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分財產,最常見的誤解就是「名下的東西通通對半分」。其實不是。法律要分的是婚後財產的「差額」,而不是兩個人所有的財產。多數夫妻結婚時沒特別約定財產怎麼處理,適用的就是「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把雙方各自婚後賺到、再扣掉婚後欠下的債務後,剩下的財產拿來相比,差額由比較少的一方向另一方請求一半——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而婚前就有的財產、婚後繼承或別人贈與的財產、還有慰撫金,這幾類都不算進去。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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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剩餘財產分配
離婚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哪些不列入、分配比例怎麼定

重點摘要
| 分的是差額 | 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不是全部對半分(第1030條之1) |
| 不列入 | 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財產、慰撫金都不分 |
| 比例 | 原則一人一半,顯失公平才調整;2021年起明定衡酌家事勞動等(第3項) |
| 外遇不影響 | 過錯屬損害賠償(第1056條),不能拿來增減財產分配比例 |
| 脫產 | 離婚前5年內惡意處分可追加計算(第1030條之3) |
AIO 直答:離婚分的是「婚後財產的差額」,不是名下東西通通對半分。先各自取回原有財產(民法第 1058 條),再把雙方婚後累積、扣除婚後債務後的剩餘相比,差額由較少的一方向另一方請求一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婚前財產、繼承或受贈、慰撫金三類不列入。原則平均分配,只有顯失公平時法院才會調整;外遇等過錯不能拿來增減財產分配比例。下面把怎麼算、哪些要分哪些不分、是不是一定一人一半、以及對方脫產怎麼辦,一次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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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怎麼分?先搞懂「分的是差額,不是全部」
結論先講:離婚不是把兩人名下的東西通通堆在一起對半分,而是先各自取回本來就有的,再就「婚後累積出的剩餘」算差額、補平差距。
真正要分的是「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不是「全部財產的一半」。
第一步是各自取回原有財產。民法第 1058 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本來是誰的就拿回誰的。
第二步才是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差額平均」原則的法源。
舉個方向上的示範(概念示範·非個案金額):把雙方各自的「婚後現存財產-婚後債務」算出來相減,差額除以二,就是少的一方可以向多的一方請求的金額。婚前各自就有的房子、存款,並不在這個計算範圍裡。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核心,就是把「婚後累積」和「婚前既有」清楚切開。
認識夫妻財產制:法定 vs 約定,影響怎麼分
結論先講:台灣絕大多數夫妻沒有特別簽契約,所以走「法定財產制」,離婚時要走剩餘財產分配;只有事先以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的人,才依該契約處理。
沒去地方法院登記過約定財產制的夫妻,全部都是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 1004 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第 1007 條進一步要求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依第 1018 條,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名下登記誰就是誰的,不會因結婚而變共有;離婚時才依第 1030 條之 1 算剩餘差額。若選的是「分別財產制」,依第 1058 條,離婚時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各自取回名下財產結束。
若一方有民法第 1010 條列舉的情形(例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達 6 個月以上等),他方可以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把「分配的鐘點」提前固定下來夫妻財產制。
👉 接著看: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不約定預設哪一種 →
剩餘財產分配怎麼算?四步驟+基準日
結論先講:把雙方婚後財產列出、扣婚後債務、必要時追加脫產、再算差額除以二,就是少的一方可請求的金額;「算到哪一天」由基準日決定。
判決離婚算到「起訴那天」、兩願離婚算到「離婚登記那天」,基準日選錯,金額會差很多。
實際計算可拆成四個步驟:
- 列出婚後財產:以基準日當天還存在的婚後財產,依市值計算(房子、存款、股票、保單價值、車輛、投資等)。
- 扣掉婚後債務:婚姻期間欠下、到基準日還沒還清的債務先減掉(房貸尚未清償部分、信用貸款、卡費等)。
- 追加脫產的部分(如果有):若一方在離婚前惡意把財產處分掉,這筆要追加計算回來(見下面脫產段落)。
- 算差額、再除以二: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相減,差額的一半,就是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的金額。
關於「基準日」,民法第 1030 條之 4 第 1 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判決離婚算到「起訴日」、兩願離婚算到「離婚登記日」。被追加計算的部分(脫產),依同條第 2 項「以處分時為準」。
