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20 天內要做的事、抗告與停止執行

202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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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代表對方可以拿它直接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裁定不是判決,法院沒有審查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這筆債,所以還有救濟;但抗告只有 10 天,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確認之訴要在 20 天內提起,才能擋住執行。下面按時間順序講:收到裁定先確認什麼、抗告和確認之訴怎麼選、法院實務上什麼情況會贏會輸、要花多少錢。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9-08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收到本票裁定

收到本票裁定,還在 20 天內?

把裁定和本票拍給律師,先判斷該抗告、提確認之訴、還是先聲請停止執行。期間過了,路會少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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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票裁定,先確認三件事

第一,這是非訟裁定,不是判決:法院只看本票的形式要件和到期了沒,沒有審查你有沒有欠這筆錢(票據法第 123 條)。第二,看送達日期:對裁定本身抗告要在送達後 10 天內(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主張本票是偽造或變造的,要在 20 天內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才會停(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三,看有沒有已經收到執行命令:裁定確定後對方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查封存款都會跟著來。

法律得來訴 本文重點
裁定的性質只審形式要件,不審有沒有這筆債;拿到裁定就能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123 條)
抗告送達後 10 天內;只能爭形式問題,例如票沒到期、必載事項缺漏(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爭實體:沒拿到錢、擔保票、已清償、被騙簽;偽造變造者 20 天內起訴執行應停止(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停止執行非偽造變造的主張,要向法院提供擔保才能停止執行(同條第 3 項)

本票裁定下得很快,因為它走的是非訟程序,法院原則上只審本票形式上的法定要件、到期了沒,不會去審查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這筆債、是不是被騙簽的。所以拿到裁定不代表這筆債一定成立,簽票的人還有反擊的空間;但反擊有期限,過了期限,財產可能先被執行走。

抗告還是確認之訴?兩條路怎麼選

看你要爭的是「票的形式」還是「錢的實體」。票面本身有問題,例如沒到期、必載事項缺漏、明顯不是本人簽名的外觀問題,走抗告,10 天內提。你要爭的是「我不欠這筆錢」,例如沒拿到借款、本票只是擔保、已經還了、被騙被脅迫簽的,抗告救不了你,要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實務上多數人真正要爭的是後者。

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期限裁定送達後 10 天內(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主張偽造、變造:送達後 20 天內起訴,執行應停止;其他主張隨時可提,但停止執行要提供擔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能爭什麼形式要件、到期日、管轄等程序問題原因關係:借款有沒有交付、是不是擔保票、有沒有清償、是否被詐欺脅迫
結果裁定撤銷或維持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對方不得再持該裁定執行
能不能擋住執行抗告期間法院得依聲請、命提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偽造變造者起訴並證明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其他情形聲請法院許以擔保停止(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2、3 項)

兩條路可以並行:先在 10 天內抗告保住程序上的主張,同時準備確認之訴。要注意的是,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 項那條「20 天內起訴、執行就停」的快車道,只給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人;如果票是你親手簽的、只是爭有沒有這筆債,20 天過了還是可以提確認之訴,但要擋住執行就得向法院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金額由法院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怎麼打

這是一個由你當原告、對方當被告的民事訴訟,向作成裁定的法院提起(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 項)。你要證明的不是「我沒簽」,而是「簽了這張票,但票背後那筆債不成立或已經消滅」。常見的主張有四種:借款根本沒有交付、本票只是擔保用不是真的欠款、已經清償、以及被詐欺或脅迫才簽。哪一種主張、由誰舉證,直接決定輸贏。

法院實務上,你和執票人是直接前後手時,可以拿「當初為什麼簽這張票」來對抗他;但要先由簽票的人把原因關係說清楚並拿出證據,講不出來,就得依票面文義負責。原因關係一旦被確定是借貸,「錢有沒有真的交到手」就回頭由執票人舉證,因為借貸是要物契約,有簽本票不等於有交付。所以第一步不是喊冤,是把「這張票是為了什麼簽的」講成一個有證據支撐的版本。

