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配偶或伴侶施暴、恐嚇、控制,想聲請保護令把人先保護住?保護令分三種、對應不同的急迫程度,急迫時警察、檢察官也能替你聲請,緊急的最快四小時內就能下來。
重點摘要| 三種保護令 | 通常、暫時、緊急(家庭暴力防治法§9);急迫走緊急,效力最完整是通常 |
| 誰可聲請 | 被害人本人,或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代為聲請 |
| 向哪聲請 | 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家暴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原則書面 |
| 家暴範圍 | 身體、精神、經濟、數位性暴力都算(§2);恐怖情人準用(§63-1) |
| 緊急保護令 | 有急迫危險時,法院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16) |
保護令是什麼?分通常、暫時、緊急三種
保護令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命令施暴者「不准再做某些事」的民事裁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聲請到保護令,等於拿到一張法院核發、有強制力的禁制令,違反還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這三種保護令對應不同的急迫程度。簡單區分:通常保護令是經過法院審理後核發、效力最完整、期間最長;暫時保護令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確定前,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先發的過渡性保護;緊急保護令則是用在「有立即危險、等不到開庭」的狀況,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在很短時間內先發。實際遇到危險的當下,往往是由警察或檢察官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先把人保護住,再走後面的程序。
三種保護令的核發條件、效力長短與差別,另頁有完整對照。
👉 接著看:保護令有哪幾種?通常、暫時、緊急的差別 →
誰可以聲請?向哪個法院聲請?
被害人可以自己聲請保護令,情況急迫或被害人不便出面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可以代為聲請。也就是說,不是只能靠自己——遭遇家暴報案時,可以直接請求警方協助聲請。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或有其他不能完全自主的情形時,由法定代理人、親屬等代為或協助聲請也是常見做法。
聲請要向「管轄法院」提出,通常是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施暴者)的住居所地,或是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換句話說,事情發生在哪裡、人住在哪裡,就近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轄權,不必跑回戶籍地。
至於形式,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原則上要以書面提出,把雙方關係、發生了什麼事、希望法院命令對方做什麼或不做什麼寫清楚,並附上證據。只有在緊急保護令的情形,因為情況急迫,法律才允許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讓警察或檢察官能在第一時間替被害人提出。
要提醒的是,保護令事件不走離婚那套「調解前置」——它屬於家事事件中需要即時保護的類型,聲請後法院直接進入審理,不會先把雙方拉去調解,這也是它能比較快發揮作用的原因。
哪些情況算家暴?不是只有動手才算
家庭暴力的範圍比一般想像的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也就是說,會構成家暴、可以聲請保護令的,不是只有拳打腳踢:
- 身體暴力:毆打、推擠、拉扯、限制行動等對身體的侵害。
- 精神暴力:長期辱罵、恐嚇、威脅、貶抑、跟蹤監控,讓人心生畏怖。同法把「騷擾」定義為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以及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的言語或動作;「跟蹤」則包含用人員、車輛或電子通訊等方式持續監視、跟追、掌控行蹤。
- 經濟暴力:不給生活費、扣住薪水或財產、刻意製造債務、控管所有金錢讓你無法獨立生活,都屬於經濟上的不法侵害。
- 數位性暴力:2023 年底施行的修法,把未經同意拍攝或散布私密影像等性影像侵害明確納入,法院可命施暴者不得再散布、並交付或移除相關影像。
家暴的成員範圍也不限於現存的配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還規定,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也準用保護令規定——也就是說,沒有同住的男女朋友、所謂「恐怖情人」,被害人同樣可以聲請保護令。
法院核發後,可以命對方做什麼?
保護令的內容由法院依個案需要決定,可命令的事項相當多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通常保護令可核發的款項包括(共十六款,以下為常見重點):
- 禁止施暴: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遷出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
- 遠離令: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 暫定子女親權與會面: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暫時決定未成年子女由誰行使親權、以及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方式,必要時得禁止會面。
- 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命相對人支付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的住居所租金、扶養費。
- 加害人處遇計畫:命相對人完成認知教育輔導、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處遇計畫。
- 負擔律師費: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 性影像禁令:禁止重製、散布性影像,並得命交付刪除或移除。
這些款項可以單獨、也可以合併核發,法院會視被害人受到的是哪一類暴力、需要什麼樣的保護來組合。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期滿前還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所命的禁止施暴、禁止接觸騷擾、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等裁定,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保護令的後果與如何處理,另頁說明。
👉 接著看:違反保護令會怎樣?違反保護令罪 →
聲請保護令需要哪些證據?
