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的十款事由與「難以維持婚姻」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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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攏、對方不肯簽字,想離婚卻只能上法院時,第一個問題往往是——法律到底准不准我離?答案在民法第1052條:要嘛符合第1項列舉的十款事由,要嘛符合第2項概括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只要中一項,你一個人就能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需要對方同意。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最後更新2026-06焦點 離婚事由
法律得來訴重點摘要
兩條路 符合第1項十款事由之一,或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單方可離 符合任一事由,一方即可訴請裁判離婚,不必對方同意
第2項破綻主義 客觀看婚姻是否已無回復希望(長期分居+零互動最強)
有責方變化 但書經憲判112-4宣告部分違憲、修法期限已過,有責方在破綻持續相當期間時也可能訴離
除斥期間 外遇等事由有時效(知悉6個月/發生2年,第1053條),拖太久就不能用

談不攏、對方不肯簽字,想離婚卻只能上法院時,第一個問題往往是——法律到底准不准我離? 答案在民法第1052條:法院判不判離,只看兩件事,要嘛你的情況符合第1項明文列舉的十款事由,要嘛符合第2項那句概括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只要中一項,你一個人就能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需要對方同意。下面把這十款加上那句概括條款,一條一條講清楚,也告訴你哪些情況實務上算、哪些不算。

先區分兩條路:雙方都同意、好聚好散,走的是兩願(協議)離婚,雙方簽字、找證人、到戶政登記就完成。談不攏、對方不肯,才需要走裁判離婚——由一方起訴、法院依第1052條判決。所謂「條件」,指的就是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

法律明文列出的十款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

第一條路,是符合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十款事由其中一款。條文寫得很清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白話拆解,並點出幾款實務上最常爭執的界線:

  • 第一款 重婚:已有配偶又再與他人結婚。
  • 第二款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一般說的外遇、通姦。這一款一旦成立就具備離婚事由,不必再證明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但要注意有除斥期間,發現後拖太久就用不上。至於外遇要不要、能不能求償,是另一條「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路,和「能不能離婚」是兩回事。

👉 接著看:外遇可以訴請離婚嗎?合意性交作為離婚事由

  • 第三款 不堪同居之虐待: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重點在程度要達到「繼續同居顯有困難」。實務上,偶發、單次、傷勢輕微的肢體衝突通常不算;要有反覆施虐的事證,或有保護令等積極證據,比較容易被認定。精神上的長期恐嚇、言語威脅同樣可能構成,但一樣要有具體事證。

👉 接著看:不堪同居之虐待:怎樣才算、家暴與精神虐待如何認定

  • 第四款 對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例如一方長期虐待對方的父母,或對方的父母長期虐待你,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
  • 第五款 惡意遺棄且在繼續狀態中:實務上要「拒絕同居」加上「不給家庭生活費、害對方無法維持生活」兩件事並存,而且持續一段期間。反過來,如果離家有正當理由(例如因家暴而離開、家用不夠外出工作),或主張對方遺棄的人其實是自己先拒絕同居(例如換了門鎖不讓對方進來),通常就不構成。

👉 接著看:惡意遺棄:不給生活費、把人趕出家門能不能離婚

  • 第六款 意圖殺害他方:有殺害配偶的意圖。
  • 第七款 不治之惡疾第八款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罹患法律所定的重大、無法治癒的疾病或精神病。
  • 第九款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配偶失蹤、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 第十款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配偶因故意犯罪被判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且判決確定。

這十款是「列舉」的——符合哪一款,就直接具備離婚事由。但很多人的婚姻,其實不是哪一款說得清楚的,而是「就是過不下去了」。這時候要看第2項。

說不出哪一款,但「就是過不下去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就算不符合上面十款,只要婚姻已經出現無法挽回的破綻,一方仍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條文是: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一項採「破綻主義」,是實務上最常用的兜底事由。法院判斷的不是當事人嘴上說不說得出口,而是客觀地看:這段婚姻是不是已經破裂到沒有回復的希望、到了「換成任何人處在同樣的處境,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的程度。

實務上,長期分居、雙方早已沒有感情互動,是認定破綻最常見、也最有力的指標;法院還會一併看雙方還有沒有修復的意願、是不是只剩子女事務的聯繫、有沒有一連串的訴訟對立,整體綜合判斷,而不是把每件事拆開來個別看。沒有「分居滿幾年就一定准離」的硬性年限,要看整體情況。

👉 接著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破綻主義與有責方能不能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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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也有錯,還能訴請離婚嗎?(這一點近年有重大變化)

可以,而且這正是近年最重要的轉變。第1052條第2項的但書原本規定: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唯一有責的一方(例如外遇、離家的那一方)原本不能自己訴請離婚

但這個但書已經被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2023年3月24日)修正了方向。憲法法庭認為:但書不分破綻事由「是否已經過了相當期間、是否已經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准唯一有責的一方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在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的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判決並要求相關機關在2年內修法;判決也明白寫道,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這類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

關鍵在於:這個2年修法期限(到2025年3月23日)已經過去、法律修正尚未完成。因此,依憲法法庭判決的結論,法院目前就可以直接依照憲判的意旨來判——當婚姻的破綻已經持續相當期間、再強迫繼續維持下去顯然過苛時,即使是有責的一方,也可能訴請離婚。換句話說,「外遇的人不能自己訴請離婚」這句老話,已經不再是絕對的了。

那如果雙方都有錯呢?依實務見解,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都有責任時,雙方都可以請求離婚,法院不再去比較誰的責任比較重。

現在還能「告通姦」嗎?

