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麼算?精神慰撫金落點與影響因子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看你案件裡的具體事實——對方做了哪些行為、有沒有受胎或生子、你能提出多少精神受創的客觀紀錄、雙方經濟狀況、行為持續多久、婚姻是不是因此走不下去——再依民法相關規定裁量金額。同樣是「外遇」,不同案件判出來的數字可能差距很大。
影響金額的因子,實務上大致可以歸為六項:行為數、受胎或生子、精神損害佐證、雙方經濟能力、時間頻率、婚姻是否因此破裂。這六項不是加減乘除的公式項目,而是法官在看完整份卷宗後,整體權衡的考量點。
個案事實與法院裁量決定金額,本指南僅供一般性參考。
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與裁量原則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請求,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與第 195 條。第 184 條處理一般侵權行為,第 185 條處理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第 195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則明確讓配偶可以對侵害婚姻共同生活關係的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向法院遞出書狀時,常會看到這樣的條文組合,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138 號的案件,原告就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後段、第 185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這套條文是侵害配偶權民事求償的標準骨架。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認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
這段文字的重點不在於「30 萬元」這個數字,而在於前面那句「以 30 萬元為適當」——「適當」兩個字,就是法官裁量權的核心。法律沒有規定外遇要賠多少,賠多少由法官在個案裡認定。
「裁量」是什麼意思
法律用語的「裁量」,指的是法官在個案中,根據事實與證據,自己決定一個適當的數字。這個數字必須有理由、必須有所本,但不會、也不能寫死成公式。
所以你會看到一個現象:同樣是長期通姦、同樣有對話紀錄佐證,A 案件可能判 25 萬,B 案件可能判 50 萬。差別不在法官心情,而在於兩個案件裡的事實密度、證據強弱、雙方陳述、其他周邊條件,全部都不一樣。
「適當金額」與「請求金額」是兩回事
很多人會把「我向法院請求多少」跟「法院會判多少」混為一談。請求金額沒有上限,要寫一千萬也可以,但法院只就它認為「適當」的部分准許,超過的部分會直接駁回。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應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
這段是很典型的法院寫法——「以 50 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前半句確定金額,後半句直接劃線,超過的不准。所以「請求 100 萬卻只判 50 萬」並不算敗訴,是法院認定其餘部分不該准許。
沒有公式,但有「落點」可以參考
「沒有公式」不代表完全沒有方向。從累積的判決資料觀察,多數有判金的案件落在中等區間,少數案件因為具備特殊事實組合而出現高金額。這是一種分布感,不是預測工具。你可以用這個分布感判斷對方提出的數字大概在什麼位置,但不能拿它當作自己案件一定會落在哪裡的依據。
影響金額的 6 大因子
下面六項是法院在裁量精神慰撫金時,最常被提到、也最常出現在判決理由裡的考量點。要記得:這六項不是加成項目,而是整體權衡的素材。具備其中幾項,不等於金額會自動往上跳;缺了其中幾項,也不代表完全拿不到。
因子一:被法院採信的行為數
原告主張的行為通常不只一種,可能包括傳訊息調情、單獨出遊、過夜、發生性行為、長期同居等等。每一種行為都需要對應的證據去支撐,而法院只會就有證據支撐、且足以認定的行為納入裁量。
從實務觀察,被採信的行為種類越多,中位金額有偏高的趨勢。但這個趨勢有兩個重要前提:
- 未被採信的行為不算數:你主張了五種行為,法院只認定其中兩種,那金額是基於那兩種裁量,不會因為「你還主張了其他三種」而提高。
- 個案差異大:即使是「被採信零種」的案件,仍可能有相當金額;即使是「被採信很多種」的案件,金額也不見得拉到頂端。
所以實務上常見的迷思「告越多種行為賠越多」是錯的。沒有證據撐住的主張,主張了也是 0。後面討論誤區時會再回來談這一點。
因子二:受胎或生子
第三人因外遇關係而受胎或產下子女,在實務上是金額較高案件中常見的事實要素。理由不難理解——這代表外遇關係已經發展到形成新的家庭事實,對原配偶造成的衝擊明顯較重,婚姻共同生活的破壞也更具體。
不過這項因子有幾個必須講清楚的限制:
- 單獨具備受胎或生子,不等於高金額。實務上金額較高的案件,通常還搭配連帶起訴、行為被認定的種類較多等其他事實。
- 沒有受胎或生子,並不代表金額一定低。長期通姦、嚴重精神創傷、特定的婚姻破裂事實,都可能是高金額案件的素材。
- 受胎或生子是實務常見的加重要素,不是公式項目。法院仍要綜合判斷整體事實。
因子三:精神損害的具體佐證
慰撫金賠的是精神上的痛苦。問題是「精神痛苦」本身看不見、摸不到,怎麼讓法院相信你真的受傷了?
