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親權的一方擋著不讓你見孩子,這不是他可以自由決定的家務事——會面交往是孩子和你雙方都有的權利。關鍵是先確認手上有沒有可執行的探視依據,再決定該強制執行、還是先聲請法院酌定。
重點摘要| 已有方案被擋 |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會面交往(間接強制),或聲請變更方式 |
| 還沒有方案 | 依民法§1055末項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
| 持續惡意阻撓 | 屬§1055-1①⑥不友善父母,可作改定親權(§1055III)理由但門檻高 |
| 情況急迫 | 本案程序中依家事事件法§85聲請暫時處分,先定過渡會面 |
| 千萬別做 | 不能停付扶養費反制(會面≠扶養),別自行強行帶走孩子 |
對方不讓我看小孩,第一步要做什麼
對方阻擋探視時,先確認你手上有沒有「會面交往的依據」,再決定走哪條路。會面交往不是拿到親權那一方的恩惠,而是法律保障未任親權的父母與孩子都有的權利——對方擋住,等於侵害的是孩子和你雙方的權利,不是「他可以自由決定的家務事」。
依據分兩種,對應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 已經有會面方案(離婚協議書寫了探視時間方式,或法院已經裁定):對方違反,你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會面交往,或聲請酌定、變更會面方式。
- 還沒有任何會面方案(離婚時沒約定、或約定模糊到無法執行):你要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由法院定出具體時間方式,拿到名義後對方再擋才有強制力。
先別急著對抗。下面兩段分開講這兩條路,最後也會提醒兩個常見、但其實會害到自己的反制做法。
已經有會面方案卻被擋:聲請強制執行
手上有協議書條款或法院裁定,對方卻不讓你按約定見孩子,你可以拿這份依據去聲請強制執行。會面交往的執行屬於「間接強制」——法院不會派人把孩子從對方手上抱出來交給你,而是用處罰的方式督促對方履行,例如裁定對方每違反一次須給付一定金額,逼他遵守原本的安排。
實務上,對方持續阻撓會面交往時,法院通常傾向先用強制執行解決,而不是一有阻撓就改判親權。原因在於:探視受阻和主要照顧者適不適任,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對方不讓你看孩子,未必代表他照顧孩子不利,所以法院多半會先要求他履行會面義務,而不是直接把孩子改判給你。
如果原本的會面方式因為孩子長大、生活作息改變、或對方一再卡關而難以執行,你也可以同時聲請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依民法第 1055 條,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也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換句話說,方案不是定了就動不了,執行卡住時可以回去請法院調整成更可行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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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定會面方案:先向法院聲請酌定
離婚時沒約定探視、或約定得太模糊根本無法照著做,你要做的不是強制執行(因為沒有可執行的內容),而是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民法第 1055 條最後一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這是你向法院要一個具體探視安排的法律依據。
法院酌定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常見的安排會把時間、地點、接送方式都寫清楚,例如平常每週或隔週的固定探視日、寒暑假各增加數日同住、春節由雙方輪流,以及在不妨礙孩子作息範圍內的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繫。孩子到了高中或成年階段,裁定通常會加上「應尊重子女意願」決定見面方式。
拿到法院酌定的會面方案後,對方再擋,你就回到上一段——有了名義就能聲請強制執行。所以「先把方案定下來」往往是被長期阻擋時最該優先處理的一步。
持續惡意阻撓:可能構成改定親權的理由
對方持續、惡意阻撓探視,在法律上會被評價為「不友善父母」的行為,嚴重時可以作為聲請改定親權的理由之一。民法第 1055 條之 1 列出法院定親權時應審酌的事項,其中第六款明文是「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一方刻意阻撓另一方與孩子相處、灌輸孩子反抗或仇視對方,都會落入這一款的負面評價。
要進一步走到改定親權,依據是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但這裡要說清楚一個實務上的落差:阻撓探視「可以」是改定的考量因素,卻不必然直接改定成功。