另外第 1030 條之 2 處理債務跨期清償的調整:一方用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債務、或用婚前財產(含繼承贈與、慰撫金等不列入財產)清償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避免「左手挪右手」稀釋對方分配額。
四個步驟做完,才得到「差額除以二」這個可以實際請求的金額。財產的市值、債務的歸屬、保單或股票怎麼估算,常常是雙方爭執最多的地方。
哪些財產要算、哪些不算
結論先講:只有「婚後、靠努力累積」的財產才要分;婚前的、白白得來的、以及精神賠償,都不分。
三類明確不列入:婚前財產、繼承或無償取得、慰撫金。
要算進去的(婚後財產):婚後工作收入、婚後買的房子車子、婚後增加的存款投資、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原則上都列入。
👉 接著看: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怎麼分?婚前協議有沒有用 →
不算進去的,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明文排除兩類,加上婚前財產,常見的有:
- 婚前就有的財產:結婚前名下的房子、存款、車子,依第 1058 條各自取回,不必拿出來分。
-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第 1 款明定不列入;不是兩人共同努力得來。
- 慰撫金:同條但書第 2 款明定不列入;因身體、名譽、人格、自由等受侵害而取得的精神賠償,具有專屬性質。
婚後財產是要算的核心,婚前財產則要保留來源憑證避免被混入。要注意的是,婚前財產若在婚後和婚後財產長期混用、難以區分(例如婚前存款併入薪資帳戶反覆進出),實務上有可能被認定性質已經轉變、要列入計算;所以婚前財產最好保留來源憑證、盡量單獨保管。
一定要一人一半嗎?外遇會不會少分
結論先講:原則平均分配,只有「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才會調整或免除;外遇本身不是調整事由。
「平均分配一半」是預設結果;要打破它,必須證明顯失公平,而實務上准許的案例極少。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條是「法院得調整」,有裁量空間、不是必然會調,由主張者舉證「顯失公平」。
2021 年 1 月施行的同條第 3 項,明確列出法院調整時要綜合衡酌的因素:「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核心是——法院看的是「對家庭財產有沒有貢獻」,不是看誰對婚姻有過錯。在家帶小孩、操持家務的一方,依第 3 項,這些付出本身就被當成「貢獻」,不會因為沒在外賺錢就被認為「對財產沒貢獻」。
正因如此,這種調整在實務上很少獲准。常見情況是: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對方「浪費成習」要求少分,但只要對方有育兒、家務的付出,法院通常認為這就是貢獻,調整請求多半被駁回調整免除。分配比例只看對家庭財產的貢獻,不看誰對婚姻有過錯。
那外遇呢? 實務見解相當明確: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的可歸責事由(例如外遇),並不是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分配額的事由。外遇是「損害賠償」的問題,要走民法第 1056 條另外請求,不能拿來增減財產分配的比例。財產分配只論貢獻,不論誰對誰錯。
延伸工具:如果你發現對方在婚姻存續中就無償處分婚後財產(贈與他人、低價脫手),可能侵害你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 1020 條之 1,他方可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行為(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除外);對於有償行為,限於行為人與受益人「行為時皆明知有損他方分配請求權」時,也可聲請撤銷。但撤銷權有期限,第 1020 條之 2:「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這個 6 個月/1 年比後述的 2 年/5 年都短得多,發現要快動。
對方在離婚前脫產、把錢領走怎麼辦
結論先講:法律有「追加計算」機制,可以把對方為了少分而處分掉的婚後財產「視為還存在」放回計算,必要時還可向第三人追討。
離婚前 5 年內為了少分而處分的婚後財產,要追加計算放回去。
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對方偷偷移轉掉的錢,計算時要「當作還在」。
同條第 2 項更進一步:「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配偶名下已無東西可清償時,可向第三人(收到贈與的家人、顯不相當低價買走的人)追討。同條第 3 項: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不過不是只要對方領了錢就算脫產。實務上法院認定是不是「惡意處分」會綜合判斷:
- 處分的時間:是不是接近提起離婚、聲請分別財產制的時間點。
- 金額大小、次數與頻率:是不是異常地集中、大額。
- 有沒有具體用途、提不提得出憑證:說得出錢花到哪、拿得出收據發票嗎。
- 是否與過去的財務、消費習慣相符:平常就這樣花,還是突然反常。
- 是不是日常生活開銷、以及處分人的經濟能力:金額和他的收入水準合不合理。
典型會被認定脫產的樣子:在快要起訴或分居前後,短時間內密集、大額地把錢領走或移轉,又拿不出合理用途和憑證。反過來,長時間、零星、金額與收入相符、又有正當用途(醫療、教育、必要修繕等)的支出,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惡意脫產。實務舉證的關鍵,是把處分時間、金額頻率與用途憑證一起拉出來看。一旦察覺對方可能在移轉財產,及早保全對方帳戶往來、提領紀錄等證據很重要脫產。
請求權時效:別讓權利白白消滅
結論先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兩條時效——知道差額起 2 年、離婚起 5 年,逾期就消滅;發現越晚越要趕快動。
2 年與 5 年並行,先到者先消滅。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請求權有兩條期限同時跑:自知悉起 2 年、自離婚起 5 年,任一條到期就消滅。
第 4 項也明定,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能轉給別人或留給繼承人。
實務常見的坑:很多人離婚當下沒處理,幾年後才發現對方原來有不少婚後財產,這時要趕快確認離婚日距今是否已逾 5 年;只要逾 5 年,就算現在才知道,請求權也消滅。發現要儘早處理。
FAQ
分的是差額還是全部?婚前的房子、存款也要分嗎?