客觀的精神損害紀錄是其中一條路徑,例如:
- 身心科或精神科的就診紀錄,包括診斷證明、用藥紀錄
- 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的摘要報告
- 失眠、焦慮、憂鬱等具體症狀的就醫紀錄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又原告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因婚姻問題陸續前往慈恩心理治療所諮商7次,有心理治療摘要報告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75頁),則原告主張其受有精神上痛苦,洵屬合理可採。」
這段判決的關鍵在「合理可採」四個字。原告附上心理治療摘要報告,記錄了從某月某日到某月某日陸續諮商七次的事實,法院因此認定原告主張的精神痛苦「合理」、可以採信。本案最終判賠 30 萬元。
但這裡要小心一個解讀錯誤:不是「有心理治療紀錄就一定採信精神損害」,更不是「沒有就拿不到賠償」。心理治療紀錄是讓主張更具體的工具之一,沒有這類紀錄,仍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如配偶日常的精神狀態變化、家人友人的觀察、生活功能受影響的具體事證)讓法院認識到精神損害的存在。
這項因子真正的意思是:具體的客觀紀錄能讓「精神受傷」這件事從抽象主張變成可驗證的事實,這對法院願意採信、也對裁量金額時有沒有理由提高,都會有幫助。
因子四:雙方的經濟能力
慰撫金的裁量還會看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這是民法侵權行為制度長期累積下來的審酌方式,目的是讓金額對賠償義務人具備一定的「威嚇與填補」效果,同時不至於對受害人過度補償或不足。
實務上法院會看的資訊大致包括:
- 雙方的年收入(從稅籍資料、薪資證明等)
- 雙方的財產狀況(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
- 職業與社會地位
- 有無扶養負擔(小孩、父母)
同樣的事實,如果被告是高收入族群、有相當資產,法院在裁量時可能會給出較高的數字;反過來,被告經濟條件確實困難,金額可能會往下調。但這也不是線性對應——經濟好不等於就會被判高金額,經濟差也不等於免責,仍然要回到整體事實去看。
因子五:行為的時間長度與頻率
外遇持續多久、頻率多高,是法院判斷婚姻共同生活被侵害程度的重要素材。
常見的對比:
- 長期、持續性的關係:例如同居數年、頻繁見面、形成穩定的「另一個家庭」狀態。這種事實組合通常被視為對婚姻共同生活的侵害較深。
- 短期、偶發性的接觸:例如僅有少數幾次的曖昧訊息、單次出遊、短暫的關係。在其他條件相同時,金額通常會較低。
判斷時間頻率的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的時間跨度、出遊或住宿紀錄的次數、共同生活地點的客觀證明等等。這項因子和「行為數」常常會交錯——一個長期關係裡,往往同時存在多種被認定的行為。
因子六:婚姻是否因此破裂
外遇之後婚姻的走向,也是法院會看的素材。常見的對比是:
- 婚姻已因此破裂:雙方分居、離婚訴訟進行中、已經離婚。這代表外遇造成的後果具體、嚴重。
- 婚姻仍存續:雙方仍維持婚姻關係。這不代表沒有損害,但損害的程度與「家庭實際破滅」的對比,會有差別。
