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寄來一份文件,是配偶告你離婚的案件。第一件事是分清楚手上那張紙是調解通知、離婚起訴狀,還是開庭通知,三種文件要做的事和期限完全不同。接著才輪到答辯要主張什麼、不到場會發生什麼、孩子和財產會不會一起被判掉。離婚起訴狀被告最常需要決定的就是這幾件:先確認文件類型與期限,再決定答辯、親權與財產的證據要怎麼排。
收到法院寄來的離婚起訴狀或調解通知?把文件拍給律師,先看期限、再決定答辯要寫什麼。
收到的是調解通知、起訴狀還是開庭通知?先分清楚,期限各在哪
離婚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乙類事件,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過法院調解,對方直接遞狀起訴的,法院也會先當成調解之聲請處理(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所以配偶提告後你最先收到的,多半是離婚調解通知,而不是判決。調解不成立才轉成訴訟,接著才會有起訴狀繕本與離婚開庭通知。三份文件上都印著日期,先找日期,再看要做什麼。
調解通知寫的是期日、地點與股別,通常不要求你先交書狀。要準備的是心裡的底線:要不要離、孩子想怎麼安排、財產與債務的輪廓,哪些可以讓、哪些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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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繕本送達,代表訴訟已經開始。狀紙上會有配偶主張的離婚事由、他希望的親權安排,可能還有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或贍養費的請求,這就是你答辯的對照表:哪些事實不實在、哪些前因後果沒寫、哪些日期對不上。
答辯的期限有兩個。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被告收受訴狀後如果認為有答辯必要,應於 10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把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已經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的,至遲應在該期日 5 日前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實際期限以你收到的法院通知上寫的為準。開庭通知上寫的則是言詞辯論或準備程序的期日,收到就沒有再觀望的空間。
不到場會怎樣:一造辯論判決,孩子的親權也會由法院逕行酌定
言詞辯論期日一方不到場,到場的一方可以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一方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並得依職權這樣做(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你不出現,案件照樣走到判決。更要緊的是孩子: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民法第 1055 條)。法院實務上,被告未到場、兩造無從協議,法院就直接為子女酌定親權。
很多人以為「我不簽、我不去,就離不成」。進入法院程序之後,判決離婚不以被告同意為必要;不到場,法院仍可能依卷內既有資料處理,而卷裡只有配偶那一份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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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到不了怎麼辦?期日前先用準備書狀把主張和證據送進法院。一造辯論判決時,未到場人先前已為的辯論、證據調查或準備書狀之陳述,法院應斟酌;未到場人以前聲明的證據,必要者並應調查(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另有四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的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未到場的人沒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不到場可認為是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到場的人對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事項不能為必要證明、到場的人提出的聲明事實或證據沒有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住院或通知根本沒送到你手上的,要即時陳報並附證明。
答辯狀要寫什麼:聲明與理由,不想離婚時怎麼爭事由與歸責
離婚答辯狀的骨架是兩部分:聲明與理由。聲明寫你希望法院怎麼判,最常見的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另有想法的還可以寫親權、扶養費要怎麼定。不想離婚的人,理由的主戰場就在離婚事由成不成立、以及事由該由誰負責。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了十款裁判離婚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等。配偶援引哪一款,你就針對那一款的構成要件回應:虐待要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惡意遺棄要有主觀惡意且在繼續狀態中,離家如果有正當理由,情況就不同。主張有利於自己的事實要拿得出對應證據:通訊紀錄、就醫紀錄、匯款明細、租約、報案紀錄都比口頭敘述有力。
對不上十款的,配偶多半會援引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 1052 條)。所以第 2 項的攻防有兩層:婚姻有沒有到難以維持的程度、破綻該由誰負責。
但書的限制在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之後有了界線。憲法法庭認為,這項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判決意旨裁判。該判決於 112 年 3 月 24 日宣示,2 年期限已過。對被告的實際意義是:主張「錯在他、他不能告我」已經不足夠,還要處理事由發生後經過了多久、這段期間關係實際是什麼狀態。
答辯狀不必把法律名詞都用對,但事實與證據要對得上:哪一天、什麼事、誰在場、有什麼文件佐證。內容要依你自己的婚姻事實整理,套用別人的寫法通常對不上你的案情。
親權、扶養費、剩餘財產、贍養費會一起判,被告也可以提反請求
離婚官司很少只判離不離。數個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的,可以合併請求,並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法院對合併的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法第 42 條)。所以一張判決常常同時定了離不離、孩子歸誰、扶養費多少、財產怎麼分。
親權的部分,法院酌定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七款事項: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子女的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的意願與態度、親子與同住者間的感情狀況、一方有無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各族群的傳統習俗文化與價值觀(民法第 1055 條之 1)。被告要準備的是自己這側的生活實況:接送紀錄、聯絡簿、就醫陪同、居住環境、上班時段與照顧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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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的部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 條之 2)。法院命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可命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命分期給付的,還可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的範圍或條件(家事事件法第 100 條)。被告最該注意的風險在最後這一句:違約一次就可能讓後面各期整包到期。收入證明、既有負擔與實際支出,要在裁判前就提出來。
