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告訴人出庭流程:傳票、證人、不到場效果一次看

2026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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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被害人理解告訴人 vs 證人差別、出庭流程與不到場可能效果

法律審閱得來訴律師團隊
最後更新2026-05-13
閱讀時間5 分鐘
焦點 詐欺告訴人要出庭嗎?開庭流程、證人通知、不到場效果

法律得來訴
本文重點
核心法源 詳見內文段落
律師能做 判斷案件 整理證據 程序代理
律師不能 保證結果 取代偵查
Stage 01
初步判斷
釐清類型確認案件性質

Stage 02
資料整理
證據對話、匯款、平台

Stage 03
程序選擇
路徑報案/告訴/求償

Stage 04
後續處理
追蹤進度與結果

詐欺告訴人出庭問題的核心風險,在於誤把所有「詐欺」通知都當成同一種法律效果處理。判斷因素有三:文件上的身分欄(告訴人、被害人或證人)、通知機關(警局、檢方或法院)、以及到場目的(補充筆錄、陳述、作證)。收到通知的第一步,是先核對文件本身記載的身分、案號、到場時間地點與聯絡窗口,再決定處理方式;本頁整理通用框架,但個別案件仍以正式通知記載與承辦機關說明為準。下文說明告訴人與證人的差別(刑事訴訟法 §175、§242)、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效果(刑事訴訟法 §178)、開庭當天流程、出庭前可準備的資料,以及費用與隱私顧慮。若你是被告、嫌疑人、帳戶名義人或車手,應改看詐欺辯護相關頁面,本頁僅就被害人或告訴人視角整理,不處理該視角。

一、詐欺告訴人會被通知出庭嗎

簡短答案:通常會。詐欺被害人出庭的情境,多半發生在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後,承辦警員、檢察官或法院都可能通知告訴人到場補充陳述、確認證據或作證。但「會被通知」不等於「每一份通知後果都一樣」,必須區分文件種類。

常見的通知大致有三類:

通知種類 發出機關 常見目的 不到場的處理方式
警詢通知書 警察局 / 分局 報案後補充筆錄、指認 視個案,多為再次聯繫或函送檢方
偵查傳票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中陳述、確認損害 可能再傳;若以證人身分傳喚則適用 §178
法院傳票 地方法院 / 各審級法院 審理中作證、陳述意見 若以證人身分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 §178 可能罰鍰、拘提

重點是:文件上「身分欄」寫的是告訴人、被害人還是證人,會影響到場義務與不到場後果。看到通知時,應先確認來源機關、案號、到場時間地點、要求攜帶的資料,以及無法到場時的聯絡窗口,再決定下一步。如果不確定自己是哪一種身分,可先電話詢問承辦股或承辦書記官。

關於整體流程脈絡,可參考;報案環節則可參考

二、告訴人 vs 證人:刑事訴訟法 §175

告訴人、被害人、證人在程序上不是完全相同的身分。同一個人,可能因為案件階段或傳喚目的不同,而在不同程序中以不同身分出現。

  • 被害人:因犯罪直接受害的人。依刑事訴訟法 §232,「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 告訴人:以言詞或書狀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的人(刑事訴訟法 §242)。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即為告訴人。
  • 證人:因親身見聞案件事實而被傳喚陳述的人。傳喚證人應用傳票,依刑事訴訟法 §175 規定。

刑事訴訟法 §175 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242 第 1 項則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

為什麼這個區分重要?因為告訴人到場的目的,可能是補充被害事實、確認證據、說明損害,也可能是接受訊問或以證人身分作證,不同身分下的義務與法律效果不同。看到傳票時務必檢查身分欄記載:是「告訴人」、「被害人」還是「證人」,再對照後續說明判斷義務。不要只看到案由寫「詐欺」就推測一定要或一定不用到場。

三、證人通知與不到場:刑事訴訟法 §178

詐欺證人通知(文件以證人身分傳喚)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程序風險較高。刑事訴訟法 §178 規定: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條文重點整理:

  1. 適用對象:經合法傳喚的「證人」;非每一種通知都直接適用。
  2. 法律效果:可能被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同。
  3. 程序保障:罰鍰由法院裁定;檢察官傳喚時須聲請法院裁定;對裁定可抗告。
  4. 「無正當理由」:有生病、住院、出差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時,應主動向承辦機關說明並提出證明。

要避免誤解的是:§178 不等於「所有告訴人不到場都會被拘提或罰鍰」。是否適用,要看傳喚身分、是否合法送達、是否有正當理由等。但如果文件明確以證人身分傳喚,又沒有依規定請假或說明,就不應自行決定不去。若真的無法到場,應依通知記載的方式(電話、書面或承辦窗口)主動聯絡,確認可否請假、改期,或補送書面資料;打電話請假是否准許,由承辦機關依個案決定,不會自動成立。

四、開庭當天流程與心理準備

刑事告訴人開庭與詐欺開庭流程因階段(偵查、第一審、上訴審)而略有不同,以下為一般性的大致說明,個別案件可能因法院、檢察署或案件性質而有差異

偵查中(檢察署)大致流程:

  1. 提前 15–30 分鐘抵達地檢署,於服務台確認偵查庭位置與報到方式。
  2. 攜帶身分證、傳票及通知要求的資料。
  3. 進入偵查庭後,書記官會核對身分。
  4. 檢察官訊問,告訴人、被害人或證人依問題陳述。
  5. 筆錄製作完成後,需仔細閱讀,確認無誤後簽名;如有錯誤,可當場請求更正。

審判中(法院)大致流程:

  1. 依傳票記載到指定法庭外候傳。
  2. 法官、書記官、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位後,依程序進行。
  3. 告訴人或被害人若以證人身分到場,通常會依證人程序進行陳述,應據實說明親身見聞。
  4. 雙方詰問完畢後,法官可能詢問是否有補充意見。
  5. 庭末書記官會請當事人確認筆錄。

心理準備重點:

  • 帶水、衛生紙、簡單紀錄資料;可請家屬同行至法院,但進入法庭依法官指示。
  • 陳述以「自己親身見聞」為主;不確定的部分要說「不記得」或「不清楚」,避免猜測。
  • 情緒激動是正常反應,可先深呼吸再回答;必要時可請求短暫休息。
  • 若有未取得款項、跨境匯款、提款卡郵寄等細節,可先在到場前梳理時間線。

五、出庭前可以準備什麼資料

簡短答案:可以也應該準備。出庭前建議先把報案文件、金流證據、通訊紀錄與時間線整理成冊,讓陳述更完整、證據呈現更清楚。

建議備齊以下文件副本(正本自留),並依時間順序整理:

  • 報案相關文件: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俗稱三聯單)、報案筆錄影本。注意,三聯單或受理案件證明是報案受理程序的證明,不是案件成立、起訴、出庭義務或求償成功的保證,也不能取代傳票、起訴書、判決或執行名義。
  • 金流證據:匯款單、ATM 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虛擬貨幣交易紀錄等,標註對方帳號、金額、時間。
  • 通訊紀錄:LINE、Messenger、簡訊、電子郵件對話完整截圖,含使用者名稱、時間戳記,避免只截片段。
  • 網站、App 截圖:投資平台、假交友、假購物網站等畫面,含網址列。
  • 損失清單:依時間排序的金額、用途、對方帳戶清單。
  • 個人身分文件:身分證、傳票正本。

如果報案時只是留下資料或諮詢,未必等於完成正式報案。「備案」並非可取代正式報案、告訴或偵查程序的法律結論;如已有財物損失,應確認是否已依警政流程完成正式報案,並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另外,詐欺罪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但部分情形仍涉及告訴期間的判斷,可一併了解詐欺告訴乃論的說明,再評估後續程序。

六、出庭費用、補助與隱私保護

簡短答案:出庭本身通常不收費;以證人身分到場者,依刑事訴訟法 §175 第 1 項第 5 款得請求日費及旅費。若有個資、與對方接觸等隱私或安全顧慮,應提早依傳票記載的承辦窗口確認安排方式。

費用部分:

  • 出庭本身(到場接受訊問、作證)不收取費用。
  • 依刑事訴訟法 §175 第 1 項第 5 款,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實際金額及申請方式依各法院規定,可於開庭當天向書記官詢問。
  • 若委任律師陪同出庭,律師費用由當事人與律師另行約定,不在法院收費範圍內。

支援詢問:

  • 如需要陪同到庭或其他協助,可依通知或傳票上記載的承辦窗口(承辦股、書記官)詢問可否提供資源或轉介管道。
  • 是否受理、提供哪些服務,由承辦機關依個案決定,不宜事先假設一定可獲特定協助。

隱私與安全顧慮:

  • 如對到場有個資揭露、與對方接觸等安全顧慮,可在到場前依通知或傳票記載的聯絡方式,向承辦機關(承辦股、書記官)詢問可否協助安排候傳動線或處理方式。
  • 是否提供協助、如何安排,由承辦機關依個案決定,不應自行假設一定可獲特定處理。
  • 若有疑問,建議先確認自己是告訴人、被害人或證人身分,再向承辦機關說明需求。

七、常見問題

最常見的問題集中在是否一定要到、不到場會怎樣,以及三聯單、備案的法律效果。以下整理 5 題重點問答。

Q1:詐欺告訴人一定要出庭嗎?

A:不一定。要看文件上記載的身分、通知機關與到場目的。如果以證人身分傳喚,依刑事訴訟法 §178,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科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如果是警詢通知或一般偵查傳喚,後果則依個案而定。建議先看清楚通知內容,再決定處理方式。

Q2:我是被害人,收到法院傳票可以不去嗎?

A:不應自行判斷不去。應先確認傳票上的身分欄與案由,必要時向承辦股或承辦書記官(傳票上會記載聯絡電話)確認是否可請假或改期。若傳票以證人身分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有 §178 的程序風險;自行不到場、不請假、不說明,是風險最高的做法。

Q3:告訴人不出庭,案件會不會就此結束?

A:不一定。告訴人到場有助於補充被害事實、確認證據與說明損害;但刑事程序是否繼續、是否起訴、是否判決,仍由檢察官與法院依案件全部證據判斷,不會單純因為告訴人一次未到場就自動結案,但也不代表不到場就沒有任何影響。

Q4:三聯單是不是傳票?

A:不是。三聯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是警方受理報案的證明,主要用來證明已完成報案;它不是法院傳票,也不是起訴書、判決或執行名義。出庭仍須依正式傳票或通知書到場,不能以三聯單代替。

Q5:之前只是「備案」,這樣算不算報案?

A:不一定。如果只是到派出所留下資料或進行諮詢,未必等於依刑事訴訟法 §242 完成正式告訴或告發。已有財物損失的被害人,應確認是否完成正式報案,並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如有疑問,可回原受理單位確認狀態。


收到通知或傳票後,如果不確定自己是告訴人、被害人或證人身分,或不確定能否請假、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可加入得來訴 LINE 諮詢,由團隊協助初步判讀文件與後續方向。律師也不能保證案件結果,個案是否起訴、判決或追回損失,仍須由檢警與法院依證據判斷;本頁僅就被害人或告訴人配合程序的視角整理,不處理被告答辯或爭取不起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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