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災時雇主不論有沒有過失,都要補償四項:醫療費、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公傷假薪資)、失能補償、死亡補償。雇主不能用「你自己不小心」當理由不賠。
最後更新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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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勞基法59條
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死亡、失能、受傷或生病時,不論雇主有沒有過失,都必須補償四項:必需的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治療終止後遺存障害的失能補償、死亡時的喪葬費與死亡補償。這是「無過失責任」——雇主不能以「你自己沒注意」為由拒絕補償。其中醫療期間照付原領工資的部分,就是一般說的公傷假薪資。
勞基法第59條的核心精神

重點摘要
| 無過失 | 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補償,「你自己不小心」不能免責 |
| 四項 | 醫療費/醫療中原領工資/失能/死亡(喪葬5月+死亡40月) |
| 公傷假 | 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要按原領工資補,不能停薪或打折 |
| 不得解僱 | 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此時解僱多屬違法 |
| 你能做 | ✓請領四項 ✓守2年時效 ✓離職不影響 ✗只拿勞保就算了 |
第59條的邏輯是:職業災害的風險是生產活動的一部分,由雇主承擔,不因雇主或勞工的個人過失而轉移。條文原文明確指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這裡有兩個重點:
第一,補償義務是「應」字——法定強制,不是約定,不是雇主的選項,勞雇雙方也不能在契約裡事先約定排除。第二,抵充有前提:只有「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的部分才能抵充,不是說勞工有勞保就等於雇主什麼都不用給。
四項補償,逐項拆解
第一項:必需的醫療費用(C1)
因職災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要補償「必需的醫療費用」。「必需」二字是核心——合理、與傷病直接相關的診療費用才算,例如掛號費、急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復健費。
實務情境:工廠作業員操作機具時手指被夾傷,送急診縫合、後續骨科回診、物理治療,這些費用全部都算必需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若勞工有健保,健保補助的部分雇主可能已間接支付;自費部分若是治療所必需,雇主同樣有補償義務。
職業病的種類與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若雇主對「是否職業病」有爭議,勞工可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職業病認定。
第二項: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公傷假薪資)(C2)
條文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原領工資」指的是受傷前你實際領取的薪水,包含本薪、固定津貼、固定獎金。不是基本工資、不是打折後的數字——受傷前領多少,醫療期間就照多少數額補。
實際數字計算示範:
假設你受傷前月薪 38,000 元(含本薪 35,000 + 固定交通津貼 3,000),公傷假期間月薪照補 38,000 元。若公傷假只請了 20 天(30 天月份),則雇主補償金額 = 38,000 ÷ 30 × 20 = 25,333 元。
公傷假期間,你不需要動到任何假別(年假、病假)。雇主要求你用年假抵公傷假,是違反第59條義務的做法。
醫療期間屆滿兩年,有例外規定:
若醫療期間超過兩年仍未痊癒,且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符合兩個條件——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合失能補償標準——雇主可選擇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後續的原領工資補償責任。
換算示範:若你的平均工資為 40,000 元,40 個月即 1,600,000 元(一次給付)。雇主選擇這個方式,必須是主動提出、經勞工同意後的一次結清,不能強迫。
第三項:失能補償(C1)
治療終止後,若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有遺存障害,雇主要按平均工資與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失能補償。失能補償的計算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等級認定。
「治療終止」不等於「傷完全痊癒」。是指醫學上已不再有積極治療效果、情況趨於穩定的時點。
實務上要注意:雇主常以「你還在復健,沒有治療終止」為由拖延認定。若你認為傷情已穩定、仍有後遺症,可主動向醫院申請失能鑑定。
第四項:死亡補償(C3)
條文規定:「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數字換算示範:
若勞工平均工資為 45,000 元:
- 喪葬費:45,000 × 5 = 225,000 元
- 死亡補償:45,000 × 40 = 1,800,000 元
- 合計:2,025,000 元
遺屬受領順位(依序,前順位全數受領才輪後順位):
- 配偶及子女(同順位,按人數平均分配)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姐妹
若有不同順位的親屬同時主張,只有第一順位才有受領資格。若同順位有多人,按人數均分。
