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效,是車禍和解、訴訟之間的中間路徑。對方不出席或金額談不攏時,要評估補證據後是否進民事訴訟。
調解時,求償金額要能說明依據;如果還沒有整理明細,可以先用 車禍賠償試算工具 把主要項目分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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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是什麼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設置的民間糾紛解決機關,由各地鄉、鎮、市、區公所聘任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的委員組成,不是法院。調解委員不是法官,調解會議也不是審判庭;整個程序是聲請人與對造合意使用的替代性糾紛解決管道(ADR),目標是在進入訴訟之前把爭議談開。
處理階段:事故現場 → 初判表 → 調解委員會(關鍵)→ 訴訟(後備)
車禍案件是調解委員會受理的主流類型之一。只要是民事上的損害賠償爭議,例如修車費、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都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同一事故還涉及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的刑事責任,實務上也常在調解中一併處理撤告條款,但這部分要分開評估,後段會再說明。
決定調解這條路有沒有保障,關鍵在「調解書」的法律效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調解成立後作成的調解書,送交法院核定並經法院核定後,在法律效力上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對方不依內容履行時,你可以直接拿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走一次訴訟。這是調解書與一般和解書最關鍵的差別:一般和解書只是雙方合意的契約文件,對方不履行時仍得另行起訴才能取得執行名義。
要留意的是,強制執行力的前提是「經法院核定」這四個字。若調解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有重大瑕疵,法院可不予核定;未送核定的調解書,效力就會回到一般合意文件層次。此外,調解成立後若發現當事人意思表示有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等瑕疵,少數情形仍可依法聲請撤銷或主張無效,這些例外細節另歸調解聲請與技巧專頁處理。
重點節錄
-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同效,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這是它與一般和解書最大的差別;一般和解書欠缺直接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必須另行起訴。
- 和解、調解、提告是三條不同的求償路徑,主導者、文件、強制執行力、時程與成本都不一樣。先看首屏的三路徑對比表,再決定自己手邊條件落在哪一欄。
- 對方不出席通常記為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取得不成立證明後仍可另行起訴。調解與訴訟原則上不並行,但法院依法仍可把已起訴的案件移付調解再試一次。
和解 vs 調解 vs 提告比較表
同樣是把損害賠償談定,車禍求償在實務上有三條路:私下和解、聲請調解、直接起訴。三條路的主導者不同、做出來的文件不同、強制執行力差很大,成本與時程也不一樣。對方不出席或不配合時的後果,也是決定要走哪一條的關鍵。
| 項目 | 私下和解 | 調解(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 民事提告 |
|---|---|---|---|
| 主導者 | 雙方自行協商,可由保險公司居中 | 公所聘任的調解委員主持 | 民事法院法官審理 |
| 成果文件 | 和解書(雙方合意契約) |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執行力) | 民事判決(確定後具執行力) |
| 強制執行力 | 一般和解書無直接執行力,須另行起訴 | 經法院核定後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強制執行 | 判決確定後可直接強制執行 |
| 成本 | 通常無規費,自行協商 | 一般不收費或僅收象徵性費用 | 依訴訟標的金額繳裁判費,另可能支出律師費、鑑定費 |
| 時程 | 雙方進度決定,通常 1–3 個月 | 2–4 個月,視案件複雜度與雙方到場配合度 | 一審通常 6 個月以上 |
| 對方不配合的後果 | 談不攏就散,通常無正式紀錄 | 記為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取得證明書後可另行起訴 | 對方不到庭可能一造辯論判決,仍依舉證與法律裁判 |
對照表格的三欄,自己手邊的條件落在哪一欄,大致就能決定先走哪條路。對方願意談、金額不高、信任度夠,私下和解書可以解決;要讓對方履行有保障、或對方開始推拖,調解是下一步;對方避不見面、或爭議金額大、責任比例要打爭點,直接起訴才是正解。想把私下和解跟調解的差異看得更細,另見車禍和解 vs 調解:該走哪一條;想確認什麼時候可以跳過調解直接告,另見車禍不調解可以直接提告嗎。以上兩題延伸閱讀收斂。
要補充一點的是,比較表裡的「成本」與「時程」都是實務通案,不是法定上限。某些擦撞且雙方信任度高的小案,當事人會直接走私下和解省時省力;某些情節重大、金額落差大的案件,即使聲請調解也多半談不攏,反而花了時間還要再重新起訴。這些都是個案判斷,比較表幫你排除明顯錯誤選項,不是替你做決定。
車禍調解流程:從聲請到法院核定的六個步驟
車禍調解的流程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委員會定期日並通知雙方、開調解會、調解成立就作成調解書、公所送法院核定、核定後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解不收費,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5 條,調解期日應定在受理聲請後十五日內。對方不同意調解、或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調解就不成立,你可以拿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另外起訴。
第 1 步:確認向哪一個調解委員會聲請
雙方住在同一個鄉鎮市區,就向該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雙方不住在同一區時,民事部分向對方住居所所在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車禍涉及過失傷害的刑事部分,可以向對方住居所地或事故發生地的調解委員會聲請。想在其他地方(例如你自己住的那一區)調解,要雙方都同意,而且該調解委員會也同意受理(第 13 條)。
第 2 步:提出聲請
聲請可以用書面,也可以到場用口頭說明,由承辦人作成筆錄;要表明調解的事由和雙方爭議的情形(第 10 條)。調解除了勘驗費之外不收任何費用(第 23 條)。要附哪些文件、各地受理方式的差異,另見 車禍調解委員會怎麼申請?需要文件與完整流程。
第 3 步:委員會定期日、通知雙方
調解委員會受理後要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到場,並把你的聲請內容送給對方。期日應定在受理後十五日內,當事人聲請延期的,可以再延長十日(第 15 條)。要留意的是,民事調解要對方同意才能進行,過失傷害這類告訴乃論的刑事調解要被害人同意才能進行(第 11 條);對方不同意,程序就走不下去。
第 4 步:開調解會
調解會由三位以上調解委員出席,雙方同意的話也可以由一位委員進行(第 7 條)。你和對方各可以推舉一到三個人列席協助(第 17 條)。程序不公開,委員和列席的人對調解內容有保密義務(第 19 條)。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委員會認為還有成立的希望時,可以另定期日(第 20 條)。現場怎麼準備與應對,另見 車禍調解委員會技巧:5 個準備與談判重點。
