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之後想自己提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求償,第一件事不是急著找書狀範本,而是把每一筆被騙的錢、每一個可能要負責的人、每一份證據先逐筆整理到「可交給律師判斷」的程度。能否成立、能請求多少要看詐欺事實、損害金額、因果關係與責任歸屬是否能被證明;能否實際拿回則要看金流可否查得、責任人能否確定、是否取得執行名義,以及對方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求償總額不等於拿得回的金額,無法保證。本頁四張表(損害金額、責任人線索、證據附件、書狀欄位準備)就是這個整理流程。
最後更新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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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被詐騙怎麼寫附帶民事?求償書狀、證據表與時效整理教學

本文重點
| 核心法源 | 民法 §184 §185 §197 / 刑事訴訟法 §487 §488 §242 |
| 時點限制 | 附帶民事須在刑事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刑訴 §488),未遂無損害可能不合法(刑訴 §487) |
| 損害分項 | 法院只認連得到特定被告且有證據的金額;對方為取信先返還的款項要列出扣抵 |
| 律師能做 | ✓判斷被告適格 ✓連帶範圍評估 ✓書狀代撰 ✓程序時點把關 |
| 律師不能 | ✗保證拿回款項 ✗查對方所有財產 ✗取代法院判斷 |
被詐騙怎麼寫附帶民事?求償書狀、證據表與時效整理教學
被詐騙之後要自己準備附帶民事或獨立民事求償,第一件事不是急著找書狀範本來抄,而是把每一筆被騙的錢、每一個可能要負責的人、每一份證據先逐筆整理到「可以交給律師判斷」的程度。能不能成立、能請求多少要看詐欺事實、損害金額、因果關係與責任歸屬是否能被證明;能不能實際拿回則要看金流可否查得、責任人能否確定、是否取得執行名義,以及對方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求償總額不等於拿得回的金額,無法保證。本頁先用三張表把金流、責任人、證據整理到位,再用逐段書狀解構讓你看一遍附帶民事起訴狀長什麼樣。
📑 附帶民事起訴狀逐段示意(快速瀏覽 7 張圖)
以下只是段落示意,實際書狀仍須依個案事實、刑案進度、被告適格與證據內容調整,不建議直接照抄使用。各段不是同一案、不是完整書狀,不要拼接送狀。







看完 7 張段落示意,再回頭看下面的整理流程(金流/責任人/證據/書狀欄位準備)會更有概念。下方第五段「書狀欄位準備」有同樣 7 段的文字版可細看。
一、附帶民事和獨立民事先怎麼分流:你現在該走哪一條
詐欺被害人想做民事求償,常見有兩條:在刑事程序裡提的「附帶民事」,以及另行起訴的「獨立民事」。本段先用兩個時點指標做初步分流,路線深度判斷請看下方內鏈的詐欺附帶民事與民事求償路線判斷整理。
第一個時點:刑事案件是否已經起訴。依刑事訴訟法 §487,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換句話說,刑事還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尚未提起公訴,就還沒有「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附帶,這時候要走民事求償只能另行提獨立民事。
第二個時點:第二審言詞辯論是否已終結。依刑事訴訟法 §488,附帶民事訴訟要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而且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的空窗期不得提。太早或太晚都不行,這個時點窗口是被害人最常誤解的地方。
做完這兩個判斷,就能大致知道現在能不能走附帶民事:刑事還沒起訴 → 只能走獨立民事;刑事已起訴、二審還沒辯論終結 → 兩條都有可能;二審辯論已終結 → 通常只剩獨立民事。路線深度判斷、對方沒財產要不要走假扣押、債權憑證怎麼用,請看附帶民事 vs 獨立民事路線整理;附帶民事不是追回詐騙款的唯一管道,更上位的六條追回管道請看詐欺被害金錢求償。
還要記得:報案、提刑事告訴啟動的是刑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 §242,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民事損害賠償則要另行提附帶民事或一般民事訴訟。報案不等於已經提出民事求償,這兩條程序的時效、要件、流程都是分開的。如果你還在報案階段,請看詐騙報案流程;如果你現在要準備的是刑事告訴狀,請先看詐欺刑事告訴狀怎麼寫。本頁重點是民事求償階段的金流、責任人、證據與書狀整理。
