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詐騙的當下,第一件事不是想辦法把錢追回來,是先停止對方下一個「再付一次就出金」的要求。緊接著保存交易雜湊(TxID)、錢包地址、平台或交易所帳號、出入金紀錄、廣告與對話截圖,再完成 165 通報及警方報案。本頁用刑法 §339 詐欺取財的框架說明虛擬貨幣詐騙的成立要件、如何依刑事訴訟法 §242 報案、能否依民法侵權與附帶民事程序求償,以及為什麼鏈上紀錄本身不等於可以查到自然人。能否實際追回款項取決於四件事:金流是否仍可圈存、責任人能否查明、是否取得執行名義、對方是否有可執行財產。
最後更新2026-05-16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虛擬貨幣詐騙怎麼辦?被害人自救、報案、追回限制

本文重點
| 四個追回因素 | 金流是否仍可圈存 / 責任人能否查明 / 是否取得執行名義 / 對方有無可執行財產 |
| 核心法源 | 刑法 §339 §339-4 / 刑訴 §242 §487 §488 / 民法 §184 §185 §197 / 強執法 §4 / 洗錢防制法 §6 §19 §20 |
| 鏈上界線 | TxID 與錢包地址公開可查,但鏈上地址 ≠ 自然人身分;連回詐騙者本人需要平台配合與交叉比對 |
| VASP 登記制 | 依洗錢防制法 §6,未完成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 |
| 律師能做 | ✓評估證據完整度 ✓整理時序 ✓告訴狀代撰 ✓附民/強執聲請 |
| 律師不能 | ✗保證追回款項 ✗直接凍結境外錢包 ✗查到對方所有財產 |
虛擬貨幣詐騙怎麼辦?被害人自救、報案、追回限制完整指南
虛擬貨幣詐騙的當下,第一件事不是想辦法把錢追回來,是先停止對方下一個「再付一次就出金」的要求。緊接著保存交易雜湊(TxID)、錢包地址、平台或交易所帳號、出入金紀錄、廣告與對話截圖,再完成 165 通報及警方報案。這份頁面用刑法 §339 詐欺取財的框架說明虛擬貨幣詐騙的成立要件、如何依刑事訴訟法 §242 報案、能否依民法侵權與附帶民事程序求償,以及為什麼鏈上紀錄本身不等於可以查到自然人。能否實際追回款項取決於四件事:金流是否仍可圈存、責任人能否查明、是否取得執行名義、對方是否有可執行財產,沒有人能對你保證。
一、虛擬貨幣詐騙常見手法
虛擬貨幣詐騙的核心,仍然是傳統刑法 §339 詐欺取財罪的「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這條判斷線。法條原文寫得很白:「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只要對方用不實話術讓你誤判,把法定貨幣或虛擬貨幣交給對方控制的地址,就有評估為刑法 §339 詐欺的空間。但要先講清楚一件事:投資虧損、短暫的出金延遲、市場崩盤造成資產縮水,這些情況本身不必然成立詐欺,要結合對方話術、平台特徵、入金與出金路徑、是否有可辨識的責任人來判斷。
實務上虛擬貨幣詐騙最常見的場景大致有五種,這份頁面只談共同模式,不對單一交易所或平台下定論,也不引用任何個案新聞或網路名人為法律結論。
【第一種】是假冒知名交易所或熱門品牌。對方架一個和知名品牌外觀類似的網站或 app,誘導你註冊、入金、買賣,整個操作畫面與真實平台幾乎一模一樣,等到你想出金時就以稅金、保證金、合規驗證為由要求加付。
【第二種】是假帶單老師加 LINE 群組。一個名片漂亮的「老師」加你入群,每天貼戰績圖、推某個「即將起飛」的虛擬貨幣或 NFT,再帶你到「指定的交易平台」入金,這類平台多半是對方自己控制的後台。
【第三種】是愛情投資詐騙混合場景。先在交友軟體上培養信任,再說「我家人剛好在做加密貨幣投資」「最近有個內部行情」,引導你下載特定 app、把錢轉成 USDT 或 BTC 後直接傳到對方控制的錢包。
【第四種】是假客服或假平台公告,發信通知你「帳戶異常」「需要驗證」,給你一個釣魚連結讓你輸入助記詞或私鑰,等於主動把錢包鑰匙交給對方。
【第五種】是 ICO 或挖礦騙局。對方號稱有獨家挖礦設備、新興幣種、保證高報酬,要求你購買「礦機 NFT」或「節點額度」,等你看不到出金時平台就消失。
不論哪一種型態,刑法 §339 的成立要件都一樣:要有詐術、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因果鏈。多人分工、群組對公眾散布、冒用公務員或機關名義等情境,可能評估為刑法 §339-4 加重詐欺,刑度從五年以下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 §339-4 是否適用仍要看具體分工、傳播方式與證據,不是「LINE 群組有三人以上」就自動成立。
