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總共三種:一種「法定財產制」,兩種要靠夫妻自己約定的「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多數夫妻從沒簽過任何財產契約,依民法第 1005 條,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換句話說,沒特別去辦約定的人,結婚那天起就已經在法定財產制底下,只是自己沒意識到。
最後更新202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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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有哪幾種?不約定預設是哪一種

重點摘要
| 共幾種 | 3 種:法定財產制+約定的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
| 預設 | 沒約定=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
| 法定制特點 | 各自管理第1018條、各自負債第1023條、離婚算剩餘分配第1030條之1 |
| 怎麼約定 | 書面契約第1007條+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第1008條 |
| 何時被改用分別制 | 不給家用/財產不足償債/脫產有侵害之虞/不同居逾6月等,聲請法院宣告第1010條 |
這件事在離婚時才會突然變得很重要。財產制決定了離婚時兩個人的財產要不要「算在一起重新分」。走法定財產制,婚後增加的財產要做剩餘財產分配;走分別財產制,各歸各的、不必分。先確認自己是哪一種,才知道離婚時能不能向對方要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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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法把夫妻財產制分成兩大類:一類是「法定財產制」,只要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就自動適用;另一類是「約定財產制」,又再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選項。絕大多數台灣夫妻終其婚姻都未簽過任何夫妻財產制契約,因此實際上適用的都是法定財產制,這也是離婚時律師最常處理的型態。共同財產制因為平時就要把財產合併共有、管理複雜,實務上選用比例非常低;分別財產制則多半出現在夫妻一方有經商、想把營業風險與家庭財產切開的家庭。
民法第 1004 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沒有特別簽約,法律就直接套用法定財產制作為預設值,不需要任何登記或公證的動作。
沒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婚後各自管理、各自負債、離婚時算剩餘財產分配
只要你跟配偶沒簽過夫妻財產制契約,依民法第 1005 條就是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不是「財產全部共有」,反而比很多人想的更獨立,重點有三:
- 各自管理財產:依民法第 1018 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也就是說,你名下的薪水、存款、房子,婚姻關係存續中仍然是你在管、你在用、你能處分,配偶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共有人。
- 各自負債:依民法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配偶在外面欠的卡債、借款,原則上是他自己要還,不會自動變成你的債務(同條也規定,若你拿自己財產替他還了債,可以向他請求償還)。
- 離婚時才結算:法定財產制下,平時財產各管各的,但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最常見就是離婚)時,要依民法第 1030-1 條把婚後財產拿出來算差額、平均分配。
所以法定財產制可以理解成「婚姻中各自獨立、離婚時才算總帳」。法定財產制把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兩塊,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只有婚後財產的差額才會在離婚那一刻被平均分配。真正影響離婚分產的,是第三點的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最大的優點是運作成本低、彈性高。夫妻不必為了買房、開戶、簽約而徵得對方同意,名下登記誰的就是誰能處分;缺點是平時資訊不透明,等到要離婚才發現對方早就把婚後賺的錢挪到家人名下,這時剩餘財產分配可能已經算不出多少差額。因此法定財產制下,真正決勝負的不是離婚那一刻誰名下有什麼,而是過去幾年雙方婚後財產的累積與流向。
兩種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 vs 分別財產制差在哪
依民法第 1004 條,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從法律規定的約定財產制裡選一種來用。選項只有兩個:
