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試用期的權利與常見誤解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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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便開除、什麼都沒有」是常見誤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明文,實務承認約定,但試用期不是任意解僱的空白期,終止仍要有正當理由;而且勞健保、加班費、職災保障一樣有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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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試用期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便開除、什麼都沒有」,這是常見的誤解。勞基法其實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定,實務上承認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不是雇主可以任意解僱的空白期——終止仍需要合理依據。而且試用期間你的勞健保、加班費、職災保障等權利,和正式員工一樣,不會因為「還在試用」就縮水。

試用期,法律有規定嗎?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無明文 勞基法無試用期專條,實務承認約定但非毫無限制
非任意 試用期終止仍要正當理由,恣意或報復解僱仍可能違法
有爭議 試用期被資遣有沒有資遣費/預告,實務見解不一,依個案
權利一樣 勞健保、加班費、職災第59條補償,試用期一樣適用
你能做 留考核紀錄 爭終止合法性 確認有投保 信「試用期沒保障」

勞基法並沒有針對「試用期」設專條,整部法律找不到「試用期」三個字。

但這不代表試用期約定無效。實務上,法院多承認勞雇雙方可以合意約定試用期,作為觀察員工是否適任的期間。換句話說,約定試用期本身合法,問題出在試用期間的「終止」二字,往往被雇主誤解成「可以說走就走」。

有約定才算,沒明說就沒有

試用期必須是約定出來的,不是默認存在。如果勞動契約、offer letter 或任何書面文件沒有寫明試用期,勞工到職後的身分就和一般正式員工相同,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口頭告知「你先試三個月」,若沒有書面紀錄,對勞工的保護力十分有限,但也不代表雇主可以在這三個月內隨意終止。

試用期長短,法律也沒有上限

勞基法既然未設試用期條文,試用期的長度在法律上也沒有明定上限。約定三個月、六個月,甚至更長,理論上均可。但試用期愈長,勞工承擔的不確定性愈高;若試用期明顯過長、與職務性質不相稱,在個別爭議中可能被主張不合理。這部分屬於個案判斷,無確定結論。

試用期內可以被任意開除嗎?

不是。這是試用期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解。

試用期之所以存在,是讓雇主觀察勞工能否勝任職務,並提供雙方一段相互了解的期間。但「可以觀察」不等於「可以恣意終止」。

終止仍須有正當依據

實務見解認為,即使在試用期,雇主終止契約仍應有正當、合理的依據,例如:

  • 確實有客觀事實顯示勞工不能勝任(而非主觀不喜歡)
  • 有相應的觀察、評估紀錄,而非突然以一句「表現不佳」帶過
  • 終止的時點與原因合乎比例,沒有不當動機

如果終止明顯欠缺依據、帶有歧視(例如因懷孕、性別、年齡)或報復動機(例如因勞工主張權益後遭解僱),仍可能被認定不合法,勞工可以爭取復職或相應補償。

試用期不是「黑洞期」

有些雇主認為試用期內解僱「不算資遣,不需要什麼程序」。但只要終止的背景符合勞基法的終止事由,相關的預告義務、程序要求並不因為是「試用期間」就自動消失。要不要適用、怎麼適用,取決於具體情況,而不是一句「還在試用」就能概括排除。

試用期被資遣,有沒有資遣費和預告?

這是法律不確定性最高的部分,必須誠實說明:實務見解並不一致,不同案件的結果可能不同,不要先入為主認定「試用期被開除什麼都沒有」。

資遣費:年資短但不代表沒有

資遣費的計算以年資為基礎。試用期通常只有數個月,年資短,換算出來的資遣費金額確實不高,但「金額低」不等於「完全沒有」。

若雇主是依照法定事由終止(例如業務緊縮、確實不能勝任等),且符合資遣的認定要件,原則上年資計算仍應從到職日起算,不是從試用期結束才算。但這部分在實務上存在爭議,不同案件可能有不同認定,無法給出確定答案。

預告期:同樣有爭議

預告終止的義務是否適用於試用期間的終止,實務上也有不同看法。有見解認為試用期內的終止屬於「試驗性質」而有別於一般解僱,但也有相反的見解。遇到這種情況,不建議自己憑印象判斷,而是根據實際的終止事由、書面紀錄等具體情況,再進行評估。

