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離婚就能跟對方要贍養費」,但現行法律的門檻其實很高——必須是法院判決離婚、自己是沒有過失的一方,而且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有資格依法請求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
重點摘要| 三條件 | 判決離婚+無過失+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缺一不可(第1057條) |
| 協議離婚 | 原則不適用法定贍養費,可在協議書自行約定生活補助 |
| 生活困難 | 看「有無具體困難」非「有無謀生能力」,須積極舉證(稅務+健康) |
| 金額 | 無固定公式,法院個案酌定,且限合理年限非終身 |
| vs 慰撫金 | 贍養費不問過失;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慰撫金)才是向有過失方請求 |
很多人以為「離婚就能跟對方要贍養費」,但現行法律的門檻其實很高——必須是法院判決離婚、自己是沒有過失的一方,而且因為離婚陷入生活困難,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有資格依法請求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少了任何一個,法院都不會准。
贍養費誰能領、能領多少、怎麼算、法院實際看什麼,以及常被一起問、其實是兩回事的「離婚損害賠償」(一般說的慰撫金,民法第1056條),是下面要回答的問題。另有一個重要動向:贍養費的請求門檻未來可能放寬——但目前還只是草案,不是現行有效的法律。
誰可以請求贍養費?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能不能請求贍養費,先看你符不符合三個條件。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拆開來就是:
- 是「判決(裁判)離婚」——必須是經過法院判決而離婚的情形。
- 請求的人「無過失」——造成婚姻破裂,你不是有過失的那一方。
- 「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離婚後,你的生活陷入了困難。
這裡有個重點:條文最後一句「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意思是對方就算同樣沒有過失,只要你符合上面三個條件,他仍然要給付贍養費。這就是贍養費的「無過失主義」——它不是因為對方做錯事而罰他賠償,而是離婚後對經濟弱勢一方的一種扶助。
另一個常被誤會的地方是協議離婚。法律上的贍養費(第1057條)限於「判決離婚」,協議(兩願)離婚原則上不適用。 如果是好聚好散、自己談妥的協議離婚,又希望對方給付一筆費用,做法是寫進離婚協議書、約定清楚,這時候它變成的是契約上的給付義務,而不是第1057條的法定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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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於生活困難」法院怎麼認定?
法院看的是你有沒有具體「陷於生活困難」,而不是單純看你有沒有謀生能力。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我還能工作」不等於「沒有陷於生活困難」。第 1057 條的法定標準就是「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這句話(要與民法 §1117 一般扶養的「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區分:那是另一條、另一套門檻)。實務上像是重度身心障礙、長期沒有收入、名下沒有財產等情形,都可能被認定屬於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
不過要特別注意:有工作能力的人仍然可以主張贍養費,但必須積極舉證自己「實際上」陷於困難。 實務上曾有這樣的情形:請求的一方雖然有工作能力,卻只主張「工作不好找」,沒有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明自己已經陷於生活困難,最後法院認為不符合第1057條的要件,駁回了請求。換句話說,「找不到工作」這句話本身不會自動成立,要拿得出證據。
那要準備什麼來證明?實務上認定生活困難,主要看三類材料:
- 稅務與財產資料:證明你的收入、財產很低或為零(例如近年所得清單、財產歸戶資料)。
- 健康狀態: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說明你因為健康因素難以工作。
- 年齡與就業展望:年齡偏高、長年脫離職場,再就業確實困難。
這三項加起來,是讓法院相信你「不是不想工作,而是客觀上陷於困難」的關鍵。
贍養費可以領多少?怎麼算
贍養費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金額由法院個案酌定。法院會綜合三件事來決定一個「相當」的數額:請求人這一方的需要(收入、財產、健康狀況)、對方的經濟能力(財產總額、年收入)、以及雙方的身份地位與生活程度。簡單說,請求人越是困難、對方越有能力,金額就可能越高。
實務上,贍養費常見以一次給付數十萬元的方式酌定,也有按月分期給付的案例(通常配合義務方收入較穩定的情形)。但這些都只是落點參考,每個家庭的財產與健康狀況不同,沒有「離婚就一定拿得到多少」的標準答案。
還有一點很重要:贍養費不是終身給付。 它的目的是幫助經濟弱勢的一方度過離婚後的難關,所以實務上限於「合理年限」——給到請求人能夠找到工作、或取得經濟獨立為止,而不是對方要養你一輩子。給付方式(一次給清還是按月給)也由法院斟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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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配不要搞混
