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政府有公告「一個小孩每月該付多少」,其實沒有。扶養費沒有寫死金額的標準表,是依孩子需要與父母能力個案酌定,實務上最常參考主計總處的消費支出再按收入比例分擔。
重點摘要| 法源 | 民法第1119條:按需要、經濟能力與身分酌定 |
| 有無金額表 | 無全國統一硬性金額表,個案酌定 |
| 常用參考 | 行政院主計總處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
| 分擔方式 | 按父母收入比例分擔,非各付一半 |
| 常見錯誤 | 照抄印象中的數字、誤以為一定對半分 |
扶養費有沒有「標準金額表」?
台灣沒有一張全國統一、寫死金額的「扶養費表」可以照抄。法律的依據是民法第 1119 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也就是說,每個孩子每月要付多少,是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的,不是套公式套出一個固定數字。
很多人以為政府有公告「一個小孩每月就是 X 元」,其實沒有。法院會看這個孩子實際需要多少、父母各自賺多少、住在哪裡,把這些條件綜合起來算。同樣是一個小學生,住在台北和住在偏鄉、父母月收入十萬和月收入三萬,算出來的金額就會不一樣。
- 法源:民法第 1119 條(按需要、經濟能力與身分酌定)。
- 性質:個案酌定,不是查表填空。
- 結果:金額因人、因地、因收入而異,沒有「標準價」。
實務上最常被拿來參考的數字: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消費支出
雖然沒有法定金額表,但法院和當事人協議時,最常引用的客觀參考是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這個數字代表一個人在某個縣市生活平均一個月會花多少錢,常被當作推估「孩子每月所需」的起點。
實際的算法通常分成兩步:
- 第一步,先抓出孩子每月需要多少。常見作法是以孩子設籍或實際居住縣市的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為基準,得出一個孩子每月所需的概數。
- 第二步,再由父母雙方依各自的經濟能力比例分擔這個數字,不是其中一方全部負擔,也不是直接對半。
舉例來說:先用主計總處公布的該年度、該縣市數據,算出孩子每月大約需要某個金額;接著看父母兩人的收入比例,例如一方收入較高就負擔較大比例,剩下的由另一方負擔。最後得出「每月各付多少」。
至於要用哪一個縣市的數字,實務上多以孩子實際生活、就學的所在地為主,因為那才反映孩子真正的花費水準;設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時,通常以實際居住地較貼近現實。如果父母對該用哪個縣市有爭執,這也會成為協議或開庭時要釐清的一點。
要特別提醒的是,主計總處的數字會逐年、逐縣市調整,而且它只是「參考依據」,不是法定公式。法院仍會回到民法第 1119 條,依孩子的真實需要與父母的真實能力做最後判斷。用主計總處數據算出來的,是一個合理的起點與區間,不是不能更動的鐵板數字——孩子若有超出平均的醫療或教育花費,可以往上調整;家庭整體經濟條件有限時,也可能落在區間下緣。談協議或寫離婚協議書時,引用這個數據是合理的,但應以主計總處公布的該年度數據為準,不要憑印象填一個自以為的金額。
哪些因素會影響扶養費的高低?
扶養費的金額主要受三組因素影響: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生活水準。這三組因素是民法第 1119 條「需要」與「經濟能力」的具體展開。
- 孩子的實際需要:年齡(嬰幼兒、學齡、青少年花費不同)、就學階段(學費、補習、教材)、醫療與健康狀況、是否有身心障礙或特殊照顧需求。需要越高,每月所需的基準就越高。
- 父母各自的收入與財產:雙方的薪資、獎金、營業所得、名下財產與負債。能力越強者,分擔的比例越高。即使目前沒有工作,法院仍可能審酌其謀生能力與應有的負擔。
- 當地的生活水準:孩子實際居住地的物價與消費水平,這也是引用主計總處各縣市數據的原因——同一個孩子在不同縣市,合理的每月所需本來就不同。
這些因素會一起影響最後的數字。並不是某一項高就直接拉高總額,而是先確定孩子每月合理需要多少,再決定父母各自分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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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擔」不等於「各付一半」
父母共同分擔扶養費,指的是按各自的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不是機械式地一人一半。民法第 1119 條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明確列為酌定標準,因此收入高的一方,本來就會負擔比較大的比例。
舉例來說,如果父親月收入是母親的兩倍,孩子每月所需的扶養費,常見的分擔結果是父親負擔較大份額、母親負擔較小份額,而不是兩人各半。反過來,如果照顧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付出大量時間與勞力,這份照顧的付出也會在酌定時被一併衡量。
所以當對方主張「我們一人一半」時,不一定符合法律的酌定方式。重點不在「對半」,而在「按比例」——按雙方真實的經濟能力,以及對孩子實際照顧的分工,去決定各自該負擔多少。
如果一開始談定的金額,日後因為孩子需要改變或父母收入變化而不再合理,依民法第 1121 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也就是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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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政府有公告每個小孩每月該付多少扶養費嗎?
沒有。台灣沒有全國統一、寫死金額的扶養費表。依民法第 1119 條,扶養費是按孩子的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與身分由法院個案酌定的。實務上常引用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參考起點,但那是參考依據,不是法定金額。
主計總處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怎麼用在扶養費上?
通常是先用孩子居住縣市的主計總處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推估孩子每月大約需要多少,再由父母依各自收入比例分擔。實際金額以主計總處公布的該年度、該縣市數據為準,並會依孩子的真實需要調整,不是直接照抄一個數字。
收入比較高的一方是不是要付比較多?
原則上是。民法第 1119 條把父母的經濟能力列為酌定標準,收入較高者通常負擔較大比例。所謂「平均分擔」是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不是各付一半;同時與孩子同住、實際照顧的付出也會被一併衡量。
算出來的金額之後可以改嗎?
可以。依民法第 1121 條,扶養的程度與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例如孩子升學費用大增、原本負擔較多的一方收入驟減,都可以作為向法院聲請增減的理由。
扶養費沒有一張可以照抄的金額表,關鍵在於把孩子每月的真實需要算清楚,再用主計總處數據與雙方收入比例談出合理的分擔,並把它明確寫進協議或請法院酌定。如果不確定該用哪一年、哪個縣市的數據,或對方主張的「一人一半」是否合理,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判斷合理的金額區間、整理雙方收入與孩子花費的資料,並協助把分擔方式寫成站得住腳的條款。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