因為阻撓探視本身通常能用強制執行處理,法院不會單憑「對方擋我看孩子」就把親權翻盤;改定親權的門檻比強制執行高得多,要看的是「現在的主要照顧者是否整體不適任、改定是否更符合孩子最佳利益」,而不是只比較雙方條件或單看孩子當下的意願。實務上也有持續阻撓、最後仍被認為應先走強制執行、駁回改定請求的案例。所以正確的策略是:先把阻撓的事實一次次留下紀錄(每次受阻的時間、對方拒絕的訊息、未能見面的證據),用強制執行累積,等到足以證明對方確實不適任時,改定才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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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急迫、長期見不到孩子:暫時處分
如果對方完全切斷、長期不讓你見孩子,等正式的酌定或改定程序走完恐怕緩不濟急,你可以在程序進行中聲請暫時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法院就已受理的家事非訟事件,在本案裁定確定前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的暫時處分。
意思是:當你已經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或聲請改定親權,案件還在審理、一時半刻定不下來,但孩子和你長期被隔開明顯不利時,可以請法院先做一個臨時安排,例如先暫定一個過渡期的會面時間方式。暫時處分是為了避免「等到判決下來,親子關係早已疏離」的損害,屬於救急的工具,正式結論仍以本案裁定為準。
千萬別這樣反制:兩個會害到自己的做法
對方不讓你看孩子,最該避免的兩件事是「停付扶養費」和「自己強行把孩子帶走」——兩者都可能反過來對你不利。
第一,會面交往和扶養費是兩回事,不能互相抵銷。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你看不到孩子,扶養費還是得照付;如果你用「他不讓我看,我就不付」當籌碼,不但解決不了探視問題,還可能讓對方反過來對你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甚至被評價為對孩子不負責任。要爭探視,就用探視的程序(強制執行、酌定、改定)去爭,別拿扶養費當人質。
第二,不要自己跑去學校或對方住處強行把孩子帶走。情緒上可以理解,但搶帶孩子往往被認定為不利於子女、破壞穩定生活的行為,在後續爭取親權或改定時反而成為扣分項。對方無故把孩子帶走藏起來、不讓你接觸時,正確做法同樣是循法律途徑——聲請交付子女、酌定會面或暫時處分,而不是以暴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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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我可以不付扶養費嗎?
不行。會面交往與扶養費是兩件獨立的事,依民法第 1116 條之 2,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停付扶養費不會讓你拿回探視權,反而可能被對方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並在親權爭議中對你不利。看不到孩子要用探視的程序解決,不要拿扶養費當籌碼。
離婚時沒約定探視,現在對方不讓我看,怎麼辦?
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民法第 1055 條最後一項規定,法院得為未行使親權的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拿到法院定的具體安排後,對方若再阻擋,你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已經有法院裁定的探視,對方還是擋,能怎麼辦?
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會面交往的執行是間接強制,法院通常以裁定對方違反一次須給付一定金額的方式督促履行,而不是直接把孩子帶來交給你。若原本的方式已不可行,也可以同時聲請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對方一直阻撓探視,我可以要求改判監護權嗎?
阻撓探視屬於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的「不友善父母」行為,可以作為聲請改定親權的理由之一,但門檻較高、不必然成功。法院通常傾向先用強制執行處理阻撓,要改定親權,須證明現任主要照顧者整體不適任、改定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建議把每次受阻的事實留下紀錄逐步累積。
完全見不到孩子、等不及正式程序怎麼辦?
可以在聲請酌定、變更或改定的本案程序進行中,依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第 1 項聲請暫時處分,請法院先做過渡期的臨時會面安排,避免親子關係在漫長程序中疏離。正式結論仍以本案裁定為準。
對方阻擋探視時,最關鍵的是先分清你手上有沒有可執行的會面依據——有依據走強制執行,沒依據先聲請酌定,並且全程把每一次受阻的事實留成紀錄,這些紀錄日後不論是強制執行還是主張改定都用得上。法律得來訴提供免費諮詢,可以協助你判斷該走哪條程序、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以及避開停付扶養費、強行帶走孩子這類會害到自己的做法。
撰稿整理:法律得來訴編輯部 法律審閱:曹哲瑋律師 最後更新:2026-06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每個家庭情況不同,建議個案諮詢。