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完整指南:可以告什麼、賠多少、要準備什麼證據

2026 年 5 月 5 日

目錄

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訴訟,依民法第 184、195 條,受害一方可向外遇配偶與第三人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能否勝訴、能拿多少,取決於證據是否達到法院採信門檻。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5-14
閱讀時間10 分鐘
焦點 侵害配偶權

法律得來訴
本文重點
可以告誰 第三人為主;可併列配偶為共同被告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84 條 + 195 條第 3 項(侵權行為 + 配偶身分法益)
金額落點 多落 5–50 萬;30 萬以上需有同居或長期關係事實
時效 主觀知悉 2 年 / 客觀行為 10 年先到先算
你能做 合法蒐證  民事求償  和解協商  偷錄音  違法手段
Stage 01
事件發生
立刻記錄時間、地點、人物

Stage 02
蒐證階段
避免違法手段保存原件、辨識身分

Stage 03
提告流程
地方法院民事庭遞訴狀

Stage 04
判決或和解
一審判決或庭內和解

侵害配偶權完整指南:可以告什麼、賠多少、要準備什麼證據

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訴訟,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受害的一方可以向外遇的配偶與第三人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能不能勝訴、能拿多少,取決於提出的證據是否達到法院的採信門檻

以下六段先講結論,再導向對應的深入頁面:什麼算侵害配偶權、哪些行為被告最多、賠償金額怎麼看、證據要準備什麼、提告時效雷點、以及哪些情況會敗訴。

個案事實不同,法院裁量結果可能有異,以下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當配偶與第三人發生超越一般社交往來的親密關係,破壞了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與信任基礎,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向外遇的配偶以及第三人(俗稱小三、小王)連帶請求精神慰撫金。

有四個關鍵點要先講清楚:

  1. 這是民事訴訟,不是刑事。由受害配偶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的是金錢賠償,不會把人關起來。通姦罪在 2020 年已被宣告違憲後除罪化,現在處理外遇問題主要走民事這條路。
  2. 可以告配偶、告第三人、或一起告。法律上稱為「連帶責任」,意思是兩個被告對同一筆賠償都要負責,受害配偶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請求全部金額,也可以分別請求。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把兩個人一起列為被告。
  3. 「超越一般社交往來」沒有單一定義,法院會綜合事實判斷。最直接的是性行為,但不是只有性行為才算,親密接觸、親密訊息、長期交往、同宿、共同出遊等,依事實輕重,都可能被認定構成侵害。
  4. 請求的是精神慰撫金,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法律上沒有固定金額公式,金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裁量。後面會講到金額的判斷邏輯。

想先了解侵害配偶權告誰怎麼決定、配偶與第三人責任如何分配?

👉接著看:【侵害配偶權證據完整指南:法院採信/不採典型整理】

哪些行為會被告(9 種典型)

整理近兩年的判決,原告主張的侵害行為可以歸納成 9 種典型:性行為、親密接觸、親密訊息、交往關係、同宿、共同出遊、同居、金錢往來、懷孕受胎或生子。

這 9 種行為不是平行的選項,法院在認定上有難易差別。下面從最容易被認定到最難被認定排序:

容易被認定的行為

  • 被告自承——只要對方明確承認與第三人有逾越社交分際的關係,法院通常不需要原告再額外舉證;但實務上願意自承的被告不多,多數案件還是要靠其他證據。
  • 親密接觸(牽手、擁抱、親吻、肢體互動)與性行為——事實本身比較明確,法院的判斷標準相對清楚,通常需要靠對話紀錄、影像、證人證詞或被告自承來證明。

需要靠其他證據佐證的行為

  • 交往關係、同宿、共同出遊——本身在法律上比較模糊。同事一起出差、朋友一起旅遊也可能同宿或共同出遊,因此單純主張這些行為,法院通常會看有沒有其他事證一起佐證(例如同房紀錄搭配親密對話、或共同出遊搭配親密合照)。
  • 懷孕受胎或生子——這類事實雖然客觀,但要連結到「配偶與第三人之間」,仍需要 DNA 證據或被告自承等補強,否則法院不會單憑懷孕事實就認定。

實務上比較難單獨成立的行為

  • 同居——要構成法律上的同居,必須有相當期間的共同生活事實,短期間住在一起不一定被認定為同居。
  • 金錢往來——金錢往來可能有許多解釋(借貸、贈與、業務款項、共同投資等),單純主張對方有匯款給第三人,並不能直接推論兩人有逾越社交分際的關係。

