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之後,很多人會問「詐欺是告訴乃論嗎?我和解後可以撤告嗎?我可以自己提自訴嗎?」這三個問題的答案不一樣。一般詐欺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屬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沒提出告訴,檢警在知悉犯罪嫌疑後仍可能依法偵辦;但如果詐欺發生在親屬之間,要另外檢查刑法 §343 準用 §324 的規定。和解 ≠ 撤告 ≠ 刑事程序終結;自訴依刑事訴訟法 §319 第二項須委任律師代理,一般民眾不能自行向法院遞狀。
最後更新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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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詐欺告訴乃論判斷與撤告/自訴限制

本文重點
| 一般詐欺 | 原則上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檢警知悉犯罪嫌疑即可依職權偵辦 |
| 親屬間詐欺 | 須檢查刑法 §343 準用 §324 — 可能變成告訴乃論或得免除其刑 |
| 核心法源 | 刑法 §339 §324 §343 / 刑事訴訟法 §232 §233 §238 §239 §242 §319 第二項 |
| 撤告限制 | §238 撤回告訴只限告訴乃論之罪、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後不得再告 |
| 律師能做 | ✓判斷案件類別 ✓審閱和解協議 ✓代撰告訴狀/自訴狀 ✓分析撤告程序風險 |
| 律師不能 | ✗保證起訴或不起訴 ✗保證撤告能讓對方免責 ✗取代檢察官偵查 |
很多被詐騙的人在第一時間會問:「詐欺是告訴乃論嗎?我如果原諒對方、跟對方和解,是不是就可以撤告?」也有人會問:「我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自訴嗎?是不是比較快?」這些是詐欺被害人最常見的三個誤解。
簡短回答是:詐欺告訴乃論這個關鍵問題的答案,要看「一般詐欺」還是「親屬間詐欺」。一般詐欺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即「詐欺非告訴乃論」、屬於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沒提出告訴,檢警在知悉犯罪嫌疑後仍可能依法偵辦;但如果詐欺發生在親屬之間,要另外檢查刑法 §343 準用 §324 的規定,可能變成「親屬間詐欺告訴乃論」的情形。和解 ≠ 撤告 ≠ 刑事程序終結,和解較可能影響量刑與賠償安排,不等於檢察官會停止追訴。如果你想用「自訴」追訴,依刑事訴訟法 §319 第二項,自訴必須委任律師代理提起,一般民眾不能自行向法院遞狀。
第一步,先判斷案件類別:你是被陌生人或一般對象詐騙,還是被直系血親、配偶或一定親等的親屬詐騙?兩者的程序路徑差很多。以下分八段說明。
一、詐欺告訴乃論判斷門檻:一般詐欺、親屬間詐欺差別
「詐欺告訴乃論」這個判斷的關鍵,並不在於「金額大小」或「對方有沒有道歉」,而在於雙方的身分關係。一般詐欺與親屬間詐欺,在程序與實體效果上有明顯差異。簡單先給結論:絕大多數陌生人或一般對象的詐欺案件,屬於「詐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詐欺公訴告訴乃論」常被搜尋的另一種說法 — 案件由檢察官依職權偵辦,不需要被害人先告才動。只有在親屬間詐欺(特定親等範圍內)才會變成「親屬間詐欺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或法定告訴權人提出告訴,程序才會啟動。「詐欺取財告訴乃論」這個說法也常出現,但在現行刑法下,§339 普通詐欺取財並沒有被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詐欺取財告訴乃論」這個提問本身的答案,原則仍是「非告訴乃論」。
| 比較項目 | 一般詐欺(陌生人、非親屬) | 親屬間詐欺(§324 範圍內) |
|---|---|---|
| 法律性質 | 原則上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視親等關係,可能須告訴乃論 |
| 是否要被害人提告才能辦 | 不一定;檢警知悉即可偵辦 | 須告訴乃論者,需被害人提出告訴 |
| 是否可能免除其刑 | 否 | 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得免除其刑」(法院裁量) |
| 撤回告訴 | 一般不適用 §238 撤回機制 | 若屬告訴乃論,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 |
| 和解效果 | 影響量刑、賠償考量,不當然終結程序 | 須告訴乃論者,撤回告訴可能終結追訴 |
這張表是判斷起點,不是個案結論。實際走向仍要看親屬具體關係、行為事實與證據。
二、刑法 §339 詐欺:原則上非告訴乃論
「詐欺罪告訴乃論」是民眾搜尋詐欺案件時最常出現的問題,但答案在條文層面其實非常清楚 — 一般詐欺罪的條文如下:
刑法 §339: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339 條文本身沒有「須告訴乃論」字樣,因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意思是:國家追訴詐欺犯罪,不以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作為必要條件。檢警在知悉犯罪嫌疑後(例如媒體報導、其他被害人報案、洗錢防制通報等管道),仍可能依法主動偵辦。
這點與許多人的直覺相反。常見誤解是「詐欺一律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我不告就沒事」或「我跟對方和解、把錢拿回來,案件就會自動消失」。實際上,一般詐欺即使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甚至明確表示不追究,檢察官仍可能依職權繼續偵查、起訴。
