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離婚判決統計:4,262 件一審判決,法院怎麼判離婚

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多數仍會判離。我們整理 2024 年 1 月到 2026 年 2 月、20 個第一審法院共 4,262 件離婚判決:對方沒有到庭的案件幾乎都准離婚,對方到庭反對、法院實際審理的案件,加權估計約八成仍准離婚。分居年數本身不是准與駁的分界,准離婚與駁回的判決,分居時間中位數都落在兩年上下;真正明顯較難的是雙方還住在一起。駁回最常見的情形,是被告仍願意維持婚姻、雙方仍同住,或法院認定提告的一方是唯一有責。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資料更新2026-09-25樣本4,262 件判決焦點 裁判離婚判決統計

訴請離婚,法院實際怎麼判:4,262 件一審判決

結論先講:法院准不准離婚,差距最大的一條線是對方有沒有到庭。這 4,262 件第一審判決裡,對方沒有到庭的有 2,890 件,其中准離婚 2,873 件;對方有到庭的有 1,372 件,其中准離婚 1,101 件、駁回 271 件。

判決類型 件數 准離婚
對方沒有到庭(一造辯論判決) 2,890 件 2,873 件(99.4%)
對方有到庭 1,372 件 1,101 件(80%)

這兩種情況的判決讀起來完全不同,下面分開看。要先說清楚的是,協議離婚與在法院調解、和解成立的離婚都不會產生判決,所以這份統計看到的,是走到判決那一步的離婚案件。

這份統計怎麼做的:母體、抽樣、加權與判讀方式

資料母體是 20 個第一審法院(各地方法院家事庭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判決日期從 2024 年 1 月 2 日到 2026 年 2 月 26 日,案由為離婚(含一併請求親權、扶養費、財產等)的第一審判決,共 4,262 件。確認婚姻無效或不存在的訴訟不在其中,裁定也不在其中。

件數層次的數字(准、駁、對方是否到庭)來自全部 4,262 件。判決理由層次的內容則往下抽樣細讀:從對方有到庭的判決中,准離婚的 1,101 件隨機抽 150 件、駁回的 271 件隨機抽 100 件,逐件閱讀判決全文判讀。兩組的抽樣比例不同,所以凡是把兩組合起來算比例的地方,我們都依各組母體件數加權還原,這類數字在文中一律標明是加權估計。程序駁回的判決也會另外標記,與實體審理的判決分開計算。

抽樣判決由語言模型逐件閱讀全文判讀。2026 年 9 月我們另外隨機抽 30 件,由第二位判讀者對照判決原文逐欄複核 6 個欄位(判決結果、被告是否反對離婚、分居年數、主要事實、是否以原告有責駁回、是否程序駁回),180 個欄位中有 178 個正確;其中判決結果與被告態度兩欄,30 件全部正確。這個複核結果只能說明這 30 件的判讀品質。

對方沒有到庭:幾乎都判准離婚

對方沒有到庭應訴的一造辯論判決有 2,890 件,准離婚 2,873 件,幾乎是全部。

這裡要提醒你一件事:對方沒有到庭,不等於對方同意離婚。判決不會告訴我們對方為什麼沒出現,我們讀到的只是結果——對方缺席時作成的判決,絕大多數准離婚。

對方到庭反對:約八成仍判准離婚

對方有到庭的 1,372 件判決中,准離婚 1,101 件、駁回 271 件。抽讀駁回的 100 件後我們發現,其中有 27 件法院根本沒有審婚姻能不能維持就結案了:訴訟進行中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婚姻已因外國或大陸地區法院判決而消滅、未繳裁判費、我國法院沒有管轄權、婚姻根本沒有成立。把這類程序駁回扣掉之後,對方有到庭、法院實際審理婚姻能不能維持的判決,准離婚的比例約 85%(加權估計)。

對方到庭,也不代表對方反對離婚。在法院實際審理的判決中,被告的態度大致是這樣(加權估計):反對離婚、希望維持婚姻的約 72%;被告自己也同意離婚或反過來請求離婚的約 23%;同意離婚但爭執親權或財產等條件的約 4%。

把範圍縮到被告明確反對離婚、法院也實際審理的抽樣判決,共 172 件(准離婚 101 件、駁回 71 件),加權後准離婚的比例約 79%。這是對方反對時的整體比例,不是你這件案子的勝訴機率;同樣是被告反對,雙方的事實與證據差很多,判決結果也差很多。

