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寄來一份本票裁定,上面寫著准許強制執行,你可能連那張票長什麼樣子都想不起來。抗告的期間只有 10 天,而且抗告能爭的範圍,跟大多數人第一時間想講的話有落差。先弄清楚 10 天怎麼算、抗告狀要寫什麼、哪些話在抗告程序裡通常不會被審,再決定要不要同時提確認之訴。
收到本票裁定還在 10 天內?把裁定拍給律師,判斷抗告有沒有理由、要不要同時提確認之訴。
本票裁定抗告要在幾天內提?10 天,從裁定送達那天起算
抗告要在裁定送達後 10 天內提出,這是不變期間,過了就不能再用抗告處理。還沒送達就先提抗告,也有效力。這段期間屬於收到裁定的發票人,法律依據是非訟事件法第 42 條。收到那天就開始準備,不要等到最後一天才動筆寫抗告狀。
不確定送達日期,就把裁定和送達證書拍給律師核算,收到後不要等到最後一天。穩妥的做法是收到裁定當天就把裁定翻到最後一頁,抄下法院名稱與案號,同時把本票影本、匯款紀錄、對話截圖收在一起。
如果裁定還沒正式送到你手上,你已經從別的管道知道有這件事,先提抗告一樣有效力。
比較麻煩的是期間已經過了。這種情形,票面形式的問題通常就無法再用抗告處理,遲誤的原因要盡快讓律師看;實體上的爭執仍可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從實體面去爭債權到底存不存在。
抗告狀要寫什麼、向哪個法院提
抗告狀要向作成裁定的原法院提出,也可以用言詞向法院為之,依據是非訟事件法第 43 條。內容上要交代清楚你是誰、抗告的是哪一件裁定、要法院怎麼處理、理由是什麼,並附上手上的證據。整套程序另有非訟事件法第 46 條,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的規定。
重點是讓法院一看就知道你是誰、在抗告哪一件裁定、希望抗告法院怎麼處理、理由是什麼,並附上本票影本等相關文件。理由要一項一項對應票面形式的問題,不要寫成陳情。
用言詞向法院抗告也可以。抗告有沒有結果,關鍵在理由對不對得上票面形式,寫到法院在這個程序裡通常不會處理的內容,只是浪費篇幅。
抗告能爭什麼:通常只審票的形式,欠不欠錢要走確認之訴
抗告主要能爭的是票本身的形式:票據法第 120 條的必載事項有沒有欠缺、票到期了沒有、聲請的法院是不是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至於沒拿到錢、票只是擔保用的、錢已經還過、當初是被騙簽的,這些爭執法院實務上通常不會在本票裁定這個程序裡認定,多半要另外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處理。
票據法第 120 條列出本票應記載的事項:表明是本票的文字、一定的金額、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同一條也有補充規定——沒寫到期日的視為見票即付,沒寫受款人的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沒寫發票地的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沒寫付款地的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又沒記載受款人的本票,金額必須在 500 元以上。
所以形式上比較有實益的,是那些法律沒有替你補上的項目,例如金額根本沒有記載、發票年月日整格空白、票面沒有發票人簽名。至於未到期就聲請裁定,也是形式面的爭點。
管轄是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方向。本票裁定事件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兩人以上為發票人的本票沒有記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又分屬不同法院轄區時,各該發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拿裁定上的法院,去比對本票寫的付款地;本票沒寫付款地的,就看發票地。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是票據法第 123 條的設計。法院實務上,本票裁定通常只審票據形式,程序快、審查範圍窄,不判斷發票人到底欠不欠錢;執票人拿到裁定隨時能聲請強制執行,這種不安要靠另外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才能除去。抗告法院通常只審上面那些形式問題,把實體爭執寫進抗告狀,多半得不到回應。
抗告期間會不會被強制執行?能不能先停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對於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可以定相當並確實的擔保,作成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依據是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要不要准、擔保金額多少,由法院決定,不會因為你提了抗告就自動停下來。
拿到裁定的執票人仍可能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有沒有進入執行程序要看法院通知,這也是很多人急著抗告的原因。抗告本身不會讓執行程序自動停止,要停就得另外聲請。
聲請停止執行時,把抗告理由與需要停止的原因一併向法院說明;是否命擔保、是否停止,由法院裁定。擔保內容與是否停止,都由法院依個案裁定。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另有 20 天內提確認之訴、並依條文處理停止執行與擔保的規定。
抗告費多少、多久會有結果
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要繳 1,000 元,再抗告一樣 1,000 元,依據是非訟事件法第 17 條,跟票面金額多少無關。至於多久會有結果,抗告原則上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裁定要附理由,作成裁定前還要讓法律上利益受影響的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程序上會有往返。
1,000 元是固定的程序費用,票面 30 萬或 300 萬都一樣。