實務上常見的「公訴啟動管道」包括:(1) 其他被害人報案後,警方串連同一詐欺集團的多名被害人匯款資料;(2) 銀行依洗錢防制法通報異常帳戶後檢察官分案;(3) 證券、加密貨幣、博弈平台的可疑資金移轉被金融機構提報;(4) 媒體大規模報導促使檢警主動偵辦。這些情形下,被害人個人「不告」並不能阻止程序啟動,因為「詐欺告訴乃論」這個前提本身就不成立。
但要立刻補上一句:一般詐欺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案件,並不代表「所有詐欺案件都絕對不是告訴乃論」。下一段的親屬間詐欺,就是重要的例外,也是搜尋「詐欺罪告訴乃論」時最值得區分的關鍵。
三、親屬間詐欺例外:刑法 §324 第二項準用 §343
親屬間詐欺要看兩條條文一起讀:
刑法 §324: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 §343: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刑法 §343 是「準用」條文,意思是把 §324 親屬間竊盜的規則,整套搬到 §339 以下的詐欺罪。實際操作上分兩層:
第一層: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的詐欺 — 得免除其刑。例如父母、子女、配偶之間,或同住一個屋簷下共同生活的親屬。要強調「得免除其刑」三個字 — 這是法院的裁量權,不是必然免刑。法院仍會看具體事實決定是否免除。
第二層:上述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的詐欺 — 須告訴乃論。這層親等範圍比第一層廣。落入這層的案件,檢警不會主動偵辦,必須由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程序才會啟動;被害人也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如果詐欺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一定親等親屬之間,應另外檢查刑法 §343 準用 §324 的規定。但反過來說,親屬間詐欺不會一律免刑、也不會一律不能告,仍要視個案具體親屬關係與行為事實判斷。
要提醒兩點:第一,「得免除其刑」的「得」字是法院的裁量權,不是必然免刑;第二,親等計算與「同財共居」的具體認定,須依個案的親屬關係、共同生活與經濟狀況逐一檢查,不能憑直覺套用。具體個案是否落入 §324、§343 範圍,建議諮詢律師個別評估。
四、告訴、告發、自訴差在哪:身分、主體、程序
短答:告訴、告發、自訴是三套不同的制度,主體、程序與效果不同,不能都用「提告」一句帶過。
口語上的「提告」其實涵蓋三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 項目 | 告訴 | 告發 | 自訴 |
|---|---|---|---|
| 主體 | 被害人或法定告訴權人 | 任何知悉犯罪事實的人 | 被害人(須委任律師) |
| 主要法源 | 刑事訴訟法 §232、§233 | — | 刑事訴訟法 §319 |
| 對象 |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 法院 |
| 是否須律師 | 否 | 否 | 是(§319 第二項強制) |
關於告訴權人,刑事訴訟法明文:
刑事訴訟法 §232: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 §233: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換句話說,被害人本人是基本的告訴權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告訴(例如未成年子女遭詐騙,父母可以獨立提告);被害人若已死亡,配偶、特定親屬或家長家屬也可以告訴。
關於告訴的具體形式,刑事訴訟法 §242 另有規定:
刑事訴訟法 §242: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也就是說,一般詐欺不是告訴乃論,不代表被害人不用處理;被害人仍應把犯罪事實、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與相關證據整理後提供偵查機關。告訴可以用書狀或言詞為之,言詞告訴由警方或檢察官制作筆錄。報案流程的細節,請參考 D1 詐騙報案流程(本 cluster 後續上線);告訴狀的具體寫法,請參考 S1 詐欺告訴狀範本(本 cluster 後續上線),本文不展開。
至於「自訴」,因為涉及強制律師代理與費用負擔,獨立一段說明。
五、自訴的強制律師代理:刑訴 §319 第二項
很多人在 google「詐欺自訴」時會看到「自訴流程比較快、可以跳過檢察官、不用等檢察官偵查」之類的說法。這在法律上並不正確。
刑事訴訟法 §319: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的「應委任律師行之」是強制規定,不是建議。若被害人想以自訴方式追訴,依現行刑事訴訟法 §319 第二項規定須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與進行;不能自行向法院遞狀提起自訴。
這對被害人代表幾件事:
- 費用:自訴從一開始就要支付律師委任費用,不像告訴可以先由檢警偵辦。
- 程序:自訴是直接向法院起訴,被害人(透過律師)取代了檢察官的追訴角色。
- 敗訴風險:自訴若敗訴,可能要負擔被告的訴訟費用,須謹慎評估。
- 證據壓力:由被害人方準備、舉證、出庭,沒有檢察官的偵查資源輔助。
所以對絕大多數一般詐欺被害人而言,比較常見的作法仍是先以報案、告訴狀或言詞告訴向檢警陳報犯罪事實,由國家機器啟動偵查;自訴並不是「省錢的捷徑」,也不是「比委任律師告訴更快」的方法。是否動用自訴,須個別評估證據強度、被告身分與費用負擔,建議諮詢律師後再決定。
六、撤回告訴的時點與限制:§238、§239