二、虛擬貨幣詐騙自救第一步
發現自己被詐騙的當下,最重要的不是「想辦法把錢拿回來」,而是讓傷害立刻停止。被害人這時容易陷入兩個錯誤反射動作:一個是繼續按對方指示再付一次「保證金、稅金、解凍費」,另一個是去網路上找號稱可以「鏈上追回」「駭回 USDT」的服務。這兩條路都會把你拖進二次詐騙。
虛擬貨幣詐騙自救的順序應該是這樣:
【停手三件事】
第一,不要再匯款。對方任何形式的「再付一次就出金」「補繳稅金才能放款」「保證金到位才解凍」都是高風險訊號。你已經被詐騙過一次,繼續付只會讓對方確認你願意繼續付。
第二,不要交付私鑰或助記詞。任何人——包括自稱可以追回的服務、自稱平台客服、自稱律師——只要要求你提供錢包私鑰或 12 個(或 24 個)助記詞,就不要再溝通。私鑰等於錢包本身,給了就等於把資產交給對方。
第三,不要刪除任何資料。對話、交易截圖、廣告、入金憑證、平台網址、客服 LINE ID、帶單群組訊息,全部保留。即使你覺得截圖很多很亂,保留比整理重要。
【保存證據 checklist】
立刻把下列資料整理出來:交易雜湊(TxID)、錢包地址(包含對方的收款地址和自己的轉出地址)、平台或交易所帳號截圖、入金匯款憑證(銀行或 Line Pay / 街口等)、出金被拒的對話截圖、所有廣告與推薦文截圖、群組對話完整紀錄、客服或老師的 LINE ID / Telegram ID / 通訊軟體 ID、平台網址與 app 安裝來源。
【整理出時序】
把資料按時間序排好:什麼時間看到廣告 → 加入群組或加客服 LINE → 收到第一筆「教學單」或「老師推薦」→ 第一次入金 → 後續入金、出金嘗試、被要求補繳稅金的時間點。檢警偵查時,這條時序是最先看的東西,比單張截圖更重要。
【完成報案與通報】
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通報是第一個動作,165 會把案件資料導向相關警察機關。接著到警察局或派出所完成正式報案/告訴,依刑事訴訟法 §242 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白話說,你可以寫狀子或當場口頭陳述,警方會做筆錄並開立受理證明(俗稱三聯單),這份受理證明只是程序起點,不等於「警方一定會啟動偵查」「款項一定會追回」。
如果對方收款的銀行帳戶仍然啟用,你應該在保留證據之後盡快通報該帳戶——銀行端可以依循警示帳戶通報機制處理,這個程序我們在 警示帳戶與被害人通報 那邊有完整說明,本頁不重複。
三、虛擬貨幣詐騙報案有用嗎
「報案有用嗎」是被害人最常問的問題,也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問題。短答是:報案是法律程序的起點,但不是「報案=追回」的擔保。
依刑事訴訟法 §242 第 1 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這條條文同時規範了告訴和告發兩種狀況——告訴是被害人自己提出,告發是任何人(含目睹者、機關)向檢警通報。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實務上,虛擬貨幣詐騙案件報案後會經過幾個階段:警方受理(開立受理證明)→ 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 檢察官分案、偵查 → 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每個階段都有時間落差,沒有人能向你保證起訴一定發生、不起訴一定不發生、起訴後一定有罪。詳細追回管道的分流請參考 拿不回來怎麼辦的六條路徑。
關於「三聯單」這個俗稱:它是警方開立的報案受理三聯單,只代表你已經到警方備案、警方已受理,不代表偵查結果、不代表你的款項一定被列入查扣對象、也不代表對方一定會被起訴。把三聯單拍照上傳到網路或寄給對方,無法產生任何法律壓力。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詐欺是不是告訴乃論」。刑法詐欺取財罪(§339)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是非告訴乃論,意思是你提出告訴後不能撤回換取對方退款;同時,即使你沒主動告訴,檢警知悉後仍可主動偵查。詳細的告訴乃論差別請參考 詐欺非告訴乃論專頁。
