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強制執行扣薪、扣存款一次看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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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付扶養費,先確認你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有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他的薪水、存款。所謂執行名義,就是一份法律上認可、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依據——常見的有法院命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判決、在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以及經法院核定的離婚協議內容。手上有這類文件,孩子的扶養費就不必靠對方良心,可以走國家公權力強制討回。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27
閱讀時間9 分鐘
焦點 不付扶養費

對方說好要付扶養費卻不付,怎麼討回來


法律得來訴
重點摘要
前提 要有「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判決/調解和解筆錄/法院核定的離婚協議)
私下協議書 未經法院程序通常不能直接執行,可能要先聲請裁定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執行方式 扣薪(扶養費債權有別於一般債權的保障考量)、扣存款、查封拍賣財產
分期條款 常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一期不付可就全部一次聲請執行
孩子的權利 扶養費不因對方不付而消滅(民法第1116條之2),積欠可累積追討,先試履行勸告

要提醒的是順序:第一關不是「對方有沒有錢」,而是「你有沒有執行名義」。先確認手上這張紙能不能直接拿去執行,再談要扣他什麼。很多人卡在這一步:以為協議書寫得清楚、雙方都簽名,對方一不付就可以叫法院扣薪——實際上沒有執行名義的協議書,法院不會受理強制執行聲請,得先把這張紙升級成執行名義。

另一個卡點是「對方有沒有錢」被想得太絕對。扶養費的請求權不會因對方一時沒錢就消滅,累積的部分等對方有收入、有財產時都還是執行得到。

👉 接著看:離婚後子女扶養費怎麼算?誰付、付多少、付到幾歲

第一步:先確認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

能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取決於你和對方約定扶養費的方式有沒有經過法院。實務上分成兩種情況,差別很大

  • 已經有法院程序的:法院命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判決、在法院成立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以及經法院核定的離婚協議,都屬於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對方一不付,你就能持這份文件向法院聲請執行。除此之外,經公證人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已確定的支付命令,也都屬於強制執行法第 4 條所定的執行名義範圍。
  • 只有私下簽的協議書、沒經過法院的:兩個人自己寫一張離婚協議書、約定每月扶養費多少,雖然在你們之間有約定的效力,但這張紙通常還不是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對方賴帳時,你可能要先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起訴請求,先把「執行名義」這張紙取得,才能進到後面的扣薪、扣存款。

民法第 1120 條也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扶養費之給付由法院定之——對方擺爛,本來就回到由法院來定、來命給付的軌道。

沒有執行名義,怎麼補?

如果你手上只有離婚協議書,對方一不付的當下並沒有可以直接執行的名義,要把這件事「丟回法院」:

  • 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由法院裁定每月金額、給付方式、是否定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
  • 起訴請求並聲請假執行:情況急迫,可一併聲請假執行或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在本案確定前先命對方按月給付。
  • 支付命令:金額明確、對方沒太大爭執,可走督促程序,對方未於法定期間異議即確定,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可作為執行名義。

對方否認有約定、金額爭執,走家事聲請酌定或起訴;只是對方拖著不付,支付命令較快。

第二步:拿執行名義去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有了執行名義,到對方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遞聲請狀。強制執行不是法院主動發動,要由你寫聲請狀、附執行名義正本、繳執行費(債權金額千分之八,未滿 5,000 元免徵)。聲請狀要寫清楚:當事人、執行名義、執行標的(薪資、存款、不動產可一次列多項)、請求金額。法院會依你提供的標的逐一向第三人(公司、銀行、地政事務所)發命令。

聲明對方的財產:用稅務、金融資料查

很多人卡在「我不知道對方在哪上班、戶頭在哪家銀行」。這時可以一併聲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對方財產,或請法院向稅捐稽徵機關、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地政機關、監理機關函詢對方的所得、財產、不動產、車輛資料。實務上的順序是:先到稅捐機關調對方近一兩年的所得與財產清單,再憑這份資料具狀請法院執行。

第三步:扣薪、扣存款、查封拍賣——三種主力執行方式

拿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常見的方式是扣薪水、扣存款、查封拍賣財產。具體用哪一種、扣多少,由執行法院視對方的財產狀況決定,常見的有:

  • 執行薪資債權(扣薪):向對方任職的公司發扣押命令,從他每月薪資裡扣一部分過來付扶養費。一般金錢債務的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解釋上對一般薪資債權的扣押多以三分之一為原則上限,留下三分之二讓對方維持生活。不過扶養費牽涉受扶養人(孩子)的生存需要,實務上對扶養費這類債權,在扣薪的保障比例上有別於一般債權的特別考量,未必受一般債權那套比例上限的限制。確切能扣多少,由執行法院依個案核定。
  • 執行存款:向對方往來的銀行發扣押命令,把帳戶裡的存款扣下來償付積欠的扶養費。法院會核發扣押命令給銀行,銀行收到後會凍結對方該帳戶內的金額至執行債權範圍,之後再依移轉命令把錢轉給你。若帳戶裡的錢不夠,差額並不會就此一筆勾銷,可以續行執行其他財產,或日後對方有新進帳時繼續扣。
  • 查封、拍賣財產:對方名下有不動產、車輛等財產時,可以聲請查封、拍賣,就拍賣所得受償。不動產拍賣程序較長,從查封、鑑價、公告到拍定通常要幾個月甚至更久,但對「有房沒現金」的對方來說,這往往是逼他出面協商的關鍵動作。

聲請執行前要先查對方的財產與所得(透過稅務、金融資料),才知道該對哪筆財產下手。這部分牽涉個別程序,建議先諮詢怎麼查、怎麼聲請最有效率扶養費。

扣薪的實際運作:按月持續扣,扣到欠款還清為止

很多人以為扣薪是「扣一次就結束」,其實不是。法院核發的扣押命令通常是「持續性」的:對方公司收到命令後,每個月發薪前要先依命令扣下應扣金額匯給法院或債權人,直到欠款清償完畢為止。這也是為什麼「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這條這麼重要——有這條,剩下的全部期數可以一次列入扣到底;沒這條,每期只能就到期的部分執行,對方每拖一期都要再追加聲請。

一次到期還是分期?「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很關鍵

扶養費可以由法院命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的話常會約定「遲誤一期,全部視為到期」。法院在定扶養費時,會視情況命對方一次給付,或按月、按期分期給付。實務上為了避免義務人每期都拖、每期都要重新催討,法院或當事人常會加一條:分期給付者,如果遲誤其中一期沒付,其後的全部期數視為一併到期。

這條對討錢的一方很有利。有了「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或諭知,對方只要某一期沒付,你就可以就「剩下的全部」一次聲請執行,而不必每個月對方一不付、你就跑一次法院。所以拿到裁定、調解筆錄時,請先確認裡面有沒有這樣的條款,這會直接影響你日後執行的力道。

如果裁定或筆錄裡沒這一條,遇到對方持續拖欠,可以累積到期部分一併聲請執行,省下逐月跑法院;情勢變更時也可以依民法第 1121 條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或方法,把後續的給付方式整理得更利於執行。

還沒到要硬扣那一步:可以先請法院「履行勸告」

進入強制執行之前,家事事件可以先請法院對不付錢的一方為「履行勸告」。履行勸告是由法院出面勸促義務人依裁判、調解或和解的內容履行,等於在正式強制執行之前,先給對方一個來自法院的正式提醒。對於只是拖延、心存僥倖的對方,有時一道法院的勸告就能讓他開始付,省下後面查財產、扣薪的工夫;勸告無效,再進到強制執行也不遲。

要不要先聲請履行勸告、還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看對方態度和你要的速度決定。對方擺明賴帳,直接執行更快;對方只是拖延,先走履行勸告是一個溫和的施壓方式。履行勸告的另一個用處是「留紀錄」:法院勸告後對方仍不履行,這份紀錄可作為日後改定親權、調整會面交往的重要事證。

對方刻意躲債、戶頭空空、人在國外,怎麼辦?

實務上最棘手的不是「對方沒錢」,而是「對方刻意把自己弄成沒錢的樣子」。幾種常見情境:

  • 薪資轉現金:對方要求公司用現金發薪、或登記在親友名下領薪,扣薪會落空。可以從稅務扣繳憑單確認實際雇主或主要收入來源,再向該事業單位發扣押命令;對方領現金維生時,改從其他財產下手(不動產、車輛、保單解約金、退稅款、勞保老年給付)。
  • 戶頭沒錢:對方先把存款領光,這次扣存款會落空,但執行程序不會就此終結,你可以聲請續行,待對方下次有進帳時再行扣押,也可以同時對多家銀行發命令。
  • 藏匿財產、脫產:對方快速把不動產過戶給親屬、把存款轉到他人帳戶,這類「明顯損害債權」行為,民法第 244 條設有撤銷權,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後追回再執行。
  • 人在國外:可對在台財產直接執行;錢也在國外,跨境執行要看雙邊司法互助協議。若對方仍持中華民國國籍,視個案可考慮聲請限制出境作為施壓手段。