時程沒有辦法給你一個明確天數。非訟事件法第 44 條規定,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抗告法院作成裁定前,應該讓因為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的關係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也就是對方通常會有表示意見的空間,除非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抗告法院的裁定還要附理由。
等待期間,執行程序可能照常進行。所以要不要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要不要同步準備確認之訴,最好在遞抗告狀的當下就一起決定,不要等抗告結果出來才開始想。
抗告被駁回之後還能做什麼
要看是怎麼被駁回的。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的,不能再抗告,但可以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其他情形被駁回,再抗告只能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這是非訟事件法第 45 條的限制。再抗告的費用一樣是 1,000 元。真正要爭的如果是欠不欠錢,該走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第一種是以抗告不合法駁回。這種情形沒有再抗告的空間,能做的是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第二種是抗告法院審過之後認為抗告沒有理由。這種情形可以再抗告,但理由被限縮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於把爭點鎖在法律適用層面,不能再把事實重新吵一次。要走這條路,得先看得出原裁定在法律適用上哪裡出了問題。
抗告駁回不代表事情到此為止。票面形式沒有問題,不等於這筆債權存在;債權到底存不存在,要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去確定,跟抗告是兩回事。
抗告和確認之訴要不要一起提
兩件事可以同時進行。抗告處理票面形式,期間只有 10 天;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處理有沒有欠錢。主張本票偽造、變造的,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要在裁定送達後 20 天內對執票人向作成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證明已經起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執票人可以提供擔保繼續執行、發票人也可以提供擔保停止執行。
抗告的 10 天不變期間最短。票面形式如果確實有問題,先把抗告遞出去,不要因為還在猶豫要不要打確認之訴而讓期間過去。
簽名是否本人、票面是否遭變造,通常會進入實體爭執,要留意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20 天內對執票人向作成裁定的法院提確認之訴」與停止執行的規定,而且要留下已經起訴的證明: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發票人證明已經起訴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條文也允許執票人提供擔保後繼續執行,或由發票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
如果你要爭的是沒拿到錢、票是擔保用的、錢已經清償這一類,20 天的規定是給主張偽造、變造的人的;主張這幾種事由的確認之訴仍然可以提,但執行不會自己停下來,要另外向法院聲請、提供擔保,准不准由法院裁定。
兩邊並行不衝突。常見的安排是:先在 10 天內遞出抗告處理形式問題,同時準備確認之訴處理實體問題,並依情況聲請停止執行,讓程序上的時間壓力先降下來。
👉 接著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怎麼提?管轄、裁判費計算、舉證責任與停止執行擔保 →
常見問題
抗告要在裁定送達後 10 天內提,費用 1,000 元,抗告本身不會讓執行停下來,能爭的通常只有票面形式,被駁回後能不能再抗告要看駁回的理由。實際適用還是要看你手上那張票怎麼寫、裁定又是怎麼下的。
Q1:本票裁定抗告要幾天內提?
裁定送達後 10 天內,屬於不變期間,過了就不能再用抗告處理。送達之前先提抗告也有效力。
Q2:抗告要多少錢?
1,000 元。再抗告也是 1,000 元,與票面金額無關。
Q3:抗告期間對方可以強制執行嗎?
可以。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對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可以定相當並確實的擔保,作成停止執行的裁定,准不准與擔保金額由法院決定。
Q4:抗告可以說我沒拿到錢嗎?
抗告法院通常只審票面形式。沒拿到錢屬於實體事由,法院實務上不在本票裁定程序裡認定,要另外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Q5:抗告被駁回還能再抗告嗎?
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的不能再抗告,但可以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其他情形,再抗告只能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下一步建議
時間是這件事最貴的成本。收到裁定的當下先做三件事:翻開裁定抄下法院名稱、案號與送達日期;把本票影本、借款或交易的匯款紀錄、對話截圖收在同一個資料夾;確認你要爭的是票面形式,還是欠不欠錢。前者走抗告,10 天內;後者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偽造、變造的另有 20 天的規定。
接著再判斷三件事:票面必載事項有沒有欠缺、聲請的法院是不是付款地的法院、執行有沒有已經開始。如果執行已經動了,要不要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執行,得盡快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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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6-09-09|法律審閱 曹哲瑋律師|內容依現行法規整理,個案適用請以你收到的裁定與票據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