165 反詐騙專線在實務上的功能比較像「通報集中接收 + 預警網絡」,它會把資料導向相關警察機關並更新詐騙網站/帳號名單,幫助攔阻後續被害人。但 165 本身不啟動偵查、不執行扣款、不對個案承諾追回,這點要先理解,避免期待落空。
對方如果在境外(境外交易所、境外伺服器、境外錢包),台灣警方或法院沒有直接管轄的能力。實務上通常需要透過國際刑警組織或司法互助協定,由我國檢察體系向對方所在國請求協助;流程冗長、能否成功取決於對方國家的合作程度與該平台是否仍持續運作。沒有任何律師或服務可以「直接凍結境外錢包」。
關於「報案 ≠ 偵查啟動」這條:如果你只完成警局報案、沒有後續主動補件、沒有提供金流追蹤線索,案件可能就停在受理階段。建議報案後保持與承辦員的聯繫,主動補上後續發現的資料(例如新查到對方的收款帳戶、廣告連結、群組訊息)。
四、虛擬貨幣詐騙錢拿得回來嗎
直接回答:不能保證。能否實際追回款項取決於四件事,每一件都會獨立影響結果。
【因素一】金流是否仍可圈存。
你的款項如果還在對方收款銀行帳戶或交易所帳號中尚未提走,及時通報並請銀行端啟動警示/凍結程序,可能有機會在帳戶被清空前把錢「鎖住」。但如果款項已經被換成虛擬貨幣、再經多層錢包轉移、最後落到境外地址,在實務上幾乎無法靠台灣的程序直接圈存。
【因素二】責任人能否查明。
鏈上紀錄(TxID、錢包地址)公開可查是事實,但鏈上地址不等於自然人身分。要把鏈上地址連回真實的人,需要:交易所配合提供開戶資料、IP 紀錄追蹤、其他證據交叉比對。如果對方使用無 KYC 的境外地址、用人頭帳戶開戶、或經過多次混幣服務,責任人查明的成本與成功率都會大幅降低。
【因素三】是否取得執行名義。
刑事告訴成立、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有罪,這些都還不等於你拿到錢。要把判決轉成可以對對方財產執行的依據,要靠民事侵權求償的程序——可以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走獨立民事訴訟。
民法 §184 給了被害人的請求權基礎:「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這條是民事侵權求償的核心,要主張賠償仍要證明加害行為、故意或過失、損害與因果關係。
若涉及多人分工(老師、客服、財務、車手),可以依民法 §185 主張連帶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但連帶責任是否成立仍要依具體分工、共同行為或造意幫助關係判斷,不是「看似多人」就必然連帶。
時效不能忽略。民法 §197:「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發現損害 2 年內、行為發生 10 年內必須行使請求權。
附帶民事訴訟是把民事求償接在刑事案件後面的省錢方式。刑事訴訟法 §487:「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但 §488 有時點限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白話:偵查中不能提附帶民事;要等到檢察官起訴後才行;錯過時點只能改走獨立民事訴訟。完整的附帶民事 vs 獨立民事比較,請看 附帶民事與民事求償專頁。
【因素四】對方是否有可執行財產。
即使你拿到勝訴判決或調解和解的執行名義,下一步是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 §4:「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但「執行名義」不等於「拿到錢」。如果對方名下沒有可執行的財產——薪資、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應收帳款都查無——強制執行可能空轉,最後只拿到一張債權憑證等對方未來有財產時再執行。這條限制在虛擬貨幣詐騙場景特別明顯,因為主謀往往在境外,台灣端能扣到的多半是車手或人頭,而車手本身通常沒什麼財產。
四個因素任何一個出問題,追回成功率就會大幅下降。承諾「鏈上一定追得回」「找律師就能追回 USDT」「報案一定有用」的人或服務,都是違背這個基本邏輯的話術。
五、錢包地址、TxID、交易紀錄怎麼整理
虛擬貨幣詐騙的關鍵證據素材,是鏈上資料與平台資料的組合。整理這些資料的目標不是自己破案,是把資料變成檢警和律師可以接著用的格式。
【鏈上資料】
