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要找證人,其實只要把握一個重點——找兩個確實知道你們真的要離婚的成年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就可以。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需要「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以證人至少要兩位;至於是親友、同事還是鄰居都沒關係,法律沒有限制證人的身分。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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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離婚證人
離婚證人找誰當?需要到場嗎、費用多少?兩願離婚證人規定一次看懂

重點摘要
| 法源 |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
| 資格 | 成年、有行為能力;須親見或親聞雙方有離婚真意 |
| 到場 | 不必到戶政,但要在協議書上簽名 |
| 費用 | 實務多由親友擔任不收費,無法定收費 |
| 常見錯 | 找不認識雙方或不知情的人簽名,可能被認定無效 |
很多人卡關的不是「找不找得到人」,而是三個更實際的問題:證人到底要找誰才算數、需不需要陪我去戶政事務所、要不要付錢。這幾個問題看起來像小事,但實際上每一個都直接關係到你們的兩願離婚最後成不成立、戶政事務所收不收件、登記之後會不會被翻盤。下面就照這幾個問題,一個一個講清楚,並把實務上比較容易踩雷的細節(例如「借名字簽」「請陌生人代簽」「證人簽完之後可能被詢問什麼」)一起講完,讓你看完之後可以直接決定「我這兩個證人要找誰、怎麼找」。
離婚證人要找誰當?兩個人、親友同事都可以
離婚證人可以找成年、清楚知道你們確實要離婚的親友、同事或鄰居擔任,法律沒有限制證人身分,家人、親戚也可以當。
民法第1050條對證人只有一個要求——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條文寫的是「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以人數上至少要兩位,少於兩人不行;但條文沒有規定證人要有什麼特別資格或身分。協議書上的這兩位見證人,一般而言只要是成年、能理解「離婚」這件事意義的人就可以,不需要找律師、也不需要什麼證照。實務上判斷證人適不適格,看的是兩件事:一是必須年滿成年、有完全的意思能力,二是必須對「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這件事有實際的瞭解,至於這個人跟你是親是疏、是同事還是鄰居,都不是重點。
也因為條文沒有限制身分,實務上常見的證人組合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堂表親、配偶娘家或婆家的長輩、共同認識的朋友、長期合作的同事、住處附近熟識的鄰里長輩等等。真正不能當證人的是兩種人:一是未成年人,二是對你們離婚這件事完全不知情、單純被找來「補簽一個名」的人。
真正重要的不是這個人跟你什麼關係,而是下一段要講的——他知不知道你們是真心要離婚。
證人的唯一關鍵——要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你們真的要離婚
離婚證人適不適格,實務上的核心只有一個:證人必須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
換句話說,證人不是隨便找個人在文件最後簽個名就好。實務上認為,如果一個人對你們要離婚這件事根本不知情,只是事後被請來「補簽」一個名字,這樣的簽名能不能算數,是會被質疑的——因為他並沒有真正「見證」到離婚這回事。相對地,只要這個人確實清楚你們雙方都同意離婚(不論是親耳聽你們說、還是在場看到你們談定),就算是適格的證人。
具體來說,這個「親見親聞」可以是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證人有跟夫妻雙方分別或一起談過、確認過你們真的要離婚;證人在你們夫妻討論離婚的場合在場,聽見你們雙方都同意;或者證人雖然沒有當下在場,但事後跟夫妻雙方都當面確認過「你們真的決定要離婚了」之後,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關鍵是證人日後如果被問到「你怎麼知道他們真的要離婚」,必須答得出具體的時間、地點、對話內容,而不是支吾以對。