從這份難易順序可以看出一件事:在準備主張時,與其把所有可能的行為都列上去,不如把最有具體事證可以支撐的行為列為主軸。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把「親密訊息+同宿+共同出遊」這類事實組成完整的故事鏈,而不是單獨主張某一種行為。

另外要提醒的是,法院認定行為成立,不等於賠償金額就會大幅提升。實務上沒有「告越多種行為賠越多」的線性公式,重點仍是行為的嚴重程度與整體事實組合。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被告於111年11月22日向甲○○傳送:『小老婆』、『我不想一輩子偷偷摸摸』等語,甲○○則回傳:『有被起疑嗎?』等語,乃被告直接稱呼甲○○為小老婆,並表示不想隱瞞雙方間之交往關係,甲○○並因此詢問彼此間之交往關係是否遭人起疑?雙方對話內容已逾越一般正常男女交往之界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30 號

這個案件法院從對話中的稱謂與「不想偷偷摸摸」這類用語,認定雙方關係已超出一般男女交往。對讀者來說,這顯示親密訊息要被認定為侵害行為,重點在於對話內容是否能讓人合理推論雙方有超越社交的關係,而不是只要有訊息往來就一定算。

想了解每一種行為在法院眼中具體的舉證重點?

👉接著看:【侵害配偶權證據完整指南:法院採信/不採典型整理】

可以拿多少賠償(金額落點)

先講結論。精神慰撫金沒有固定公式,金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裁量,從幾萬到一兩百萬都有可能,差距相當大。讀者最需要理解的不是「我能拿多少」,而是「哪些事實組合會讓法院的金額認定往上或往下」

有三個概念要先分清楚:

  1. 告得成不等於拿到全額——你請求 100 萬,法院最後可能只判 30 萬,這是常態,不代表你輸了。
  2. 全部敗訴的案件不算進「金額落點」——舉證不足、罹於時效、善意第三人成立這些情況下,原告會拿到 0 元,這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3. 金額不是預測——個案差異非常大,看到別人拿到一百萬不代表你也會。

法院在裁量精神慰撫金時,會綜合考量幾類因素:

影響金額的主要因子

  • 侵害行為被認定的數量與嚴重程度——性行為、親密接觸、長期同居這類行為若被認定,金額傾向比僅有曖昧訊息的案件高。但這不是線性加總,個案落差很大。
  • 是否有受胎或生子——這是相對影響較明顯的因子。代表侵害行為已經造成具體後果,且通常意味著關係持續一段時間並有性行為事實。
  • 具體精神損害佐證——心理治療紀錄、就醫紀錄、診斷書等,能讓法院在量化精神損害時有具體依據。沒有這類紀錄不代表不能請求,但有的話通常對金額認定有幫助。
  • 兩造經濟能力——被告經濟能力越高,法院認為其賠償能力越大,金額有可能往上調。原告身分地位越高,被認為精神受創程度越大時,金額也可能向上調整。
  • 侵害行為的時間與頻率——長期、持續、頻繁的侵害行為,法院通常認為對婚姻造成的破壞較大,金額傾向偏高;短期、單次的事件,金額則傾向偏低。
  • 是否導致婚姻破裂——如果侵害行為直接導致夫妻分居或離婚,法院通常會認為損害程度更重;如果婚姻仍維持,金額一般落在中間或偏下區間。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4 號

這是一件涉及受胎生子的案件,法院全額支持原告高額請求。這類高金額判決並非常態,通常具有特殊事實組合,讀者看到這種案例不要直接套用到自己的情況。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又原告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因婚姻問題陸續前往慈恩心理治療所諮商7次,有心理治療摘要報告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75頁),則原告主張其受有精神上痛苦,洵屬合理可採。」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040 號

單純主張「我很痛苦」,法院通常無法量化精神損害的程度;但如果有具體的就醫或治療紀錄,法院在認定損害程度時會列入考量

讀者在評估自己的案件時,重點不是去算「我能拿多少」,而是去看:自己手上的事實組合落在哪個常見區間、有沒有特殊因子可以支撐金額往上、有沒有風險讓法院判得偏低或全駁。

想知道自己的事實組合在實務上的金額判斷邏輯?