醫療期間,公司不能停發薪水
職災後最常見的問題:「不能上班,公司說薪水停發,怎麼辦?」
第59條第二款的答案很直接: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停發薪水,就是違反這個法定義務。
常見雇主話術及正確應對:
「你沒打卡上班,所以沒薪水。」 → 公傷假期間不需要出勤,出勤是計薪的依據,但公傷假另有法律依據,出勤規則不能蓋過第59條。
「勞保職災給付出來了,所以薪水不用給了。」 → 勞保職災給付是勞保局支付的,不是雇主支付的;雇主只能就「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的部分抵充,勞保局的錢不等於雇主已付的錢。
「你的傷是你自己不注意造成的。」 → 第59條是無過失補償,不論勞工有無過失,雇主都有補償義務。
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C4)
勞基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唯一例外是: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定。
實務上「不可抗力」的門檻極高,一般的業績不好、縮編、疫情影響,都不符合這個例外。所以正在職災醫療期間被資遣,原則上就是違法解僱。
違法解僱後你能做的:
- 保留解僱通知書、醫療單據、出勤紀錄
-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直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
- 要求繼續給付醫療期間的原領工資
👉 職災醫療期間被資遣、想知道怎麼追回薪水與工作:違法解僱怎麼判斷、你能拿回什麼 →
補償、勞保給付、民事賠償——三層不同,不要被混淆(C5)
勞基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抵充」的邏輯是:雇主如果已依第59條給了補償,後續同一事故的民事賠償,可以把補償金額扣掉。但有幾點一定要搞清楚:
第一,抵充方向是「補償→賠償」,不是「有勞保→補償全免」。 勞保職災給付是勞保局(政府)給的錢,不是雇主給的。除非雇主為你支付了保費且勞保局已核發,且在同一事故下,才有可能部分抵充。
第二,第59條補償≠民事損害賠償。 職災中如果雇主有過失(例如安全設備不足、違反職安規定),你除了拿第59條的法定補償,還可以另外對雇主提民事損害賠償——兩者加總,通常遠高於單一管道。
第三,不要在還沒算清楚之前就和解。 部分雇主在職災後急著「一次談清楚」,把第59條補償與民事賠償混在一起,用較低的數字一筆勾銷。在你確定各項補償與賠償合計前,不要簽和解書。
👉 雇主有過失時另一層可請求的:職災死亡、失能的民事求償 →
兩年時效,自得受領之日起算(C6)
勞基法第61條規定:「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幾個容易忽略的細節:
「自得受領之日」是什麼時候? 不是受傷當天,而是各項補償「得以請求」的時間點。例如醫療費用,是每次醫療完成後即得請求;原領工資,是每個薪資日可請求的部分起算;失能補償,是治療終止且完成失能審定之日。不同項目的時效起算點不同。
離職不影響補償權。 很多人被迫離職後,以為補償權也一起放棄了。第61條很清楚:「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在職時發生的職災,離職後仍可向原雇主主張。
補償金不能被拿走。 這個補償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雇主不能以你積欠公司費用為由扣抵補償金,法院執行程序也不能直接扣這筆錢(若開設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專戶內存款受到額外保護)。
兩年期限實際換算:
| 受傷日期 | 時效截止日(舉例) |
|---|---|
| 2024 年 3 月 1 日受傷,當日起算醫療費用 | 醫療費用補償權 2026 年 2 月 28 日消滅 |
| 2024 年 3 月 1 日受傷,2025 年 6 月 1 日治療終止審定失能 | 失能補償權 2027 年 5 月 31 日消滅 |
時效一旦消滅,法院不會主動替你主張,雇主可以拒絕給付。越接近兩年,越要優先採取行動(調解申請或發函催告都能中斷時效進行)。
常見問題
雇主說「是你自己不小心受傷」,可以不補償嗎?
不可以。第59條是無過失補償,不論雇主或勞工有沒有過失,補償責任都存在。雇主必須補償,不能以你操作疏失為由扣減。
職災醫療期間,公司說只給底薪,可以嗎?
不行。第59條第二款規定必須按「原領工資」補償,是受傷前實際領取的數額,不是僅底薪。固定津貼、固定獎金都算在內。
公傷假要用我的年假或病假嗎?
不需要。公傷假是雇主依第59條應履行的法定補償義務,與你的特休假、病假完全分開,不能互相扣抵。公司要求你動用假別的,是規避補償責任。
醫療期間被公司資遣了,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13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違法解僱可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先保留解僱通知、病歷與醫療單據,盡快申請調解或諮詢。
領了勞保職災給付,雇主就不用再補第59條了嗎?
不對。勞保職災給付是勞保局付的,不是雇主付的;雇主只能就「雇主已支付費用補償」的部分抵充。勞保給付≠雇主義務履行,兩者必須分開計算。
受傷後離職,還能向原雇主請第59條補償嗎?
可以。第61條明定補償權「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發生在在職期間的職災,即便已離職,兩年時效內仍可向原雇主主張。
和解書已簽了,還能再主張嗎?
視和解書的範圍與措辭而定。若和解時沒有算清楚各項補償、或是被誤導以較低金額和解,可能有撤銷意思表示的空間,需要個案判斷,建議諮詢。
雇主要把補償金拿去扣我積欠公司的費用,這樣對嗎?
不對。第61條明定補償權不得抵銷。雇主不能用你積欠公司費用為由抵扣職災補償金,這兩筆帳必須分開。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補償金額仍需依工資與失能程度計算,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