不能再「告通姦罪」了。刑法的通姦罪在2020年5月經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失去效力,等於通姦已經除罪化,不再是犯罪,自然也沒有「告通姦罪」這回事。

但這不影響離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仍然是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離婚事由,照樣可以據以訴請離婚。比較容易混淆的是「賠償」:想向外遇的配偶或第三者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走的是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求償,那是與離婚分開的另一條路。

👉 接著看:外遇求償·配偶權侵害

小心「除斥期間」——拖太久,這個事由就不能用了

有些離婚事由有時間限制,過了就不能再用它請求離婚,這叫「除斥期間」。最常碰到的是兩組:

  • 重婚(第一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二款):依第1053條,如果你事前同意、事後原諒(宥恕),或從知道時起超過六個月、或從事情發生起超過兩年,就不能再用這個事由請求離婚。發現外遇後遲遲不處理,很可能就過了期間。
  • 意圖殺害他方(第六款)、因故意犯罪判刑逾六個月確定(第十款):依第1054條,從知道時起超過一年、或從事情發生起超過五年,也不能再請求。

所以發現可以離婚的事由後,別一直拖——時間一過,原本成立的事由就用不上了。

👉 接著看:離婚事由的除斥期間:知道外遇後拖太久就不能告了

幾個特定事由的補充——服刑、失蹤、懷孕期間

第 1052 條第 1 項裡有兩款比較少被討論,加上「懷孕期間能不能離」這個常被問的時點問題,這裡集中說明:

配偶因故意犯罪入監逾六個月(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10 款)。 對方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且判決已確定,是法定離婚事由之一。要注意第 1054 條的除斥期間——從你知道判決確定起逾一年、或從事情發生起逾五年,就不能再以這款訴離。對方在獄中也仍可辦兩願離婚,由監所協助雙方簽署;對方不願意離才走訴請。「軍人離婚」並沒有特別法,依民法處理;服役、駐地或外派可能影響到場與文件遞送,不影響離婚的權利本身。

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9 款)。 對方失蹤、聯絡不上又無從查證生死,且狀態已逾三年,是法定離婚事由。找不到人的訴訟可依民事訴訟法以「公示送達」方式進行——把開庭通知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登報,視為已送達,案件仍能進行。要與「死亡宣告」分開:依民法第 8 條,失蹤滿七年(80 歲以上滿三年、遇特別災難滿一年)才能聲請死亡宣告;走訴請離婚門檻是三年、效果是「離婚」,走死亡宣告門檻是七年、效果是「視為死亡」並連動繼承。

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可以。法律沒有「懷孕期間不能離婚」的規定,兩願或裁判離婚都不受限。但要注意民法第 1063 條的婚生推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推定為前夫的婚生子女——即使懷孕中或離婚後不久才生產,只要受胎時點落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仍受此推定,要否認需提否認之訴,從知悉起兩年內為之。這會影響戶籍的父親登記、扶養與繼承。離婚協議書可先就「未來出生子女」的親權、扶養費約定方向,等出生後依民法第 1055 條由父母協議或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對方不肯離、不肯簽字,怎麼辦?

對方不同意,不代表你離不成。兩願離婚要雙方都同意、一起簽字登記;但只要你符合第1052條的任一事由(包括第2項的重大事由),就可以一個人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不必等對方點頭。實務上也有一條路是法院的調解或和解——只要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由法院通知戶政機關,不必再另外寫協議書。

👉 接著看:訴請離婚(離婚訴訟)流程:從起訴到判決要經過什麼

另外提醒一個動向:行政院曾提出親屬編修正草案,研擬增訂「分居達一定期間(5年內分居滿3年)」作為離婚事由、並調整部分款別與贍養費規定。不過這目前仍是草案、還在立法院審議、尚未生效,現階段仍以現行的第1052條為準。

【常見問題】

沒有外遇也沒有家暴,可以離婚嗎? 可以。除了十款列舉事由,第1052條第2項還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這個概括規定——長期分居、感情早已破裂、形同陌路,即使說不出符合哪一款,也可能構成。法院看的是婚姻客觀上是否已破綻到無法挽回。

對方一直不同意離婚,我還離得成嗎? 離得成。兩願離婚才需要雙方同意;只要符合第1052條任一事由,一方就能單方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不必對方同意。

我是外遇的那一方(有責方),還能訴請離婚嗎? 過去但書原則上不准唯一有責方請求,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已宣告該限制在造成個案過苛的範圍內違憲,且修法期限已過、法院現得逕依判決意旨處理。當破綻已持續相當期間、強迫維持顯然過苛時,有責的一方也可能訴請離婚;雙方都有責時,依實務見解雙方都可以請求。

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 法律目前沒有明定「分居滿幾年就一定准離」的年限。分居是判斷婚姻破綻最重要的指標之一,但要綜合互動、修復意願等整體認定。(增訂「分居滿3年」事由的草案仍在審議、尚未生效。)

發現外遇很久了,還能用它離婚嗎? 要注意除斥期間。對與他人合意性交這一款,如果你事前同意、事後原諒,或從知道時起超過六個月、或從事情發生起超過兩年,就不能再以這個事由請求離婚。

每個人的婚姻狀況都不一樣,「我這種情形到底算不算離婚事由、有沒有把握」往往要看細節。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先聊聊你的情況,幫你判斷適合走哪一款事由、要準備什麼,再決定下一步。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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