陌路,都可能落在這一項。判斷的標準是「客觀上婚姻是否還有維持的可能」,不是看誰願不願意離。

換句話說,只要婚姻已經走到「難以維持」這一步,對方點不點頭,並不是離得成離不成的關鍵。

👉 接著看:訴請離婚要符合哪些條件?十種法定離婚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

對方拖著不離、拿孩子或財產當籌碼,怎麼處理

對方不肯離,常見的不是真的想繼續婚姻,而是把「離婚」當成談判籌碼。看清楚籌碼背後是什麼,比跟對方僵持更有用。

  • 單純拖著、冷處理:對方不簽、不談、不出現,最直接的反制就是不再等他同意,備好證據逕向法院訴請。一旦進入裁判離婚程序,是否准離由法院認定,對方拖延並不會讓婚姻「無法解除」。
  • 拿孩子當籌碼(不離就不讓你看小孩):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交往,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認定,和「准不准離婚」是分開處理的兩件事。對方用孩子要脅,反而可能在親權的判斷上對他不利。爭取監護權法院實際看什麼,是另一個獨立的問題。
  • 拿財產當籌碼(不離就不分錢/威脅脫產):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是法律請求權,不是對方施捨。若對方為了少分而在離婚前處分婚後財產,法律上有追加計算與保全的機制可以應對,並非離了就拿不到。

這些籌碼的共同點是:它們都不能阻止你訴請離婚,也不能單方面決定子女或財產的結果。真正決定的是法院,依的是事由是否成立、什麼對孩子最好、財產實際怎麼算。

對方失聯、找不到人,也離得成

找不到人,不會讓你永遠困在婚姻裡。對方避不見面、拒收文件,甚至下落不明,都各有對應的處理方式。

如果只是對方故意躲、拒收法院文件,訴訟程序不會因此停擺——起訴後法院的書狀仍會依法送達,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以公告方式完成送達,程序照常進行到判決。對方不出庭,法院仍可依到場一方提出的證據認定,該准離就准離。

如果是真的長期失聯、完全找不到人,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9 款,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他方本身就構成法定離婚事由,可直接訴請離婚。長期分居、音訊全無但未達「生死不明逾三年」的,也可能落在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關鍵是:對方躲不躲、找不找得到,影響的是「文件怎麼送、用哪一款事由」,不會改變「你有權訴請離婚」這件事。

訴請離婚要走哪些步驟

訴請離婚的流程,大致是「確認事由 → 準備證據 → 起訴(先經調解)→ 法院判決」四步。

  • 確認事由:先確認自己的情況落在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哪一款,或屬於第 2 項的重大事由。事由是整個訴訟的地基,選錯方向後面會很吃力。
  • 準備證據:法定事由要靠證據撐起來。對方不肯離時,這一步尤其重要,因為對方多半不會配合承認。哪些證據該保留、怎麼整理,會直接影響法院的判斷。
  • 起訴(調解前置):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離婚事件在請求法院裁判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調解前置主義)。同條第 2 項並規定,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也就是說,就算你直接遞了離婚起訴狀,法院通常還是會先安排調解。調解若成立,依民法第 1052 條之 1,婚姻關係即消滅,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不必再回頭辦兩願登記。
  • 法院判決:調解不成立,案件進入言詞辯論,由法院審理你主張的事由是否成立,再作成准否離婚的判決;判決確定後辦理離婚登記。

對方不同意,影響的多半只是「調解大概談不成、要進到判決」這一段,並不會讓你失去訴請的資格。

👉 接著看:訴請離婚(離婚訴訟)流程:從起訴到判決要經過什麼

👉 接著看:離婚調解是什麼?流程、要談什麼、談不成怎麼辦

我有錯在先,對方又不肯離,還能離嗎

過去實務上,造成婚姻破裂的「唯一有責方」原則上不能自己訴請離婚——免得一方先犯錯、再用離婚甩掉對方。但這一點已經有重要變化。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2023 年)認為,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離婚,在個案過於嚴苛的範圍內違憲;修法期限已過,法院因此得逕依該判決意旨處理。在婚姻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維持顯然過苛的情形下,有責的一方也可能得以訴請離婚。

實務認定相當個案化,是否准離仍由法院綜合審酌。但至少「我有錯,所以這輩子都離不了」這個舊觀念,已經不再是絕對。具體適用因案而異,建議由律師評估你的情況。

【常見問題】

對方就是不簽字,我是不是一輩子離不了婚?
不是。對方不簽字,只是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辦不成;只要你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法定離婚事由,可單方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由法院判准,不需要對方簽名或同意。

訴請離婚一定要對方同意才會判准嗎?
不用。裁判離婚是否准許,由法院依你主張的事由是否成立來認定,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對方不同意,影響的是調解能否談成,不影響你訴請的權利。

對方人不見了、找不到人,可以離婚嗎?
可以。對方拒收文件或避不出面,起訴後可聲請公示送達讓程序繼續;若已生死不明逾三年,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9 款本身就是法定離婚事由,可直接訴請離婚。

對方說「不離就不讓我看小孩、不分財產」,這樣有效嗎?
沒有約束力。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子女最佳利益」由法院認定,剩餘財產分配是法律請求權,兩者都不是對方說了算,也都不能拿來阻止你訴請離婚。

一定要先調解嗎?可不可以直接告?
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離婚屬於調解前置的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調解。就算你直接遞起訴狀,法院通常也會視為調解之聲請、先安排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判決程序。

對方不肯離,最關鍵的不是說服對方,而是確認你的情況落在民法第 1052 條哪一款事由、該準備哪些證據撐起這個事由——這兩步做對了,對方同不同意就不再是決定性的。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自己有沒有可主張的法定離婚事由、面對拖延或失聯的對方該怎麼推進,以及起訴前的證據與調解該怎麼準備。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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