- 共同財產制:夫妻的財產(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所有,由雙方共同管理。這種制度把兩個人的財產綁在一起,平時就是共有狀態,和「各自獨立」的法定財產制方向相反。實務上選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很少。
- 分別財產制:夫和妻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各自處分,互不相干。它和法定財產制最關鍵的差別在離婚那一刻——分別財產制不做剩餘財產分配,離婚時各拿各的,誰也不必把婚後賺的拿出來和對方平分。
把三種放在一起看就清楚了:法定財產制平時各自獨立、離婚要算剩餘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平時各自獨立、離婚也不必分;共同財產制則是平時就合併共有。對「離婚到底要不要分財產」影響最大的,就是你到底是法定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前者是離婚時最大宗的請求權來源,後者則徹底關閉這條請求路徑。
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合一,連管理權都要共同決定
民法第 1031 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這條規定的意思是,一旦選擇共同財產制,雙方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各自的薪水所得,原則上都會被「打包」成一個共同財產池,由夫妻公同共有;只有民法第 1031-1 條列舉的特有財產(例如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贈與時聲明為特有財產之物)才會保留個人所有權。
共同財產制最特殊的是處分權限。民法第 1033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也就是說,採用共同財產制後,連賣自己婚前那台車、處分自己以前買的房子,都要先取得配偶書面同意,否則處分行為對配偶不生效力。這也是為什麼實務上很少夫妻選共同財產制——平時的金融、不動產、營業行為都得綁在一起,行政成本太高。
共同財產制在離婚時的處理更複雜:要先依民法第 1058 條把共同財產「析產」,把屬於各自原有的部分先取回,再就剩餘共同財產按比例分配。共同財產制下沒有民法第 1030-1 條那種「差額平均分配」的概念,而是直接拆解共有狀態。
分別財產制:徹底各管各的,不分共同盈虧
民法第 1044 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這條規定把夫妻財產切得最乾淨——婚前的歸婚前、婚後的歸婚後,誰名下的就是誰的,連使用、收益、處分都不需要對方同意。分別財產制是三種制度中唯一在離婚時不必做任何財產分配計算的型態,這也是高資產或經商一方最常考慮約定它的理由。
債務面同樣徹底切割:民法第 1046 條規定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債務之清償,準用第 1023 條規定,也就是各自負擔、互不牽連。對方做生意失敗、欠下大筆票債,債權人原則上動不到你名下的財產。
但分別財產制不是萬靈丹。它也意味著你完全分不到對方婚後的努力成果:對方在婚姻中累積的薪水、股票、房產增值,離婚時你一毛都拿不到。對於婚姻中放棄職涯、長期投入家務或育兒的一方而言,事先約定分別財產制等於在離婚那一刻把自己過去多年的機會成本一筆勾銷,這個決定要審慎評估,不是「為了清楚」就該選。
要怎麼約定?書面契約+去法院登記才擋得住第三人
約定財產制不是兩個人口頭講好就算數,依民法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都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說,想改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第一步是簽一份正式的書面契約。
但光有書面還不夠對外。依民法第 1008 條第 1 項,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意思是:
- 沒去登記時,這份契約在夫妻之間仍然有效,但對外人(例如配偶的債權人)主張不了。
- 想讓「我們是分別財產制、這是我自己的財產、不該被你的債權人拿去抵債」這種主張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就要去管轄的法院辦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簡單講,書面契約解決夫妻內部效力,法院登記解決對外效力,兩步都做完,約定財產制才算站得住。
實際的登記程序,是向夫或妻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登記處遞件,由法院公告並建立登記簿。登記具有公示作用,登記之後才能拿著「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證明書」對抗第三人,沒登記就只在夫妻之間有效,配偶的債權人仍可主張對你名下財產求償。許多人以為簽了書面就足夠,等到債權人上門查封才發現沒登記、根本擋不住,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常見的踩雷點。
民法第 1008-1 條另規定,夫妻就其特有財產,得另以契約訂定。也就是說,即使在共同財產制下,特定財產仍可以契約方式從共有中切出來成為個人特有財產,但同樣要書面,且若要對抗第三人也要登記。
什麼情況會「被」改用分別財產制?