二、損害金額表:把每一筆被騙的錢逐筆整理
損害金額要逐筆列出,不是只寫總額;法院通常只認連得到特定被告、而且有證據支持的金額,對方曾返還的款項要列出扣抵。
建議用下面的欄位,把每一筆被騙的金流逐筆抄寫一遍:
| 編號 | 日期 | 項目/方式 | 金額/財物估值 | 收款方式或對象 | 對應證據編號 | 對方曾返還可扣抵 |
|---|---|---|---|---|---|---|
填寫提醒:
- 日期:寫到「年月日」,同一天多筆要分列。
- 項目/方式:匯款、ATM 轉帳、面交現金、加密貨幣、實體財物、線上信用卡刷卡,要寫清楚。
- 金額/財物估值:現金照面額;非現金(手機、名錶等)寫合理估值並備註估值依據。
- 收款方式或對象:對方提供的帳戶帳號、加密貨幣地址、面交人暱稱,能寫多細寫多細。
- 對應證據編號:先空著沒關係,等下表「證據附件表」編好號再回頭填。
- 對方曾返還可扣抵:對方為取信先返還的款項(例如假投資前幾次的「獲利」、假交友先還的一小筆「保證金」)要列出來做扣抵,最後在訴之聲明請求的是淨損害金額。
三、責任人線索表:誰可能要負責、怎麼先列成線索
被害人的求償對象,可能包括刑案中的詐欺集團成員、車手、提供帳戶的人。但誰能正式列為被告,要看刑案怎麼認定,由律師判斷——民眾自己整理階段,先把所有「線索」逐筆列齊,等送給律師時再由律師判斷誰能列為被告。
民事共同侵權不必然要求各行為人彼此有明確意思聯絡;重點常在於各行為是否共同造成同一損害、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但具體能否成立共同侵權,仍要看個案分工、金流與證據。帳戶名義人、車手或收款人是否負賠償責任,可能依民法 §184 或 §185 評估;若只是提供帳戶,法院會特別看其主觀上是否可預見帳戶被用於詐欺、是否有過失或幫助行為。不能只因帳戶被警示,就直接認定一定要賠。
| 角色 | 姓名或暱稱 | 可辨識資訊 | 具體行為 | 對應證據編號 | 是否為刑案被告 |
|---|---|---|---|---|---|
填寫提醒:
- 角色:機房、老師、客服、財務、車手、帳戶名義人、幣商、不詳。
- 姓名或暱稱:已知真名或對話暱稱/代號。
- 可辨識資訊:帳號、電話、面交時外觀、車牌等線索。
- 具體行為:這個人實際做了什麼(收款/提供帳戶/指示)。
- 對應證據編號:連到證據附件表的編號。
- 是否為刑案被告:是 → 可較直接列為附民被告;否 → 須律師評估能否依 §185 列、或先當「線索」保留。
法院通常會先判斷「這個被告應負責的損害範圍」。如果法院認定該被告與其他人就某一筆或某一範圍損害成立共同侵權,才會在該範圍內發生連帶責任。底層車手、帳戶名義人常見爭點是:他到底只對自己經手的款項負責,還是要對更大的損害範圍負責——這不是民眾自己整理階段能決定的,列線索就好。
四、證據附件表:每一份證據對應到哪一筆事實
實務書狀的證據分三類:附件(程序文件:戶籍謄本、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附表(自製試算彙整表:損害試算表、訂單付款彙整表)/證物(原證,逐項編號「原證一、原證二…」)。本表先處理證物部分,逐項編號 + 對應到哪一個事實。
| 附件編號 | 證據名稱 | 證明的事實 | 形式 | 備註 |
|---|---|---|---|---|
填寫提醒:
- 附件編號:對應原證一、原證二…。
- 證據名稱:對話紀錄、匯款回條、面交收據、監視器畫面、幣流資料、刑案警詢筆錄等。
- 證明的事實:這份證據要證明什麼(施詐、交付、金額、身分線索)。
- 形式:影本/正本,多半「影本,正本庭呈」。
- 備註:外文需附中文翻譯;對話截圖需完整匯出,不要片段截斷;加密貨幣案件保留錢包地址與 TxID。
五、書狀欄位準備:附帶民事起訴狀有哪些欄位要先想清楚
以下只是段落示意,實際書狀仍須依個案事實、刑案進度、被告適格與證據內容調整,不建議直接照抄使用。
這就是你的「書狀欄位準備表」——以逐段示意形式呈現。下面照承辦書狀的段落順序,把附帶民事起訴狀拆成幾個主要段落,每段配一個「段落示意」(用代名與假設情境,各段不是同一案、不是完整書狀,不要拼接送狀)。看一次就知道每段該寫什麼、長什麼樣。
(一)書狀標題
書狀第一行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用此標題)。若走獨立民事訴訟,寫「民事起訴狀」。
(二)案號 / 股別
對應刑事案件案號 + 法院承辦股別,通常由律師填。
📌段落示意(不是完整書狀):
案號:114 年度訴字第○○號
股別:○股
(三)當事人欄
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三類逐一列。原告地址可寫「詳卷」保護個資。被告含姓名 + 身分證或外籍編號 + 住址。
