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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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是因為對方的過失導致婚姻走到判決離婚這一步,無過失的你可以回過頭來向對方請求金錢賠償。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056 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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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什麼?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56條(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慰撫金)
三要件 判決離婚+對方有過失+自己無過失
慰撫金金額 無固定公式,幾萬到上百萬都有,法院綜合情節酌定,實准常低於請求
和贍養費的差別 損害賠償向有過失方求償;贍養費是無過失方生活困難的扶助,不問對方過失
常見錯誤 向第三者(小三小王)求償走的是配偶權,不是第1056條;兩願離婚原則不適用

離婚損害賠償的依據,全在民法第 1056 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把這三項拆開看:第 1 項是「財產上的損害」,第 2 項是「非財產上的損害(慰撫金)」,第 3 項是請求權的人身專屬性。

這裡有兩種損害可以一起算:

  • 財產上的損害:因為離婚實際蒙受、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損失。例如因離婚被迫搬家的搬遷費、訴訟律師費或鑑定費、因家暴就醫的醫療費、為搜證支出的徵信費用等。這類損害的特徵是「有單據、可量化」,主張時要附上發票、收據、匯款紀錄,能對得起金額才站得住。
  • 非財產上的損害(慰撫金):精神上的痛苦。這就是大家常說的「離婚慰撫金」,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規定,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受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常見的精神痛苦像是被外遇背叛的羞辱感、長期言語或冷暴力造成的焦慮憂鬱、家暴後的恐懼創傷等,雖然沒有發票,但法院承認它是「相當金額」的請求基礎。

要特別記住一個前提:慰撫金「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也就是說,婚姻會破裂如果你自己也有責任,慰撫金這一塊就請求不到。但第 1 項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只要求「對方有過失」,沒有要求自己無過失——這個差別常被忽略,影響很大:就算雙方都有過失,你仍可就具體財產損失求償,只是慰撫金那條路會被擋住。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同時站穩三個條件,少一個就會被駁回。

第一,必須是判決離婚。民法第 1056 條寫得很清楚,是「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如果你們是兩願離婚、自己簽字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原則上就不在這一條的範圍裡(兩願離婚要不要給賠償,得在離婚協議書裡自己談妥、白紙黑字寫下來)。所以這筆賠償通常是跟著離婚訴訟一起向法院請求。實務上常見的踩雷,是先去戶政辦了兩願離婚、事後才想到要求賠償——這時候第 1056 條的門已經關上,只能改走配偶權侵害(第195條)或其他侵權行為的路徑,要件、時效都不一樣。所以「打算求償」和「直接去戶政登記」是有先後順序的,這一步走錯,後面整條路會繞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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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對方有過失。婚姻破裂的責任要落在對方身上,例如外遇、長期辱罵施暴、惡意不負擔家計把人逼走。對方完全沒錯、純粹個性不合,就沒有「有過失之他方」可以求償。常見的有過失情境大致三類:外遇類、家暴與精神暴力類、惡意遺棄類。這三類在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也都是法定離婚事由,所以同一份證據往往「同時撐起訴請離婚+同時撐起求償」——這也是為什麼兩件事一起打,效率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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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己無過失或過失明顯較輕。財產上損害的賠償(第 1 項)只看對方有沒有過失;但慰撫金(第 2 項)多了一道門檻——請求的人自己必須無過失。如果雙方都有責任,慰撫金這部分很容易因為「受害人並非無過失」而拿不到。實務上判斷「自己有沒有過失」,不是看誰先大聲,而是看有沒有違背婚姻義務的具體行為,例如外遇、對對方施暴、惡意離家。日常爭吵、個性磨擦、家事分工不均,原則上還不到法律上的「過失」程度。實務也適用過失相抵:雙方過失輕重明顯不對等時,過失較輕的一方就慰撫金仍有討論空間,但能爭取的金額會被往下調。