聲請保護令要讓法院相信「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保護的必要」,靠的是能呈現受暴經過的客觀事證。實務上最常被採用、也最該即時保存的,包括:
- 驗傷單與診斷證明書:受傷當下盡快就醫,請醫師開立,是證明身體暴力最直接的依據;長期精神折磨造成焦慮、憂鬱的,身心科診斷與治療紀錄能補強。
- 報案紀錄:每次事件都報警,留下處理紀錄與時間軸,有助於呈現暴力的反覆性。
- 對話錄音、訊息截圖:威脅、辱罵、恐嚇的錄音、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是精神暴力與騷擾最有力的證據。
- 照片:傷勢、被破壞的物品、現場狀況的照片,並保留拍攝時間。
- 證人:目睹或聽聞家暴經過的家人、鄰居、社工,必要時可以作證。
關鍵在於「即時」與「累積」:每一次事件都留下紀錄,才能拼出完整的暴力圖像,而不是只剩零碎片段。家暴蒐證的時機、錄音的合法性、報案要注意什麼,另有專頁可以參考。
👉 接著看:家暴怎麼蒐證?驗傷、報案、錄音 →
聲請到核發,流程大概怎麼走?
保護令的流程,依急迫程度分兩條路。一般情形是「聲請→法院審理→核發或駁回」:被害人(或代為聲請的警察、檢察官、主管機關)以書面向管轄法院遞狀並附證據,法院開庭審理、聽取雙方陳述後,認為有家暴事實與保護必要,就核發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如果有需要,法院可以先核發暫時保護令過渡。
遇到立即危險、等不及開庭的狀況,走的是緊急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後,只要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這條「四小時」的設計,就是為了讓人身安全在最危急的時候能立刻被保護住,所以實務上多由警察或檢察官在現場代為聲請。
要提醒的是,緊急、暫時保護令是過渡性的保護,後續仍要由被害人聲請或由法院接續審理通常保護令,才能取得期間較長、效力較完整的保護。具體的開庭次數與時程,會因法院與個案而不同。
保護令真的有用嗎?效力與限制要分清楚
保護令值不值得聲請、有沒有實際保護效果,要把效力和限制兩面攤開來看。
有用的部分——保護令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後盾,違反就直接構成犯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法院可以命相對人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暫時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與會面、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命完成處遇計畫,乃至於性影像禁止重製散布或命交付刪除等,項目相當完整。一旦相對人違反其中關鍵款項,依同法第 61 條成立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警方接報違反保護令時可逕行處理。通常保護令依第 15 條第 1 項有效期間 2 年以下、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 2 年以下,足以撐起一段需要安定的保護期。
要誠實面對的限制——保護令是「事後嚇阻+法律後盾」,不是物理隔離。它無法保證對方百分百不出現,真正的價值在於「對方一旦違反就立刻構成犯罪、可報警逮捕究辦」,把違規的法律成本拉高、嚇阻持續加害。所以保護令最有效的搭配是:保留違反證據(錄音、訊息、監視器、證人)→ 一違反立刻報警 → 必要時聲請延長或加款。另外要留意,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俗稱恐怖情人),依第 63 條之 1 在被害人年滿 16 歲且遭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時也可準用聲請保護令,不限於有同居或婚姻關係。
對離婚案件的幫助:保護令是認定家暴/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有力佐證;同時依家暴法第 43 條,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於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推定加害人不利於子女,對受暴方爭親權有利。
【常見問題】
沒有驗傷單,只有我自己說被打,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聲請,但會比較吃力。保護令的核發要讓法院相信有家暴事實與保護必要,缺乏驗傷單、報案紀錄等客觀證據,僅憑自述較難說服法院。建議受傷當下盡快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每次事件都報案,把證據一次次累積起來。
聲請保護令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是一定要。被害人可以自己具狀聲請,警察、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也能代為聲請;緊急狀況下更常是由警方在現場協助。不過如果案情牽涉子女親權暫定、財產、或同時要進行離婚訴訟,由律師協助整理證據、撰寫聲請狀、安排各項程序的搭配,會比較完整。
聲請保護令要多久才會下來?
看種類。緊急保護令在被害人有急迫危險時,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小時內核發;通常保護令則要經過開庭審理,時程會因法院與個案而不同,無法一概而論。急迫時可先聲請緊急或暫時保護令爭取即時保護,再走通常保護令。
只有精神暴力、言語恐嚇,沒有動手,算家暴嗎?
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明文把精神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納入家庭暴力的定義,長期辱罵、恐嚇、跟蹤監控都可能構成。只是精神暴力較難直接呈現,要靠錄音、訊息截圖、身心科診斷等具體事證佐證。
沒有結婚、只是男女朋友,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也準用保護令規定。沒有同住的伴侶、所謂恐怖情人,被害人同樣可以聲請。
保護令能不能順利核發、能命對方做到什麼程度,往往不在「有沒有發生家暴」,而在「能不能用客觀證據呈現受暴的事實與保護的必要」——驗傷、報案、錄音、訊息,每一份在不在、留得夠不夠,常常決定法院怎麼看。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判斷手上的狀況該聲請哪一種保護令、聲請狀怎麼寫、還缺哪些證據該補,以及保護令要不要和離婚訴訟一起進行。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