📌段落示意(LINE 假投資情境,不是完整書狀):
原 告:○小明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律師
事務所:臺北市○○區○○路○段○號○樓
電話:02-○○○○-○○○○
被 告:○大同
身分證字號:A123456789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四)案由
簡短一句點出為什麼提附帶民事。
📌段落示意(不是完整書狀):
為詐欺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五)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逐被告精準列:應給付金額 + 利息起算 + 假執行聲請;多名共同侵權則寫「連帶」。
📌段落示意(假冒幣商 USDT 情境,不是完整書狀;與其他段不是同一案):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六)事實段
事實段重在時間線敘事:認識 → 取信(先小額)→ 詐術 → 交付財物 → 發覺受騙。
📌段落示意(假冒檢警情境,不是完整書狀;與其他段不是同一案):
緣原告於民國 114 年 ○ 月 ○ 日,接獲自稱「○○分局刑事組」之電話,
聲稱原告涉嫌洗錢、帳戶將遭監管,要求將黃金交予「司法檢察人員」保管。
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 ○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 ○ 號將黃金 ○ 兩交付。
事後查詢,確認來電非真實檢警人員,原告始知受騙。
(七)損害賠償數額(分項逐筆)
損害不寫一個總額;分項、逐筆列,每筆附「原證 X」對照 + 計算式;對方為取信先返還的款項要扣抵。
📌段落示意(網購詐騙情境,不是完整書狀;與其他段不是同一案):
原告之損害如下:
一、第一次匯款 ○○○○○ 元(原證一:匯款回條乙紙)
二、第二次匯款 ○○○○○ 元(原證二:匯款回條乙紙)
三、對方為取信先返還 ○○○○ 元,應自損害中扣抵
合計損害淨額:○○○○○ 元(計算式:一 + 二 − 三)
(八)證物清單
證物逐項編號「原證一、原證二、原證三…」,註明證據名稱與形式。
📌段落示意(交友引流投資情境,不是完整書狀;與其他段不是同一案):
證物:(以下均為影本,正本庭呈)
原證一: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一份
原證二:匯款回條聯三紙
原證三:對方使用之收款帳戶申設資料(請鈞院依職權函查)
原證四:刑案警詢筆錄一份
(九)謹狀 + 受理法院 + 日期 + 具狀人
書狀結尾固定格式:謹狀 + 法院 + 中華民國日期 + 具狀人(可由律師代理)。
📌段落示意(不是完整書狀):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 114 年 ○ 月 ○ 日
具狀人:○小明
訴訟代理人:○○○律師
至於「請求權基礎要怎麼寫」「被告適格」「連帶責任怎麼主張」「假扣押要不要先聲請」這些屬於律師的判斷,你不用先寫死。
六、整理到什麼程度可以交給律師判斷
整理上面三張表 + 看完逐段書狀解構之後,你大概知道自己手上有哪些金流、哪些責任人、哪些證據。這個整理程度,就是「可以交給律師判斷」的起點。下面幾件屬於律師判斷、不用先寫死:
- 被告適格:誰能正式列為被告。想列的對象若非刑案被告,要由律師評估能否依民法 §185 列;民眾整理階段先當線索保留即可。
- 連帶責任範圍:哪些被告要連帶賠多少。底層成員(單純提供帳戶、單筆面交車手)常被認定只就自己經手的金額負責。
- 未遂的處理:若刑案只是未遂,且實際上沒有財產損害,附帶民事可能因不符合「因犯罪而受損害」而不合法;但是否有損害仍要看個案,例如是否已有匯款、財物交付或其他可證明損害。
- 時點窗口:附帶民事須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刑訴 §488),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前的空窗期不得提,要早問律師掌握。
- 時效: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 §197,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內消滅。時效起算需個案判斷,請及早諮詢律師——報案日不是當然起算點。
- 慰撫金:詐欺侵害的是財產法益,實務上通常不能另外請求精神慰撫金。
- 求償總額 vs 拿得回的錢:求償總額是你主張的金額,最終法院准多少要看證據與責任認定;准了多少、能不能拿到,要看對方有沒有財產與執行結果。
七、常見問題
Q1:被詐騙後民事求償要告誰?
