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當對方已經拿到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卻仍然來騷擾、接觸、跟蹤、傳訊息,或再次施暴,這就觸犯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能被判刑。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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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重點摘要
| 性質 | 刑事犯罪,非單純民事糾紛 |
| 法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
| 刑度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 當下該做 | 報警(110)+保留錄音、訊息、監視器等證據 |
| 民事面 | 保護令快到期可聲請延長、內容不足可聲請變更 |
很多人以為保護令只是一張「警告紙」,違反了頂多再被警告一次。實際上不是這樣。保護令一旦核發就具有法律強制力,對方只要做出保護令明文禁止的行為,就構成獨立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報警、由檢察官偵辦。也就是說,違反保護令這件事本身就會留下刑事責任,跟對方原本有沒有被告其他罪是兩回事。
👉 接著看:保護令怎麼聲請?流程、向哪聲請與需要的證據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從條文可以看出,違反保護令罪的成立涵蓋八款具體態樣:禁止施暴、禁止騷擾跟蹤、命遷出、命遠離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例如戒癮治療、認知教育輔導、精神治療等),以及修法新增的「性影像三款」——禁止重製散布被害人性影像、命交付或刪除已持有的、命向網際網路平台申請移除已上傳內容。只要法院在保護令裡命令對方做或不做的事項屬於這八款,對方故意違反,都會落入第 61 條的射程範圍。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公訴罪」,意思是只要警方或檢察官知道有違反情形,國家就會主動偵辦,不需要被害人具狀提告,也不會因為被害人事後撤回意思就讓案件消滅。
如果你手上有保護令、對方卻不把它當一回事,你要做的不是忍耐或自己去理論,而是把違反的行為記錄下來、報警處理。下面把法律怎麼規定、被違反時該怎麼做,一步一步說清楚。
違反保護令罪會被判多重?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規定的重點是:刑度上限是三年有期徒刑,法院也可以判拘役,或單獨科罰金、或在判刑之外併科罰金,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換句話說,違反保護令不是繳個罰款了事,而是會被檢察官以刑事案件偵辦、由法院論罪科刑,留下刑事紀錄。
不是所有違反都成立這條罪,而是限於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等所核發的特定裁定。依第 61 條,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的行為包括:
- 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命令,例如再度動手、毆打
- 違反「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例如一直打電話、傳訊息、跑到對方面前糾纏、尾隨跟蹤
- 違反「命遷出住居所」的命令,被命令搬走卻不搬、或搬走後又回來
- 違反「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命令,跑到對方家門口、公司樓下、孩子的學校附近
- 違反「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命令,例如被裁定要接受戒癮治療或認知教育輔導卻不去
- 違反性影像相關的禁止裁定(禁止重製、散布,或命交付、刪除、移除)
只要對方做出上面任何一項保護令明文禁止他做的事,就已經是違反保護令罪,被害人不必證明自己又受到多嚴重的傷害,行為本身就成立。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對方說他不是故意的」或「只是傳訊息道歉、關心小孩,並不是要騷擾」。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幾個面向:違反的次數是一次或反覆持續、有沒有伴隨肢體暴力或恐嚇威脅、有沒有造成被害人實際上的恐懼或傷害、被告是否有前科或同類違反保護令的紀錄、犯後態度(是否坦承、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累犯或在短時間內反覆違反的,法院通常會從重量刑,甚至不再給予緩刑的機會;初犯且情節輕微者,雖然仍會以刑案論罪,但有可能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
要特別提醒的是,就算雙方事後達成和解、被害人收下了和解金,也只是民事上的補償,並不能讓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責任消失。檢察官仍會依公訴程序起訴,法院仍會依事實判決有罪與否;和解書頂多在量刑時被列為「犯後態度良好」的參考。如果對方拿和解金來要求撤回告訴、否則就威脅再犯,這本身可能又構成新的恐嚇或騷擾,要立刻記錄並報警。
對方違反保護令,被害人當下該做什麼?
被違反的當下,第一件事是確保自身安全、立刻報警(110),同時盡量保留對方違反的證據。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警方到場可以依法處理,事後由檢察官偵辦追究刑責。
實務上最容易卡住的,是事後拿不出對方違反的證據。建議當下就把握以下幾種:
- 對方傳來的訊息、通話紀錄、未接來電(保留原始畫面,連同日期時間一起截圖,不要只留文字)
- 現場錄音或錄影,記錄對方來騷擾、接觸或施暴的經過
- 住處、公司或社區的監視器畫面(盡快向管理單位調閱、請求保留,影像常有覆蓋期限)
- 鄰居、同事、在場親友等目擊者
- 如果再次受到肢體傷害,盡快就醫並請醫院開立驗傷診斷證明書
報警時要明確告訴員警「我有保護令,對方違反了」,並提供保護令的案號或內容。違反保護令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機制下警方可以即時介入的情形,員警到場可依法處置,必要時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偵辦。把證據一次交齊,後續刑事追訴才站得住腳。
除了現場處置之外,被害人可以同步啟動的還有幾條支援管道。第一是各縣市政府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家防中心),主責社工會協助被害人安全評估、安置、陪同偵訊與後續資源連結;第二是「113 保護專線」,24 小時免費受理婦幼保護、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被害人若深夜或假日不便報警,可先撥打 113 諮詢與求助;第三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家暴專案扶助,符合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者,可申請刑事告訴階段與後續民事程序的免費律師。警方受理報案後會開立報案三聯單,這張單子是後續向檢察官、家防中心、法律扶助申請流程中最關鍵的證明文件,務必當場索取並妥善保存。
如果現場情況緊急、對方拒絕離開或持續恫嚇,被害人不必勉強留在現場與對方對峙。可以先帶著貴重物品、證件、孩子離開到親友家、超商、警察局或家防中心提供的緊急庇護處所,並請警方陪同返家取物或保留現場證據。離開現場不等於「示弱」或「先動手的人沒理」,反而是讓警方與法律機制有空間介入的標準作法,事後在離婚與監護權程序中也不會因此被解讀為主動拋家。
保護令快到期、或對方持續騷擾,民事面可以怎麼做?