這三件事是分開的,常常被混在一起問,但請求的依據、對象都不一樣:
- 贍養費:給「配偶」的。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時,向對方請求(第1057條)。
- 子女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的。不論誰拿到親權,沒有跟孩子同住的一方仍要分擔孩子的扶養費用,這跟父母離不離婚、有沒有過失無關。
- 剩餘財產分配:是把「婚後累積的財產」做清算,原則上夫妻各分一半,這是財產制的問題,不是補助也不是賠償。
這三項可能同時存在——例如一位無過失、又是主要照顧者、婚後沒有自己財產的配偶,理論上可以同時主張贍養費、為孩子請求扶養費、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重點是分開主張、各自舉證,不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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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慰撫金)和贍養費哪裡不同?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請求。贍養費(第1057條)是無過失方因生活困難而獲得的扶助,不問對方有沒有過失;離婚損害賠償(第1056條)則是因離婚受到損害的一方,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賠償。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換句話說:
- 財產上的損害(第1056條第1項):因離婚實際受到的財產損失。
- 非財產上的損害(第1056條第2項),也就是一般說的慰撫金:精神上的痛苦,只有「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有過失的人不能主張。
慰撫金能拿多少?實務上範圍很廣,從十萬元起到上百萬元都有案例,但要特別有心理準備:請求的金額和法院實際准許的金額,常常有相當大的落差——獅子大開口請求百萬、最後只准許一部分,是常見的情形。決定金額高低的,主要是侵害持續的時間(長期的精神壓迫,比一時口角嚴重得多)、嚴重程度、受害方精神痛苦的程度(有就醫紀錄、診斷書會更有利),以及對方的財力。
如果損害是因為對方外遇造成的,要分清楚:外遇本身的「求償」,屬於侵害配偶權的問題,是另一條路(請見配偶權的說明),跟離婚程序中的損害賠償不完全相同。而且外遇的舉證很講究——直接證據(例如住宿、通訊紀錄)才有力,靠幼童轉述幾乎沒有證據力(屬於傳聞),年代久遠的舊截圖(例如三年前的)也常常被排除。
🔴 修法動向:贍養費未來可能放寬(這是草案,還沒上路)
以下是「草案」,目前還不是有效的法律,請不要當成現在就能適用的規定。 行政院在2025年2月把親屬編的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其中針對贍養費(第1057條)規劃了大幅放寬的方向,主要包括:
-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也可以請求贍養費(不再限於判決離婚);
- 刪除「無過失」的限制;
- 把「就業能力減損」也納入考量(例如為了家庭長期離開職場、工作能力下降);
- 規定再婚之後不得繼續請領。
這些方向如果通過,會讓更多人有機會請求贍養費。但要強調的是:這還只是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也還沒有施行。實際是否會通過、內容會不會再修改、什麼時候上路,都還需要再確認。在正式三讀施行之前,仍然要以現行第1057條為準——也就是「限判決離婚、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三個條件。
【常見問題】
離婚一定可以拿贍養費嗎? 不一定。現行法的門檻很高:要是「判決離婚」、自己「無過失」、而且「因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三個條件都符合,才能依法請求。少一個都不行。
協議離婚有沒有贍養費? 法律上的贍養費(第1057條)限判決離婚,協議離婚原則上不適用。但你可以在離婚協議書裡約定由對方給付一筆費用,這時候它是契約上的義務。
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能領贍養費嗎? 可能可以。重點是有沒有「具體的生活困難」,不是單純看你能不能工作;零收入、零財產、重度身障都可能構成。但要用稅務資料和健康證明把困難狀態舉證出來,不能只是口頭主張。
贍養費可以領多少、要付到什麼時候? 沒有固定金額,法院綜合你的需要、對方的財力和雙方身份地位來定,實務上常見一次給付數十萬或按月分期。而且不是終身——限「合理年限」,給到你能找到工作或經濟獨立為止。
贍養費和慰撫金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贍養費是無過失方因生活困難獲得的扶助,不問對方有沒有過失;慰撫金(離婚損害賠償)是向「有過失的對方」請求,而且只有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
贍養費能不能請求、能拿多少,關鍵在於能不能把「無過失」和「陷於生活困難」用證據呈現出來,而且要和扶養費、財產分配分清楚。每個人的財產與健康狀況不同,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先聊聊你的情況,幫你評估有沒有請求的空間、該準備哪些資料。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