第一個要保存的是交易雜湊(Transaction ID,TxID)。每筆鏈上轉帳都有一個唯一的 TxID,在區塊鏈瀏覽器(例如 etherscan.io、tronscan.org、blockchair.com)輸入這個 ID,可以看到轉帳金額、發送地址、接收地址、確認時間、區塊高度。把 TxID 截圖保存,並另外用文字記下:發送日期時間、發送金額、發送幣別、發送地址(自己的)、接收地址(對方的)、所在區塊鏈(以太坊、波場、比特幣等)。
第二個是錢包地址。把你自己的錢包地址(發送方)和對方的收款地址完整記下,不要漏字也不要混淆大小寫。一些區塊鏈(如比特幣)地址大小寫敏感,錯一個字就是不同地址。
第三個是錢包應用截圖。打開你使用的錢包 app(MetaMask、TrustWallet、imToken、Trezor 等),把每筆轉帳的詳細頁面截圖,包含時間、金額、Gas 費。截圖比手抄可信。
【平台資料】
如果你是透過交易所或假平台入金,要保存:交易所或平台帳號名稱、註冊用 Email、註冊用手機、平台網址、入金時對方提供的「指定收款地址」、平台 KYC 提交的個人資料、客服對話完整紀錄、平台公告或操作說明的截圖。
如果平台是釣魚仿冒站(網址和真平台極為相似但不同),把「實際輸入的網址」截圖另外保存——這是辨識仿冒的關鍵證據。
【金流資料】
不要忽略傳統金流。如果你是先把法定貨幣匯到對方指定銀行帳戶、再由對方換成虛擬貨幣轉走,那一段傳統金流是最容易追的部分。保存:匯款憑證(紙本或網銀截圖)、收款人銀行帳戶資料、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收款銀行回單。
【對話與內容資料】
對方加你的廣告、群組訊息、客服或老師的所有對話紀錄、視訊截圖、語音檔案如果有的話也保存。LINE / Telegram / Signal 等通訊軟體都可以匯出對話紀錄,匯出後保存原始檔案。
【整理成可追查格式】
把上面所有資料整理成一份「時序清單」:每一個動作(看到廣告、加 LINE、開始入金、第一次轉帳、第二次轉帳、被要求補繳稅金……)配上「對應的證據檔案編號」。檢警拿到這份清單,可以快速看懂你的案情,比一袋零散截圖有效得多。
【鏈上紀錄的界線】
要再次強調:鏈上資料公開可查,但鏈上地址≠自然人。要把地址連回真實的人,要靠交易所配合(如果該地址有在交易所內提現或入金)、要靠 IP 追蹤(如果伺服器有紀錄)、要靠其他證據交叉比對。如果對方是 P2P 交易、無 KYC 地址、走混幣服務,地址持有人查明的難度會非常高。
任何號稱「我有 TxID 就能查到對方本人」「給我地址我就能凍結」的服務都不要相信,這條我們在第七節會再展開。
六、泰達幣/交友/投資型虛擬貨幣詐騙差異
虛擬貨幣詐騙的場景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類型:泰達幣(USDT)載體型、交友引流型、投資群組型。三類的差別不在法律結論——三類都回到刑法 §339(涉及多人分工再評估 §339-4)的同一條判斷線——而在於常見話術、入金路徑、證據素材有些不同。
【泰達幣載體型】
USDT 是最常被詐騙者用作載體的穩定幣,原因是價格穩定、跨鏈交易方便、可在多個交易所提領,整體流動性高。常見的話術是:「我要先用 USDT 結算」「請你先去買 USDT 再轉到我的錢包」「平台只收 USDT」。被害人通常會被引導到合法的交易所買 USDT(這部分本身合法),再依對方指示「提領」到一個指定的境外地址。一旦進到境外地址,款項就脫離台灣管轄。
證據重點:保存買 USDT 的交易所交易紀錄、提領紀錄(含 TxID 和接收地址)、對方要你提領的對話。
【交友引流型】
對方先在交友軟體(Tinder、Bumble、Coffee Meets Bagel、Hinge、IG、Threads 等)培養關係,可能談感情、可能談友情、可能談「家人朋友剛好在做」,再慢慢把話題帶到投資。這類詐騙的特徵是「先建立信任,再進入投資」,從加好友到第一次匯款可能跨度數週甚至數月。
證據重點:保存交友 App 的對話、對方頭像與資料、開始談投資的時間點、對方主動引導你下載 app 或加 LINE 群組的關鍵訊息。
【投資群組型】
LINE 群組或 Telegram 群組,加你的是「客服小姐」「助教」,群裡有「老師」每天貼戰績、推單。對方會引導你下載特定 app 入金、跟單操作;初期會故意讓你「賺到」幾筆小錢以建立信任,等到你大筆投入後就開始出金阻撓。
證據重點:保存整個群組完整對話紀錄(不是部分截圖,是匯出全部)、老師和客服的所有訊息、戰績圖、app 安裝來源(從哪個連結下載)。