要強調的是:婚姻沒有破裂,不代表沒有侵害配偶權,也不代表拿不到精神慰撫金。配偶權的核心是「共同生活關係的圓滿、安全與幸福」,這個關係即使在婚姻形式上維持,也可能因為外遇而受到實質損害。法院會看的,是這個損害的具體程度。
把六項放在一起看
這六項因子不是獨立評分。法院在寫判決時,通常會在「審酌一切情狀」這一段,把它們交織起來:行為怎麼開始、持續多久、有沒有受胎、原配偶的精神狀態、雙方的經濟條件、婚姻現況。最後給出一個「以新台幣 X 元為適當」的結論。
所以實務上不會出現「行為數加 5 萬、受胎加 10 萬、有心理治療加 3 萬」這種計算。它是一個整體判斷,而非加總。理解這點,對後面看「金額落點」與「對方提的金額怎麼判斷」會有很大幫助。
高金額的典型事實組合
什麼樣的案件會出現比較高的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從累積的實務觀察,高金額案件通常具備多項特殊事實組合,而不是單一條件達標。
常見的高金額組合
實務上金額較高的案件,常見以下幾項共同出現:
- 受胎或生子:第三人因外遇關係懷孕或生產,外遇關係已形成新的家庭事實。
- 連帶起訴:原告同時對配偶與外遇對象起訴,要求兩人連帶賠償。
- 多種行為被法院採信:不只是訊息或單次接觸,而是同居、性行為、長期關係等多種事實都有對應證據撐住。
當這幾項同時具備時,從資料觀察,中位金額會比一般案件偏高。但這背後有個重要前提:這類事實組合在整體案件中屬少數。多數案件不會同時具備這三項,因此也不會落在這個區間。
連帶被告的角色
「連帶」常被誤會成「告兩個人金額自動加倍」,實情不是這樣。連帶責任的法律意義是兩個被告對同一個賠償金額共同負責——法院判 40 萬連帶,意思是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兩人共同請求那 40 萬,而不是「一個人 40 萬、總共 80 萬」。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慰撫金之金額以40萬元為適當」
這個案件裡,「連帶 40 萬」是兩名被告共同對這筆賠償負責的意思,不是各賠 40 萬。連帶責任在實務上常與高金額案件同時出現,但連帶本身不是金額加成的公式項目——法院仍是基於整體事實認定 40 萬為適當。
個案高額的實例
實務上偶爾會看到金額顯著偏高的個案,例如: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認原告本件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為80萬元,應屬相當。」
這個高雄地院案件判賠 80 萬元。能達到這個區間,通常是法院認定的事實密度相當高、證據完整、損害具體。讀者看到這類數字時,要意識到這是個別案件的結論,不是「同類事實一定會判這麼多」。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2日起(見本院卷第5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宜蘭地院這個案件出現 200 萬元的全勝判決。這類金額在實務上屬於少見的高額,通常背後有相當特殊、具體的事實組合。此例僅作為個案事實參照,不得當作通則證據規則——看到 200 萬,不代表你的案件也會落在這個區間。
看高金額案件時,要看什麼
瀏覽高金額案件時,重點不是記住數字,而是觀察:
- 事實密度:法院認定了哪些行為?有幾種?持續多久?
- 證據結構:原告用什麼證據撐起這些事實?對話紀錄?住宿紀錄?親子關係?
- 特殊要素:有沒有受胎或生子?被告經濟條件如何?婚姻是否破裂?
- 連帶結構:是否同時起訴外遇對象?