👉接著看:【侵害配偶權證據完整指南:法院採信/不採典型整理】

證據要準備什麼

證據是侵害配偶權訴訟的核心。法院不會因為你說配偶外遇就採信,必須有證據能讓法院形成「兩造間關係已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心證。

實務上最常被使用的證據類型,依出現頻率大致為:對話紀錄(LINE、簡訊、社群私訊)、照片、影片或行車紀錄器、證人證詞、住宿或消費紀錄、社群貼文。每一種都有自己的舉證重點與風險。

對話紀錄(LINE、簡訊、社群私訊)

最常見的證據型態。內容如果含有親密稱謂(老公、老婆、寶貝)、明確的性行為描述約會內容、或暗示婚外關係的訊息,通常會被法院列入認定基礎。但對話紀錄不是越多越好,重點在於內容是否具體、是否能合理推論超越社交。一段曖昧的玩笑話,法院可能認為不足以證明侵害;一段含有性行為描述的對話,認定就明確得多。

照片證據

包含合照、自拍、汽車旅館或飯店的房內照、親密肢體接觸的照片等。單純的合照在法庭上力道有限,因為朋友、同事也會合照;有親密肢體動作(牽手、擁抱、親吻)或在私密場所(旅館、家中臥室)的照片,認定力道明顯較強。照片需要有明確的時間、地點資訊,並且能辨識當事人。

證人證詞

證人可以是看到兩人親密互動的朋友、鄰居、同事,或是知情的第三人。證人證詞要被採信,重點在於證述內容的具體性、合理性,以及與其他證據是否相符。法院會綜合判斷證人陳述的可信度,包括證人與兩造的關係、是否有利害關係、證述細節是否合理等。

其他類證據

包含行車紀錄器、影片、旅館住宿紀錄、信用卡消費紀錄、車輛 GPS 紀錄、徵信社調查報告等。這類證據的採信,常常涉及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又觀諸證人甲○於本院證稱:『(問:請問你跟被告,雙方是否有發生性行為?你們多久見一次面?頻率大概是多少?有記得被告有什麼身體隱私部位的特徵?)有發生性行為,每個禮拜見一次面。左胸下方有個紅點,他說是手術的傷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46 號

這個案件法院採信第三人(小三)親自出庭作證的內容,其中包括能說出被告身體隱私部位特徵這類細節。實務上第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不多見,但若取得第三人的證述,且內容具體可信,通常具有強力的證明效果

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問題

配偶權案件中,原告經常使用的證據包含:偷看配偶手機、使用配偶電腦取得對話、用行車紀錄器錄到對話、放錄音設備在車上或家中等。這些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能在法庭上採用,常常是被告抗辯的焦點。

實務上法院會審查三件事:

  • 原告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過度侵害被告隱私
  • 原告蒐證的目的是否正當
  • 被告的隱私權保護與原告的舉證需求如何平衡

配偶權案件中,這類證據能力的爭議並不少見。並非所有偷錄、偷看的證據都會被排除,也並非所有都會被採用。

要注意的是

——法院認定

「本院審酌兩造為夫妻,生活關係密切,夫妻間相互使用他方之車輛、手機,本為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則原告於使用被告車輛、手機期間,因發覺被告與甲○○之互動有異,進而基於私人間之私權訴訟上蒐證目的而重製該等影片,甚或截取手機螢幕,難認原告所採取手段有何非平和之強烈侵害行為⋯⋯故本院衡量原告之手段、妨害婚姻權益之行為不易舉證、對被告之隱私權保護及比例原則,認應有證據能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38 號

這個案件原告以行車紀錄器、手機截圖作為證據,被告主張取得方式侵害隱私。法院考量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蒐證的正當目的、以及妨害婚姻舉證的困難,最終認定有證據能力。但要強調的是:這個結果不代表所有夫妻間的偷錄、偷看都會被採用,個案差異很大。

要注意的是

——法院認定

「被告於113年9月至12月間於社交軟體上頻繁張貼貼文及照片:『(113年8月29日)你要好好愛我唷』、『我愛你啊』⋯⋯及被告與謝松霖間之對話紀錄,被告稱『導遊昨天怎麼沒有做愛和好炮⋯⋯』,益證被告於113年8月7日後仍有與謝松霖出遊並為性行為之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83 號

這個案件法院採信公開社群貼文加私下對話的組合作為事實認定基礎。重點在於:社交軟體上公開張貼的「愛你」「寶貝」這類訊息,搭配私下對話中明確的性行為描述,整體故事鏈完整,法院認定關係已超越社交分際。讀者要注意的是,單純社交軟體上的曖昧貼文,不一定會被採信,必須搭配其他更具體的事證。

準備證據的 4 個原則

  1. 盡量保存原始檔案,不要只留截圖。截圖容易被質疑是否經過編輯,原始的對話紀錄、檔案、影像,配合手機鑑識或匯出紀錄,可信度較高。
  2. 注意時間軸的完整性。法院認定關係,通常需要看到一段時間內持續的互動,而不是單一時點的事件。
  3. 多種證據互相補強,遠比單一證據強。對話紀錄+照片+第三人證詞,比只有一份對話紀錄更有說服力。
  4. 取得方式越平和、越非侵入,被質疑的空間越小