群組型如果涉及三人以上分工、群組對公眾散布、廣告大量推送,可能評估為刑法 §339-4 加重詐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但 §339-4 是否成立仍要依具體分工、傳播方式與證據判斷,不是「群組三人以上」就自動構成。
【三類共通的下游風險】
不論哪一型,如果款項被層轉、收受、持有、使用,下游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pcode G0380131,最新修正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3 第 2 款明列刑法 §339 為「特定犯罪」,因此詐欺取財所得屬「特定犯罪所得」。§19 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條主要在規範下游收款者或洗錢者的刑責,與被害人的款項返還是不同問題。
關於「假交易所」「假平台」:依洗錢防制法 §6,「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是否在合法登記名單,請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金管會 / 法務部)的官方公告為準;本頁不點名具體業者是否完成登記。
七、二次詐騙與假追回服務風險
虛擬貨幣詐騙的被害人,最容易在第一次受害後陷入第二次。原因是受害者急著找回款項,會在 PTT、Dcard、Facebook、Threads、YouTube、Google 搜尋「USDT 追回」「虛擬貨幣詐騙律師」「鏈上凍結」這類關鍵字,搜尋結果裡很容易混雜真正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分析公司、技術顧問——以及二次詐騙者。
【二次詐騙的紅旗特徵】
第一個紅旗:要求私鑰或助記詞。任何合法服務都不會要求你提供錢包私鑰或助記詞,因為這兩個資料等於錢包本身。看到這個要求請立刻停止溝通。
第二個紅旗:保證追回 / 保證解凍 / 保證凍結對方錢包。沒有任何合法律師、檢警或服務可以做這種保證,理由我們在第四節已經說明——追回成功取決於四個獨立因素,沒有人能單方面承諾。
第三個紅旗:要求先付保證金、手續費、稅金、解凍費才能啟動。合法律師可以收取律師費,但會開立發票或收據、會簽訂委任契約、會說明案件範圍與律師個人能否保證的限制。要求你「先匯一筆款項到我的個人帳戶才開始追」的服務幾乎都是詐騙。
第四個紅旗:宣稱有獨家技術、駭客資源、內部關係能直接凍結境外錢包。任何單一個人或團隊都沒有這種能力——境外錢包凍結需要國際刑警組織、司法互助、目標國配合多方介入。
第五個紅旗:強烈時間壓力。「再不處理今天就過期了」「48 小時內否則無效」是典型操弄手法。法律程序的時效是按法條規定的年計算(民法 §197 是 2 年知悉、10 年發生),不是 48 小時。
這些行為本身可能構成另一個刑法 §339 詐欺案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對方再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使用你的帳戶帳號,還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 §20:「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三、規避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這條主要規範對方刑責,與你能否取回款項是不同層面,但它是辨識「對方可能被以 §20 追訴」的法律依據。
【正式做法】
如果你想找律師協助評估,正式做法是:找有實體事務所、有公開律師證書字號、可以簽委任契約、能說明案件範圍與費用的律師。律師可以協助你評估刑事告訴、民事求償、附帶民事、強制執行的可行性與時點,但不會、也不該對你保證追回。
如果你想找區塊鏈分析公司做 OSINT(鏈上資料分析),可以;但他們的工作是把鏈上路徑整理給你或檢警看,不是「直接凍結對方錢包」。國際上比較知名的分析公司(如 Chainalysis、Elliptic、CipherTrace)通常和執法機關合作,不對個人收費承包追回。
最後一個提醒:即使對方在境外、即使追回機率不高,也不要把希望寄託在「保證追回的服務」上。把時間花在保存完整證據、完成正式報案、評估正規法律程序上,比較不會把已經損失的錢再賠進去一次。
八、常見問題(FAQ)
Q1:虛擬貨幣詐騙可以追回嗎?
