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蒐證的核心,是把「對方做了什麼、做了幾次」變成第三方留下的紀錄。受傷當下去驗傷、每次都報警、保留威脅與道歉的訊息,這三類證據組合起來,才足以聲請保護令,也才撐得起把家暴當成離婚事由。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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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家暴 蒐證
家暴蒐證怎麼做?驗傷、報案、錄音這幾類最關鍵

重點摘要
| 最基本 | 受傷當下驗傷,請醫師記錄部位、程度與成因 |
| 呈現反覆 | 每次發生都報警,累積成一條時間軸 |
| 合法錄音 | 自己在場參與的對話可錄;側錄他人有風險 |
| 訊息截圖 | 威脅、控制、道歉認錯的訊息連帳號日期一起留 |
| 常見錯誤 | 當下隱忍不驗傷不報案,事後拿不出客觀紀錄 |
家庭暴力會用到證據的場合有兩個:一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對方再施暴或命他遷出;二是把家暴當成訴請離婚的事由,主張對方對你「不堪同居之虐待」(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這兩件事都不是「我說他打我」就會成立,法院看的是有沒有客觀紀錄、能不能呈現暴力的反覆性。只有口頭陳述、沒有驗傷與報案,常因舉證不足而不被採信。下面按證據種類,逐一說明怎麼蒐集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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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家暴的法律範圍說清楚,蒐證方向才不會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定義:「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身體、精神、經濟」三個面向都算家暴,不是只有動手打人才算。言語恐嚇辱罵、長期監控跟蹤、不給生活費或強迫交出薪水,都可能被認定。蒐證時要依自己受到的侵害類型,把證據往對應方向準備。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以訴請離婚,實務上不限於肉體傷害,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也可能被認定。家暴防治法的家暴與民法的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兩條獨立路徑,但證據可以共用一套。
驗傷單與診斷證明:受傷當下盡快就醫
受傷後盡快就醫、請醫師開立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是家暴案件最基本、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步。驗傷單會記下受傷的部位、程度與就診時間,是把「身體傷害」固定成書面證據的方式。很多人忍下來沒去看醫生,事後再講當時被打成怎樣,因為沒有當下的醫療紀錄,往往很難被法院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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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時有一個關鍵動作:主動告訴掛號或醫師「我要走家暴就診流程」。多數醫院急診都設有家暴就診通道,會啟動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走家暴流程的好處:①病歷會記載「疑似家暴」字樣,與一般「跌倒受傷」分開;②醫院會自動通報主管機關,多一條官方紀錄;③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格式比較完整。如果只走一般急診又沒提成因,病歷可能只寫「左臉瘀傷」,事後要證明是配偶造成的就費力。
幾個重點:
- 時間要近:傷勢會消退,越接近受傷時間就醫,紀錄與傷害的關聯越清楚。一般建議受傷當天或隔天就要去,最遲不要拖超過 72 小時。
- 講清楚成因:就診時主動告訴醫師是遭家暴受傷,請醫師記錄在病歷與驗傷單上。可以講「被配偶推倒撞到桌角」「被拳頭打到」這類具體情境,比只說「被打」更有畫面。
- 拍照、多次都留:自己也用手機拍下傷處並帶日期;每次受傷都驗一份,才能呈現不是單一偶發。手機拍照建議連同當天的報紙頭版、時鐘、或新聞畫面一起入鏡,方便日後對時間。
- 舊傷補開有合理時間限制:如果當下沒就醫,事後幾天內仍可帶著傷勢去請醫師補開診斷證明,但越拖證據力越弱。拖到傷已經消退、只剩瘀青殘影,醫師通常只能寫「主訴」,無法直接認定成因。
- 驗傷單和診斷證明的差別:驗傷單是針對「傷勢」當下狀態的紀錄,多由急診開立;診斷證明書則是針對整個就診過程與診斷結果。兩者可以同時申請,保護令與離婚訴訟通常要求繳交「診斷證明書正本」,不要只留影本。
報案紀錄:每次都報警,留下時間軸
