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意願會影響監護權判給誰嗎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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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意願會影響監護權判給誰,它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也不是孩子說要跟誰就一定跟誰。法律把「子女之意願」明文列為法院判親權時必須注意的事項,所以孩子的想法一定會被納入考量;只是它和「誰是主要照顧者」「照顧環境穩不穩定」「有沒有家暴」等其他因素一起被綜合判斷,孩子年紀越大、表達越成熟,這份意願的份量通常越重。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7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監護權 孩子意願

孩子想跟誰,法院會聽,但不是孩子說了算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
性質 最佳利益審酌因素之一,非唯一、非孩子說了算
年齡 越大、表達越成熟,意願份量通常越重;無固定歲數門檻
如何了解 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必要時程序監理人,依年齡用適當方式
常見錯誤 逼孩子選邊、在孩子面前數落對方=可能違反友善父母而不利

很多人會誤以為「只要問孩子想跟誰,孩子說了就算」,或反過來擔心「對方把孩子哄過去了,孩子說要跟他,我是不是就沒機會」。這兩種想法都把孩子的意願看得太絕對。

實務上,孩子的意願是法院判定親權歸屬時必須聽取的一塊重要資訊,但它從來不是唯一也不是決定性的因素。法院真正要回答的是「怎麼安排對這個孩子的成長最好」,孩子當下說想跟誰只是回答這個問題時的一塊拼圖。同樣一句「我想跟媽媽」,出自三歲、十歲、十五歲的孩子,份量完全不一樣;出自被灌輸敵意的孩子和與雙方都正常相處的孩子,可信度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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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子女意願是「最佳利益」要審酌的一項

孩子的意願之所以一定會被考量,是因為民法明文規定。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法院為親權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數項事項,其中第二款就是「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條文寫得很簡短:「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就這幾個字,但藏了兩個重點:

  • 它和其他因素並列——同一項裡還有子女的年齡健康、父母的照顧意願與能力、親子感情、有沒有一方妨礙對方等等。意願是「應注意事項」之一,不是凌駕一切的單一標準
  • 它把「意願」和「人格發展之需要」寫在一起——法院聽的不只是孩子當下說了什麼,還要判斷怎麼安排對成長最好;孩子一時的喜好,未必等於對他最有利的安排。

立法把「意願」和「人格發展之需要」綁在同一款,本身就在提醒:法院要穿過孩子當下的表態,看到底下對長期成長真正有利的是什麼

所以「子女最佳利益」是總原則,孩子的意願是落實它時要認真聽取的一塊,但要放回整體一起看親權。把「孩子說了算」當作前提去打官司,往往會錯估方向——不論是急著要孩子表態,或是看到孩子被影響就慌掉,都是把意願放錯了位置。

意願在七因素裡怎麼被衡量

把孩子的意願放回民法第1055條之1的七項因素裡看,會更清楚它的位置——意願是其中的第二款,和子女年齡健康、父母照顧能力與意願、親子感情、有沒有一方妨礙對方等並列。實務上它從來不是孤立判斷的,而是和幾項因素互相牽動:

  • 和「年齡」連動:孩子越大、越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想法,意願的份量通常越重;年紀很小、還無法穩定表達的幼兒,意願能反映的有限,法院會更倚重照顧狀況。
  • 和「親子感情」連動:孩子說想跟某一方,背後常反映親子感情與依附關係——這也是法院在意的,但會交叉檢視孩子和雙方平日的相處實況,不是只看一句表態。
  • 和「友善父母」連動:這是最關鍵的交叉點。法院會分辨孩子說的是真實意願,還是被同住一方影響、灌輸後說出來的。若一方刻意拉攏孩子、灌輸對另一方的敵意,這份意願的可信度會被打折,操弄的一方反而可能因違反友善父母而不利。
  • 和「主要照顧者」連動:孩子的意願有時反映的不是真正想跟誰,而是反映誰平日在照顧、孩子比較依賴誰。法院會把孩子的話和過去誰真正在陪伴、接送、處理生活照料對照來看,不會只憑單一句陳述就翻轉照顧現況。
  • 和「家庭暴力」議題連動:若家中有家暴情況,孩子的意願可能受恐懼影響——可能不敢說真話、也可能順從施暴方。法院會更謹慎評估孩子陳述的環境壓力,必要時透過程序監理人或專業人士了解。

換句話說,孩子的意願不是一張可以直接兌現的選票,而是法院綜合所有因素時必須認真納入、但仍要交叉檢驗的一塊重要拼圖。把意願從七因素裡單獨拉出來放大,會看不清整個判斷的脈絡——法院從來不會也不該只因孩子說了一句話就決定整個親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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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越大,意願越被當一回事