當配偶的行為已經危及你的財產或分配權益時,依民法第 1010 條,你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必對方同意。法院得宣告改用的情形包括: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第 1 款)。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第 2 款)。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的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第 3 款)。
- 有管理權的一方對共同財產的管理顯有不當,經請求改善而不改善(第 4 款)。
- 因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第 5 款)。
- 有其他重大事由(第 6 款)。
另外,同條第 2 項還規定: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夫妻任一方都可以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個機制在離婚過程中很實用。法定財產制要等到離婚才結算,萬一對方趁機脫產、亂花婚後財產,等判決確定可能已經分不到東西。第 5 款(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有侵害之虞)就是讓你在關係還沒結束時,先把財產制切成分別財產制、把分配時點往前拉的工具,相當於離婚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武器。怎麼追回已經被脫產的財產,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脫產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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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程序,是向家事法院遞「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狀」,由法院依家事事件法審理。裁定確定後改用分別財產制才生效,這個時點非常重要,因為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日就會被「鎖定」在裁定確定那一天,對方在此之後賺的、敗的,都不再列入分配範圍。對於對方持續惡意花用婚後財產的案件,越早聲請、基準日越早,能保住的差額空間就越大。
要注意的是,第 5 款的「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與「有侵害之虞」必須舉證。實務上會要求聲請人提出對方近期異常的提款、贈與、轉帳、買賣紀錄,或財產短期內大量減少的客觀資料。單純說「對方亂花錢」「我擔心他會脫產」沒有證據是不夠的,要把帳戶明細、房地產移轉登記、保險解約紀錄等具體事證準備好,法院才會認定確實有侵害分配權之虞。另外,第 2 項「不同居六個月以上」的要件相對好證明,分居中的當事人若擔心對方在分居期間繼續累積或脫產,可以優先考慮這條路徑。
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與訴請離婚是兩件獨立的家事事件,可以分別進行、也可以同時聲請。很多人誤以為「我已經要離婚了就不必再聲請改制」,但離婚訴訟動輒一兩年,這段期間若沒改制、財產分配基準日仍延到判決確定,對方有充足時間繼續脫產,實務上常見的策略是離婚前先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把基準日提前固定。
常見問題
沒簽過任何財產契約,我們是什麼財產制?
是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 1005 條,只要夫妻沒用契約另外約定,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台灣絕大多數夫妻都屬於這一種,平時各管各的財產、各負各的債,離婚時才做剩餘財產分配。
Q2:法定財產制是不是代表財產一人一半、共同共有?
不是。法定財產制下,依民法第 1018 條,婚後雙方仍各自管理、使用、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並非共有。「法定」兩個字常被誤解成「法律規定一人一半」,實際上法定財產制平時的所有權狀態反而是「各歸各的」,只有在離婚等關係消滅那一刻,才依民法第 1030-1 條把婚後財產的差額拿來平均分配,不是平時就一人一半。
選分別財產制,離婚還要分財產嗎?
不必做剩餘財產分配。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離婚時各拿各的,婚後增加的財產不必和對方平分。但要注意,分別財產制必須事先以書面契約約定(民法第 1007 條),並向法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民法第 1008 條),不是嘴上說好就算。
Q4:對方欠了一屁股債,會不會牽連到我?
在法定財產制下原則上不會。依民法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配偶的債務原則上由他自己承擔。如果擔心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正在脫產,可以依民法第 1010 條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把你的財產和他的債務切開。
Q5:可以強迫對方改成分別財產制嗎?
符合條件就可以,不需要對方同意。依民法第 1010 條,當對方不給家庭生活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有侵害分配之虞,或夫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等情形時,你可以單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由法院裁定。
Q6:共同財產制下,我可以自己賣掉婚前那間房子嗎?
不可以單獨處分。依民法第 1033 條,採用共同財產制後,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都要取得他方同意,連婚前財產被併入共同財產後也適用同樣的限制。這也是共同財產制在實務上罕見的原因——它讓每一筆稍有規模的財產交易都變成夫妻共同決定,行政成本高、彈性差,反而不利於日常生活運作。
Q7:婚後再改財產制可以嗎?會不會被視為脫產?
可以改,但要符合程序。民法第 1004 條明文允許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約定財產制,所以婚姻存續中改用共同或分別財產制完全合法。不過,如果改制的時點正好在離婚訴訟前夕、或一方已有明顯財務危機,對方仍可能依民法第 1020-1 條主張該移轉行為對其分配請求權有害而聲請撤銷,因此改制時機與動機要謹慎處理。
Q8:分別財產制下,房子是用對方名字買的,離婚我能要回出資嗎?
要看出資證明與借名登記事證。分別財產制下既然不做剩餘財產分配,名下登記誰的原則上就是誰的,但如果你能舉證房子的頭期款、貸款、裝潢都是你出錢,可能成立借名登記或不當得利請求權,這是離婚財產分配以外的另一條路徑,與夫妻財產制無關。實務上這類舉證難度不低,匯款紀錄、貸款扣繳帳戶、稅單繳納人等都要保留。
下一步建議
財產制看起來抽象,真正卡關的往往是「我到底有沒有約定」「離婚時對方名下那些財產我分不分得到」「他在脫產我能不能先擋」這些具體問題。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確認自己現在適用哪種財產制、評估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空間,以及在對方有脫產跡象時,判斷要不要先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保全權益。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