把這些拆開來看,比直接看數字更能理解「為什麼這個案件判這麼多」。也比較不會落入「我的事實跟它差不多,所以我也應該拿這個數字」的錯誤推論。
金額落點與常見區間
講完「沒有公式」與「六大因子」之後,讀者通常會問下一個問題:那實務上判出來的外遇賠償金額,到底大概在什麼範圍?這節給一個分布感,但不掛具體預測數字。
從實務判決看到的分布感
從累積的有判金案件觀察,可以歸納出幾個方向:
- 多數案件落在「中等」區間:這個「中等」是相對的概念——比起完全敗訴、無賠償的案件高,比起百萬以上的高額案件低,是大部分一般事實組合的案件會落到的範圍。
- 少數案件落在較低區間:通常是行為輕微、證據單薄、損害難以具體呈現的案件。
- 少數案件落在較高區間:具備前面講的「特殊事實組合」(受胎或生子、連帶、多種行為被採信、長期關係等)的案件。
- 極少數案件落在百萬以上:屬於個案極端值,背後通常有非常具體的特殊事實。
為什麼這只是「分布感」
看到分布範圍時,很容易產生一種錯覺:「我的案件聽起來很嚴重,那應該往高的看;聽起來普通,那就往中間看。」這種推論危險的地方在於:
- 「嚴重」是主觀感受,不等於法院認定的事實密度。當事人覺得很嚴重的事實,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被法院採信。
- 分布範圍是統計觀察,不是預測工具。你的案件落在哪個位置,要看你的事實組合與證據結構,不是看別人「平均」落在哪。
- 不同年度、不同法院、不同合議庭,裁量風格也會有差異。
幾個實際的判決金額參考
下面列出本指南引用過的幾個有判金案例,用來感受不同事實組合下的金額位置:
- 臺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30 號:判賠 25 萬元(部分勝訴)
- 臺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138 號:連帶判賠 30 萬元(部分勝訴)
- 臺中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806 號:判賠 30 萬元(部分勝訴)
- 臺南簡易庭 114 年度南簡字第 1040 號:判賠 30 萬元(部分勝訴,含心理治療佐證)
- 臺北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766 號:連帶判賠 40 萬元(部分勝訴)
- 臺中地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378 號:判賠 50 萬元(部分勝訴)
- 高雄地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36 號:判賠 80 萬元(部分勝訴)
- 宜蘭地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4 號:判賠 200 萬元(全勝,個案特殊)
這個列表的意義不在於「我要拿哪個數字」,而在於讓你知道:同樣是侵害配偶權,法院認定的金額橫跨很大的範圍。從十幾萬到兩百萬都有可能,差別就在前面講的六大因子如何在你的案件裡組合。
「部分勝訴」的常見性
細看上面的列表會發現,多數案件結果是「部分勝訴」。這幾乎是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常態,因為原告通常會先請求一個較高的金額(例如 80 萬、100 萬、200 萬),法院在審酌後給出它認為「適當」的數字,超過部分駁回。
所以拿到「部分勝訴」並不等於敗訴,也不等於律師打得不好。請求金額與判賠金額之間有落差,是制度本身的設計。
想拿越多的常見誤區
金額這件事最容易出現的迷思,往往來自於把「希望」當成「公式」。下面幾個常見錯誤觀念,先在這裡拆開來說,避免在書狀準備或和解談判時踩雷。
誤區一:告越多種行為,賠越多
這是最常見的迷思之一。直覺上會覺得「我多寫一點、多列幾條,總不會吃虧」,於是有人在書狀裡把任何疑似的行為全部塞進去——傳訊息、單獨吃飯、出遊、住宿、發生關係、長期同居……
實情是:沒有對應證據的主張,主張了也是 0。法院只會就有證據支撐、且足以認定的行為納入裁量。多寫沒用,主張的行為被法院認定不成立,反而會讓書狀整體說服力下降。
更務實的做法是:聚焦在你能舉證的行為,把證據鏈做紮實,而不是亂槍打鳥。
誤區二:金額有計算公式
網路上偶爾會看到「外遇賠償計算機」「精神慰撫金算法」這類內容,列出「每多一種行為加 X 萬」「有受胎加 Y 萬」這種看似精準的算法。
