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門檻很高。原則是「差額平均分配」——也就是夫妻離婚時,把雙方婚後現存財產扣掉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有權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兩人差額的一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明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被排除在差額池外的細節見 property-scope 頁。)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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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剩餘財產 調整免除
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調整或免除嗎?

重點摘要
| 原則 | 婚後財產差額一人一半(民法第1030條之1 I) |
| 例外 | 對方無貢獻或協力、平均分配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第1030條之1 II) |
| 看什麼 | 家事勞動、育兒、整體協力、分居久暫、經濟能力(第1030條之1 III) |
| 不看什麼 | 外遇、誰先提離婚等過錯→走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不影響分配比例 |
| 常見錯誤 | 以為對方有過錯就能少分、或以為對方沒收入就算無貢獻 |
很多人在離婚時會問:「對方根本沒為這個家付出,平均分一半給他不公平,可不可以少分?」答案是——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確實留了一個彈性出口,但門檻比想像中高。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這一項是「平均分配」原則之外的例外,必須由主張的一方向法院聲請,並提出具體事證,法院才會啟動審酌;不會因為一方覺得不公平就自動發動。
第 3 項則明確規定法院的審酌方向:「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換句話說,財產較多的一方如果認為對方協力過少、平均分一半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把對方應分到的金額調低、甚至完全不分。但實務上要法院真的准許「調整」或「免除」並不容易。多數案件中,主張的一方拿不出對方「對家庭毫無貢獻」的具體事證,法院最後仍維持一人一半。關鍵不在主張的人「覺得」對方沒付出,而在能不能逐項舉證對方在經濟與家務面向長期缺位。下面說明法院實際怎麼判斷。
「無貢獻或協力」是指經濟與家務付出,不是道德對錯
「無貢獻或協力」指的是對家庭財產累積、對家庭經營有沒有實際付出——出錢、操持家務、照顧子女、支持配偶的工作、照顧長輩,都算貢獻。它衡量的是對「家」這個經濟共同體的協力程度,不是誰對誰錯,也不是誰害婚姻走到盡頭。
這一點最常被誤會。很多人以為「對方有外遇、是他先提離婚、是他害婚姻破裂」,分財產時就能少分給他,這是錯的。法院多次明白指出:婚姻破裂該由誰負責,並不是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的理由。也就是說,就算對方確實外遇在先、就算離婚程序是他先提起的、就算婚姻破裂的責任全在他身上,你也不能因此主張少分財產給他。
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本意,是把婚姻當成兩人共同經營的經濟體:一方在外賺錢、一方在家持家育兒,雙方都對這個經濟體有貢獻,所以離婚時婚後增加的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這個分配並不是「獎勵好人、懲罰壞人」的工具,而是清算共同經營的成果。把婚姻過錯與財產分配硬綁在一起,會讓制度回到「誰錯誰賠」的舊邏輯,並不是現行法的設計。
過錯不是不能追究,而是走另一條路。配偶外遇、惡意對待造成你精神上的痛苦,屬於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的範疇,依的是民法第 1056 條,向有過失的一方另外請求賠償。那是一筆獨立於財產分配之外的請求,兩者不會互相抵銷,也不會因為對方有過錯就讓他的財產分配額變少離婚損害賠償。簡單記一個原則:過錯走第 1056 條的慰撫金路線,協力多寡走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的調整免除路線,兩條路徑各自獨立、不可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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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綜合衡酌哪些因素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3 項已經把法院的審酌清單寫死,承審法官會按這份清單逐項檢視。把這串因素拆開來看,法院會衡量的包括:
- 婚姻期間操持家務的多寡(家事勞動):誰負責三餐、洗衣、打掃、家中採購、修繕協調
- 有沒有負責照顧、養育子女:誰送上下學、誰處理生病就醫、誰參加學校事務、誰陪伴成長
- 對整個家庭的協力與付出:包括照顧雙方長輩、支援配偶工作、處理家族事務
- 兩人實際共同生活與分居各有多久:分居期間若一方完全未再協力,這段時間會被特別檢視
- 婚後財產是什麼時候、在什麼狀況下累積的:是雙方合力打拚的成果,或一方獨立經營的事業
- 雙方各自的經濟能力與謀生條件:例如一方為了育兒長期退出職場、放棄升遷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照顧子女與操持家務本身,法院通常就認定是對家庭財產的「貢獻」,不會因為這方沒有薪資收入就把它打折。實務上常見一方在外賺錢、另一方在家育兒持家,賺錢的一方主張「房子車子存款都是我的名字、對方沒出半毛錢」要求少分;但只要對方確實長期育兒、料理家務,法院多半認定那也是協力,分配額不會因此被調低。
另外要特別提的是分居這段時間。修法後第 3 項把「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明文納入審酌因素,代表法院會去看:婚姻存續期間裡有多少比例是真正共同生活、有多少比例是已經分居互不往來。如果分居期間長達數年、其中一方已完全不再對家庭付出任何協力,而財產卻持續在這段期間累積,這部分往往會成為法院考慮調整分配額的著力點。但仍須由主張的一方提出具體事證,例如分居起算的時點、分居後雙方財務各自獨立的事實、對方對家庭事務完全不再過問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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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的脈絡:為什麼會多出「調整或免除」這個彈性
原本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只規範「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其分配額」,後來為了處理少數極端不公平的情形——例如一方長年完全不協力、把家用揮霍殆盡,平均分一半顯然違反公平——立法者把「免除」也明文加入,並在第 3 項列出綜合衡酌的因素清單,避免法院在判斷「顯失公平」時無所依歸。這次修法的重點是「給法院一把細一點的尺」,並不是放寬請求調整或免除的門檻,更不是讓任何婚姻過錯都可以拿來主張少分。
也因此,第 3 項的因素清單其實是兩面刃:一方面替主張調整的一方提供了具體著力點(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時間、經濟能力),另一方面也提醒法院——只要被告方在這些項目裡有實際付出,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論述就很難成立。
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主張的人要拿出證據
「顯失公平」是要由主張的一方舉證的,法院不會替當事人去調查對方有沒有協力。實務上常見的舉證方向包括:
- 家用支出紀錄:誰實際在負擔房貸、房租、水電、子女學費、生活費的轉帳紀錄或繳費單據
- 對方財產異常流向:銀行對帳單、信用卡帳單顯示對方把家用挪作個人奢侈消費或賭博
- 分居事實:分居起算時點、雙方財務獨立的證據、戶籍或居住地變動紀錄
- 對方長期不工作且不分擔家務:可由家庭成員、鄰居或長期相處的第三人陳述
- 對方對家庭事務完全不過問:例如孩子的學校紀錄、就醫紀錄上完全沒有對方參與的痕跡
- 對方收入流向自己單方使用:證明對方收入未進入家庭共同帳戶、未支付任何家用、未承擔任何子女相關費用
- 對家庭財產有具體減損行為:例如把共同存款挪去個人投資失利、賭博輸光、無正當理由的大額贈與他人
沒有具體事證、只用「他都不顧家」「他都亂花錢」這種抽象指控,幾乎都會被法院認為舉證不足而駁回。把每一個主張都拆成「具體事件+客觀紀錄」,是這類請求能不能站得住腳的關鍵。
實務上一個常被忽略的點是「時間軸」。法院在審酌時不只看「有沒有發生」,更看「發生在婚姻的哪個階段、持續多久」。例如同樣是不工作,新婚期間短暫待業、與婚姻最後十年完全脫離家庭,意義完全不同。建議在整理證據時,把每一筆事證都標上發生時間,讓法院能一眼看出對方缺位的密集程度與持續長度,而不是把所有指控混在一起一次倒給法院,那種陳述方式幾乎沒有說服力。
法院實務上會怎麼「調整」
第 2 項給法院的工具有兩種——「調整」與「免除」。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調整,也就是不直接砍到零,而是按照具體事證調低對方應分得的比例。可能出現的型態包括:
- 按比例調整:例如將原本應分得的差額減為原本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
- 按時期切割調整:例如分居後累積的財產不列入分配,或調低分居後段的分配比例
- 全部免除:實務上較罕見,通常出現在一方長年完全缺位、且對家庭財產有具體損害的極端情形
調整的比例不是固定公式,而是法院綜合衡酌第 3 項列出的全部因素後個案決定,所以同樣的婚姻長度與財產規模,不同案件得出的調整幅度可能差距很大。這也是為什麼律師在評估這類請求時,不會直接保證能調到幾成,而是先盤點事證、再對照實務上類似情形的處理走向,給出一個合理的可能區間。