可能對象包括刑案中的詐欺集團成員、車手、提供帳戶者等;但誰能正式列為被告、能請求多少,要看刑案認定與證據,需個案判斷。民眾整理階段先列線索就好。
Q2:附帶民事什麼時候提?
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提(刑訴 §488);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的空窗期不得提。太早或太晚都不行,建議及早諮詢律師掌握時點。
Q3:詐欺案如果是未遂,我還能提附帶民事嗎?
若未遂且實際上沒有財產損害,附民可能因不符「因犯罪而受損害」而不合法;但若已有匯款或財物交付等可證明的損害,仍要看個案,建議諮詢律師。
Q4:對方只是提供帳戶的人頭,他要賠嗎?
可能依民法 §184 或 §185 評估,法院會看他主觀上能否預見帳戶被用於詐欺、有無過失或幫助行為;不是帳戶被警示就一定要賠。
Q5:對方是車手,他要賠我被騙的全部嗎?
要先看「他應負責的損害範圍」;底層車手常見爭點是只對自己經手款項負責、還是更大範圍,須個案判斷。
Q6:可以一起請求精神賠償嗎?
詐欺造成的是財產損失,實務上通常不能另外請求精神慰撫金。
Q7:書狀裡損害金額怎麼寫?
實務上是分項、逐筆列(日期、金額、對應證據),不是只報一個總數;對方曾返還的款項要列出扣抵。送律師前先把第二張損害金額表填齊,這部分就有材料。
八、把你的下一步整理清楚
整理書狀的事前準備,可以照下面四步動手:
- 填損害金額表:把每一筆被騙的金額逐筆列出,含日期、收款方式、對應證據編號;對方曾返還的款項要扣抵。
- 填責任人線索表:每一個可能要負責的對象,逐一列線索;不要漏掉「目前還不知道真名」的對象。
- 填證據附件表:每一份證據編號,註明證明的事實;對話完整匯出、不要截斷。
- 約律師:帶著三張表 + 看過的書狀骨架,跟律師討論被告適格、連帶範圍、時點窗口、要不要先聲請假扣押這些屬於律師判斷的事。
附帶民事 vs 獨立民事 vs 強制執行的路線深度判斷,以及對方沒財產時債權憑證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請看詐欺附帶民事與民事求償路線判斷。本頁的整理是其中「民事求償」這條線的起步準備;更上位的六條追回管道總覽,請看詐欺被害金錢求償;如果還在判斷「要不要委任、整體狀況」階段,請看被詐騙怎麼辦總覽。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5-21 最後更新:2026-05-21
本頁為詐欺被害人附帶民事/民事求償書狀整理之一般教學,依現行民法 §184 §185 §197、刑事訴訟法 §487 §488 §242 整理。書狀欄位、損害分項、責任人列法、證據對應與時效起算因個案而異;附帶民事 vs 獨立民事 vs 強制執行路線深度判斷請見附帶民事與民事求償(D6)。本頁說明為一般原則,不取代個案法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