建議:拿到書面,先別簽離職書

如果在試用期間被告知「不用來了」,第一步是確認有無書面通知、通知的理由是什麼;第二步是不要在情緒或壓力下立刻簽署離職書或同意書。這些動作都可能影響後續爭取的空間。

試用期,你的這些權利一樣有

不論是不是試用期,下列保障原則上一樣適用,這是試用期誤解的另一個重災區:

勞健保、勞退提繳:到職就應保

勞工保險、全民健保的投保義務,以「到職日」為起算,不是「試用期結束後」才保。雇主以「還在試用」為由延後投保,屬於違法。勞退提繳同樣從到職日起算,月提繳率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若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勞工可向勞保局、健保署或地方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補繳;雇主也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加班費:試用期間加班一樣要給

你在試用期間延長工時、假日出勤,一樣受勞基法工時規定的保護,雇主必須依規定計算並給付加班費。試用期間「加班不給錢、以後確認留用再補」這種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職業災害補償:§59 不因試用期打折

試用期間若因工作發生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一樣成立。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這條文沒有「試用期除外」,也沒有年資門檻,只要事故是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就存在。

此外,試用期也不影響職業災害期間雇主的解僱限制——換言之,在你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期間,雇主同樣不得任意終止契約。

基本工資、工時、休假

試用期間的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工時上限、例假、休假日同樣受到勞基法保障。「試用期領低一點,之後正式了再調」這種安排,若低於基本工資,直接違法。

試用期常見的灰色情境

試用期被要求無償加班或「展現誠意」

試用期勞工的加班費義務與正式員工相同。若雇主以「剛進來、試試看你的態度」為由要求你無償加班,或以「不加班等於態度不好可能不留用」施壓,這種做法本身在法律上有問題。加班費不因為你還在試用就可以不給。

試用期快結束時突然「不留用」,理由含糊

這是相對常見的爭議情境。若雇主在試用期最後幾天或期滿前一天突然告知不留用,且沒有具體說明原因,或原因與你的工作表現明顯無關,有必要釐清終止依據是什麼、有無書面紀錄,再決定要不要爭取。

試用期轉正前要簽新合約,條件反而更差

有時雇主在試用期滿要求簽署「正式勞動契約」,但條件(如薪資、職等、職務範圍)比試用期初始條件還差。這種情況不是「轉正」,而是以轉正為由進行條件降低。是否接受,取決於你對整份契約的判斷,但你有權在簽署前仔細確認,不需要現場立刻答應。

👉 接著看:違法解僱怎麼判斷、能拿回什麼資遣費怎麼算

常見問題

試用期公司可以隨便開除我嗎?

不是。勞基法雖無試用期明文,但試用期終止仍應有合理正當依據,恣意或帶不當動機的解僱仍可能不合法。

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實務見解不一致,要看終止事由與年資;並非一律沒有,年資短者可能按比例計算,建議就具體情況諮詢,不要自行認定「沒有」。

試用期沒有寫在合約裡,還算試用期嗎?

試用期必須由勞雇雙方約定才存在;若書面契約未載明,通常不存在試用期。口頭約定的效力較低,若發生爭議,舉證難度較高。

試用期公司沒幫我保勞保,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到職就應投保勞健保、提繳勞退,不是過了試用期才保。雇主若違反,可向主管機關申訴。

試用期加班有加班費嗎?

有。試用期間加班一樣要依勞基法給加班費,雇主不能以「還在試用」為由拒絕給付。

試用期發生職災,雇主要負責嗎?

要。試用期間發生職災,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一樣成立,條文沒有年資或試用期的例外規定。

試用期快結束突然被告知不留用,有沒有預告期?

預告義務是否適用於試用期終止,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沒有確定答案。遇到這種情況,建議確認書面通知內容與終止理由,再評估是否有爭取空間。

試用期薪資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

不可以。試用期勞工同樣受到法定基本工資保障,薪資不得低於當時的基本工資標準,若低於即屬違法。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4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試用期終止與資遣費爭議仍需依個案判斷,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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