慰撫金可以請求多少?沒有固定公式

慰撫金沒有固定金額或計算公式,法院會綜合好幾個因素一件一件酌定,所以同樣是離婚,判下來的數字落差很大。從實務上看,慰撫金的區間相當廣,幾萬元到上百萬元的案例都有,但真正獲准的金額,往往遠低於當事人一開始請求的數字。

法院決定金額高低,主要看這幾件事:

  • 侵害持續的時間:是一時口角,還是長期、反覆的精神壓迫。持續性的傷害分量重得多。
  • 侵害類型與嚴重程度:言語暴力、外遇、身體傷害,情節輕重不同。
  • 受害方精神痛苦的程度:有沒有就醫、身心科診斷證明,能具體呈現痛苦,會是有力的佐證。
  • 對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對方財力較好時,酌定的慰撫金也可能較高。
  • 雙方的教育程度、職業與社會地位:法院會綜合學歷、職業、收入、社經背景酌定,並不是對方有錢就一定判高。
  • 雙方的年齡與婚姻存續期間:結婚 20 年才被外遇背叛、與結婚 1 年就遇到家暴,痛苦的厚度和重建生活的難度不一樣。
  • 有無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家庭連鎖傷害:例如孩子因父母衝突受心理影響、需要諮商等,會強化精神痛苦的呈現。

舉個實務輪廓:曾有配偶長期以「詐騙集團」「人渣」反覆辱罵、施加精神壓迫,法院認定已超過一般夫妻爭執能容忍的限度、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雖然當事人請求上百萬,最後獲准的慰撫金是十萬元上下。這說明持續性的精神暴力站得住腳,但「請求金額」和「實際准許」之間通常有落差。這個落差不是法院在打折扣,而是「請求金額」本身是當事人主張的上限,法院依個案酌定合理數字;請求百萬不代表能拿百萬,但請求過低也會把自己的天花板綁死。

舉證強度也是關鍵變數。同樣是外遇,有 LINE 對話、出入紀錄、徵信報告作為直接證據,法院認定的事實基礎完整、酌定空間就大;只憑單一截圖、間接推測,法院在「侵害情節是否重大」這一步就會打折扣,慰撫金自然被壓低。所以「想拿多少」不是律師說了算,而是「你手上的證據能撐到哪一格」就拿到哪一格。

要提醒的是,這些只是幫你抓金額的大致範圍,不是保證數字。每一件離婚的事實、證據、雙方條件都不一樣,最後由法院個案認定。實務上更穩妥的作法,是在準備階段就把「對方的過失行為」「自己的精神痛苦」「具體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三條軸線分別建檔。

外遇想求償,要看你告的是誰

外遇的求償要分清楚「告誰」,走的是兩條不同的路。

如果你要向有過失的配偶請求,並且打算訴請離婚,那就是這裡講的民法第 1056 條離婚損害賠償——前提是要有對方外遇的證據,而且通常跟離婚訴訟一起進行。實務上外遇的舉證並不輕鬆,直接證據(例如往來的親密訊息、出入紀錄)比間接推測有力得多;單憑小孩轉述的話、或是好幾年前的舊截圖,常常被認為證據薄弱而不被採納。對配偶的這條路,等於把「對方有過失(外遇)」這個事實,同時用來支撐「訴請離婚」和「請求慰撫金」,一份證據打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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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想向第三者(俗稱小三、小王)求償,那是另外一條路:屬於「侵害配偶權」的問題,請求對象、舉證重點、時效都和第 1056 條離婚損害賠償不同,也不以你們離婚為前提。

實務上也常見「雙告」的策略:同時向配偶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又向第三人請求配偶權侵害的慰撫金。雙告不是兩份重複的賠償,而是針對「配偶違反婚姻義務」與「第三人侵害配偶權」兩個獨立的侵權事實分別請求。準備階段就要把對象、依據、時效兩條軸線分開算。

(補充一點: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仍然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法定離婚事由,可以據此訴請離婚;至於「通姦罪」已因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 2020 年宣告違憲而失效、刑法第 239 條同步刪除,現在外遇處理的全是民事責任,不再有刑事告訴的選項。除罪後改變的是「能不能用刑事施壓」,民事層面的損害賠償與配偶權侵害請求都還在。)

離婚損害賠償和贍養費差在哪?