  • 借款沒有交付:對方說這是借款、你說錢根本沒拿到。爭點會落在「錢有沒有交付」,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裡對方有沒有承認、交付的時間地點都要整理。
  • 本票只是擔保:例如工作保證、合作案的履約擔保、幫朋友作保時簽的票。要證明當初約定的用途,以及擔保的事由並沒有發生。
  • 已經清償:還款的匯款紀錄、收據、對話裡對方確認收到的內容,還了多少就能主張多少不存在。
  • 被詐欺、被脅迫簽:要在發現被騙、或脅迫結束後一年內撤銷(民法第 92、93 條),而且被騙、被逼的過程要有證據,只有自己的陳述很難過關。

法院實務上,什麼情況會輸、什麼情況會贏

近年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判決,輸贏幾乎都不是在法條上分出來的,而是在「你手上有沒有客觀紀錄」和「你事後的行為有沒有打自己的臉」。本票只是擔保、被擔保的債務不存在或已清償,而且拿得出第三方單據或逐筆金流的,多半會贏;書面自己簽好簽滿、事後照常繳息好幾個月、隔了好幾個月才報案的,多半會輸。

會輸的三種典型

  • 書面自己簽好簽滿:借據、切結書、「借款如數親收無誤」的簽收欄、指印,甚至全程錄影都在對方手上,事後主張沒拿到錢或是賭債,法院會認為與常理不符。
  • 自己的行為打自己的臉:拿到錢後正常繳息數月、簽票後幾天還匯款過去、隔三四個月才去報案,法院會用這些客觀行為反推「當時沒有被詐欺脅迫」。已經報案、對方帳戶被列警示、案件移送偵辦,都只是刑事上的調查措施,不能直接當成民事上「你被騙了」的證明。
  • 票已經轉到第三人手上:不再是直接前後手,就不能拿你和原持票人之間的原因關係去對抗他,除非能證明受讓人是惡意或沒付對價取得(票據法第 13 條)。

會贏的三種典型

  • 被擔保的債務不存在或已消滅,而且有第三方單據:貸款根本沒撥下來、損害已由保險理賠填補,拿得出估價單、維修單、對話紀錄;執票人被法院要求補實際損失數字卻交不出來。
  • 金流可以逐筆對帳:轉帳明細、每期還款的對話紀錄,配合預扣利息和利率上限重算後,本金其實已經還完。近年有法院認為,票面金額或利率超過實際借到的錢、超過約定利率的部分,本票債權不存在;預扣利息的借款只在實際交付的範圍內成立。
  • 簽票當下留有客觀紀錄:錄音錄影譯文顯示對方親口說「這張只是擔保」「你借二十寫二十一」,或有中立第三人的證詞和偵查筆錄互相吻合,直接推翻票面代表的金額。

還有一個常見的誤會:本票也可以拿來擔保「別人的債務」,所以「我自己沒跟他借錢」這個理由單獨提出,通常不會贏,要證明的是被擔保的那筆債本身有問題。

要花多少錢、多久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是財產權訴訟,裁判費依票面金額計算:十萬元以下部分一千元,超過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的部分每萬元一百元,再往上級距遞減(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以五十萬元的本票為例,裁判費約五千元。要聲請停止執行的,另外要準備法院裁定的擔保金。一審通常要開庭數次,時間以月計,這段期間如果沒有停止執行,對方的執行程序會繼續走。

律師費依裁定金額和案情報價。可以只委任代撰起訴狀和停止執行聲請、自己出庭,也可以全案委任;哪一種划算,看票面金額和對方手上的證據強度,把裁定和本票傳過來就能判斷。

被騙簽本票、簽了空白本票怎麼救

票是你親手簽的,要推翻就得證明「這筆債本來就有問題」。 票面是你簽的名,光說「我被騙」不夠,要從原因關係下手,常見可主張的有:

  • 對方用詐術或脅迫讓你簽
  • 本票是當初講好擔保用的,不是真的欠這筆錢
  • 你其實已經清償了
  • 講好的借款根本沒撥給你(消費借貸不成立)