關於 LINE 對話的具體判斷標準、什麼樣的訊息會被採信、怎麼匯出與保存:

👉接著看:【LINE 對話可以告侵害配偶權嗎?法院採信/不採典型】

關於偷錄音、行車紀錄器、手機監聽等證據能力爭議:

👉接著看:【偷錄音可以當配偶權證據嗎?法院採信/證據能力爭議整理】

提告時效與流程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 197 條,有兩條時效線

  •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 10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兩條時效中任何一條到期,請求權都會消滅。

白話講就是:你「知道」配偶外遇、也「知道」第三人是誰之後,要在 2 年內提告;不論你什麼時候才知道,只要侵權行為(外遇行為)發生超過 10 年,也不能再告。

「知悉」起算點的常見爭議

實務上的爭議集中在「知悉」的起算點,這類爭議並不少見。常見的爭點包括:

  • 什麼時候算「知道」?是聽到別人說的時候?還是看到對話的時候?還是拿到完整證據的時候?
  • 是「知道有外遇」就起算,還是「知道第三人是誰」才起算?
  • 是「知道單一行為」就起算,還是「最後一次行為」才起算?

這些爭點沒有統一答案,法院會依個案事實判斷。實務上的常見做法是:原告主張較晚的知悉時點(例如最後一次取得完整證據的時間),被告主張較早的知悉時點(例如原告第一次發現有異常的時間)。最終由法院依雙方舉證認定。

有兩種常見情況要特別講:

  • 侵害行為持續發生:例如被告與第三人持續交往超過 2 年,那麼「最後一次行為」之後 2 年內仍可以針對最近的行為起訴。但較早的行為可能已經罹於時效。實務上原告會把整段持續期間的事實一併主張,由法院決定哪些部分仍在時效內。
  • 不知道第三人是誰:原告知道配偶有外遇,但不知道第三人是誰;過了一段時間才查出第三人身分。這時候對「配偶」與對「第三人」的時效起算可能不同。法院通常會分別認定。

給讀者的建議是:在你「知道」配偶外遇且「知道」第三人是誰之後,越早評估是否提告越好。等待越久,時效爭議的風險越高,事證也容易隨時間流失(對話被刪、證人記憶模糊、第三人改變生活作息等)。

提告流程的 5 個步驟

  1. 準備事實與證據。整理時間軸、彙整對話紀錄、列出可能的證人、確認被告身分與住所。這個階段最重要的是「把故事講清楚」,知道自己要主張哪些行為、有什麼證據支撐每一項主張。
  2. 撰寫起訴狀。起訴狀需要載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請求金額)、事實與理由(侵害行為的內容、時間、證據連結)、附件清單。起訴狀的品質會直接影響法院的初步印象,也會讓被告知道你掌握了什麼證據。
  3. 繳裁判費並向法院遞狀。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第一審大約是請求金額的 1.1%。例如請求 100 萬元,裁判費約 11,000 元。請求金額越高,裁判費越多,但裁判費勝訴後可以由被告負擔。
  4. 進入法院程序。一審家事或民事庭通常會排定數次開庭,雙方提出書狀、證據、聲請調查證據(例如傳喚證人)。配偶權案件多數在數個月到一年多之間結案。
  5. 判決後的處理。如果一審勝訴,被告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 20 天內上訴;如果一審敗訴,原告也可以在 20 天內上訴。判決確定後,如果被告不主動給付,原告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關於起訴狀的具體寫法、各步驟的詳細操作、開庭時的注意事項、調解程序、和解策略——這些屬於程序操作的深入主題,不在這份指引範圍內。

想先確認自己的時效情況、評估是否還能提告?

👉接著看:【侵害配偶權證據完整指南:法院採信/不採典型整理】

會敗訴的 3 種情境

不是所有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都會勝訴。從近兩年第一審判決來看,全部敗訴的案件雖然不是多數,但占了一定比例,並非「告了就贏」

整理這些全敗的案件,最常見的有三種情境:舉證不足、善意第三人抗辯成功、罹於時效。這三種情境不互斥,一個案件可能同時涉及多項。

情境一:舉證不足

這是配偶權案件最常見的敗訴原因。所謂舉證不足,不是「完全沒有證據」,而是「證據沒有達到法院的採信門檻」

常見的舉證不足樣態包含:

  • 只有原告自己的陳述,沒有客觀事證
  • 對話紀錄內容曖昧,無法合理推論超越社交
  • 照片只有合照,沒有親密互動
  • 證人是原告的親友,被質疑有偏頗
  • 證據只能證明被告與第三人有接觸,但無法證明關係超越社交

法院的態度通常是:原告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客觀上」存在逾越社交的行為。如果證據只是讓法院「懷疑」,而不是「相信」,就會被認定舉證不足。這也是為什麼前面證據段強調多種證據互相補強,不要只靠一種。

情境二:善意第三人抗辯成功

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主張「不知道對方已婚」,因此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這類抗辯在實務上相當常見。

常見的抗辯版本包含:

  • 對方自稱單身、對方說已分居、對方說正在辦離婚
  • 認識時對方沒戴婚戒
  • 社交軟體上對方顯示「單身」狀態

如果第三人能證明自己確實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未婚,且已經盡了一般人的查證義務,法院可能認定善意成立,免除第三人的責任(注意:此時配偶仍要負責,不影響對配偶的請求)。

但「對方自稱單身」並不等於自動免責。法院會看:

  • 第三人是否有合理懷疑的線索(例如對方總是在特定時段不能聯絡、不能去家裡、不能公開關係、有小孩照片等)
  • 第三人是否盡到適當的查證

要注意的是

——法院認定

「另據被告提出其與柴○之LINE對話紀錄⋯⋯可見於113年4月14日時,被告有稱『我配偶欄是真的空白』、『我才怕被告』、『發誓真的單身,沒人幹』,柴○則回『笑死,就說我不在意,遇到再說』⋯⋯可見此時被告已有試探性詢問柴○是否有配偶,柴○則隱瞞其有配偶之事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8 號

這個案件法院採信第三人的善意主張:第三人有具體訊息證明自己曾試探對方婚姻狀況,且對方明確隱瞞已婚事實。最終法院認定第三人善意,但配偶仍要負責。對讀者來說,這顯示善意第三人抗辯不是萬能擋箭牌,要看是否有具體事證;同時也提醒原告,告第三人時要注意對方是否有善意空間。

情境三:罹於時效

前面時效段已經提過,自知悉起 2 年、自行為發生起 10 年,任一到期都會消滅。時效爭議在實務上不算少見,其中部分案件被認定罹於時效而駁回。

常見的時效罹失情境包含:

  • 原告早已知悉外遇但拖延多年才提告
  • 原告知悉的時點被被告以對話紀錄、第三人證述等證明早於原告主張的時點
  • 外遇行為發生超過 10 年

除了這三種主要情境,還有一些較少見的敗訴原因:例如行為發生時兩造已分居或已實質分居(部分法院認為配偶權保護程度降低)、行為內容未達超越社交分際(行為輕微,例如僅有短期玩笑式訊息)等。

讀者要從這段學到的是:侵害配偶權訴訟不是「告了就能贏」。在決定提告之前,先盤點手上的事實組合:證據是否足夠?對方有沒有善意空間?時效是否還在?如果這三道關卡有問題,提告前最好先處理。

關於善意第三人認定標準的細節、舉證不足的常見樣態、時效爭議的具體處理:

👉接著看:【侵害配偶權證據完整指南:法院採信/不採典型整理】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侵害配偶權可以告第三人(小三、小王)嗎?

可以。配偶與第三人對受害配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兩人可同時被告,也可只告其中一人。

要告侵害配偶權,一定要有抓姦在床的照片嗎?

不一定。對話紀錄、照片、證人證詞等都能構成證據,法院會綜合評估;多種證據互相補強,通常優於單靠一種

賠償金額怎麼算?

沒有固定公式,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從幾萬到一兩百萬都有可能;金額視侵害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有受胎或生子、雙方經濟能力與婚姻是否破裂等因素決定。

如果對方說不知道我配偶有婚姻,會不會就告不成?

不知道對方已婚(善意第三人)是常見的抗辯。能否成功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對方自稱不知並不等於自動免責。

提告有期限嗎?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起 2 年、自行為發生起 10 年消滅。「知悉之日」在實務上有時會產生爭議,建議知悉後及早評估。

LINE 對話截圖可以當證據嗎?

可以提出,但法院會審查內容是否足以證明逾越正常社交往來,且須確認截圖取得方式沒有明顯違法問題。對話內容愈具體(如性行為描述、親密稱謂),被採信的機會愈高

曹哲瑋律師法律得來訴律師團隊
專業民生法律|車禍/扶養/配偶權/詐欺被害
聯絡LINE 諮詢 · 預約諮詢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5-05 最後更新:2026-05-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