這類「公式」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院實際的裁量方式。前面已經說過,法院是「審酌一切情狀」後給一個整體數字,不是逐項加總。把這類公式當真,最後算出來的數字往往跟法院判出來的差距很大。
誤區三:侵害配偶權一定能拿百萬
看到新聞報導某案判 100 萬、200 萬,有時會讓人誤以為「百萬是合理期待」。實際上百萬以上的案件在整體案件中屬於少數,背後通常有非常具體的特殊事實。
把百萬當作預期值,最大的風險是:
- 影響和解判斷:對方提出 30 萬和解,你覺得「至少要 100 萬」而拒絕,最後判決下來可能只有 25 萬或 30 萬,反而失去更早結案的機會。
- 影響訴訟費用評估:請求金額越高,裁判費也越高(裁判費以請求金額計算)。如果最後只判一小部分,超額請求對應的裁判費就由原告自己吸收。
誤區四:受胎或生子保證高金額
受胎或生子是實務上金額較高案件的常見要素,但單獨具備這項,不等於高金額。前面講過的「典型高金額組合」通常還包括連帶起訴、多種行為被採信等其他要素。
所以如果你的案件確實涉及第三人受胎或生子,這是一個重要的事實素材,但不要假設它會自動把金額拉到某個區間。它仍要與其他事實組合起來,才能在法院裁量時呈現完整的損害圖像。
誤區五:有心理治療紀錄就會贏
心理治療紀錄是有用的精神損害佐證,但它不是「贏的鑰匙」。臺南簡易庭那個案件之所以採信精神痛苦,是因為治療紀錄具體、時間連續、可以驗證,搭配其他事實組合起來才得到 30 萬的結論。
反過來說,沒有心理治療紀錄,也不代表精神損害無法主張。家人對精神狀態變化的觀察、生活功能受影響的具體事證、其他客觀資料,都可能成為佐證的素材。
誤區六:超額請求沒差,反正法院會自己酌減
「請求一千萬,最後只判 30 萬,反正不會被罰」——這種想法漏了一件事:裁判費以請求金額計算。請求越高,先繳的裁判費越多。如果最後只判一小部分,超額請求對應的裁判費由原告自己負擔。
法院對「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這種寫法很常見,意思就是「超過適當範圍的請求,沒有依據」。這部分不會獲賠,連帶的訴訟成本也是真實的。
證據與金額的連動關係
證據強度直接影響法院認定的行為數量,進而影響金額。這是侵害配偶權案件裡最重要、也最常被低估的連動關係。
「證據 → 採信 → 金額」的流動
這個連動可以拆成三個環節:
- 證據:你提出了什麼?對話紀錄、照片、錄音、住宿紀錄、親子鑑定、第三人證述……
- 採信:法院根據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決定哪些事實成立、哪些不成立。
- 金額:被採信的事實組合,加上其他因子(經濟、婚姻狀況等),形成法院認定的「適當金額」。
每個環節都會吃掉一部分。主張十項,可能採信五項;採信五項,最後對應的金額還要被「整體權衡」過一次。所以證據端如果單薄,金額端通常難以推高。
證據不會「自動加金額」
這裡要避免另一個迷思:「我有對話紀錄、有住宿紀錄、有親子鑑定,所以金額應該很高」。證據的功能是讓事實成立、讓主張可信,不是直接加成金額。
例如同樣是「對方確實外遇」這個事實,A 案件用一份簡單的對話紀錄就讓法院採信,B 案件用大量詳細的證據才讓法院採信——兩個案件「外遇成立」這件事是一樣的,但 B 案件可能因為事實密度與行為種類更具體,金額較高。差別不在證據多寡本身,而在證據揭露出多少可以被認定的行為事實。
缺證據時的金額影響
如果證據端有明顯弱點,例如:
- 只有單方陳述,沒有客觀紀錄
- 對話紀錄被質疑取得方式有瑕疵
- 關鍵時段沒有具體事證
- 第三人不願出庭作證
結果通常會是部分行為無法被法院採信。這時即使其他被採信的行為仍能撐住一個賠償結論,金額也會反映「事實密度有限」這個現實。
本頁不深入處理證據評價
證據怎麼蒐集、哪些類型的證據在實務上採信狀況如何、有哪些常見的證據瑕疵,屬於完整證據評價的範圍。這部分不在本指南討論。
想把證據端做紮實,再回頭看金額才會有意義。
👉接著看:【侵害配偶權證據完整指南:法院採信/不採典型整理】
收到對方提的金額時,怎麼判斷合不合理
實務上很多人是在收到調解通知、收到對方提的和解金額時,才開始認真研究這個主題。對方說「我願意賠 20 萬」「我頂多給 50 萬」「我覺得 80 萬太誇張」——這個數字到底合不合理?
下面提供一個用六大因子作為對照表的判斷流程,但要先說清楚:這只是初步檢查,不能取代律師個案評估。
第一步:對照六大因子,盤點自己案件的事實
拿一張紙,把六大因子列出來,逐項寫下你案件裡的具體情況:
- 行為數:你能用證據支撐的具體行為有哪些?是訊息調情?單獨出遊?住宿?性行為?同居?
- 受胎或生子:第三人是否因此受胎或產下子女?