離婚損害賠償和贍養費常被搞混,但目的不同,可以同時請求。

👉 接著看:贍養費可以請求多少?誰有資格、怎麼算、法院認定的關鍵

  • 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核心是對方做錯了事、害婚姻破裂,你因此受有財產或精神上的損害。目的是「填補損害」。
  • 贍養費(第1057條):「你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的生活扶助,對方有沒有過失都要給。目的是「保障離婚後的基本生活」。

兩者的關係可以這樣記:

  • 有過失的一方,既不能請求贍養費,也不能請求慰撫金。
  • 無過失的一方,如果同時符合條件,離婚損害賠償和贍養費兩種請求權可以一起主張。

至於「陷於生活困難」實務怎麼判、第1057條 草案進度、能拿多少,請看贍養費專頁。

請求權有時間和身分上的限制

回到 第1條 開篇講過的「人身專屬性」:第 1056 條第 3 項把例外明文限縮為兩個——「對方已依契約承諾」或「你已起訴」,才能繼承或轉讓。實務上若當事人在訴訟中過世,繼承人能不能繼續主張,就看訴訟有沒有在生前提起——時點差幾天結果完全不同。

時效上也要留意:離婚損害賠償本質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實務上類推適用民法第 197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先到先消滅。對外遇案件來說,「知道有外遇」往往就是 2 年時效的起跑線;對長期家暴、精神虐待這類連續性侵害,每一次的侵害行為原則上各自起算。

實務上的提醒是:離婚損害賠償通常跟著離婚訴訟一起提出,趁訴訟程序裡一併主張,是最穩妥的做法。如果想保住這項權利,「已起訴」這個動作很關鍵——拖著不主張,將來會多出不必要的爭執。家事事件法也允許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請求合併審理,一次列齊可避免某一項因時效消滅而走不回頭。準備離婚時就把「想求償什麼、向誰求償、有沒有過時效」一次盤點完整,遠比事後一項一項補救輕鬆。

常見問題

兩願離婚(自己協議離婚)也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嗎?

民法第 1056 條的損害賠償,明文是針對「判決離婚」。兩願離婚原則上不適用這一條。如果是好好談的協議離婚,要不要給一筆補償、給多少,應該在離婚協議書裡寫清楚,作為雙方的約定,而不是事後再依第 1056 條請求。

我和對方都有錯,還能請求慰撫金嗎?

慰撫金(第 1056 條第 2 項)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如果你自己對婚姻破裂也有責任,慰撫金這部分通常請求不到。不過要看雙方過失的比重,過失明顯較輕的一方,仍有討論空間,建議讓律師評估你手上的事實。

Q3:離婚慰撫金大概可以拿多少?

沒有固定金額。法院會看侵害持續的時間、嚴重程度、你的精神痛苦、對方的經濟能力綜合酌定,實務上的區間從幾萬元到上百萬元都有,而且實際准許往往低於請求金額。能不能拿、拿多少,取決於你的具體事實和證據強度。

Q4:外遇的賠償要向誰請求?

分兩條路:向有過失的配偶請求、並訴請離婚,走的是離婚損害賠償(第 1056 條);向介入的第三者請求賠償,走的是侵害配偶權,和離婚是兩回事。兩者的舉證重點不同,外遇求償向第三者的部分請參考配偶權專頁。

Q5:離婚損害賠償一定要打官司嗎?

因為第 1056 條限定「判決離婚」,所以這筆賠償通常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向法院請求。而且這項請求權「已起訴」才能保全,趁訴訟一起主張最為妥當。

下一步建議

離婚損害賠償能不能請求、慰撫金抓多少才合理,關鍵全在於「對方的過失怎麼證明」和「你自己有沒有過失」這兩件事——同樣是離婚,證據強弱不同,結果天差地遠。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手上的事實夠不夠請求慰撫金、該保留哪些證據,以及損害賠償該怎麼跟離婚訴訟一起主張。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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