每一次發生家暴都報警,是把暴力的「反覆性」固定下來最有效的方法。報警後會有受理紀錄、員警到場處理的紀錄,必要時警方也會協助製作家庭暴力通報。當報案紀錄累積成一條時間軸,就能讓法院看見這不是一時衝突,而是持續發生的狀態,這對聲請保護令、對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都很重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家暴是現行犯時,警察可以當場逮捕,不必等檢察官同意,當下打 110 是有用的。
報案後務必做到三件事:
- 取得報案三聯單:警方受理後會給一份「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俗稱三聯單,上面有報案編號、受理時間、受理單位。三聯單是日後聲請保護令、提附帶民事的關鍵單據,務必拍照存檔,正本收好。事後幾天再回派出所也可以申請補發。
- 要求製作筆錄:員警會詢問經過,內容要講清楚誰、何時、何地、做了什麼,越具體越好。簽名前先看過,記錯當場要求更正。
- 確認家防中心通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警察、醫事人員、社工等知悉家暴後 24 小時內應通報主管機關。通報後家防中心會聯繫被害人提供後續扶助,這條紀錄留在社政體系,等於多一份官方憑據。
情況急迫時,員警可以協助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若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不要因為「家醜」而都不報案,沒有報案紀錄,等於少了一條最有力的時間軸保護令。保護令分通常、暫時、緊急三種,急迫程度越高核發越快,但都需要當下的報案、驗傷紀錄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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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錄影:自己在場參與的對話可以錄
施暴、辱罵、威脅的過程,只要是你自己也在場、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或錄影是合法且有力的證據。法律上,當事人錄下自己也參與的對話,不算違法竊錄;真正有問題的是去側錄、竊聽你並未參與的他人私下對話。所以對方當著你的面咆哮、推打、威脅,你拿手機錄下來,是可以用的。
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關鍵字是「他人非公開」——你自己也在場、是談話的一方,就不在這條的射程內。但在對方車上、皮包裡放錄音筆側錄他和第三人的對話,就會踩線。
實務上要注意:
- 能用的:你在場的爭吵、辱罵、威脅、動手過程;對方打給你的電話內容;家裡客廳、餐廳這類共用空間裡發生的衝突。
- 有風險的:在對方身上或他的私人空間裝設備、側錄你不在場的對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不但證據能力有爭議,自己還可能有法律責任。對方獨自一人在房間講電話、或他和外遇對象單獨會面的場合,都不要錄。
- 保留原始檔:錄音錄影留原始檔,不要只留剪輯版。手機錄音請備份到雲端與電腦各一份,避免手機遺失或被對方刪除。法院要驗證真實性會要求未經剪輯的原始檔。
- 錄影同時錄到自己:開頭簡短報出日期、地點、自己是誰,未來提證據時來源更清楚。
精神暴力、言語羞辱往往不會留下傷口,錄音正是把這類「看不見的傷害」變成證據的關鍵。
對話紀錄與訊息截圖:威脅、控制、道歉都要留
威脅、控制、貶抑你的訊息,還有對方事後道歉認錯的訊息,都要完整截圖保存。家暴不一定是動手,言語上的威脅恐嚇、限制你的行動與交友、貶低羞辱,都可能構成。LINE、簡訊、社群上的對話,是這類行為最直接的書面證據。
特別有價值的是對方「道歉、認錯」的訊息——「對不起我不該打你」這類內容,等於自己承認施暴,常比任何辯解都有說服力。
訊息保全細節:
- 原始檔比截圖好:用 LINE 內建「傳送對話記錄」匯出 txt 檔,原始檔可以反證截圖沒被修改。
- 連同帳號截圖:包含對方暱稱、頭像、帳號 ID,避免日後否認。
- 時間軸完整:威脅訊息前後幾則一起截,呈現脈絡,避免被說「斷章取義」。
- 不要刪訊息:難過想刪掉先忍住。刪掉就拿不回來,是蒐證最常見的悔恨。可以置底、靜音,但不要刪。
- 通聯紀錄:被持續打電話騷擾跟蹤的,可向電信公司申請通聯紀錄作為「次數、頻率」的客觀證據。
身心科就醫紀錄:長期精神暴力的證據
長期遭受精神暴力造成焦慮、憂鬱、失眠的,身心科或精神科的就醫與診斷紀錄,是證明精神傷害的重要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明定,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精神暴力與經濟控制都算家暴,不是只有打人才算。
身心科就醫紀錄要發揮證據力,關鍵在「持續性」。看一次拿藥就沒回去,只能證明你那天不舒服;持續就診三個月、半年,配上每次對醫師說的家庭壓力來源,才能呈現精神侵害是長期累積的結果。就診時主動告訴醫師:因為家裡的暴力與控制狀況導致睡不著、容易驚恐,請醫師記在病歷裡。
對應的證據也要往這個方向準備:
- 精神暴力:身心科診斷證明、長期辱罵貶抑的訊息與錄音,呈現對方持續性的言語與精神侵害。如果有焦慮症、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正式診斷,記得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就診起迄、診斷代碼。
