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強制執行扣薪扣存款

202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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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答應或被判要付扶養費卻不付,第一個要確認的不是他有沒有錢,而是你手上那張紙能不能直接拿去強制執行——是法院的裁定、調解筆錄,還是只有私下的協議書,決定了你能不能馬上扣他薪水、存款。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最後更新2026-06焦點 不付扶養費
法律得來訴重點摘要
前提 要有「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判決/調解和解筆錄/法院核定的離婚協議)
私下協議書 未經法院程序通常不能直接執行,可能要先聲請裁定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執行方式 扣薪(扶養費債權有別於一般債權的保障考量)、扣存款、查封拍賣財產
分期條款 常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一期不付可就全部一次聲請執行
孩子的權利 扶養費不因對方不付而消滅(民法§1116-2),積欠可累積追討,先試履行勸告

對方說好要付扶養費卻不付,怎麼討回來

對方不付扶養費,先確認你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有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他的薪水、存款。所謂執行名義,就是一份法律上認可、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依據——常見的有法院命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判決、在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以及經法院核定的離婚協議內容。手上有這類文件,孩子的扶養費就不必靠對方良心,可以走國家公權力強制討回。

要提醒的是順序:第一關不是「對方有沒有錢」,而是「你有沒有執行名義」。先確認手上這張紙能不能直接拿去執行,再談要扣他什麼。下面先講最常卡住人的執行名義,再說實際怎麼扣、扣不到又能怎麼辦。

第一步:先確認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

能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取決於你和對方約定扶養費的方式有沒有經過法院。實務上分成兩種情況,差別很大:

  • 已經有法院程序的:法院命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判決、在法院成立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以及經法院核定的離婚協議,都屬於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對方一不付,你就能持這份文件向法院聲請執行。
  • 只有私下簽的協議書、沒經過法院的:兩個人自己寫一張離婚協議書、約定每月扶養費多少,雖然在你們之間有約定的效力,但這張紙通常還不是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對方賴帳時,你可能要先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起訴請求,先把「執行名義」這張紙取得,才能進到後面的扣薪、扣存款。

換句話說,離婚當下只在協議書上寫扶養費、沒有同時把它變成法院認可的形式,等對方不付才發現要先補一道法院程序。民法第 1120 條也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扶養費之給付由法院定之——談不攏或對方擺爛,本來就回到由法院來定、來命給付的軌道。

有了執行名義,可以扣薪、扣存款、查封財產

拿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常見的方式是扣薪水、扣存款、查封拍賣財產。具體用哪一種、扣多少,由執行法院視對方的財產狀況決定,常見的有:

  • 執行薪資債權(扣薪):向對方任職的公司發扣押命令,從他每月薪資裡扣一部分過來付扶養費。一般金錢債務的執行,法律對債務人的薪資有一定比例的保障,避免他生活無以為繼;不過扶養費牽涉受扶養人(孩子)的生存需要,實務上對扶養費這類債權,在扣薪的保障比例上有別於一般債權的特別考量,未必受一般債權那套比例上限的限制。確切能扣多少,由執行法院依個案核定。
  • 執行存款:向對方往來的銀行發扣押命令,把帳戶裡的存款扣下來償付積欠的扶養費。
  • 查封、拍賣財產:對方名下有不動產、車輛等財產時,可以聲請查封、拍賣,就拍賣所得受償。

聲請執行前,通常會需要查對方的財產與所得狀況(例如透過稅務、金融資料的查詢),才知道該對哪一筆財產下手。這部分牽涉個別程序,建議先諮詢確認怎麼查、怎麼聲請最有效率。

👉 接著看:離婚後子女扶養費怎麼算?