樣本裡另外有一組差異值得記一筆:被告反對離婚、法院實體審理的抽樣判決中,原告是丈夫的 81 件(准 39 件、駁回 42 件),加權准離婚約 72%;原告是妻子的 76 件(准 54 件、駁回 22 件),加權約 87%。這只是我們讀到的樣本差異,件數不多,你不能把它讀成法院偏好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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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才能離?分居年數不是分界,還住在一起才是

先給結論:分居的年數本身,在判決裡看不出明確的門檻;差別比較清楚的是雙方還住不住在一起。被告反對離婚的抽樣判決中,雙方還住在一起(含同住一屋但分房)的有 35 件,准離婚 12 件,加權約 59%;已經被法院認定分居的,各個分居年數分組的准離婚比例都約在八成上下。要注意,同住一屋但分房,在我們的判讀裡算作未分居。

分居年數 件數 其中准離婚
還住在一起(含同屋分房) 35 件 12 件
未滿 1 年 12 件 8 件
1 到 2 年 39 件 26 件
2 到 3 年 14 件 8 件
3 到 5 年 24 件 17 件
5 到 10 年 14 件 8 件
10 年以上 12 件 9 件

每一組的件數都很少,所以我們只說一句話:從這些判決看不出分居越久就越容易獲准。分居未滿 1 年的判決裡有准離婚的,分居 10 年以上的判決裡也有被駁回的。

換個角度看分居時間的分布,結論一樣。被告反對但仍獲准離婚、判決有認定分居年數的 76 件,分居時間中位數約 2.3 年(四分位 1.2 至 4.8 年),其中分居未滿 2 年的有 34 件、未滿 1 年的有 8 件;實體駁回、判決有認定分居年數的 40 件,中位數約 2.2 年(四分位 1.2 至 4.1 年)。准與駁兩組的分居年數這麼接近,代表分居幾年並不是法院用來切開准駁的那條線。你在網路上看到「分居滿幾年就能離」的說法,判決並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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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什麼駁回:最常見的幾種理由

我們把實體駁回的抽樣判決 73 件的駁回理由逐件歸類,一件判決可能同時有好幾項理由,所以下面的件數不能相加:被告仍願意維持婚姻或積極修補 31 件;雙方仍同住或同居 27 件;原告主張的家暴、外遇等事實舉證不足 25 件;法院認定原告是唯一或主要有責的一方 24 件;法院認為只是一般夫妻摩擦、還可以溝通 24 件;只是原告單方面失去維持婚姻的意願 16 件;分居時間短 10 件。

這裡有個容易被誤解的現象:在抽讀的駁回判決中,法院認定外遇成立的案件,外遇的多半是提告的原告自己;被告反過來指控原告有曖昧、但法院沒有認定的,也有幾件。

幾個判決給你具體的樣子(只列法院與年度):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一件,雙方結婚不久、原告剛生產,分居只有幾個月,法院駁回;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一件,雙方仍同住一屋、共同照顧子女,法院駁回;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一件,雙方分居 17 年,但分居是原告要求、期間雙方仍有親密互動,法院認為婚姻的破綻實質上起於原告的外遇,因此駁回。

准離婚的判決靠的是哪一條

准離婚的抽樣判決中,法院依據的條文幾乎都是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也就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依第 1 項各款准離婚的只有少數幾件(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出十款具體事由,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或受直系親屬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意圖殺害他方、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 2 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那法院怎麼判斷「難以維持婚姻」?抽讀的判決常用的標準是: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是否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判決裡反覆出現的事實包括長期沒有共同生活與聯繫、暴力或控制行為、訴訟中雙方互相攻擊、一方拒絕任何修補。其中「長期互不聞問」的份量很清楚:被告反對仍獲准離婚的 101 件中,法院認定雙方長期互不聞問、沒有聯繫的就有 41 件。

三件准離婚的判決可以對照著看(只列法院與年度):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一件,雙方分居將近一年、期間沒有積極互動;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3 年度一件,被告表示不願離婚,但分居後仍否認並淡化自己的暴力行為;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一件,雙方同住一屋但分房多年、很少互動。

憲法法庭判決與有責配偶:期限屆滿前後的判決

如果婚姻走到這一步有你自己的責任,你最關心的通常是這一題。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不分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在這個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112 年 3 月 24 日)起 2 年內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這類個案應依判決意旨裁判。

從判決看,這道界線在實務上的移動幅度很小。以 2025 年 3 月 24 日(2 年修法期限屆滿日)為界,法院實體審理的抽樣判決中,屆滿日之前 121 件、准離婚加權約 84%;之後 102 件、約 86%。以原告有責作為駁回理由之一的案件,之前的 41 件駁回中有 14 件、之後的 32 件駁回中有 10 件。抽樣的 250 件判決裡,有 106 件內文提到這號憲法法庭判決(含只出現在當事人主張裡的)。前後差異這麼小,你不能期待「期限一過就比較容易離」。