孩子的意願份量會隨年齡和表達成熟度上升,這背後有制度上的要求。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法院在親子非訟事件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讓孩子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必要時還可以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條文是這樣寫的:「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這條的核心是:不能用同一套方式對待所有孩子、不一定要把孩子帶到法庭裡、要用孩子能承受的方式進行、還要讓孩子知道他說的話會影響怎樣的安排

也就是說,聽取孩子意見不是可有可無的形式,而是法院該做的程序,並要依年齡及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進行——對青少年和對學齡前幼兒,方式與採信的程度本來就不同。實務傾向是,孩子越大、越能說出具體理由(不是單純說「我要跟媽媽」,而是能講出生活、就學、相處上的原因),法院越會慎重看待。但年齡只是讓意願「更被認真對待」,不等於到了某個歲數孩子就能單方決定;即使是表達成熟的青少年,法院仍會把意願和照顧現況、人格發展需要一起衡量。

實務上不同年齡層的意願,大致會被這樣處理:

  • 七歲以下的幼兒:表達能力和判斷能力都還在發展,能說出來的常是「跟媽媽(或爸爸)」這類簡短意願,背後反映的多半是依附與熟悉感。法院通常不會把幼兒的單句表態當成決定性因素,而是更看重平日的主要照顧者連結、生活穩定度與照顧環境
  • 七歲到十二歲的學齡兒童:開始能說出比較具體的原因,例如和哪一方相處比較輕鬆、學校生活、和手足朋友的關係。法院通常會聽,並請社工或家事調查官了解,但會交叉比對其他因素,不會單憑孩子的話就定案。
  • 十二歲到十六歲的少年:認知和表達能力明顯成熟,能說出較完整的偏好理由,意願的份量明顯提高。但這個年齡也最容易受同儕、手機、物質條件等短期因素影響,法院仍會審查意願背後是不是真的反映長期成長需要。
  • 十六歲以上的青少年:意願通常會被相當尊重,因為再過不久孩子就要自主生活,硬性把他放到不願意的安排裡,反而會造成更大反彈與親子衝突。但「相當尊重」不等於「完全照辦」——如果意願明顯來自一方的操弄、或會嚴重損害孩子的成長利益,法院仍會審酌。

要強調的是,這些年齡分層不是法律寫死的標準,而是實務累積出來的傾向。法律真正的標準是「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每個孩子的成熟度和表達能力不同,不能單純用歲數一刀切。一個表達能力強的十歲孩子,可能比一個沉默的十四歲孩子更能讓法院掌握真意。

怎麼分辨真實意願,還是被影響的

法院不會只憑孩子當庭一句話就定案,而是透過幾道程序去了解孩子的真意,並過濾掉被影響的成分。

  • 社工訪視:社工到家中或約談,觀察孩子和雙方的實際相處、生活環境,出具訪視報告。報告會記載互動觀察、家中環境、孩子陳述時的神情,這些細節常比當庭一句話更能讓法院判斷真實狀況
  • 家事調查官:由法院的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深入調查,會約談孩子、約談雙方、必要時到學校了解,調查報告會分析孩子陳述意願的形成過程,而不只是記錄「孩子說了什麼」。
  • 程序監理人:必要時法院會為孩子選任程序監理人,獨立站在孩子的立場了解、表達最佳利益。程序監理人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孩子的「程序上的代言人」,可發表獨立意見。
  • 適當方式聽取意見: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會用符合孩子年齡與識別能力的方式(例如法庭外較緩和的環境)讓孩子表達,必要時由兒少心理或專業人士協助。

透過這些管道,法院要判斷的是:孩子的想法是不是出於自己真實的感受,還是被同住一方反覆灌輸後說出來的。一旦有操弄孩子的跡象,不只那份意願會被保留看待,操弄的一方也可能因為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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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要分辨孩子的意願是真意還是被影響,常會看幾個訊號:

  • 與另一方的探視是否被中斷:如果同住一方無正當理由阻擋孩子和另一方接觸、長期切斷探視,孩子在這段期間說出對另一方的負面評價,可信度會被打折。法院會把這種隔離本身視為違反友善父母的徵兆。
  • 孩子陳述的用語是否異常成熟:年幼的孩子若使用明顯超出年齡的法律或情緒用語(例如批評對方「沒有責任感」「對家暴」「不愛我」等成人話術),常意味著是被灌輸的,而非自然形成的判斷。
  • 孩子對被批評一方的態度是否一面倒:真實的親子關係即使有衝突,孩子對父母的感受通常是混合的(有好有壞、有想念也有抱怨)。如果孩子對某一方呈現完全負面、毫無懷念的態度,這在心理專業上是不自然的,常反映被影響的痕跡。
  • 孩子是否被禁止與另一方聯絡、見面、通話:包括沒收手機、阻擋訊息、安排活動避開探視時段等。這些行為一旦在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報告中浮現,往往會嚴重削弱同住一方意願主張的可信度。
  • 孩子陳述意願的環境:孩子在家中、在同住一方陪同下說的話,和在程序監理人單獨陪同下、或在學校環境下說的話,往往不一樣。法院會看孩子在「不受壓力環境」下的陳述。

