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天數依年資:滿6個月3日、1年7日、2年10日、3年14日、5年15日、10年起每年加1日到30日封頂。特休由你自己排定,年度結束或離職沒休完的,雇主要折算工資發給,不是作廢。
最後更新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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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特休
特休天數依你的年資而定:工作滿6個月給3日、滿1年給7日、滿2年給10日、滿3年起每年14日、滿5年起每年15日、滿10年起每年再加1日,最多加到30日。特休由你自己排定,雇主不能強迫你休或不准你休;年度結束或離職時沒休完的特休,雇主要折算成工資發給你,不能說「不休就沒了」。
特休天數怎麼算?年資對照表

重點摘要
| 天數 | 6月3日/1年7日/2年10日/3年14日/5年15日/10年起加至30日 |
| 你排定 | 特休由勞工自己排,雇主只有經營急迫需求才能協商調整 |
| 有薪 | 特休是有薪假,休假當天薪水照給 |
| 沒休完 | 年度終結或離職未休完,雇主要折發工資,不是作廢 |
| 你能做 | ✓自己排 ✓離職結清 ✓要雇主舉證 ✗信「不休就沒了」 |
依勞基法第38條,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特別休假天數如下:
| 繼續工作年資 | 特休天數 |
|---|---|
| 6個月以上未滿1年 | 3日 |
| 1年以上未滿2年 | 7日 |
| 2年以上未滿3年 | 10日 |
| 3年以上未滿5年 | 每年14日 |
| 5年以上未滿10年 | 每年15日 |
| 10年以上 | 每滿1年加1日,上限30日 |
年資從你到職日起算,以「繼續工作」計算,滿6個月就開始有特休。
各階梯實際情況說明
6個月到未滿1年:3日 這是門檻最低的一級。只要試用期結束、繼續在同一家公司做滿半年,立刻有3天特休。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這3天,結果白白錯過。
滿1年:從3日跳到7日 到職一週年當天,天數從3日升為7日,不是逐月累加,是整批更新。如果你剛過週年就離職,特休是按7日計算剩餘未休日數,不是按3日。
滿2年:10日、滿3年:14日 2年到3年的升幅各差4天,這兩年是多數員工覺得「應該要更多」卻說不清法律依據的時段。依勞基法第38條,3年以上未滿5年是14日,並非「依公司規定」,公司規定不得低於法定標準。
滿5年以上:15日 5到10年這個區間是最長的一段停滯期,天數固定15日。有人做了8年還是只有15天,這是法定天數,公司給超過屬自願加碼,不給超過不違法。
滿10年以上:每年加1日,上限30日 做滿10年是15日,11年16日、12年17日,依序累加,最高上限30日。也就是做滿25年的員工,特休就固定在30日,不會再繼續增加。
舉例對照:
- 小陳到職日2022年3月1日,今天2026年6月23日,年資超過4年未滿5年,屬「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特休14日。
- 小林到職2015年9月1日,今天年資約10年9個月,屬「10年以上」且已滿10個整年,特休為15+1=16日。
特休誰決定怎麼休?
依勞基法第38條,特休的期日由「勞工」排定。這句話的意思很直接:原則上你自己決定哪天休,不需要等公司核准、不需要公司同意後才有效。
雇主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協商調整:一是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二是你個人因素。但「協商」是雙方同意,不是雇主單方面說改就改。雇主不能:
- 不准你排特休
- 規定特休只能在特定月份或期間休
- 任意把你已排定的特休改掉
- 要求你把特休與年假、補休綁在一起才能使用
雇主也有主動通知義務:依勞基法第38條,雇主應在你符合特休條件時,主動告知你可以依規定排定特休,而不是等你去問。
特休有薪水嗎?
