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判決對方還是不還、或名下查不到財產,怎麼辦?關鍵往往在「執行」這一步。名下沒財產是真窮還是脫產、怎麼用假扣押先鎖財產、已搬走的財產怎麼追回。
追得回來不是看單一條件,而是綜合判斷這幾件事:對方是真沒錢還是脫產、你動手的時機、財產被搬去哪。 對方說「沒錢還」、名下查不到東西,有時是真的沒有可執行財產,有時則是把錢、房子、車先過到別人名下——差別就在他近期有沒有異常移轉、隱匿財產的跡象。法律給債權人三把工具:趁早聲請假扣押先把財產凍住、用民法第 244 條撤銷脫產把搬走的追回、拿到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扣薪扣存款。動得越快、追得越有機會;等判決確定才想到鎖財產,往往已經晚了。
金額不小、對方已經在搬財產或快脫產?這頁先看完,下面有可以直接傳 LINE 讓律師判斷的指引——這種案件自己處理常常來不及。
【「他名下沒財產」是真的沒有,還是脫產了?】
本文重點
| 判決≠拿到錢 | 要再查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才實現債權 |
| 怕脫產先假扣押 | 釋明日後不能執行之虞,先鎖住財產(民訴第522、523條) |
| 追回已搬走的財產 | 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
| 扣薪扣存款 | 依強制執行法扣押,存款扣押有保留額(強執第115、122條) |
「查不到財產」可能是脫產,也可能是真的沒有可執行的財產——關鍵看對方近期有沒有把財產異常移轉、隱匿掉。 不少欠錢的人一旦預感要被告,會趕在判決確定前先把財產「清空」。常見的脫產手法有:
- 把名下房子「賣掉」或過戶——多半是假買賣,過給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親戚,價金卻沒真的進來
- 把公司轉給親戚、另開新公司——把舊公司的訂單、設備、資金搬到親戚名下的新公司,留個空殼給你追
- 把存款領光、薪水改領現金——或改用家人的帳戶收錢,帳面上看起來「沒收入、沒存款」
- 把車過戶、或把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給自己人——用假債權擋在你前面,稀釋你能受償的金額
等你拿到勝訴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時,他名下早就空了。法院雖然能幫債權人查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可向國稅局、地政、銀行調查,受調查者不能拒絕;查到的財產不夠時,第 20 條還能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講假的可管收),但這些都要等你已經有執行名義之後才能用——而那時候常常已經太遲。所以重點是:在他搬光之前先動手。
而上面這些手法不是搬走就追不回——房子假買賣、把財產贈與或低價過給家人,都可能用民法第 244 條聲請法院撤銷(下面詳述);關鍵在你發現得夠早、證據抓得住。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看這幾個判斷因素】
能不能追回,法院與律師會綜合評估下面幾件事。對齊這張表整理你手上的資料,最有效率:
| 判斷因素 | 實務會看什麼 | 可整理的證據 | 可能影響 |
|---|---|---|---|
| 對方是真沒財產還是脫產 | 名下不動產、車、存款近期有沒有異常移轉、贈與、清空 | 不動產異動索引、過戶時點、贈與或買賣契約、銀行往來 | 要不要假扣押、能不能撤銷脫產 |
| 假扣押的「釋明」夠不夠 | 有沒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脫產、隱匿、逃避、準備出境的跡象) | 對方脫產動作、催討已讀不回、準備離境、掏空公司的跡象 | 假扣押能不能准(多數人受阻在這一關) |
| 脫產是無償還是有償 | 是「贈與」給家人,還是用「買賣」過戶 | 金流、價金有沒有真的支付、買賣雙方關係 | 撤銷難易(無償較容易、有償要證明受益人也知情) |
| 對方有什麼可執行的財產 | 薪資、銀行存款、不動產 | 任職資料、銀行帳戶、地政謄本、由執行法院調查 | 扣得到多少、要不要按月分期扣薪 |
【怕他脫產,最關鍵的一步:先聲請假扣押】
在起訴前或起訴時就聲請假扣押,是防脫產最有效的一步。 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是讓法院在判決還沒出來前,先把對方的不動產、存款、薪水「凍住」,不准他處分;等你打贏,財產還在原地才執行得到。但有個常被受阻的門檻:你必須「釋明」對方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第 523 條)。光講「他欠我錢不還」不夠,法院多半會駁回;你要拿得出對方正在或可能脫產、隱匿、逃避的具體跡象。實務上很多人自己聲請就是栽在這個釋明做不到位——怎麼蒐集脫產跡象、怎麼寫釋明、擔保金怎麼估,是律師價值最高的地方。
【已經搬走的財產,還能追回來嗎?】
能,靠民法第 244 條「撤銷脫產」把過戶的財產追回原狀。 對方已經把財產過給別人,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那筆移轉,並要求塗銷登記、回復原狀。能不能成功看是哪一種過戶:無償的(例如贈與家人)通常比較容易撤銷,但仍要證明這筆贈與害到你的債權、證據也要夠;有償的(例如「買賣」過戶)難一點,除了害到債權,還要證明買的那一方當時也知道對方在脫產,這時金流、價金有沒有真付、雙方關係就是攻防重點。撤銷脫產有期間限制:從你知道有脫產原因起一年內要行使,而且從脫產行為時起超過十年也不能再撤(民法第 245 條)——所以越早發現、越早找律師越好。
【拿到判決後,法院實際怎麼把錢追到?】
靠強制執行去扣他的存款、薪水、不動產。 有了執行名義(判決、本票裁定、確定支付命令等)就能聲請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法院會對他在銀行的存款、對公司的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禁止他領取、也禁止銀行或公司把錢付給他;接著再依執行程序(例如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由你受償。但扣薪不是全扣——維持債務人本人與受扶養家屬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能扣(第 122 條,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 1.2 倍),所以扣薪是「按月分期」地追,急不得;他名下還有的房地,則可以查封、拍賣受償。
【對方真的一毛都沒有,怎麼辦?】
先拿「債權憑證」保住權利,盯著他、等他有財產再執行。 如果查遍了確實執行不到,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它把你的請求權保留下來(借款返還的請求權時效本來就有 15 年,民法第 125 條)。日後發現他名下有了財產、開始有收入,隨時可以再憑這張債權憑證聲請執行。配合前面的撤銷脫產、查報財產,等於把他「假裝沒錢」這條路堵住。
【這頁不處理的範圍】
- 「你自己被強制執行、被扣薪」怎麼辦——那是債務人求助的角度,與這裡討論的借出方/債權人追討不同。
- 銀行卡債、信用貸款的債務更生/協商——那屬於消債清理,不是個人借貸討回。
- 對方拿地下錢莊本票來灌大金額——屬重利+本票問題,另整理在地下錢莊那篇。
常見問題
Q1:名下沒財產是不是就討不到了?
可能是真的沒財產,也可能是脫產,關鍵看有沒有異常移轉;可考慮假扣押、撤銷脫產。
Q2:怕對方脫產,能先做什麼?
可以聲請假扣押,向法院釋明「日後有不能執行之虞」,先把財產鎖住。
Q3:對方把房子賣掉、過戶給親戚,追得回來嗎?
可能可以聲請撤銷詐害債權行為(民法第244條),把財產追回供執行。
Q4:查不到財產,這筆債就沒了嗎?
可取得債權憑證,債權保留、日後仍可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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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5-17 最後更新:2026-06-14
本頁依民法第244條,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強制執行法第4、19、20、115、122條及民法第125條整理。能否執行受償依對方財產狀況與個案判斷,本頁為一般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