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失去家人後,家屬可請求強制險死亡給付、殯葬費、扶養費與精神慰撫金;各項請求權人與算法不同,分開主張才不會漏列。
最後更新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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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車禍死亡賠償(家屬求償)
車禍失去家人之後,賠償往往是家屬最不想面對、卻又不得不處理的事。台灣法律對車禍死亡的賠償有明確架構:哪些項目可以請求、向誰請求、誰有資格請求,都有條文可循。先釐清這幾件事,才能在有限的時間與心力下,把該爭取的權益爭取到。
車禍死亡,家屬能請求哪些賠償

重點摘要
| 能請求什麼 | 強制險死亡給付 + 殯葬費(§192) + 扶養費(§192II) + 精神慰撫金(§194) |
| 誰能請求 | 各項不同:殯葬費=支出者·扶養費=受扶養第三人·慰撫金=父母子女配偶·強制險=遺屬順位 |
| 扶養費最易漏 | 死者生前依法要扶養的人(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可請求·金額常最大·依個案算 |
| 過失致死刑責 | 刑§276 五年以下·拘役·50萬罰金;公訴罪不因撤告消滅·和解影響量刑緩刑 |
| 律師能 / 不能 | ✓各項請求權人分別主張 ✓評估和解對刑事影響 ✗保證金額 |
車禍致死後,家屬可請求的賠償主要有四類,分別來自強制險與向加害人求償兩個方向:
| 項目 | 依據 | 誰能請求 |
|---|---|---|
| 強制險死亡給付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遺屬(依法定順位) |
| 殯葬費、死前醫療費 | 民法 §192 第1項 | 實際支出費用的人 |
| 扶養費 | 民法 §192 第2項 | 死者生前依法要扶養的人 |
| 精神慰撫金 | 民法 §194 | 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 |
來源則有三個:強制險(向保險人)、對方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若有投保)、以及向加害人本人依民事侵權求償。強制險先給付的部分會被扣抵,不能就同一項損害重複拿。
強制險死亡給付:無過失先賠,依遺屬順位
車禍致死,強制險採無過失主義,遺屬不論加害人有沒有過失都可以先請求死亡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請求權人即可向保險人請求給付;加害人沒投保或肇事逃逸找不到車時,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死亡給付的請求權人是遺屬,依第 11 條的順位為「(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若沒有上述遺屬,由支出殯葬費的人在殯葬費範圍內請求。死亡給付的金額依主管機關公告標準訂定、且會調整,以事故發生當時的現行公告為準,不列固定數字。要注意這個遺屬順位是強制險特有的法定規則,和民法的請求權人、以及遺產繼承順序並不完全相同。
殯葬費與死前醫療費
家屬為死者支出的殯葬費,以及事故到死亡之間的醫療與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項的請求權人是「實際支出的人」,不一定是法定繼承人——誰出的錢,誰就能請求。實務上殯葬費以實際支出、且必要而相當者為限,需要憑單據,最後金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扶養費:死者生前要扶養的人可以請求
如果死者生前依法對某些人負有扶養義務,例如未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的父母或配偶,這些受扶養的人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的損害。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準用第 193 條第 2 項,可以請求一次給付或定期金。
這是車禍死亡賠償中金額可能很大、卻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項。它算的是「死者本來要負擔的扶養,因為死亡而落空的損失」,會依受扶養人的年齡、受扶養期間與需要、以及死者的扶養能力與比例來計算,每個案件差距很大,沒有固定金額。
家屬的精神慰撫金:限父母、子女、配偶
車禍致死,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也就是家屬的精神慰撫金。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要特別注意請求權人的範圍:慰撫金只限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原則上不在此列。金額由法院依雙方的身分、經濟狀況、加害情節等因素酌定,個案差異很大,網路上流傳的「行情」只能參考,不能當成標準。慰撫金的酌定邏輯可參考車禍精神慰撫金的說明。