民事面最重要的兩件事:保護令快到期可以聲請延長,內容不夠用可以聲請變更。這跟刑事追訴是兩條平行的路,可以同時進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同條第 3 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也就是說,通常保護令的延長次數沒有上限,只要對方危險性沒有消失,就可以一次一次往下延,但聲請必須在保護令屆滿之「前」提出;一旦保護令失效,就只能重新走聲請通常保護令的程序,不能直接延長失效的舊保護令。所以如果保護令快到期、對方的危險性卻沒有消失,務必趕在屆滿前提出延長聲請,不要讓保護令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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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違反的方式是原保護令沒有涵蓋到的(例如原本只禁止施暴,現在卻改用瘋狂傳訊息、跑到公司樓下守候的方式騷擾),可以聲請變更保護令,把禁止騷擾、接觸、通話通信、遠離特定場所等款項補進去,讓後續對方再犯時更容易被認定違反。保護令的內容是依個案需要核發的,不是一套固定模板,覺得保護不夠就應該主動請法院調整。
民事面除了延長與變更保護令之外,被害人也可以另外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家暴與違反保護令所造成的身體傷害、長期精神壓力與恐懼,都可以納入精神慰撫金的請求範圍,金額視傷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施暴持續時間與違反保護令次數而定。另外醫療費、心理諮商費、因傷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搬家避難的費用、聲請保護令所支出的律師費等,也都屬於可以一併請求的財產上損害。
刑事程序中如果案件已經起訴或進入審理,被害人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必另繳裁判費,由刑事法院併同處理損害賠償,省時又省錢。實務上常見的選擇是:對方違反情形單純且金額不大時,走刑事附帶民事;對方資產較多、或要連同前後多次施暴一併求償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把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證據完整呈現給法院。
違反保護令和離婚、監護權有什麼關係?
對方違反保護令所留下的刑事與違反紀錄,在後續的離婚、監護權程序中都是對你有利的重要事證。家暴與違反保護令的情形,會直接影響法院對離婚事由和子女親權的判斷。
在離婚事由上,反覆施暴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可能構成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不堪同居之虐待」,作為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保護令與違反保護令的紀錄,正是證明虐待存在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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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了 10 款具體離婚事由,違反保護令最常被援引的就是第 3 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情節未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但已嚴重影響婚姻的維持,也可以改援引同條第 2 項的概括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他方得請求離婚。」家暴施暴與違反保護令的紀錄,是法院認定「難以維持婚姻」最具說服力的客觀事證之一,被害人不需要再花力氣去證明「為什麼這段婚姻過不下去」。
在子女親權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親權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的一方,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也就是說,有家暴事實時,法律會先推定施暴的一方不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除非他能提出反證推翻。對方違反保護令的紀錄,會讓這層推定更難被翻轉。
進一步看,民法第 1055-1 條規定法院酌定子女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列舉了七款參考因素,其中第 6 款明文要求法院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也就是學說上所謂的「友善父母原則」。施暴方違反保護令繼續糾纏、阻撓被害人正常生活與照顧子女,本身就與「友善父母」背道而馳。違反保護令的紀錄、加上家防中心訪視報告、社工陪同筆錄、孩子在學校或心理諮商中的反應,組合起來會讓法院在親權酌定上明顯傾向被害人一方,連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都可能被限縮為由社工監督下進行。
要強調的是,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責任、離婚訴訟、監護權酌定是三件可以分開進行的事,不必等其中一件結束才處理另一件。把證據完整保留下來,每一條路上都用得到。
常見問題
對方只是傳訊息、沒有動手,也算違反保護令嗎?
算。如果保護令裡有「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這一款,那麼一直傳訊息、打電話、跑到對方面前糾纏,即使沒有肢體接觸,也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重點是看保護令禁止了哪些行為,不是看有沒有受傷。
Q2:違反保護令罪會被判多重?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會依違反的情節輕重、是否累犯、有無造成傷害等因素量刑,並非每件都判到上限。
Q3:對方違反保護令,我自己可以直接提告嗎?
違反保護令罪是公訴罪,你主要要做的是報警並提供證據,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偵辦追訴,不需要像告訴乃論之罪那樣自己具狀提出告訴。把違反的時間、地點、行為和證據交給警方或檢察官,後續由偵查機關處理。
Q4:保護令到期了,對方又開始騷擾怎麼辦?
保護令一旦失效,對方的行為就不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所以保護令快到期時,務必在屆滿前向法院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的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次數沒有上限。若已經到期才發現對方再犯,可以重新聲請保護令,並就新的騷擾行為另行報警處理。
Q5:對方違反保護令,會影響我們的離婚或監護權官司嗎?
會,而且是對你有利的方向。家暴與違反保護令的紀錄可作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證據;在監護權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3 條,法院會推定施暴的一方擔任親權不利於子女。完整保留違反的證據,對這兩類後續程序都有幫助。
下一步建議
保護令被違反時,最怕的是當下慌了手腳、事後拿不出證據,讓對方一句「沒有的事」就帶過。真正關鍵的,是判斷哪些行為已經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該保留哪些證據、要不要同步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以及怎麼把這些紀錄連結到後續的離婚和監護權程序。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釐清對方的行為是否已經觸法、整理報警與聲請所需的證據,並評估下一步該怎麼走保護令保護令。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