關於孩子被一方影響、對另一方產生不合理拒絕的狀況,國外實務有「親職疏離症候群」(PAS)的概念,指一方刻意操弄孩子敵視另一方。這個概念學理上有爭議,台灣法院不會直接用 PAS 去診斷,但「一方刻意切斷孩子與另一方關係、灌輸敵意」這件事本身,會透過友善父母原則被認真評價

想讓孩子的意願站得住,實務上該注意什麼

與其急著要孩子表態、或擔心孩子被對方拉走,不如把重點放在「讓孩子真實的聲音能被看見」:

  • 不要逼孩子選邊、不要在孩子面前數落對方。刻意拉攏或灌輸,短期看似讓孩子說出對你有利的話,卻可能被認定是操弄,反而違反友善父母、對你不利。
  • 維持並呈現平日的照顧與親子關係。孩子的意願往往反映日常相處,平時誰在陪伴、接送、照顧,比臨時要孩子表態更有說服力。
  • 理解意願只是其中一塊。就算孩子明確表示想跟你,仍要把主要照顧者、照顧環境等一起準備好;反之孩子一時說想跟對方,也不代表大勢已去。把孩子真實的狀況和你實際的照顧呈現清楚,才是讓這份意願發揮作用的方式。
  • 保留你和孩子日常相處的痕跡。接送紀錄、學校聯絡簿、就醫紀錄、節日陪伴,都是「孩子在你身邊長大」的具體證據,能解釋孩子意願背後的真實依附。
  • 擔心對方在影響孩子時,主動聲請家事調查或程序監理人。讓中立第三方釐清孩子的真意,比父母互相指責更能讓法院信任。
  • 接受孩子可能說出讓你失望的話。即使你平日付出很多,孩子在某個階段可能仍會說想跟對方——可能是新鮮感、可能是對方寬鬆、可能是同儕因素。面對孩子的話冷靜以對、不在孩子面前崩潰或施壓,反而是讓孩子之後願意說真話的關鍵

常見問題

孩子幾歲,他的意願法院才會聽?

法律沒有訂一個固定歲數。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要求法院「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用適當方式聽取孩子的意見,所以重點是孩子有沒有能力表達、表達得清不清楚,而不是滿幾歲。孩子越大、越能說出具體理由,意願的份量通常越重;很小的幼兒能反映的有限,法院會更看重照顧狀況等其他因素。

Q2:孩子說想跟我,是不是就一定判給我?

不是。子女的意願是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要審酌的一項重要因素,但要和主要照顧者、照顧環境、親子感情、有沒有家暴等一起綜合判斷,不是孩子說了就定案。法院還會分辨這是孩子的真實意願,還是被影響後說出來的。

Q3:對方一直在孩子面前說我壞話、要孩子選他,怎麼辦?

法院透過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必要時的程序監理人去了解孩子的真意,會盡量過濾被影響的成分。刻意灌輸、拉攏孩子,反而可能被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而不利。重點是不要以同樣方式回擊,而是據實呈現你平日的照顧與親子關係。

Q4:法院會直接問孩子「要跟爸爸還是媽媽」嗎?

通常不會當著父母的面這樣直接問。依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會用符合孩子年齡與身心狀況的適當方式(例如在法庭外較緩和的環境,或透過社工、程序監理人、兒少專業人士)了解孩子的想法,避免讓孩子覺得是在父母之間二選一、承受壓力。

Q5:孩子的意願和「對孩子最好」衝突時,法院聽誰的?

法院的最終標準是子女最佳利益。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款把「子女之意願」和「人格發展之需要」並列,代表法院既要認真聽孩子的想法,也要判斷怎麼安排對他的成長最好;兩者不一致時,法院會說明衡量後的判斷,而不是單純照孩子說的辦。

下一步建議

孩子的意願會被法院認真聽取,但它只是子女最佳利益裡的一塊,真正的關鍵還是整體的照顧與環境,而且法院會分辨那是不是孩子真實的聲音。每個家庭的孩子年齡、相處狀況都不同,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判斷孩子的意願在你的個案裡份量多重、該怎麼讓它被正確呈現,以及主要照顧者、照顧環境等事證該如何一起準備。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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