不能保證。追回可能性取決於四件事:金流是否仍可圈存、責任人是否能查明、是否取得執行名義、對方是否有可執行財產。被害人能做的是儘速保存交易雜湊(TxID)、錢包地址、平台帳號與對話資料,完成 165 通報與警方報案,再評估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路線。承諾「鏈上一定追得回」的服務違背這個基本邏輯。
Q2:有 TxID 就能查到詐騙者本人嗎?
不一定。TxID 與錢包地址可以協助說明鏈上金流,但鏈上地址不等同自然人身分;要連回詐騙者本人,仍需要平台配合、地址持有人查證、以及與其他證據(匯款帳戶、對話紀錄)的交叉比對。如果對方使用無 KYC 地址或經過多次混幣,難度會非常高。
Q3:平台說要繳保證金或稅金才能出金,怎麼辦?
這是常見的二次詐騙紅旗,要求私鑰、助記詞、保證金、稅金、手續費的情形請一律停止支付。可參考刑法 §339 詐欺取財與洗錢防制法 §20 對「不正方法取得 / 使用他人帳戶且無合理來源」的處罰規定,正式做法是保存對話、付款資料,循正式報案與平台申訴程序處理。
Q4:可以寫某交易所詐騙嗎?
本頁不判斷單一交易所或品牌是否詐騙。可依洗錢防制法 §6 說明「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制度層面風險,但是否在合法登記名單請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新聞個案與品牌名稱不作為一般法律結論。
Q5:可以找人駭回 USDT 或解凍我的加密資產嗎?
不建議。要求提供私鑰、助記詞、保證金、手續費或稅金以換取追回服務的情形,本身可能構成另一個刑法 §339 詐欺案件;正式管道是循報案、平台申訴、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含附帶民事與強制執行)處理,必要時諮詢律師。任何「保證解凍」「保證追回」的服務都不要相信。
Q6:詐騙者人在境外,台灣警方能直接凍結嗎?
境外交易所、境外錢包不在台灣警方或法院的直接管轄範圍內;通常需要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司法互助協定或平台自主配合,並無「直接凍結」的保證。被害人能做的是把證據與金流路線完整保存,由檢警評估後續可行性。
Q7:報案後可以馬上提附帶民事訴訟嗎?
不能。依刑事訴訟法 §488,附帶民事訴訟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前不得提起。偵查中無法提附帶民事,但可以先評估獨立民事訴訟與假扣押。完整的報案流程與三聯單意義請看 報案專頁,附帶民事 vs 獨立民事比較請看 附帶民事與民事求償專頁。
重要提醒:本資訊不等同個案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本頁不判斷任一交易所、平台、名人或新聞個案是否詐騙。法條版本依 law.moj.gov.tw 於 2026 年 5 月 13 日(刑民法系列)與 2026 年 5 月 15 日(洗錢防制法 G0380131)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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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5-16 最後更新:2026-05-16
本頁為虛擬貨幣詐騙被害人證據保存、報案與求償限制之一般說明,依現行刑法 §339 §339-4、刑事訴訟法 §242 §487 §488、民法 §184 §185 §197、強制執行法 §4、洗錢防制法 §2 §3 §5 §6 §19 §20(pcode G0380131,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整理。本頁不判斷任一交易所或品牌是否詐騙,也不引用任何個案新聞或名人。實際個案能否追回款項仍取決於金流、責任人、執行名義、對方財產等具體因素,本頁說明為一般原則,不取代個案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