所以挑證人的標準很簡單:找一個真的知道你們狀況、能說得出「他們確實要離婚」的人,而不是找一個只是願意幫忙簽名、卻完全狀況外的人。如果只是把名字借給你寫上去,但這個人從頭到尾不知道你們的離婚決定,這在實務上會被認為不是合格的見證,協議書的效力就會出問題。這也是接下來「網路找陌生人」會有風險的根本原因。
另外要特別提醒一點:建議找的是兩個彼此獨立、跟你們夫妻雙方都認識,或至少都各別確認過離婚意願的人,而不是兩個只認識其中一方、跟另一方從沒接觸過的人。如果兩位證人都只跟先生(或只跟太太)這一邊熟,對另一方完全沒接觸過,日後若另一方反悔主張「我根本沒同意離婚、證人也沒見過我」,協議書的見證效力就很容易被質疑。
實務上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以為「只要兩個人有簽名就好,反正戶政事務所也不會去查證人到底認不認識我們」。短期內,戶政人員確實只會核對欄位有沒有兩位成年人的簽名與資料是否齊全,不會主動去確認證人有沒有真的見證;但問題會在後面才爆出來——例如夫妻其中一方在離婚登記後反悔、想主張離婚無效,或者牽涉到財產分配、再婚、繼承等爭議時,另一方就有可能去質疑:「當初那兩位證人根本不認識我、也沒見過我說要離婚」,這時候證人能不能站得住腳,就會變成關鍵。所以證人這一關不是「戶政事務所有沒有發現」的問題,而是「日後一旦被質疑、這位證人能不能說明清楚」的問題。戶政事務所順利收件、登記也辦下去了,並不代表這場兩願離婚就一定不會被推翻——只要證人見證不實,這場離婚事後仍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離婚證人需要到戶政事務所現場嗎?不用
不用。民法第1050條要求的是兩名以上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沒有規定證人要陪你們到戶政事務所現場辦理登記。
👉 接著看: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必備條款、範本與常見錯誤(財產、子女、贍養費怎麼約定) →
把這條文拆開看會更清楚:它要的是兩件事——證人在書面(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及夫妻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面這個「登記」是夫妻雙方要去做的事,不是證人的義務。證人把該簽的名簽好,任務就完成了,去戶政事務所遞件登記的時候,到場的是夫妻兩人,證人不必同行。換句話說,證人的角色從頭到尾只發生在「簽協議書」這個動作上,登記是夫妻自己的事,證人不需要一起出席戶政櫃台。
但「不必到場」不等於「簽完就可以人間蒸發」。簽完之後,證人最好還是把自己的聯絡方式留給夫妻雙方,因為日後如果有任何爭議——例如其中一方反悔、主張當初其實沒同意,或者主張這個證人根本不認識——這位證人可能會被請出來說明「當初是不是真的看到、聽到雙方都同意離婚」。所以實務上的順序是:簽名時不必到戶政,但日後若被詢問,必須能清楚說明「你怎麼知道他們真的要離婚」這件事。
要提醒的是,各地戶政事務所的櫃台作業細節可能略有不同,有些戶政事務所會核對證人簽名與身分資料是否吻合、會請夫妻在現場再次確認證人欄位上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是不是正確的,實際辦理前不妨先打電話問清楚需要帶哪些文件、證人欄位要不要附身分證影本等等;但就法律的要件來說,證人到不到場,並不是離婚成不成立的條件。
離婚證人費用多少?找親友幫忙不用錢
請親友、同事當離婚證人不需要任何費用。證人見證並沒有官方收費,他願意幫你簽名見證,本身是不花錢的。實務上絕大多數的兩願離婚,都是請父母、兄弟姊妹、好朋友或同事幫忙簽名,雙方之間並不會收費,這只是一份親友間的義務性協助,不像律師、代書那樣有收費標準。
會跟「費用」扯上關係的,通常是另一種情況:有些人因為家庭、職場的因素,不方便讓親友知道自己要離婚,於是想花錢在網路上找不認識的人來代簽,或者透過所謂「代辦業者」「離婚代辦服務」找對方派人來簽名。錢確實能找到願意簽名的人,但這樣做反而有風險——原因就在上面那一段:對方並沒有親見親聞你們的離婚真意。付錢找來的陌生人,不管簽得多漂亮,本質上仍然是「不知情的人借名簽字」,這在實務上就是會被質疑見證效力的典型情況。
另外也要提醒:市面上有些代辦業者會主打「全套代辦、含證人」,看似省事,但實際上他們派來的人通常也是從未見過你們、不認識你們夫妻的「業界配合者」。這種透過代辦業者派來、見都沒見過夫妻雙方的「證人」,跟自己上網花錢找陌生人,在法律上的問題是一模一樣的,並不會因為走「業者」這層包裝就比較安全。
所以與其問「證人要花多少錢」,更該問的是「找這個人簽名到底有沒有效」。這也帶到下一個很多人會猶豫的問題。
網路找陌生人當離婚證人,行嗎?有風險
找網路上不認識你們的陌生人當離婚證人有風險,不建議。