撤回告訴必須區分案件性質:是不是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238: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238 適用對象是告訴乃論之罪。在詐欺案件中,前面提過:一般詐欺原則上非告訴乃論,§238 撤回機制不適用;只有親屬間詐欺落入 §324 第二項範圍時,才屬告訴乃論,才談得上「撤回告訴」這件事。
若案件屬告訴乃論,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對同一告訴重新告訴。這代表撤告是不可逆的決定,撤了就回不來。
另外,刑事訴訟法 §239 尚涉及告訴不可分問題;個案撤告前應一併評估對其他相關人的程序影響。
實務上撤回告訴常與和解綁在一起,但要注意:和解協議書屬於民事性質,撤告則是刑事程序行為,兩者法律效果不能混用。若你正在被要求簽署和解書並同時撤告,和解協議書內容應由律師審閱以避免條款不利。
至於告訴人開庭的程序問題,請參考 S7 詐欺告訴人出庭(本 cluster 後續上線)。
七、和解、撤告、刑事終結三者不是同一件事
短答:和解、撤告、刑事程序終結是三件事,不能互相替換。
這是被害人最容易混淆的地方。三個概念必須分開:
和解:是被害人與被告(或其家屬)之間關於賠償、條件履行的私人協議,屬民事性質的合意。
撤告:是告訴乃論案件中,告訴人向偵查或審判機關正式表示撤回告訴的行為;依刑事訴訟法 §238 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撤回後不得再告。
刑事程序終結:是檢察官作出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確定等正式的程序結束。
三者並不對等。對一般非告訴乃論詐欺案件,即使被害人和解或表示不追究,也不當然使刑事程序終結。被害人不能單靠「撤告」當然阻止國家追訴;和解較可能影響量刑、賠償或程序評估,但不等於程序必然終結。也不能反過來說檢察官一定會繼續起訴 — 個案結果仍視證據與檢察官評估而定。
至於和解之後若同時涉及賠償問題,應另依案件階段評估是否需處理其他程序,本文不展開;具體賠償路徑,請參考 D6 詐欺附帶民事。
八、常見問題
Q1:詐欺是告訴乃論嗎?
一般詐欺原則上不是告訴乃論,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警在知悉犯罪嫌疑後仍可能依法偵辦。判斷依據是刑法 §339 條文本身沒有「須告訴乃論」字樣,因此屬於公訴罪。但如果詐欺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一定親等親屬之間,可能因刑法 §343 準用 §324 而出現「得免除其刑」或「須告訴乃論」的特殊規則,須另外檢查。實務上判斷時要先確認雙方身分關係,再決定走「非告訴乃論偵辦路徑」還是「親屬間告訴乃論程序」。
Q2:詐欺和解後可以撤告嗎?
要看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一般詐欺原則上非告訴乃論,§238 撤回告訴機制不適用;即使和解,也不一定因撤回告訴而使刑事程序終結。和解較可能影響量刑與賠償安排,但不等於程序終結。只有落入親屬間詐欺須告訴乃論的情形,告訴人才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且撤回後不得再告。另外要注意刑事訴訟法 §239 的告訴不可分原則:若案件涉及多名共犯,對其中一人撤告效力可能及於其他共犯,這也是撤告決定需審慎評估的原因之一。
Q3:家人騙錢也能告詐欺嗎?
可能可以處理,但親屬關係會影響是否告訴乃論,或是否落入「得免除其刑」的範圍,不能用一般陌生人詐欺直接套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的詐欺「得免除其刑」(法院裁量,非必然免刑);上述親屬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需個別檢查刑法 §324 §343 範圍。
Q4:我可以自己提詐欺自訴嗎?
不可以。刑事訴訟法 §319 第二項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一般民眾無法自行向法院遞狀提自訴,必須委任律師代理。同時要注意自訴敗訴可能負擔被告費用、舉證資源也比告訴後由檢察官偵查少,須謹慎評估。一般詐欺被害人更穩健的起點,仍是先以告訴或言詞陳述向檢警啟動偵查;自訴通常是進階決策,並非首選路徑。
Q5:我還需要寫告訴狀嗎?
即使一般詐欺不是告訴乃論,被害人仍應把犯罪事實、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與相關證據整理後提供偵查機關。告訴狀或書面陳報有助於檢警掌握完整事實與證據脈絡,但不保證一定起訴 — 起訴與否仍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決定。依刑事訴訟法 §242,告訴可以用書狀或言詞為之,言詞告訴由警方或檢察官製作筆錄。實務上仍建議準備書面整理,是因為書面比較完整、不易遺漏,也有助於後續調查接續。具體寫法可參考 S1 詐欺告訴狀範本(本 cluster 後續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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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資訊不等同個案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諮詢律師。詐欺被害人後續還包括報案、求償、出庭等流程,可一併參考 P1 被詐騙怎麼辦總覽(本 cluster 後續上線)。
本頁是詐欺被害人 cluster 的 D5 制度釐清頁;不取代個案法律建議。詐欺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是否能透過和解或撤告影響刑事程序、是否適合自訴,須回到案件具體事實、雙方關係、證據與可行路徑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