一次到期還是分期?「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很關鍵

扶養費可以由法院命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的話常會約定「遲誤一期,全部視為到期」。法院在定扶養費時,會視情況命對方一次給付,或按月、按期分期給付。實務上為了避免義務人每期都拖、每期都要重新催討,法院或當事人常會加一條:分期給付者,如果遲誤其中一期沒付,其後的全部期數視為一併到期。

這條對討錢的一方很有利。有了「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或諭知,對方只要某一期沒付,你就可以就「剩下的全部」一次聲請執行,而不必每個月對方一不付、你就跑一次法院。所以拿到裁定、調解筆錄時,務必看清楚裡面有沒有這樣的條款,這會直接影響你日後執行的力道。

還沒到要硬扣那一步:可以先請法院「履行勸告」

進入強制執行之前,家事事件可以先請法院對不付錢的一方為「履行勸告」。履行勸告是由法院出面勸促義務人依裁判、調解或和解的內容履行,等於在正式強制執行之前,先給對方一個來自法院的正式提醒。對於只是拖延、心存僥倖的對方,有時一道法院的勸告就能讓他開始付,省下後面查財產、扣薪的工夫;勸告無效,再進到強制執行也不遲。

要不要先聲請履行勸告、還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可以看對方的態度和你想要的速度來決定。對方明顯有資產、擺明賴帳,直接執行可能更快;對方只是一時拖延、雙方還有溝通空間,先走履行勸告也是一個溫和的施壓方式。

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對方不付不會讓它消失

對方不付扶養費,並不會讓這筆錢的請求權跟著消失,積欠的部分可以累積起來繼續追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2,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不管父母離不離婚、對方願不願意付,這是孩子本身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對方擺爛就一筆勾銷。

幾個觀念要先建立:

  • 積欠的可以累積追討:對方這個月不付、下個月也不付,欠的並不會自動歸零,你可以就累積的金額一併聲請執行(如果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更能一次處理)。
  • 金額要改是另一條路:民法第 1119 條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依民法第 1121 條,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對方收入若真有重大變化,金額可循變更程序調整,但「該付而不付」與「金額要不要改」是兩件事——他不能自己片面停付,更不能拿後者當不付的藉口。

所以真正的態度是:先把手上的執行名義用好、把欠的討回來,金額本身合不合理是另一條路(增減扶養費)去處理。

👉 接著看:約定的扶養費可以增加或減少嗎

【常見問題】

只有離婚協議書、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要看這份協議有沒有經過法院。只是兩人私下簽、沒經法院核定或做成調解、和解筆錄的協議書,通常還不能直接拿去執行,可能要先向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的裁定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扣存款。若當初是經法院調解、和解或核定的內容,則可以直接聲請執行。

對方不付扶養費,可以扣他的薪水嗎?
可以,前提是你手上有執行名義(裁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可以執行對方的薪資債權,由法院向其任職單位發扣押命令扣薪。扶養費這類牽涉孩子生存的債權,在扣薪保障比例上有別於一般債權的特別考量,確切能扣多少由執行法院依個案核定。

離婚時講好分期付,現在每期都要重新告嗎?
不一定。如果裁定或調解筆錄裡有「遲誤一期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對方只要一期沒付,你就能就剩下的全部一次聲請執行,不必每期重跑。所以拿到文件時要看清楚有沒有這條;沒有的話,累積的部分仍可一併聲請執行,只是處理上較繁瑣。

對方一直拖,有沒有比直接執行溫和一點的方式?
有。家事事件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由法院出面勸促對方依約履行,等於正式的提醒。對只是拖延的人有時有效,省去查財產、扣薪的工夫;勸告無效,再聲請強制執行也不遲。

積欠很久的扶養費,現在還能討嗎?
原則上可以。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對方不付不會讓它消失,積欠的部分可以累積追討。實務上仍要留意各期請求的時間限制與舉證,建議盡早確認手上的執行名義、把欠的金額整理清楚,越早處理越不會節外生枝。

對方不付扶養費,卡關的往往不是「對方有沒有錢」,而是「你手上那張紙能不能直接拿去執行」——是法院的裁定、調解筆錄,還是只有私下的協議書,處理方式差很多。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幫你看手上的文件算不算執行名義、要不要先補一道法院程序、該先聲請履行勸告還是直接扣薪扣存款,讓孩子該拿到的扶養費真的拿得到。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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