分的是「婚後財產的差額」,不是兩個人所有財產的一半。婚前就有的財產不屬於分配範圍,依民法第 1058 條各自取回;婚後繼承或受贈得到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也不列入。婚前財產若婚後長期混用、難以區分,認定上可能生變,建議保留來源證明、分開保管。
Q2:離婚財產一定要對半分嗎?我多賺的也要分一半給他?
分的是「婚後財產的差額」,不是各自全部財產的一半。差額由較少的一方請求一半,平均分配是預設結果。只有「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才可能調整,實務上很少准許,因為第 3 項明定家事勞動、子女照顧、整體協力都算貢獻。
Q3:他外遇在先,財產分配上我可以多拿嗎?
不行,外遇是損害賠償的問題,不是財產分配比例的調整事由。實務見解明確:婚姻破綻的可歸責事由(外遇等過錯),不是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調整事由。你可另外依民法第 1056 條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財產分配比例不會因為對方有過錯而改變。
Q4:我們之前有簽夫妻財產制契約,怎麼處理?
要看哪一種。民法第 1004 條允許以書面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選「分別財產制」者,依第 1058 條離婚時就「各自取回」結束、沒有剩餘財產分配。沒簽契約的人依第 1005 條一律走法定財產制,適用第 1030 條之 1。
Q5:對方在離婚前一直把錢領出、把房子過戶給家人,怎麼辦?
民法第 1030 條之 3 規定「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而在離婚前 5 年內處分婚後財產,要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為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除外)。對方名下若已不足清償,依第 2 項,還可以對受領的第三人在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無償者全範圍;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為限)。但要注意第 3 項對第三人請求權的 2 年/5 年期限。
Q6:基準日很重要嗎?離婚後我才賺到的錢算不算?
很關鍵。民法第 1030 條之 4 第 1 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判決離婚算到起訴日、兩願離婚算到離婚登記日;基準日之後增加或減少的財產,原則上不再列入這次的分配計算。
Q7:婚姻中對方就一直把財產送出去,我能擋嗎?
可以。民法第 1020 條之 1 允許配偶就婚後財產之無償行為聲請法院撤銷(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除外),有償行為則限於行為人與受益人皆明知有損他方分配請求權。但第 1020 條之 2 明定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起 6 個月、自行為時起 1 年消滅。
Q8:離婚很久了,現在還能請求分配財產嗎?
要看時效。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從你知道有差額時起算 2 年內不行使會消滅;而且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時起,超過 5 年也同樣消滅。所以發現對方有可分配的財產,要儘早處理。
下一步建議
離婚財產分配最常卡在「哪些算婚後財產」「差額怎麼算」「要不要主張對方脫產」「基準日怎麼定」這幾件事。市值估算、債務歸屬、脫產追加的時間點與證據強度,都會直接影響金額。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先聊聊你的情形,幫你把財產範圍、基準日和金額理清楚,評估該怎麼主張、要不要先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把鐘點固定下來。
【延伸】哪些財產要分、哪些不分|分配額可以調整或免除嗎|對方脫產怎麼辦|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離婚程序總覽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