比較實際的重點在「唯一」兩個字。抽讀的判決中,雙方都有責任時,多數判決不再比較誰的責任比較重,只要原告不是唯一有責的一方,就可以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請求離婚。兩件判決對照最清楚(只列法院與年度):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一件,婚姻破綻起於原告外遇,但被告也有過失、雙方分居超過 15 年,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唯一有責,准予離婚;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一件,原告外遇並生子、分居也應歸責於原告,法院認為限制他離婚並不過苛,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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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大約要等多久

判決書不會寫審理花了幾個月,我們只能用案號的收案年度與判決年份的差距粗估。對方沒有到庭的判決,同一年就判決的 1,481 件(51%)、隔一年判決的 1,354 件(47%)。對方有到庭的判決,同一年 539 件(39%)、隔一年 666 件(49%)、隔兩年 131 件(10%)、三年以上 36 件(3%)。

這組數字只能讀成「多數案件在收案當年或隔年有第一審判決,對方到庭的案件明顯拖得久一些」。它是用年度相減得到的,不能換算成平均審理月數,也不包含上訴之後的時間。

研究限制

閱讀以下數字時,請一併注意幾個資料邊界:

第一,母體是判決,不是全部的離婚案件。協議離婚,以及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離婚,都不會留下判決,因此不在這 4,262 件裡。數字描述的是「走到判決」的離婚官司長什麼樣子。

第二,判決理由層次的數字來自 250 件抽樣,並依兩組母體件數加權還原。抽樣就有誤差,分組越細、件數越少,誤差越大,分居年數各組尤其如此,那些數字只能看方向,不能當作各組的精確比例或門檻。

第三,抽樣判決由語言模型逐件閱讀判讀,我們用 30 件做了第二位判讀者的逐欄複核,180 個欄位中 178 個正確。這個結果只說明那 30 件,不能推論成整個資料集的正確率。

第四,駁回理由是依判決文字歸類的,一件判決可以有好幾項理由,件數不能相加;審理時間是用案號年度粗估的。另外,離婚訴訟常一併處理的親權、扶養費與財產分配,本次統計範圍沒有另外統計。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以上都是整體樣貌。判決結果取決於你這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的狀況,統計比例沒辦法用來預測個案。

常見問題


Q1: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還會判離嗎?

多數會。對方到庭反對、法院實際審理的判決,加權估計約八成仍准離婚;駁回的案件多半是雙方還同住,或法院認定提告的一方自己是主要有責的人。


Q2: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

法律沒有規定分居年數。判決裡准離婚與駁回兩組的分居時間中位數都在兩年左右,分居年數本身不是分界;比較明顯的差別是雙方還住在一起時,准離婚的比例低得多。


Q3:對方一直不出庭,離婚會不會拖很久?

對方沒有到庭的判決幾乎都准離婚,而且多數在收案當年或隔年就有第一審判決。


Q4:我自己外遇,還能訴請離婚嗎?

要看你是不是唯一有責的一方。抽讀的判決中,雙方都有責任時,多數法院不再比較誰的責任較重;至於被認定唯一有責的原告,在駁回的判決裡仍然常見。


Q5:憲法法庭判決之後,有責配偶比較容易離婚了嗎?

從判決看差異很小。以 2025 年 3 月 24 日修法期限屆滿日為界,前後的准離婚比例、以及以原告有責為由駁回的件數都相近。

下一步建議

如果你正在考慮訴請離婚,可以先把準備方向分成幾步。先確認對方會不會到庭應訴,這是判決結果差距最大的一條線。接著把分居的起訖時間與居住狀況整理清楚,包含同住一屋但分房的那段期間在判讀上算作未分居。再誠實評估一次你自己在婚姻破裂裡的角色,判決看的是你會不會被認定為唯一有責的一方。最後,家暴、外遇這類主張要有證據撐著,舉證不足是駁回判決裡反覆出現的理由。

👉 對方不肯離、或你擔心自己被認為有責?把分居時間、雙方目前的狀況和手上的證據傳給律師,先看你的情況比較接近准的那一邊還是駁回的那一邊:傳 LINE 給律師

免責聲明:這份統計整理自公開的法院判決,目的是提供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也不能用來預測你的案子會怎麼判。資料由程式從判決書抽取並經抽樣核對,仍可能有錯漏;每件案子的事實、證據與雙方狀況不同,實際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需要評估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

發布日期 2026-09-25|資料更新 2026-09-25|法律審閱 曹哲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