實務上也有兩個常被誤會的細節要提醒:第一,調整或免除不是「一筆」事件,而是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時的「裁判內容」之一。這代表它必須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訴訟程序中一併主張,不能在離婚程序結束後再單獨提起。第二,調整或免除的對象是「對方應分得的金額」,而不是「主張方自己應分出的金額」。主張的人本身是否分得較多並不重要,真正的法律問題是:把對方分得的差額按照平均分配的計算結果交出去,會不會明顯違反公平。把這兩個前提弄清楚,才不會在主張的論述方向上一開始就走偏。
也因此,若一方在離婚成立後才想到要主張調整、卻沒有在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中一併提出,後續想再單獨補主張會遇到非常大的程序障礙。對主張調整或免除的一方而言,把所有主張一次集中在剩餘財產分配的訴訟內,是基本而關鍵的程序紀律。
要再強調一次:這一頁談的不是怎麼算「平均分配下的差額」,那屬於另一個議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方式,怎麼界定婚後財產、扣掉婚前財產與負債、再算出兩人差額對半分,是剩餘財產分配專門處理的部分。本頁只處理一個問題:算出來的平均分配額,可不可以被法院往下調整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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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才比較有機會調整或免除
要說服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通常得舉證對方「長期不事生產、把家用揮霍殆盡、且完全不顧家」這種接近全面缺位的情形,而且要有具體事證,不能只是空口指控。從實務走向可以歸納幾個重點:
- 主張對方「浪費成習、對財產增加毫無貢獻」,必須提出明確證據,並說明那些花費確實導致家庭財產減少;只是泛泛地說對方亂花錢,法院通常不採。例如要拿出對帳單比對家用支出、把奢侈或賭博性質的消費標示出來,並說明這些消費佔家庭收入的比例。
- 對方只要有育兒或家務上的付出,要請求調低分配額幾乎都會被駁回。就算對方收入低於主張方很多,只要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的事證俱在,法院通常會把這些算成協力。
- 真正可能被接受的,是接近「一方長年獨自撐起整個家、另一方長期不工作又不分擔任何家庭責任」的極端落差,且能逐項舉證。婚姻存續期間越短、極端落差的事證越集中,這類主張的可信度通常越高。
- 長期分居且對方對家庭事務徹底缺位的情形,是實務上較容易被法院接受的調整理由之一,但仍要把「分居起點、分居期間對方完全未協力、財產是這段期間累積」這三件事都舉證清楚。
簡單說,調整或免除是法律保留的例外,不是離婚時可以輕易動用的籌碼。多數情況下,剩餘財產仍是一人一半。真正要爭,重點不在指責對方的人品或婚姻過錯,而在能不能具體證明對方對這個家在經濟與生活上幾乎沒有任何協力。剩餘財產分配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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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對方外遇,我可以少分一點財產給他嗎?
原則上不行。剩餘財產分配看的是雙方對家庭的貢獻與協力,不看婚姻破裂該由誰負責。外遇屬於離婚損害賠償(民法第 1056 條)的問題,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另外請求慰撫金,但不能拿來主張少分財產。
Q2:我名下財產比較多,又是我先被提離婚,平均分一半會不會太吃虧?
名下財產多寡與誰提離婚,都不是調整或免除的直接理由。只要對方在婚姻中有實際付出(包含育兒、家務),法院通常仍會平均分配。要調低對方分配額,得舉證對方對家庭幾乎毫無協力。
Q3:對方在家帶小孩沒上班,是不是就算「無貢獻」?
不是。照顧子女與操持家務,法院通常認定為對家庭財產的貢獻,並不會因為對方沒有收入就認定無貢獻。這也是請求調整最常被駁回的原因之一。
Q4:主張對方「亂花錢、浪費成習」就能少分嗎?
不夠。法院要求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對方確實揮霍且那些花費導致家庭財產減少,不能只是空口指控。沒有證據支持時,法院多半仍維持平均分配。
Q5:調整或免除要由誰、向誰提出?
通常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調低或免除應分給對方的金額。它不是自動發生的,必須在離婚(或夫妻財產分配)的程序中主張,並由法院依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項綜合衡酌後裁判。
下一步建議
剩餘財產分配能不能調整或免除,關鍵不在對方有沒有錯,而在能不能具體舉證對方對家庭在經濟與家務上幾乎沒有協力——這正是多數人最容易誤判、也最難自行整理的部分。如果你正在評估自己的情況該主張平均分配、還是有機會請求調整,或想釐清過錯求償與財產分配該怎麼分開處理,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先盤點手上的證據與可行方向。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