關鍵還是回到證人的資格——一個從沒見過你們、也不知道你們是否真心要離婚的人,並不符合「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的要求。這種情況下,就算他在協議書上簽了名,這個簽名見證日後也可能被認定不具效力;一旦證人這一關出問題,連帶可能影響到離婚是否成立、戶政登記能不能順利完成。
更嚴重的情況是:如果簽名本身就有偽造、冒名、或盜用他人身分的問題——例如直接抄寫他人姓名、用沒有經本人同意的名字簽上去——那就不只是「見證效力被質疑」這麼簡單,還可能牽涉到偽造文書的問題。實務上一旦發生簽名瑕疵(包括偽造簽名、借名簽字、找未成年人簽字、或事後補簽而本人完全不知情),可能讓整份兩願離婚被認定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形式要件,連帶讓這場離婚整個歸於無效。更麻煩的是,這種「形式要件欠缺」造成的無效,是從頭就無效,不是只能向前撤銷——也就是說,戶政登記雖然辦下去了,法律上兩個人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這對於已經各自進入新生活、甚至已經再婚的人來說,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如果真的不方便讓太熟的親友知道,比較穩妥的方向,是找一位你信得過、又確實了解你們已經談定要離婚的人(例如關係較遠但知情的長輩、朋友),讓他實際清楚你們的狀況後再簽名,而不是花錢找一個全然狀況外的陌生人離婚協議書。寧可找一位較不熟、但事前有跟你們夫妻雙方確認過離婚意願的長輩或朋友,也不要找兩位完全狀況外的陌生人——前者就算簽名後被詢問也答得出來,後者一旦被問就會穿幫。
提醒一下——裁判離婚不需要證人
如果你們是走法院、由判決或調解離婚,那就不需要證人。
證人簽名這個要求,只適用於「兩願離婚」,也就是雙方談好、自己寫協議書去戶政登記的這條路。如果雙方談不攏,必須向法院訴請離婚,最後是靠法院的判決,或在法院調解、和解成立而離婚——這時候是法院在認定,並不需要找兩位證人簽名。判決離婚、調解離婚、和解離婚這三種「經過法院」的離婚方式,都不需要也不適用兩位證人簽名的要求,證人這道關卡只存在於兩願離婚。所以證人的問題,只有打算協議離婚的人才需要處理離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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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離婚證人可以找家人嗎?
可以。民法第1050條沒有限制證人的身分,父母、兄弟姊妹等家人都可以當離婚證人,重點是這個人確實知道你們雙方真的要離婚。
Q2:離婚證人一定要兩個嗎?一個行不行?
一定要兩個以上。法條明文寫「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所以只有一位證人不符合要求,協議書上要有至少兩位證人簽名。
Q3:離婚協議書的證人要簽在哪裡?
簽在離婚協議書上即可,通常會在文件末尾的證人欄位,由兩位證人各自親自簽名(建議親簽並留下姓名、身分資料,方便戶政人員核對)。
Q4:證人需要看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嗎?
證人見證的重點,是你們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而不是審查協議書裡財產、子女怎麼分。不過讓證人清楚知道你們是在「離婚」這件事上達成合意,是必要的,這樣他的見證才站得住腳。
Q5:證人未成年或失智長輩可以簽嗎?
不行。證人必須是成年、有完整意思能力的人;找未成年人簽、或找意識狀況不清楚的長輩簽,這個見證在實務上會被認為不符合要件,協議書的效力會出問題。
Q6:簽完之後,證人會不會被叫去問話?
一般情況下不會。但如果其中一方事後反悔、主張自己當初並沒有同意離婚,這位證人就有可能被請出來說明「你怎麼知道他們真的要離婚」,所以證人事前最好真的對狀況有所瞭解。
Q7:兩位證人可以是夫妻、或同一家人嗎?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兩位證人之間必須沒有關係,所以一對夫妻一起當見證人、或兄弟姊妹兩位一起當見證人,都是允許的,重點仍然在於這兩位都各自有對你們的離婚真意有所瞭解,不是因為「一個人簽了、另一個跟著簽」。
下一步建議
證人通常是協議離婚最後、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關。如果你正在處理離婚協議,卻不確定證人、文件或內容有沒有問題,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先聊聊你的狀況,幫你把該注意的地方一次確認清楚。
【延伸】離婚協議書怎麼寫|離婚程序總覽|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