這些都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處理,由你這方就原因關係舉證、或要求對方說明資金到底有沒有交付。被騙簽、被灌大金額、或地下錢莊拿著你的本票上門討債的,都屬這一類。這種案子通常要打官司,自己很難擋,越早讓律師看越好。空白本票被填上大金額的,可以主張變造、走 20 天內起訴那條路,但你必須舉證原本約定的金額是多少。

👉 接著看:地下錢莊借錢還不完?高利貸、重利的法律救濟

本票是什麼、本票裁定是什麼

本票是發票人簽名、承諾付款的票據;本票裁定則是法院准許「這張本票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裁定(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這也是本票跟一般借據最大的差別:借據要討錢得先打官司拿到判決;本票可以跳過這一段,直接聲請裁定就去執行。快,但也因為法院不審查原因關係,才會有那麼多「被騙簽、被灌金額」的爭議。

本票的請求權時效只有 3 年,從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從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 22 條);時效怎麼算、過了之後對方還能不能來要,另有專頁。

👉 接著看:本票時效只有 3 年?起算點、時效中斷與過期後怎麼辦

我手上有對方的本票,怎麼討回錢

你是執票人、對方簽了本票卻不付,可以直接向「本票付款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再去強制執行,不用先走冗長訴訟。 流程大致是:向票據付款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 取得裁定及確定證明 → 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聲請費依金額分級,從五百元到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

但要留意兩件事:① 對方可能提確認之訴反擊,讓你不能馬上拿到錢;② 金額大、對方又可能脫產的,光有本票還不夠,建議一邊聲請裁定、一邊評估是否先聲請假扣押把對方財產鎖住,免得判贏了卻執行不到。

👉 接著看:對方脫產、查不到財產怎麼辦?強制執行與假扣押

本票怎麼寫才有效

票據法第 120 條要求本票記載的事項有:表明「本票」字樣、一定的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 其中有幾項沒寫,法律會幫你補:

  • 沒寫到期日的,視為見票即付
  • 沒寫受款人的,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沒寫發票地的,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發票地;沒寫付款地的,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見票即付又沒記載受款人的本票,金額須在 500 元以上

真正不能少、缺了本票就可能無效的核心是:「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以及發票人簽名。最重要的提醒:金額、日期最好自己填寫並當場確認,絕對不要簽空白本票。空白本票一旦被人填上大金額,事後要爭執非常麻煩,前面講的「被灌金額」幾乎都是這樣來的。

👉 接著看:本票裁定抗告怎麼寫?抗告理由、10 天期間、費用與能不能停止執行

👉 接著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怎麼提?管轄、裁判費計算、舉證責任與停止執行擔保

常見問題

Q1:收到本票裁定不理它,會怎樣?

裁定確定後,對方可以憑它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存款、扣薪、查封不動產。裁定不會因為你不理就失效,救濟期間也不會等你。

Q2:20 天過了,還能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嗎?

可以提,訴訟本身沒有 20 天的限制。差別在停止執行:主張偽造變造且 20 天內起訴的,執行法院應停止;超過 20 天或主張的是其他原因關係,要向法院聲請並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能停止執行(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Q3:抗告和確認之訴可以同時進行嗎?

可以。抗告在 10 天內處理裁定本身的形式問題,確認之訴處理有沒有這筆債,兩者不互相排斥;實務上多數案件真正的戰場在確認之訴。

Q4:本票裁定會有紀錄、影響信用嗎?

裁定本身是法院的非訟裁定,不是刑事紀錄。但進入強制執行後,查封、扣薪會留下執行紀錄,銀行貸款審查時可能被查到。

Q5:被騙、被脅迫簽的本票要怎麼救?

可以主張撤銷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意思表示,並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撤銷有一年期限,被騙、被逼的過程要有證據,越早處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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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14 最後更新:2026-09-08

本文依票據法第 13、22、120、123 條、非訟事件法第 13、42、194、195 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及近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實務整理。個案結果依具體事實與法院判斷,本文為一般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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