無論哪一種情境,關鍵都是「程序不能停」——只要案件還在執行中、執行名義還沒過期,對方任何時候有新進帳、有新財產被查到,都可以續行扣押。

不付扶養費的後果:可能成為改定親權的理由

除了民事執行,對方長期不付扶養費這件事,也可能反過來影響親權的歸屬

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長期不付扶養費,本身就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具體表現。實務上若對方既不付又持續行使親權,另一方可以蒐集付款、催告、履行勸告、強制執行紀錄,作為主張改定親權的事證。

政府的代墊或補助: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請求支付

部分縣市與民間社福機構針對「對方拒付扶養費、孩子實際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設有緊急生活扶助、未成年子女生活扶助、單親家庭補助等不同名目的救助,符合資格者可向戶籍地的社會局或社福機構申請。這類補助不是「政府幫你向對方討錢」,而是先讓孩子的生活穩定下來,後續仍由你依強制執行程序追討對方應付的部分。建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同時,一併到社會局諮詢可申請的資源,兩條路平行走,避免孩子的生活被「等對方付」卡住

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對方不付不會讓它消失

對方不付扶養費,並不會讓這筆錢的請求權跟著消失,積欠的部分可以累積起來繼續追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2,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不管父母離不離婚、對方願不願意付,這是孩子本身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對方擺爛就一筆勾銷。

幾個觀念要先建立:

  • 積欠的可以累積追討:對方這個月不付、下個月也不付,欠的並不會自動歸零,你可以就累積的金額一併聲請執行(如果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更能一次處理)。
  • 金額要改是另一條路:民法第 1119 條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依民法第 1121 條,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對方收入若真有重大變化,金額可循變更程序調整,但「該付而不付」與「金額要不要改」是兩件事——他不能自己片面停付,更不能拿後者當不付的藉口。
  • 過去的可以追,未來的也要顧:把過去積欠的整理好聲請執行的同時,也要把未來每期的給付軌道鋪好(扣薪命令會持續到清償為止、或加上加速到期條款),避免今天扣到、明天又開始拖。

所以真正的態度是:先把手上的執行名義用好、把欠的討回來,金額本身合不合理是另一條路(增減扶養費)去處理。

常見問題

只有離婚協議書、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要看這份協議有沒有經過法院。只是兩人私下簽、沒經法院核定或做成調解、和解筆錄的協議書,通常還不能直接拿去執行,可能要先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扣存款。若當初是經法院調解、和解或核定的內容,則可以直接聲請執行。

Q2: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扣他的薪水嗎?

可以,前提是你手上有執行名義(裁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可以執行對方的薪資債權,由法院向其任職單位發扣押命令扣薪。扶養費這類牽涉孩子生存的債權,在扣薪保障比例上有別於一般債權的特別考量,確切能扣多少由執行法院依個案核定。

Q3:離婚時講好分期付,現在每期都要重新告嗎?

不一定。如果裁定或調解筆錄裡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對方只要一期沒付,你就能就剩下的全部一次聲請執行,不必每期重跑。所以拿到文件時要看清楚有沒有這條;沒有的話,累積的部分仍可一併聲請執行,只是處理上較繁瑣。

Q4:對方一直拖,有沒有比直接執行溫和一點的方式?

有。家事事件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由法院出面勸促對方依約履行,等於正式的提醒。對只是拖延的人有時有效,省去查財產、扣薪的工夫;勸告無效,再聲請強制執行也不遲。

Q5:積欠很久的扶養費,現在還能討嗎?

原則上可以。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對方不付不會讓它消失,積欠的部分可以累積追討。實務上仍要留意各期請求的時間限制與舉證,建議盡早確認手上的執行名義、把欠的金額整理清楚,越早處理越不會節外生枝。

下一步建議

對方不付扶養費,卡關的往往不是「對方有沒有錢」,而是「你手上那張紙能不能直接拿去執行」——是法院的裁定、調解筆錄,還是只有私下的協議書,處理方式差很多。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看手上的文件算不算執行名義、要不要先補一道法院程序、該先聲請履行勸告還是直接扣薪扣存款,讓孩子該拿到的扶養費真的拿得到。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3 最後更新:2026-06-27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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