第 5 步:調解成立,作成調解書、送法院核定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由雙方和出席的委員簽名(第 25 條)。公所要在調解成立後十日內,把調解書和卷證送管轄法院審核;法院核定後,再由公所把調解書送達雙方(第 26 條)。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的,法院不會核定。
第 6 步:核定之後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雙方就同一件事不能再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履行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刑事調解中約定給付金錢的部分,調解書也可以當作執行名義(第 27 條)。核定後發現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要在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第 29 條)。
調解不成立時,兩件有期限的事
調解不成立,可以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委員會應在聲請後七日內發給(第 30 條)。
車禍受傷想保留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要特別注意這一條:由有告訴權的人聲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時,可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由公所把案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且視為在聲請調解的那一天就已經提出告訴(第 31 條)。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要在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調解拖過六個月的人,這一條是能不能保住告訴的關鍵,記得在調解不成立的當下就提出聲請。
留意:已經起訴之後還能不能調解
還沒起訴的案件可以先聲請調解。已經起訴的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之前仍然可以聲請調解,辯論終結後就不行(第 10 條第 3 項);第一審法院也可以把適合調解的案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移付後兩個月內調解不成立的,案件會送回法院續行訴訟(第 12 條)。訴訟中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訴訟終結,原告可以在核定的調解書送達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第 28 條第 1 項)。什麼情況適合跳過調解直接提告,另見 車禍不調解可以直接提告嗎?提告時機、風險與判斷方式。
車禍涉及過失傷害時,調解書上常會一併記載撤回告訴。在偵查中或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記載同意撤回的意旨並經法院核定的,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第 28 條第 2 項);而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所以賠償金額和撤回告訴要分開評估,錢還沒談妥之前,不要先在調解書上同意撤回。
調解不成立怎麼辦
調解未必會成立。實務上記為「調解不成立」的常見情境有三種,對應的下一步也不一樣。
情境一:對方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調解期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相關規定,主席得視為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可向調解委員會請領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作為下一步另行起訴的前置文件。對方不出席並不等於對方敗訴、也不等於你的主張自動成立;實體責任與賠償範圍仍須另循訴訟程序由法院認定。
情境二:雙方到場但各執一詞談不攏
雙方都到場,但對肇事責任比例或損害賠償金額落差過大,經調解委員協調仍無法達成合意,也會記為調解不成立。這種情況下,調解紀錄上會反映雙方立場,對後續訴訟舉證或法院簡化爭點有一定幫助。想增加現場成立機率的準備方向,另見車禍調解委員會技巧。
情境三:金額落差過大但願意繼續協商
有時第一次期日雙方還在試水溫,金額距離大但不到翻桌的程度。這種情況調解委員可能會協調第二次期日,給雙方時間回去評估。若你判斷對方仍有談判空間,可以配合;若對方只是拖延、或你已評估應循訴訟求得較完整的損害賠償,可以請委員會直接出具調解不成立證明,把程序走完避免拖延。
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後,常見的下一步是向民事法院起訴求償;若事故涉及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之罪且告訴期間尚未過,也可評估刑事告訴並循附帶民事訴訟途徑。跳不跳過調解直接起訴的時機判斷,另見車禍不調解可以直接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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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調解委員會跟法院有什麼差別?
調解委員會是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設置的民間糾紛解決機關,成員不是法官;法院則是審判機關。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在法律效力上與確定判決相同,但做成調解書的程序與法院審判程序不同。
調解書跟和解書哪個比較有保障?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一般和解書則欠缺直接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須另行起訴求償。就執行力角度,調解書通常比和解書更有保障。
車禍調解要去哪個地方的調解委員會聲請?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可向事故發生地、或聲請人、對造住所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實際受理細節依各地公所而異,聲請書格式、應備文件、費用另詳聲請專頁。
對方不來調解怎麼辦?
對方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主席得視為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後,仍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求償。
調解跟起訴可以同時進行嗎?
原則上不並行。尚未起訴者可先聲請調解;已起訴的民事案件,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移付調解,調解若成立,於訴訟中視為撤回起訴。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4-21 最後更新:2026-06-06
本頁為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制度一般說明,依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第10條、第24條、第27條 整理。實際調解是否成立、調解書條款內容依個案承辦委員與雙方合意判斷,本頁說明為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