- 精神損害佐證:你有沒有身心科就診紀錄、心理諮商紀錄、其他精神受創的具體事證?
- 雙方經濟能力:對方收入與資產狀況?你的狀況?
- 時間頻率:外遇關係持續多久?是長期還是短期偶發?
- 婚姻是否破裂:婚姻關係現在的狀況?已分居?正在離婚?仍維持?
把這六項認真寫下來,你大概能看出自己案件的「事實密度」。
第二步:對照實務分布感
把第一步的事實組合,對照前面講過的金額落點:
- 事實密度低、證據單薄、損害難具體呈現 → 通常落在較低區間
- 一般事實組合、證據完整、損害具體 → 通常落在中等區間
- 具備多項特殊要素(受胎、長期、連帶、多種行為被採信)→ 可能落在較高區間
這個對照不會給出一個精確數字,但能讓你大概知道對方提的金額,是偏低、偏高、還是落在合理範圍。
第三步:看對方提的金額位置
把對方提的金額擺進去看:
- 明顯偏低:如果你的事實組合相當充足,對方卻提一個遠低於實務常見區間的數字,可能是試探性開價,可以再談。
- 落在合理區間:如果對方提的數字大致對應你案件的事實密度,這時要評估的是「上法院能不能拿到更多」「拿到的部分扣除律師費與訴訟成本後的實得」「時間成本與心理成本」。
- 明顯偏高:少見,但偶爾發生(例如對方急於結束、避免特定資訊曝光)。要確認的是和解條件本身有沒有其他陷阱。
第四步:把「結案成本」一起算進去
判斷和解金額時,不能只看金額本身,還要算進去:
- 裁判費:訴訟需要先繳裁判費,金額由請求金額計算。
- 律師費:自己委任律師的費用。
- 時間成本:第一審通常需要數個月到一年以上。
- 精神成本:訴訟過程中需要重新陳述、面對對方的抗辯,這對精神狀態本身也是負擔。
- 不確定性:法院最後判多少,沒有人能保證。
實務上常見的選擇是:對方提的金額即使略低於你預期,但若扣除上述成本後,實得反而比上法院判決的預期實得更高,和解通常是務實選項。
第五步:請律師評估
上面四步是讓你建立基本判斷,但因為個案差異大,最終建議請律師依據完整事實與證據資料協助評估。律師能看到你自己看不到的細節:
- 你的證據在實務上的採信機率
- 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
- 你所在法院的裁量風格
- 和解條件的法律陷阱(例如和解書寫法是否合宜)
- 後續可能的相關程序(離婚、子女監護、財產分配)對和解策略的影響
準備和解前先看完這份指南
如果你目前正在處理和解或調解,建議先把整體脈絡看清楚再決定。和解書怎麼寫、調解和私下和解差別在哪、和解後還能不能再請求其他項目,這些屬於和解程序的範圍。
👉接著看:【侵害配偶權和解完整指南:和解書、調解、私下和解的差別】
如果你擔心的是訴訟風險、想了解什麼情況下原告敗訴或免賠,可以看:侵害配偶權敗訴常見情境:免賠、抗辯、駁回類型整理
如果你還沒釐清整個訴訟架構,建議先回到主指南:侵害配偶權完整指南:可以告什麼、賠多少、要準備什麼證據
延伸閱讀
常見問題
Q1 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慰撫金怎麼算?
Q2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大概在哪個範圍?
Q3 告外遇對象和配偶兩個人,賠償會比較多嗎?
Q4 有心理治療紀錄,賠償金額會比較高嗎?
Q5 受胎或生子會影響賠償金額嗎?
Q6 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怎麼判斷合不合理?
Q7 可以主張精神損害一千萬嗎?
需要律師協助處理侵害配偶權?
- 初步諮詢律師:還不確定要不要告、能拿多少賠償、證據夠不夠,想先請律師看一次再決定。👉預約諮詢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5-06 最後更新:2026-05-06
本文依司法院公開的法院裁判資料、相關法規與訴訟程序資訊整理,協助讀者建立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基礎與證據判斷方向。內容不代表特定法院判決結果,也不代表律師對個案提供的法律意見;個案結果仍須以具體事實與法院裁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