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外遇後一直沒處理,現在還能不能告?部分離婚事由有「除斥期間」,知道太久就用不了——先確認你手上的事由還在不在期間內。
重點摘要| 性質 | 除斥期間=固定權利存續期間,不中斷不延長,過了請求權直接消滅 |
| 外遇·重婚(§1053) | 知悉後逾6個月,或情事發生後逾2年,不得請求離婚 |
| 殺害·入監(§1054) | 知悉後逾1年,或情事發生後逾5年,不得請求離婚 |
| 宥恕陷阱 | 知情後原諒、繼續同居即請求權消滅,連6個月、2年都不用算 |
| 過期退路 | 改走§1052II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無此短期限制 |
離婚事由也有「保存期限」,過了就不能再用它訴離
部分法定離婚事由設有「除斥期間」,一旦超過,就算事情真的發生過,也不能再拿這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最常見的就是外遇:發現配偶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後,如果知道已經超過六個月,或事情發生至今超過兩年,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就不能再用這個事由請求離婚。
除斥期間和一般「時效」不太一樣。它是一段固定、不會中斷也不會延長的權利存續期間,時間一到,請求權直接消滅。法律這樣設計,是要求知道事由的一方及時決定要不要離婚,不能一邊把柄握在手裡好幾年、一邊維持婚姻,等到哪天想用再拿出來。
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每一種離婚事由都有這種短期限制,下面分開講哪些有、哪些沒有,以及最容易踩到的「宥恕」陷阱。
哪些事由有除斥期間?六個月、一年、兩年、五年各對應什麼
有除斥期間的,集中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這兩條,分別管不同的事由: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管的是第一款「重婚」和第二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外遇)。條文寫明:有請求權的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管的是第六款「意圖殺害他方」和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條文寫明:有請求權的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把兩條放在一起看,會發現是兩組門檻:外遇、重婚這類,是「知道後六個月」加上「發生後兩年」的雙重上限,先到的那個先封住;意圖殺害、入監這類,則放寬成「知道後一年」加上「發生後五年」。只要其中一條線先跨過,這個事由就用不了了。
實務上要注意,這裡的「知悉」指的是知道有這件事,不是知道可以告。很多人是事情過了一年多才意識到原來能訴請離婚,但期間是從「知道事情發生」起算,不會因為晚一點才懂法律而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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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恕」是什麼?原諒了還繼續一起住,請求權就沒了
「宥恕」指的是知道事由之後,明確表示原諒、或用行為表現出不再追究,最典型的就是知情後仍繼續同居、維持夫妻生活。一旦構成宥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請求權直接消滅,連六個月、兩年都不用算,就不能再用這個事由訴離。
這一點很多人沒料到。發現外遇後選擇給對方一次機會、搬回去一起住,都可能被認定為事後宥恕。等到日後關係再度破裂、想訴請離婚時,這個外遇事由可能已經因為當初的原諒而不能用了。同樣道理,「事前同意」也會讓請求權不成立。
這不代表原諒之後就完全沒有別的路。如果原諒之後對方又有新的外遇行為,那是另一個新的事由、重新起算期間;又或者整段婚姻已經走到無法挽回,還可以走「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條概括規定,不受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那組短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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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文短期除斥的事由:是不是就可以慢慢拖?
不堪同居的虐待、惡意遺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幾種,民法並沒有像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千零五十四條那樣訂出「幾個月、幾年」的明確除斥期間,但這不等於可以無限期拖延。
關鍵在於這些事由很多是「繼續中」的狀態。惡意遺棄要件本身就要求「在繼續狀態中」,也就是對方持續不履行同居或扶養義務;不堪同居的虐待,法院看的也常是反覆、持續的對待。狀態還在繼續,自然談不上期間屆滿的問題;但反過來說,如果遺棄或虐待早就結束、雙方後來又恢復正常相處很久,再回頭主張,說服力會大打折扣。「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更是看當下,事情拖久了,反而可能被認為雙方其實還能共同生活、或當初的破綻已經修復。
所以即使法律沒有寫死期限,及早行使仍然重要:證據會隨時間散失,對方也可能主張你早就默許或和好。拖延從來不會讓離婚這件事變得更容易。
已經超過除斥期間了,是不是就完全不能離?
就算某個事由因為超過除斥期間或構成宥恕而不能再用,也不代表這段婚姻就解不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另外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過期的外遇本身雖然不能直接當第二款的事由,但它造成的長期裂痕、互信破壞、分居已久等整體狀況,仍可能合起來構成「難以維持婚姻」。這條概括規定沒有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那種六個月、兩年的短期限制,是許多人錯過個別事由期間後的退路。
要提醒的是,重大事由有但書: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過去長期認為唯一有責的一方不能訴離,但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四號已指出,在強迫維持婚姻顯然過苛的情形,相關限制違憲、修法期限亦已屆至,目前法院得逕依該憲判意旨判斷有責一方能否離婚。情況因人而異,最好讓律師看過具體事證再判斷走哪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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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發現外遇超過六個月,是不是一定就不能告了?
就「合意性交(外遇)」這個第二款事由本身,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知悉後逾六個月或情事發生後逾兩年即不得再用它請求離婚,先到的時點先封住。但如果整段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仍可改走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的重大事由,那條沒有這組短期限制。
除斥期間和時效有什麼不同?
時效可以因為起訴、請求等情形中斷而重新計算,除斥期間則是固定的權利存續期間,不會中斷也不會延長,時間一到請求權直接消滅。離婚事由的除斥期間就屬於後者,所以更不能拖。
「宥恕」要怎樣才算成立?
知道事由後明確表示原諒,或用行為表現出不再追究,最常見的就是知情後仍繼續同居、維持夫妻生活。一旦成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請求權直接消滅,連六個月、兩年都不用再算。但若對方之後又有新的外遇行為,那是另一個事由、重新起算。
意圖殺害或配偶被判刑入監,期間和外遇一樣嗎?
不一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對第六款意圖殺害他方、第十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放寬為知悉後逾一年、或情事發生後逾五年才不得請求,比外遇那組的六個月、兩年寬一些。
期間已經過了,還有沒有別的辦法離婚?
有。個別事由過期,不影響改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過期外遇造成的長期破裂可納入整體判斷。實際能不能成立、由誰提出,要看具體事證,建議先諮詢律師。
離婚事由的期間是最容易被忽略、又一旦錯過就難以補救的環節,發現事由後到底還在不在期間內、是否已經因為當初的原諒而不能用、還能不能改走重大事由,往往要把時間點和證據攤開來才看得準。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釐清手上的事由現在處於哪個階段、期間怎麼起算,以及在期間內該優先保留哪些證據、選哪一條路訴離。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