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少分財產給對方嗎?調整免除三個條件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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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財產,原則是雙方差額平均分配;但如果對方對這個家幾乎沒有付出,法院能不能調低、甚至免除分給他的金額?外遇、誰先提離婚,又能不能拿來少分?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最後更新2026-06焦點 剩餘財產 調整免除
法律得來訴重點摘要
原則 婚後財產差額一人一半(民法§1030-1 I)
例外 對方無貢獻或協力、平均分配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1030-1 II)
看什麼 家事勞動、育兒、整體協力、分居久暫、經濟能力(§1030-1 III)
不看什麼 外遇、誰先提離婚等過錯→走離婚損害賠償§1056,不影響分配比例
常見錯誤 以為對方有過錯就能少分、或以為對方沒收入就算無貢獻

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調整或免除嗎?

可以,但門檻很高。原則是「差額平均分配」——也就是夫妻離婚時,把雙方婚後現存財產扣掉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有權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差額的一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明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例外是同條第 2 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換句話說,財產較多的一方如果認為「對方根本沒為這個家付出,平均分一半給他不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把對方應分到的金額調低、甚至完全不分。

但實務上要法院真的准許「調整」或「免除」非常不容易。多數案件中,主張的一方拿不出對方「對家庭毫無貢獻」的具體事證,法院最後仍維持一人一半。下面說明法院實際怎麼判斷。

「無貢獻或協力」是指經濟與家務付出,不是道德對錯

「無貢獻或協力」指的是對家庭財產累積、對家庭經營有沒有實際付出——出錢、操持家務、照顧子女、支持配偶的工作,都算貢獻。它衡量的不是誰對誰錯,也不是誰害婚姻走到盡頭。

這一點最常被誤會。很多人以為「對方有外遇、是他先提離婚、是他害婚姻破裂」,分財產時就能少分給他,這是錯的。法院多次明白指出:婚姻破裂該由誰負責,並不是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理由。也就是說,就算對方確實外遇在先,你也不能因此主張少分財產給他。

過錯不是不能追究,而是走另一條路。配偶外遇、惡意對待造成你精神上的痛苦,屬於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的範疇,依的是民法第 1056 條,向有過失的一方另外請求賠償。那是一筆獨立於財產分配之外的請求,兩者不會互相抵銷,也不會因為對方有過錯就讓他的財產分配額變少。

👉 接著看: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

法院綜合衡酌哪些因素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3 項(2021 年施行)明確列出,法院在決定要不要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把這串因素拆開來看,法院會衡量的包括:

  • 婚姻期間操持家務的多寡(家事勞動)
  • 有沒有負責照顧、養育子女
  • 對整個家庭的協力與付出
  • 兩人實際共同生活與分居各有多久
  • 婚後財產是什麼時候、在什麼狀況下累積的
  • 雙方各自的經濟能力與謀生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照顧子女與操持家務本身,法院通常就認定是對家庭財產的「貢獻」。實務上常見一方在外賺錢、另一方在家育兒持家,賺錢的一方主張「房子車子存款都是我的名字、對方沒出半毛錢」要求少分;但只要對方確實長期育兒、料理家務,法院多半認定那也是協力,分配額不會因此被調低。

什麼情況才比較有機會調整或免除

要說服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通常得舉證對方「長期不事生產、把家用揮霍殆盡、且完全不顧家」這種接近全面缺位的情形,而且要有具體事證,不能只是空口指控。

從實務走向可以歸納幾個重點:

  • 主張對方「浪費成習、對財產增加毫無貢獻」,必須提出明確證據,並說明那些花費確實導致家庭財產減少;只是泛泛地說對方亂花錢,法院通常不採。
  • 對方只要有育兒或家務上的付出,要請求調低分配額幾乎都會被駁回。
  • 真正可能被接受的,是接近「一方長年獨自撐起整個家、另一方長期不工作又不分擔任何家庭責任」的極端落差,且能逐項舉證。

簡單說,調整或免除是法律保留的例外,不是離婚時可以輕易動用的籌碼。多數情況下,剩餘財產仍是一人一半。真正要爭,重點不在指責對方的人品或婚姻過錯,而在能不能具體證明對方對這個家在經濟與生活上幾乎沒有任何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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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對方外遇,我可以少分一點財產給他嗎?
原則上不行。剩餘財產分配看的是雙方對家庭的貢獻與協力,不看婚姻破裂該由誰負責。外遇屬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 1056 條)的問題,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另外請求慰撫金,但不能拿來主張少分財產。

我名下財產比較多,又是我先被提離婚,平均分一半會不會太吃虧?
名下財產多寡與誰提離婚,都不是調整或免除的直接理由。只要對方在婚姻中有實際付出(包含育兒、家務),法院通常仍會平均分配。要調低對方分配額,得舉證對方對家庭幾乎毫無協力。

對方在家帶小孩沒上班,是不是就算「無貢獻」?
不是。照顧子女與操持家務,法院通常認定為對家庭財產的貢獻,並不會因為對方沒有收入就認定無貢獻。這也是請求調整最常被駁回的原因之一。

主張對方「亂花錢、浪費成習」就能少分嗎?
不夠。法院要求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對方確實揮霍且那些花費導致家庭財產減少,不能只是空口指控。沒有證據支持時,法院多半仍維持平均分配。

調整或免除要由誰、向誰提出?
通常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調低或免除應分給對方的金額。它不是自動發生的,必須在離婚(或夫妻財產分配)的程序中主張,並由法院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項綜合衡酌後裁判。

剩餘財產分配能不能調整或免除,關鍵不在對方有沒有錯,而在能不能具體舉證對方對家庭在經濟與家務上幾乎沒有協力——這正是多數人最容易誤判、也最難自行整理的部分。如果你正在評估自己的情況該主張平均分配、還是有機會請求調整,或想釐清過錯求償與財產分配該怎麼分開處理,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先盤點手上的證據與可行方向。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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