- 經濟控制:被斷絕生活費、被強迫交出薪水或財產、帳戶被掌控等紀錄與對話,呈現對方用金錢手段控制你。具體可以保留:薪資匯入後被要求立刻轉出的紀錄、被沒收提款卡的對話、向親友借生活費的紀錄、信用卡帳單被掌控的對話。
把醫療紀錄和訊息、錄音搭配起來,才能讓法院看見精神或經濟暴力的全貌,而不是只憑一句「他對我很差」。
證人、監視器、第三方紀錄:補強物證之外的人證
物證之外,人證與第三方紀錄常常是關鍵補強。鄰居聽到的爭吵、同事看到的瘀傷、家人觀察到的長期狀態,都可以當證人。找證人不必勉強對方一定要出庭,先把聯絡方式、看到聽到的內容、時間記下來,未來進入訴訟再評估要不要傳訊。
幾類常被忽略的第三方紀錄:
- 大樓或社區監視器:家暴常發生在自家門口、電梯。這類監視器由管委會保管,保存期限通常只有 7 到 30 天,事件後要儘速向管委會書面申請複製。
- 店家或路口監視器:店家畫面當下請店家保留;路口監視器由警察機關保管,要透過報案才能調閱。
- 救護紀錄:119 出勤紀錄、救護車處置紀錄都會留檔,與急診病歷互相印證。
- 社工訪視紀錄:經 113 專線或家防中心通報後,社工會進行訪視評估,這份報告在保護令聲請時很有份量。
緊急求助管道:113 保護專線 24 小時受理,全國免付費;110 報警;各縣市家防中心都有專責社工;無法負擔律師費的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合法界線:自己持有的能用,竊錄他人有風險
蒐證一定要守住合法界線:自己參與或合法持有的內容可以用,侵入他人隱私去竊錄、竊聽、偷翻的,可能既沒有證據能力、自己又惹上法律責任。前面提到的驗傷、報案、自己在場的錄音、雙方往來的訊息,都屬於你合法取得的範圍,放心使用。
要小心的是這幾種:偷裝針孔或竊聽器側錄對方不在場的私下對話、未經同意翻看或破解對方手機、偷拍對方與他人的私密活動,這些可能涉及妨害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得不償失。就算錄到關鍵內容,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可能仍被採用,但自己會另外吃上刑責,不划算。寧可多用驗傷、報案、自己在場的紀錄把證據做紮實,也不要踩到違法竊錄的線。
蒐證過程中還有兩件事容易被忽略:一是不要把所有證據都只放在一支手機裡,雲端、外接硬碟、信任的家人手機各備一份,避免對方砸手機就全沒了;二是不要對外炫耀蒐證進度,尤其別在共同朋友圈、孩子面前提到,免得反被當成「蓄意激怒對方」的把柄。
常見問題
只有驗傷單,沒有報案,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聲請,但證據越完整越有利。驗傷單能證明傷害結果,報案紀錄能呈現反覆性,兩者搭配最具說服力。建議受傷就驗傷、每次發生就報警,把書面紀錄一次次累積起來。如果擔心報警會激怒對方,可以用 113 專線先諮詢社工,了解後續流程後再決定。
Q2:對方否認,說傷是我自己弄的怎麼辦?
這正是為什麼要在受傷當下驗傷、並告訴醫師成因。當下的醫療紀錄、現場報案紀錄、你在場錄下的爭吵與動手過程,組合起來就能對抗對方的否認。單一證據容易被質疑,多種證據互相印證才站得住。如果有大樓監視器拍到當下走進電梯的傷勢狀態,也是有力的補強。
Q3:精神暴力、被控制金錢,沒有外傷,算家暴嗎?
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把精神與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都列為家庭暴力。沒有外傷時,靠身心科就醫紀錄、長期貶抑威脅的訊息與錄音、被斷絕金錢的對話來舉證。重點是要呈現「持續性」與「控制性」,不是一次冷戰或一次拒絕給錢就能成立。
Q4:自己錄下和對方的爭吵,算違法錄音嗎?
不算。你自己也在場、自己參與的對話,錄下來不構成違法竊錄。真正有風險的是去側錄你並未參與的他人私下對話,那才可能涉及妨害秘密。錄完記得把原始檔備份到雲端,不要只留手機裡。
Q5:家暴的證據可以同時用在聲請保護令和訴請離婚嗎?
可以。同一批驗傷、報案、訊息、錄音,既能用來聲請保護令,也能作為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的證據(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蒐證時一次做齊,兩邊都用得上。實務上很多人是先聲請保護令穩住人身安全,再以同一批證據起訴離婚。
Q6:舊傷已經消退了,現在補開診斷證明還有用嗎?
有用,但證據力比當下開立的弱。建議帶著當時的手機照片、訊息紀錄一起回診,請醫師參考你的主訴與照片寫成診斷紀錄。雖然不能完全替代當下的驗傷單,但配合其他證據還是能起作用。下次受傷請務必當天就醫。
Q7:監視器畫面要怎麼調?
家裡或大樓的監視器由管委會保管,畫面保存期限多半 7 到 30 天,發生事件後要儘快書面申請。路口或店家監視器要透過報案、由警察協助調閱。不論哪一種,越早申請越好,過了保存期就調不回來。
下一步建議
家暴蒐證最怕的是當下隱忍、事後拿不出紀錄,等到要聲請保護令或離婚時才發現證據不足。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手上的驗傷、報案、訊息、錄音夠不夠用,還缺哪些該補,以及這些證據怎麼整理才能用在保護令與離婚上家暴。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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