有。依勞基法第39條,特別休假期間的工資由雇主照給。特休是有薪假,休假當天的薪水照算,計算基準是你的正常工作日薪資,而不是最低工資。
如果你是月薪制,一天特休等於月薪除以30(或依契約約定的計算方式);如果是時薪制,則按實際工時計算。特休不能以「補休」或「調休」替代工資,休假日當天就要有工資,這是法定要求。
沒休完的特休怎麼辦?折發工資的計算方式
這一關最容易出問題。依勞基法第38條,特休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離職)」而沒有休完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年度終結:特休年度一到就要結算
「年度」有兩種計算方式:依曆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或依到職週年日(每個人不同)。多數公司採週年制,也就是你的到職週年日到下一個週年日算一個年度。
年度結束時沒休完的特休,雇主必須在年度結束後折發工資。有一種例外: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但這要勞雇雙方都同意,雇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未休特休自動遞延」。而且遞延後若次年度再沒休完,一樣要發工資,不能繼續遞延。
年度終結折發示範:
小王月薪4萬元,當年度特休14日,年度內只休了9日,剩餘5日未休。年度結束後,雇主應發:
- 日薪:40,000元 ÷ 30 = 1,333元(每日)
- 未休5日折發:1,333元 × 5 = 6,667元
這筆錢應在年度終結後的下一次薪資發放日一併給付,不得拖延或要求你在下個年度再自己申請。
離職結算:特休剩幾天就算幾天工資
契約終止時(不論是自願離職、資遣、合意終止),還有特休沒休完的日數,雇主要按你離職當時的工資標準折算,隨最後一筆薪資結清。
離職結算示範:
小李月薪5萬元,到職週年日為每年4月1日,今年特休天數15日。他在8月底離職,4月1日以來到8月31日共5個月,其中休了4日,尚餘11日未休。
- 日薪:50,000元 ÷ 30 = 1,667元
- 剩餘11日折發:1,667元 × 11 = 18,333元
這筆錢應在離職當天或最後一個薪資日一次發清,不能說「之後再補」或「下個月薪水一起給」。
雇主的舉證責任與工資清冊義務
特休爭議誰舉證?
依勞基法第38條,勞工依特休規定主張權利時,雇主如果認為你的權利不存在,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這個方向很重要:不是你要證明自己的特休沒休完,而是雇主要拿出證據,證明你的特休已經休完或折發工資已給付。
雇主舉不出來,或文件不完整,就是雇主的問題,不是你的問題。
工資清冊與書面通知義務
依勞基法第38條,雇主對於特休日數、已休日數、未休日數折發的工資,有以下義務:
- 記載於工資清冊:每年的特休天數與折發情形,都應記在工資清冊,勞工有權索取。
- 定期書面通知:雇主應每年定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說明當年度的特休天數、已排休日數、剩餘未休日數以及折發金額。
如果公司連你有多少特休、休了幾天、折發了多少錢都無法提供書面紀錄,這本身就是違反法定義務,對你在爭議中的立場有利。
常見被少給的情境
情境一:試用期不算年資 部分雇主以「試用期間不算年資」為由,延後起算到職日,導致特休少算。試用期並非法定概念,勞基法年資從實際開始工作日計算,不得扣除試用期。
情境二:年度中途換算方式 公司在同一年度中途把計算方式從曆年制改為週年制,或反過來,導致勞工特休天數被稀釋。計算方式的變更應以有利於勞工為原則,不能在中途調整而縮減你的天數。
情境三:離職時只給「比例天數」 部分雇主主張離職時特休要按「在職天數比例」折算,不給整個年度的天數。依法,在你到職週年日已升級為該年度特休天數後,就算當年度還沒過完,你已享有全額天數,不是按月份比例給。
情境四:未休特休「自動遞延」 公司規定「未休特休遞延到隔年,不發工資」,這種規定必須勞雇雙方同意才有效,且遞延後隔年若再未休,仍須折發工資,不能以「遞延」為由永遠不結算。
情境五:以「補休」代替折發工資 年度終結後,雇主要求你在下個月補休而非折發工資,這不符合法定要求。法律規定的是「雇主應發給工資」,不是「給你補休機會」。
情境六:離職時特休「不算」 「自願離職特休不結算」「提前一個月離職特休作廢」這類說法都沒有法律依據。契約終止,無論原因,雇主都應結算未休特休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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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到職幾個月才有特休?
滿6個月就有3日,不需要滿1年。滿1年升為7日,之後依年資階梯遞增。
特休沒休完,公司可以不給錢嗎?
不行。年度終結或離職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應折發工資;遞延須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後若再未休仍須折發,不能一再遞延。
特休是公司排還是我自己排?
原則上由勞工自己排定。雇主只有在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你個人因素時,才能與你協商調整,不是雇主單方面說了算。
離職時的特休怎麼算?
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特休,雇主要按你離職時的工資標準折算,隨最後一次薪資結清,不能拖延或要求你另外申請。
公司說我特休早就休完了,但我沒印象,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38條,主張你特休權利不存在的是雇主,舉證責任在雇主,不是你要自己拿出證明。雇主應有工資清冊與書面通知可供查核。
試用期算不算特休年資?
算。年資從實際開始工作的日期計算,試用期並非法定例外,雇主不能以試用期為由延後年資起算日。
公司要我把特休「折成補休」而不是給錢,這樣合法嗎?
年度終結的未休特休,法定要求是「雇主應發給工資」,給補休機會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果你同意補休是另一回事,但雇主不能單方面以補休代替折發工資。
特休遞延到下一年,隔年又沒休完怎麼辦?
遞延後若次年度仍未休完,雇主仍須折發工資,不能繼續遞延,也不能說「遞延後就不算未休補發了」。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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