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父母原則:阻撓探視為什麼會不利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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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原則的核心是:法院判親權時,會看哪一方比較願意讓孩子跟另一方保持關係,越願意的一方越有利,刻意阻撓的一方反而扣分。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7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友善父母

友善父母原則是什麼?阻撓探視為什麼反而不利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法源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妨礙他方行使親權之行為)
不友善行為 阻撓探視、藏匿搶奪、灌輸仇視、隱匿學校、無謂刑告
搶小孩 不當搶奪藏匿被認定不利,對方可聲請暫時處分
定位 七項因素之一,與主要照顧者、現況穩定綜合判斷
常見錯誤 把「難以配合」當成「不友善」;以為先搶先贏

很多人以為「孩子在我這邊、我不讓對方接觸,法院就會判給我」,這個直覺剛好和法院的判斷邏輯相反。當父母一方故意切斷孩子跟另一方的關係,法院看到的不是「這個人很愛孩子」,而是「這個人沒辦法把孩子的需要放在自己的情緒前面」。對孩子而言,能同時擁有父母雙方的愛與陪伴,通常更符合最佳利益,所以擋住這條路的人,往往在親權爭取上落於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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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父母原則的法律基礎,在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這一款是 2013 年修法時納入的,立法理由直接寫明:「為避免父母之一方藉爭奪子女監護權之機會,故意阻擾、貶損他方,影響子女與他方之親情關係,特增訂第六款。」也就是說,立法者一開始就是把「阻撓對方接觸子女」設定為扣分項,而不是加分項

實務上法院還會進一步把第 4 款「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第 5 款「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一起綜合考量。一個願意讓孩子和對方維持感情、會主動告知對方學校與健康狀況的人,往往會被認為「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較為成熟;反過來,一個用情緒切斷孩子跟另一方關係的人,這三款常會一起被扣分。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不友善」

不友善行為不只是「不讓探視」一種,常見被認定違反的情形包括:

  • 拒絕交付子女、刻意阻撓對方依約定的時間探視
  • 把孩子的就讀學校隱匿起來,沒有知會對方就逕自辦理入學
  • 在孩子面前灌輸仇視、貶低對方的觀念,挑撥親子感情
  • 長期封鎖對方的通訊聯絡,讓對方完全聯繫不上孩子
  • 對另一方提起無謂的刑事告訴,把訴訟當成施壓手段
  • 惡意搬遷、藏匿子女,讓對方找不到人
  • 重大事項(住院、手術、學校重要活動、轉學)刻意不告知對方
  • 把對方寄來的禮物、卡片、訊息攔截,不轉達給孩子
  • 在對方依約定時間到場時故意外出、關手機、不開門

這些行為的共同點,是把孩子當成對抗前配偶的工具,而不是優先考慮孩子需要什麼。法院在實務上會透過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民法第 1055-1 條第 2 項,法院得參考社工訪視或家事調查官報告)來查證雙方互動,不友善的一方很難只靠口頭否認過關。

法院通常從三條線索去交叉比對:第一條是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訪視會分別到雙方家中,觀察家庭環境、親子互動、孩子在誰家比較放鬆,也會記錄雙方對「對方角色」的態度;第二條是孩子自己的陳述,年齡足夠的孩子,法官可能在法官室單獨晤談,問他在另一個家裡的生活、會不會被禁止打電話給對方、會不會被要求不要喜歡對方;第三條是雙方提出的會面交往紀錄、LINE 對話、簡訊截圖,這些書面證據最容易看出誰在主動配合、誰在製造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孩子說不想去找對方」這一句話,本身不等於「孩子真的不想去」。法院在實務上很警覺於「忠誠衝突」——孩子和誰一起生活,就容易順著那一方的情緒講話。如果訪視看到孩子原本和對方互動正常、突然在某次後堅決拒絕見面,法官會回頭看:是不是有人在中間灌輸了什麼?這時候,主要照顧者反而會被放在更嚴格的檢視之下。

「搶小孩先搶先贏」是錯誤觀念

不當把孩子帶走、藏起來,不會讓自己更有利,反而可能被認定不適任。實務上「先搶先贏」之所以是迷思,原因有二:

第一,搶奪、藏匿本身就是典型的不友善行為,正好命中第 1055-1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減分因素。第二,這種行為不會造成「既成事實」就鎖死結果——在親權還沒確定前,被搶的一方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先就暫時親權、暫時會面、禁止把孩子帶離等事項作成裁定,避免一方用搶奪製造優勢。

要特別區分的是:擔心孩子安全(例如對方有家暴、施虐疑慮)而暫時把孩子帶在身邊保護,跟為了爭親權而惡意藏匿,是兩件不同的事。前者若搭配驗傷、報案、社工通報、保護令聲請等證據,反而是保護孩子;後者才是法院眼中的不友善。差別就在於:你有沒有同步啟動正當的法律程序。如果只是把孩子帶走、卻不報案、不聲請保護令、也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這在事後很難被解釋成「保護」,而比較像是要造成既成事實。如果是涉及家暴的情況,民法第 1055-1 條判斷時也會把安全因素一併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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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種常見的誤解:「我先帶孩子回娘家住,等對方冷靜再說。」這在分居初期、雙方還在協商階段時,本身未必違法;但是一旦開始拒絕對方探視、拒絕告知孩子近況、拒絕讓孩子接電話,性質就變了。法院在審理時,看的不是「誰先帶走孩子」,而是「帶走後,這個人怎麼對待孩子和對方的關係」。

友善父母 vs 主要照顧者:兩股力量的拉鋸

實務上有一個常見場景:一方是孩子日常生活的主要照顧者(接送、煮飯、看醫生、陪寫功課),另一方則主張對方阻撓探視、不夠友善。這時候法院不會只挑一邊看,而是把兩股力量放上天秤

主要照顧者原則的分量很重,因為孩子已經習慣的生活節奏、依附關係、就學環境,本身就是「最佳利益」很重要的內容。法院通常不願意因為一次性的失誤就把孩子從穩定的生活中拔起來。但是,主要照顧者的地位不是免死金牌——如果長期、持續、明顯地阻撓對方接觸孩子,這份「主照顧」的優勢就會被友善這一項拉回來。

判斷的關鍵通常是「程度」與「頻率」:偶爾因為孩子生病、時間衝突而調整探視,這是溝通問題,不會被認定為不友善;但若每個月排定的會面有一半被臨時取消、孩子的手機長期被沒收、對方的訊息一律不轉達,這就是模式性的妨礙,會直接落入第 6 款的扣分範圍。

友善父母不是唯一因素,要和其他因素一起看

友善父母原則只是子女最佳利益七款審酌因素之一,不會單獨決定結果。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完整七款為: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即友善父母原則);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實務上,法院會把「友善程度」和「主要照顧者」「現況穩定」等因素綜合衡量。如果一方平常是主要照顧孩子起居的人、孩子跟他生活穩定,這個分量很重;但若這一方同時長期阻撓對方探視,友善這一項就會被扣分,整體仍是綜合判斷。反過來說,光是「兩造不合、難以配合」並不等於「不友善」——夫妻吵架、溝通不良是離婚常態,法院不會只因為兩個人處不來,就認定其中一方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必須是有具體妨礙行為才會被認定。

還有一個關鍵:友善與否是看「現況」。如果先前曾經阻撓,但後來已經停止、恢復正常會面,法院可能認為這個不利情事已經消失,不再構成改定親權的理由。換句話說,及時停止不友善行為、回到配合的軌道上,是可以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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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別釐清的是:友善父母原則並非要求父母「在所有事情上都配合對方」。如果對方有家暴、性侵、嚴重酗酒、施虐、把孩子帶去從事不法活動等情形,拒絕、限制甚至中止會面,反而是保護教養子女應盡的責任,不會構成不友善。這時候要做的不是「悄悄不讓對方見」,而是同步把證據整理好,向法院聲請改變會面方式(例如改為監督會面、第三方陪同會面),讓「不讓見」這件事在法律上有正當依據,而不是被解讀為情緒性阻撓。

友善父母的「正面表現」是什麼

法院不只看「沒有阻撓」,也會看你「有沒有主動維護孩子和對方的關係」。在實務上比較常被肯定的友善表現包括:

  • 主動依約定時間交付子女,提前準備好衣物、學習用品、健保卡
  • 學校的家長日、運動會、畢業典禮,主動告知對方時間地點,不獨佔出席
  • 孩子生病、住院、發生意外時,第一時間通知對方
  • 在孩子面前不批評對方,即使對方的言行讓你不滿
  • 鼓勵孩子在父親節、母親節、對方生日時表達情感
  • 對方臨時有事需要調整探視時間,能在合理範圍內配合
  • 把與對方的衝突,留在孩子聽不到、看不到的地方處理

這些行為單獨看都很小,但累積起來就是訪視報告裡「具備合作親職能力」的具體事證。在法官心裡,這代表的是一種「即使我和對方關係再差,我也分得清孩子的需要和我的情緒」的成熟度——而這正是親權酌定時最被看重的人格特質之一。

阻撓探視,可能變成被改定親權的理由

已經取得親權的一方,如果持續阻撓對方探視,可能被請求改定親權。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得依前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第 1055 條也明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實務上,明顯且持續違反友善父母原則,正是常見的改定事由之一。

要強調的是,改定親權不是法院喜歡做的事——孩子原本的生活已經被父母離婚搖晃過一次,再換主要照顧者,等於再搖一次。所以法院在改定上其實是相對保守的,會要求「不友善」必須達到一定程度、且已經實際傷害到孩子的最佳利益,例如孩子因為長期被禁止見對方而出現情緒問題、學業退步、自我認同混亂,或孩子已經明確表達想要見對方卻被持續阻擋。換句話說,偶爾的爭吵、一兩次的延遲交付,通常不會構成改定理由;但若是已經形成「孩子幾乎見不到對方」的長期狀態,改定的可能性就會大幅升高。

如果案件牽涉家庭暴力,法院的態度更嚴格。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該子女。也就是說,施暴的一方一開始就站在不利的位置,必須提出反證才可能推翻這個推定。在這種案件裡,受害一方限制會面或要求監督會面,本來就有法律依據,不會被當作不友善。

常見問題

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麼辦?

先確認你跟對方之間有沒有書面或法院裁定的會面交往方式;如果有,對方阻撓就是違反約定,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改定。如果還沒有確定的探視安排,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得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對方持續阻撓的事實,也會成為你日後爭取或改定親權時的有利證據。

Q2:我把孩子帶在身邊不還給對方,會對我爭親權有幫助嗎?

通常沒有幫助,反而有害。不當搶奪、藏匿子女是典型的不友善行為,會在子女最佳利益的審酌中被扣分。被搶的一方還可以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先處理暫時親權與會面,搶奪不會自動變成既成事實。

只是因為我跟對方處不好、很難溝通,會被認定不友善嗎?

不會。「難以配合」不等於「不友善」。兩造不合、溝通不良是離婚常見的狀況,法院不會單憑這一點就認定誰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必須是有具體的妨礙行為,例如刻意阻撓探視、灌輸孩子仇視對方、藏匿子女等,才會被認定。

Q4:我之前一時情緒不讓對方探視,現在後悔了,還來得及補救嗎?

來得及。友善與否看的是「現況」,如果你已經停止阻撓、恢復正常會面,法院可能認為這個不利情事已經消失。及時回到配合的軌道,主動安排探視,是可以挽回的,重點是讓法院看到你現在願意維護孩子跟對方的關係。

Q5:友善父母原則是不是只要我表現得很配合就一定贏?

不是。友善父母只是子女最佳利益七項因素之一,要和主要照顧者、孩子的意願、現況穩定、雙方的照顧能力等因素一起綜合判斷。表現友善是加分,但不會單獨決定結果。

下一步建議

親權爭取的勝負,常常不是看誰更愛孩子,而是看誰更能在情緒裡守住孩子的需要——而阻撓探視、搶藏小孩,往往是最容易讓自己失分的舉動。如果你正面臨對方阻撓探視、或擔心自己的處境被誤解,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目前的互動會不會影響親權、該保留哪些紀錄、要不要聲請暫時處分或改定,把每一步走在對孩子最有利、也對自己最有利的位置上親權。

👉 接著看: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探視被阻擋怎麼辦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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