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與和解
車禍致死,肇事者除了民事賠償,還有刑事責任。刑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和過失傷害不同的是,過失致死是公訴罪、不是告訴乃論——刑法第 287 條列為告訴乃論的只有普通傷害、第 281 條與過失傷害(第 284 條),並不包含過失致死。也就是說,就算家屬沒有提告或事後撤回,檢察官仍會依法追訴,案件不會因此消滅。但家屬是否與肇事者達成和解、家屬的意願,會實質影響量刑、能不能緩起訴或緩刑。對家屬而言,和解談判因此不只是拿賠償,也牽動對方的刑事結果,這部分的取捨值得審慎評估。刑事與民事如何一併處理,可參考車禍刑事附帶民事。
誰能請求?各項請求權人不一樣
車禍死亡賠償有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不同項目的請求權人並不相同,不是「家屬」一個身分就全包:
- 殯葬費:實際支出費用的人(民法 §192 第1項)。
- 扶養費:死者生前依法應扶養的第三人(民法 §192 第2項)。
- 精神慰撫金:限父母、子女、配偶(民法 §194)。
- 強制險死亡給付:依遺屬法定順位(強制險法 §11)。
同一位家屬可能同時是好幾種請求權人,但每一項的依據與範圍不同,要分開主張、分別舉證,才不會漏列。可請求項目的完整對照,另見車禍賠償項目清單。
車禍死亡求償,律師可以幫上什麼忙
車禍死亡的案件,難在「項目多、請求權人各異、金額沒有定數,又同時牽動刑事」。法律得來訴的車禍求償律師通常會協助:盤點強制險、任意險與向加害人求償三條管道各能拿多少、把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依正確的請求權人分別主張並備齊舉證;在與對方協商或調解時,一併評估和解對刑事量刑的影響;以及在談不攏時協助提起訴訟。
要提醒的是,律師只能依現有事證與法律架構協助評估,無法擔保個案結果或特定金額。如果家中遭遇車禍喪親、正面臨對方或保險公司的賠償協商,可以先把死亡證明、相驗或相關文件、醫療與殯葬單據、受扶養家屬的資料整理好,讓律師判斷各項請求怎麼走、值不值得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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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車禍死亡,家屬能請求哪些賠償?】主要有四類:強制險死亡給付、殯葬費(民法 §192 第1項)、扶養費(死者生前依法要扶養的人,§192 第2項)、精神慰撫金(限父母子女配偶,§194);不足的部分向加害人求償。
【兄弟姊妹可以請求車禍死亡慰撫金嗎?】民法第 194 條的慰撫金請求權人只限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原則上不在此列。但強制險死亡給付的遺屬順位,在沒有前順位遺屬時,兄弟姊妹可能列入(強制險法 §11),兩者規則不同。
【車禍過失致死會判多久?家屬撤告就沒事了嗎?】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它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不會因家屬不提告或撤回而不追訴;但和解與家屬意願會影響量刑、緩起訴或緩刑。
【強制險死亡給付領了,還能向對方求償嗎?】可以,但同一項損害不能重複拿。強制險已給付的金額視為加害人賠償的一部分、會被扣抵;強制險未涵蓋的扶養費、慰撫金等,仍可向加害人主張。
本頁就民法第 192、194、191-2、216 條,刑法第 276、287 條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11、27、32 條的車禍死亡賠償相關概念做一般性說明,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各項可請求數額、扶養費與慰撫金金額、扣抵、過失相抵與時效,仍須依個案事證與法院認定,強制險死亡給付金額依主管機關現行公告。
最後更新:2026-06-21|由執業律師審閱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發布日期:2026-06-21 最後更新:2026-06-21
本頁為車禍死亡賠償之一般說明,依民法 §192·§194·§191-2·§216、刑法 §276·§287 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7·§11·§27·§32 整理;各項金額依個案與法院認定,強制險死亡給付依主管機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