財產的部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在此限;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 1030 條之 1)。被告要準備的是資金來源與時點的單據:婚前就有的、繼承或受贈來的、婚後負債的用途,每一項都要有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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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的要件比多數人想的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回應的方向就在這三點:對方是否無過失、是否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數額是否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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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也可以主動出手。認為該離的是你、或想自己取得親權的,可以在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請求,由法院一併處理(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早點決定,程序空間比較大。
家事調查官與社工訪視、對方聲請暫時處分時怎麼回應
有未成年子女爭議的離婚案件,法院可能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除得參考這兩種報告外,並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等就特定事項調查(民法第 1055 條之 1);審判長或法官也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並提出報告(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這些報告會影響親權的判斷。
被告該做的事很具體:訪視的聯繫電話要接、約定的時間要到、把平常照顧的細節講得出來。法院實務上,社工訪視聯繫均無回應、經法院通知未到庭或未具狀的一方,容易被認定漠視子女需求。另外,審判長或法官斟酌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報告與事實有出入的,要在那個機會裡具體指出並附上自己的資料。
另一種常見情況是配偶聲請暫時處分,例如在判決確定前先定孩子由誰照顧、先定會面交往的方式。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關係人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被聲請的一方要打的就是必要性:法院實務上,聲請人未釋明急迫情形,或既有的照顧與會面安排正在運作、並無窒礙難行的,聲請會被駁回。回應的重點是證明現狀穩定:作息、就學、就醫、照顧分工都拿得出紀錄。
對方聲請暫時處分:急迫性與必要性是你要打的點
配偶在本案確定前聲請暫時處分,是為了先取得一個馬上能執行的狀態。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聲請人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常見的聲請內容是先行交付子女、先定會面交往方式、禁止處分特定財產,或先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
相對人要打的就是「認有必要」。法院實務上,聲請人未釋明非立即處置不可的急迫情形,或既有的照顧與會面安排正在運作、並無窒礙難行的,聲請會被駁回。回應的方向不是爭論誰比較適任,而是把現狀攤開:孩子的作息與就學、就醫紀錄、誰接送、既有會面方案這幾個月實際怎麼執行。現狀穩定又自己有履行,急迫性就站不住。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家事事件法第 87 條)。不服可以抗告,但抗告中不停止執行,除非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家事事件法第 91 條)。
失效則有明文: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本案程序撤回或視為終結、暫時處分內容與本案裁判准許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的部分、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家事事件法第 89 條)。本案有結果,暫時處分就不會留著。
調解成立與不成立的後果:筆錄的效力與接下來走的路
調解不是隨便談談。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等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的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因調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的,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
換句話說,調解筆錄上簽下去的條件效力等同判決,之後很難推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 條之 1),不必再兩個人一起跑戶政。願意在調解結束的人,好處是省時間、省裁判費、條件自己談;代價是條件一旦記入筆錄就定了。孩子的照顧方式、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法、財產怎麼分,簽字前都要想清楚能不能長期執行。
調解不成立的,案件轉入訴訟程序:準備程序、言詞辯論、調查證據,最後判決。談不成的重點是轉入訴訟後把答辯與證據補齊。
判決之後:二十天上訴期間與確定後的戶政登記
判決下來不服的,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的上訴也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這是不變期間,從判決送達那天起算,過了就確定。要不要上訴,先看判決理由裡的事實認定、證據取捨與親權安排有沒有可以爭執的地方。法院實務上,二審可能維持准許離婚的部分,但就親權內容與會面交往方案另為認定,上訴的實益常常在孩子與金額這一側。
判決確定後就是行政程序。離婚登記原則上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戶籍法第 34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會以書面催告(戶籍法第 48 條)。實際應備文件以戶政事務所的通知與個案狀態為準。
費用的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裁判費分別徵收(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這筆由原告起訴時繳納,被告原則上不必另外繳,提反請求或上訴時才涉及。
常見問題
最常見的問題集中在五件事:答辯期限、能不能缺席、到不了怎麼補救、對方有責是否仍能訴離、被告要不要繳裁判費。
Q1:收到離婚起訴狀,幾天內要提答辯狀?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被告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 10 日內提出答辯狀,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的,至遲在該期日 5 日前提出。實際期限以你收到的法院通知上寫的為準。
Q2:我不想離婚,可以不去開庭嗎?
到場的一方可以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為判決,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院還能依職權這樣做。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也會由法院依職權酌定,缺席等於把決定權整包交出去。
Q3:真的去不了那天怎麼辦?
期日前先把準備書狀與證據送進法院,一造辯論判決時法院應斟酌你書狀的陳述。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沒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的,法院應駁回一造辯論的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要即時陳報並附證明。
Q4:對方有外遇還告我離婚,法院會准嗎?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這項但書不分事由是否已逾或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所以歸責之外,還要看事由發生後經過多久。
Q5:被告要繳裁判費嗎?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新臺幣三千元,由原告起訴時繳納;被告原則上不必另外繳,提反請求或提起上訴時才涉及。
下一步建議
收到文件的當天做三件事:把期日與期限抄進行事曆,包含調解期日、答辯期限、開庭期日;把重要文件集中到一個資料夾:戶籍資料、財產與負債清單、孩子的就學就醫紀錄、通訊紀錄;想清楚你要的結果是不離、離但要孩子,或離但要守住財產。這三件做完,答辯狀就有材料。
接著決定順序:先確認不會逾期,再決定答辯要爭事由還是爭歸責,然後準備親權與財產的證據。有未成年子女、對方已聲請暫時處分、財產結構複雜、或對方已委任律師的案件,建議先讓律師檢查期限、爭點與證據順序。想先理解配偶那一側的程序會怎麼走,可以延伸看訴請離婚的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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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6-09-12|法律審閱 曹哲瑋律師|內容依現行法規整理,個案適用請以你收到的法院文件與實際案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